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输了,案子就结束了吗?程序上结束了,救济上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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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讲的就是二审之后的那道门:审判监督程序。门很窄,但确实存在。

第二百零九条到第二百二十四条,十六条一千八百九十四字,条均一百一十八点四字。这是第二编里条均最高的一章——平均每条接近一百二十字,比第一审普通程序(七十八点四字)厚了一半。

为什么这么厚?因为它要把「什么情况下可以推翻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讲清楚。这件事不能含糊:门槛太低,判决随时可能被推翻,谁都不敢依赖判决;门槛太高,错判没有出口。十六条就是在这两端之间画线。

三条路径:法院自己发现、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这一篇按这三条讲。

一、十六条的三块

块条文条数条文汉字
法院自身启动第二百零九条1136
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91,149
检察监督第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6609
合计第十六章161,894

当事人申请这一块占了近三分之二,是这一章的主体。九条里最长的是第二百一十一条,三百四十七字,列了十三项应当再审的事由;最短的是第二百一十三条,三十一字,一句话: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第二百零九条:法院自己发现了错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百三十六个字,两款,讲法院的自我纠错。

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注意这里的程序:院长不能自己决定再审,只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内部的制约——一个案子要不要推翻,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两种方式:提审,上级法院自己审;指令再审,让下级法院重审。选哪种由上级法院决定,实务中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提审,一般的指令再审。

这一条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即使你没有申请再审,法院自己发现错了,也可以主动启动。实务中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信访、申诉、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案件。

但要注意:这一条没有给当事人「要求法院自我纠错」的请求权。你可以反映情况、可以申诉,但法院要不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的权利。

三、第二百一十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不停止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九十一个字,一句话里三件事。

第一件,向哪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则是「上一级」。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向中级法院申请;中级法院的,向高级法院申请。

第二件,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一方人数众多(比如群体性纠纷),或者双方都是公民(没有法人、没有其他组织)。这类案件允许向原审法院申请,是为了便利——老百姓打官司,不必为了再审再跑一趟外地。

第三件,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不等于按下暂停键。判决该执行还执行:账户该扣还扣,房子该拍还拍。这一点必须提前知道,否则会出现「申请了再审,以为没事了,结果财产被处置」的情况。

什么时候才停?裁定再审之后,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第二百一十一条:十三项应当再审的事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百四十七个字,十三项,这一章的核心条文。

「应当再审」四个字很关键: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法院就必须裁定再审,没有裁量空间。这和「可以再审」完全不同。

十三项可以归成五组来记。

第一组,证据问题,五项:

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五项针对的是「事实认定」。第一项是「有新东西」,第二项是「没证据硬判」,第三项是「证据是假的」,第四项是「没让你质证」,第五项是「该查的没查」。

第二组,法律适用,一项: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这一项用得最多,也最难成立。「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我认为应该适用另一条」,而是有明显的、可以被指出的错误: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条文作了明显违背文义的解释。

第三组,程序违法,五项:

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八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这五项是程序性事由,比实体事由好证明:有没有组成合议庭、有没有回避、有没有传票、判决有没有超出请求,都能从卷宗里看出来。

第四组,依据变化,一项:

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五组,廉洁问题,一项:

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项要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作支撑,单凭「我觉得法官偏袒」不成立。

十三项之外还有一个技术细节:第二百一十六条把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起算点单独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其余九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个差别后面再讲。

十三种事由逐项对号怎么写申请书,见再审申请:六个月期限与十三种事由。

五、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书也能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

六十四个字,一句话两个条件。

条件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比如被胁迫、被欺诈、被误导签的调解协议。

条件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但要「提出证据证明」。这一句很重要:调解书是双方签收后生效的,法院默认它是自愿的、合法的。想推翻,得拿证据。

实务中调解书再审的难度比判决再审更大。原因很简单:调解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法院只审查形式;你说「我是被逼的」,得拿出被逼的证据。

六、第二百一十三条: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

三十一个字,一句话: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一条是一个硬性的例外,理由是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可能已经再婚,再婚的效力要保护。如果允许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一旦改判不离,后一段婚姻就成了重婚,社会关系会乱。

要注意范围:不得申请再审的只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判决里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仍然可以申请再审。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

七、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再审要交什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一百三十一个字,讲材料流转。

第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书要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法院、案号、请求、事实与理由(对应十三项事由的哪一项或哪几项)。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三,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的,不影响法院审查。

第四,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这里有一个实务要点:再审审查不是开庭,是「书面审查加询问」。所以书面材料的分量极重——你的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全部要靠纸面说清楚。再审审查阶段没有法庭辩论让你临场发挥。

