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分三节,第一节叫「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到第十六条,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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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一百三十七字,条均一百八十九点五零。全书条均是一百二十六点七八,这一段高出六十二点七二。

这六条不讲流程,只讲三件事:什么能在哪儿做、什么不许做、不许做的后果是什么。

一、第十一条的三款,划了三条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条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一百四十字,三款,三个方向。

第一款管期货交易在哪儿做。 两个地方: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括号里那句「以下统称期货交易场所」是一个立法技术动作——后面所有条文再提「期货交易场所」,指的就是这两类。

交易方式也有限定:「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款只有一句话,十七个字:「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十七个字,把整个场外期货市场禁掉了。没有例外条款,没有「除……外」。

这句话的分量要跟第三条的期货定义连起来看才明白。第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是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所以「在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件事,逻辑上几乎无法成立——没有交易所制定合约,你手上那个东西就不是期货合约。

那第二款禁的是什么?禁的是变相的场外期货:自己搞一个平台,用标准化条款撮合,做保证金、做每日结算、做到期对冲平仓。形式上说是「大宗商品交易」「现货延期交收」「电子盘」,实质是期货。这类平台这些年反复出现,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九条那套制度一条都不遵守,出了事就跑。

起草者用十七个字把这条路堵死,不再纠缠「你叫什么名字」,只看实质。

第三款二十九个字,方向相反:「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协议交易。双方坐下来签合同,谈标的、谈价格、谈期限,不需要交易所,不需要集中撮合。

同一个第十一条,第二款禁场外期货,第三款放场外衍生品。分界线就是第三条那六个定义里的「标准化」三个字。

这一条对普通人的直接用处:有人拉你做「场外盘」,你先问一句——这个合约是哪个交易所统一制定的?

  • 是。那它应当在交易所内交易,对方在场外撮合,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不是。那它是衍生品,协议交易合法,但你得看对方有没有资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第十二条:十项操纵手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三百零三字,本文最长的一条。第一款一句话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第二款列十项手段。

十项长短悬殊:最长第六项四十四字,最短第十项十一个字(「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这句兜底)。

逐项看,前四项是老面孔,后六项各有来历。

第一项,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三十四字,「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三个「优势」:资金、持仓、信息。抓的是「优势」和「连续」两个特征——偶尔一笔大单不算,持续地买或卖,把价格推上去,才算。

第二项,约定交易。 二十六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业内叫「对敲」。两个账户约好,一个买一个卖,价格自己定,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

第三项,自买自卖。 十八字,「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业内叫「洗售」。跟第二项的区别在主体:第二项是两个人串通,第三项是一个人控制多个账户,自己跟自己成交。

这一项在实务里最常见的场景不是操纵,是刷手续费。期货公司营业部为了完成考核,让客户在关联账户之间来回做,成交量上去了,客户的钱变成了手续费。这种行为同时踩两条线: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操纵,和第七十八条禁止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项,利用虚假信息诱导。 二十五字。编一个消息放出去,让别人跟着做,自己在反方向。这一项和第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有重叠,区别在目的:第四项要有「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这个动作。

第五项,幌骗。 二十字,「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这是十项里最技术性的一项。「不以成交为目的」六个字是核心——挂单不是为了成交,是为了让别人看见这个价位有量,误导别人,然后撤单。

举证的关键在两处:申报和撤单的频率、撤单比例。挂一千手,成交零手,几分钟后全撤,这个行为模式本身就是证据。反过来,正常交易者也会撤单,偶尔撤一次不构成。所以实务中这一项的认定,靠的是交易数据统计,不是单个动作。

第六项,抢帽子。 四十四字,十项里最长:「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两个动作必须同时具备:先公开说,再反着做。

这一项对应的是「喊单带单」这个行当。有人在群里、直播间里分析行情,说某个品种要涨,粉丝跟着买,他自己在卖。表面上他是分析师,实际上是反向操作者。

注意这一项不要求他有职务身份。 条文没有限定「从业人员」——任何人,只要公开评价预测、然后反向操作,都落在这一项里。这是2022年这部法比旧条例往前走的一步。

第七项,囤积现货。 十三个字,「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这一项是期货特有的。股票操纵没有「现货」这回事,期货有——期货合约到期要交割,现货是标的。把现货囤起来,市场上的可交割量减少,临近交割时价格就上去了。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是主观目的。企业正常备货、囤货过冬,不构成;囤到远超正常经营需要、且时点卡在交割月前,才可能被认定。

