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与申请检察监督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确认案子已经生效、二审也走完了
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审判决未上诉的,上诉期满即生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对照法定再审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等(第二百一十一条)。
六个月内提交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六条)。
六个月是硬期限,超过就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准备并提交再审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院三个月内审查并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一十五条)。
再审期间原则上中止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
再审被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第二百二十条)。
检察监督机会只有一次,材料要一次备足、一次说清检察院抗诉的法律后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再审申请书 | 写明请求、法定再审事由与事实理由 |
| 原审裁判文书 | 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 证据材料 | 新证据或能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的材料 |
| 身份证明与授权手续 | 申请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的委托书 |
| 检察监督申请材料 | 申请检察监督时的再审被驳回裁定等相关文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申请再审的期限 |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
| 法院审查再审申请 |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 申请检察监督 | 驳回再审、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检察院三个月内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
| 抗诉后作出再审裁定 | 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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