八、第二百一十五条:三个月审查,中院以上审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百七十四个字,两款。

第一款,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个月是审查期,不是审理期。审查的结果只有两种: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裁定驳回的,这条路就走完了(后面还有检察监督)。

第二款,管辖: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第二百一十条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也可以审再审案件——前提是当事人依第二百一十条向原审基层法院申请,且属于「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后面还有一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种处理:自己审、交给别的法院审、交回原审法院审。交回原审是常态,但有一个前提——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九、第二百一十六条:六个月,四个例外从知道起算

法条依据

七十四个字,讲期限。

原则: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例外: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项例外分别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为什么这四项特殊?因为这四种情况在判决生效时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新证据可能几年后才出现,伪造的证据可能几年后才被发现,法官的违法行为可能几年后才被查处。

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能延长。逾期的后果是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能走检察监督或者申诉。

六个月从哪天起算、逾期了怎么办,见再审申请的六个月期限。

十、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再审,中止执行

法条依据

六十三个字,讲执行的中止与例外。

原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为什么有例外?因为这些钱是活命钱。老人等着赡养费、病人等着医疗费、工人等着工资,中止执行会直接影响生存。所以法律允许「边执行边再审」。

注意用词:「可以不中止」不是「应当不中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再审申请人明显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原判决明显错误的,也可能中止。

这一条和第二百一十条呼应: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才中止执行。两道关卡,中间隔着一个审查期(三个月)。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终本的区别,见终本、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分得清吗。

十一、第二百一十八条:按什么程序审,谁组成合议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百七十四个字,两款,讲再审的审理方式。

第一款按原审的层级分三种情形:

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句话总结:一审生效的,再审后还能上诉;二审生效的,再审后不能再上诉。

这个差别很实际。一审判决没上诉而生效,后来再审,再审判决还可以上诉一次;二审判决生效后再审,再审判决就是终局。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成」四个字是硬要求:原来审过的法官不能参加再审合议庭。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不能自己审自己。

十二、第二百一十九条:抗诉与检察建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百六十四个字,三款,检察监督的基础条文。

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注意「应当」两个字:符合条件就必须抗诉,没有裁量空间。

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有一个层级规则:同级只能提检察建议,抗诉要由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

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这一款管的是程序违法,比如超审限、不依法送达、剥夺辩论权,不涉及裁判结果。

十三、第二百二十条: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只有三种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百三十九个字,两款。

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第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第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种情形有一个共同前提:先走过再审这道门。没有申请再审、直接找检察院,不符合条件。

检察院的义务: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

最后一句是硬限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次机会,用完了就没有了。

这一条把救济路径排成了顺序:先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或者逾期不裁,才能申请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只有一次;一次用尽,只能走申诉、信访,不再有法定的程序救济。

十四、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抗诉之后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四条,两百零六个字,讲抗诉的操作流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一条给了检察院调查权——不只是看卷宗,还可以找当事人、找案外人核实。

第二百二十二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两个要点:一是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没有裁量空间;二是涉及证据问题的案件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但下级法院已经审过的不能再交。

第二百二十三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这是形式要求,抗诉书要写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条是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大的区别:抗诉案件,检察院要派人出庭。庭上除了双方当事人,还坐着一位检察官,这在程序上是一种实质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框架与「申诉不等于再审」,见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不等于再审。

十五、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判决生效一年了,还能申请再审吗?

一般不能。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只有四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除此之外,逾期即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

问二:申请再审了,对方还能继续申请执行吗?

能。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后,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而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还可以不中止。

问三:离婚判决里的财产分割错了,能不能申请再审?

能。第二百一十三条限制的只是「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不属于身份关系的解除,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问四:检察院驳回我的抗诉申请,还能再申请一次吗?

不能。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所以在申请之前,要把材料准备足:原判决的错误在哪、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哪一项、有什么证据支撑。

问五:再审改判后,已经执行的钱要退吗?

要退。再审改判撤销原判决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执行回转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这一层在实务中常被忽略:赢了再审,还要主动去申请执行回转,法院不会自动退钱。

十六、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三条路:法院自己发现(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当事人能主动走的只有后两条。

第二,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六个月期限,四类情形从知道之日起算;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才中止。

第三,十三项应当再审的事由分五组:证据五项、法律适用一项、程序五项、依据变化一项、廉洁一项。对号入座,写清是哪一项。

第四,再审按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一审生效的再审后可以上诉,二审生效的再审后不能再上诉。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五,检察监督要先走完再审:只有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才能申请,检察院三个月内审查,只能申请一次。抗诉案件三十日内裁定再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二十四条,共十六条一千八百九十四字,条均一百一十八点四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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