指导性案例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一、案情速览
分公司替别人的贷款作了连带保证,被判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事后才知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那份判决。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法院:分公司虽不是法人,但以自己名义经营、独立参诉,判决其担责时总公司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指导案例149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传武在该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林传武欠付款项,银行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判令林传武偿还欠款本息、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〇一七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其无法主张权利为由,请求撤销该生效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裁定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已生效的前案中,被告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系长沙广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沙广大公司在前案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第一道门槛:你得先是「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谁都能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把原告限定为两类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以及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明确排除「当事人双方」。本案总公司就卡在这一步——法院认为它在前案里的地位等同于当事人,不是第三人,所以连实体都不审,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类案件,程序审往往在第一轮就结束了。
分支机构的责任结构决定诉讼地位
分公司不是法人,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参加诉讼。责任怎么落?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所以判决分公司担责,实质上就是判决法人担责——法人在那个案子里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这个推理把公司法上的责任结构与民诉法上的诉讼地位接上了,逻辑很干净,也堵住了一条绕路。
为什么不允许总公司这样「曲线撤销」
如果允许总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撤销分公司参诉的判决,等于给当事人开了一条绕过上诉和再审的捷径:分公司一审输了不上诉,等判决生效后总公司再来撤销,程序安定性就没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位是「非常救济」,给的是「本该参诉却没机会参诉的人」,不是给「本应按当事人参诉却选择不参诉的人」第二次机会。这个界限要分清,否则钱花了、时间耗了,还是一场空。
总公司正确的救济路径有哪几条
第一,分公司参诉时,总公司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这是最省事的一条,但要在诉讼中做。第二,分公司一审败诉,及时上诉;错过上诉期,可申请再审。第三,执行阶段可以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执行异议之诉。第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确有错误,走审判监督程序。四条路都有明确门槛和期限,选错一条,可能全部错过。
给企业和律师的提示
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对外签约,务必建立内部审批和用章管理——分公司的担保函一旦出具,责任就会穿透到法人。律师:接案第一步先判断「我的当事人在原诉里应当是什么身份」,身份决定救济路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六个月的不变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错过就没了;起诉前先把原诉卷宗调出来,看清当事人列明情况和判决主文,别凭委托人陈述就立案。
分公司站在被告席上,总公司就不是旁听席上的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7月12日,林传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林传武在工商银行粤秀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林传武欠付款项,工商银行粤秀支行向法院起诉林传武、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等,请求林传武偿还欠款本息,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林传武清偿欠付本金及利息等,其中一项为判令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对林传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广大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生效判决没有将长沙广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错误认定《担保函》性质,导致长沙广大公司无法主张权利,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第15617号民事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已经生效的(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被告长沙广大广州分公司系长沙广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沙广大公司在(2016)粤01民终15617号案件中,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广大公司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提出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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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粤民终115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4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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