第八项,交割月规避持仓限额。 三十字,「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持仓限额制度在第二十三条。规避的手段很多:分仓(拆成多个账户)、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关联公司开户。第二十四条要求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就是为了堵这条路。

第九项,跨市场操纵。 十六字,「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相关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关联品种市场、境外市场。比如在境外市场做一笔,影响境内价格;或者在现货市场动作,影响期货价格。

这一项是这部法新写的。旧条例里没有这么明确的跨市场条款,因为跨市场操纵取证难、管辖也难。写进去的意义是给了监管一个明确的立案依据。

第十项是兜底。 十一个字。

三、第十三条:内幕交易的三类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三条
  •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九十字。主体两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时间限定一个:内幕信息公开前。禁止行为三类:

  1. 自己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
  2.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
  3. 泄露内幕信息。

三类行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自己交易,赚的钱在自己账上;明示暗示他人,钱在别人账上,但自己脱不了干系;泄露,可能一分钱没拿,照样违法。

实务中最容易忽视的是第三类。饭桌上跟朋友说一句「那个品种最近要注意」,朋友去做了——说话的人构成泄露,做的人构成内幕交易(如果他能被认定为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者)。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罚则对两类人是一起写的。

四、第十四条:五项内幕信息,第三项是期货独有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
  •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
  •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 (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 (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 (四)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二百一十字。第一款给定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两个要件——重大影响、尚未公开。

第二款列五项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

第一项,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政策、信息、数据。 这一项的范围很宽。一份还没发的统计数据、一个正在研究的政策,只要可能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都在内。

第二项,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决定。 比如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调整手续费。这一类决定公布前如果有人先知道,市场反应是直接的。

第三项,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这一项是期货独有的,股票的内幕信息里没有对应项。

意思是:别人知道你(或者某个大客户)的持仓和资金动向,这件事本身就是内幕信息。 所以期货公司的人看到某个客户在大量建多仓,自己去跟着建仓——这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这么笼统的说法,是直接落在第十四条第三项。

这一项也解释了为什么第五十五条要求机构对交易者信息保密,为什么第一百一十七条把客户信息保护写进监管范围。

第四项,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第五项兜底,由监管机构规定。

五、第十五条:三类知情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
  •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一)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一百五十三字。第一款给定义: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四个「地位/便利」,加一个开放式的「等」。

第二款列三项:

  1.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项的范围要看清楚:不只是期货公司,还包括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商)的人。做审计的、做评估的、管交割库的,只要接触到能影响价格的信息,都在内。

第二项把监管人员写进去了。这一项在罚则里有加重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监管机构、授权部门、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六、第十六条:三款,第三款管到记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百四十一字,三款,管的对象一层比一层具体。

第一款,任何人都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 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身份限定。

第二款,特定主体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列举了一长串: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授权部门,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

这一款和第一款的差别在「陈述」和「编造」——第一款是从无到有编,第二款是有身份的人说错话、误导人。罚则也不同:第一款罚违法所得一到十倍或者二十万到二百万;第二款罚二十万到二百万,不要求有违法所得。

第三款,管传播媒介。 两层要求:传播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从事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二层是这一款最狠的地方。跑期货条口的记者、写研报的分析师,不能自己下场做相关品种。 违规的罚则在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倍以下——这个倍数在整部法里是最低的(其他都是「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立法者的判断很清楚:这类行为的获利动机和危害,跟操纵、内幕不在一个量级,但它破坏的是信息的中立性,所以必须罚。

七、三条罚则:门槛差五倍

三条禁令,三条罚则,摆在一起看最有意思。

操纵市场(125条)内幕交易(126条)虚假信息(127条)
违法所得倍数1—10 倍1—10 倍1—10 倍
无违法所得时的起步罚款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罚款上限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
对责任人的罚款(单位违法)50 万—500 万20 万—200 万10 万—100 万
对责任人的附加处罚警告警告警告
民事赔偿条款有有有

门槛差五倍:一百万、五十万、二十万。上限也差五倍:一千万、五百万、二百万。

这个梯度是立法者对三种行为危害程度的排序:操纵市场最重,内幕交易次之,虚假信息再次。

为什么是这个顺序?看它们破坏的东西:

  • 操纵破坏的是价格本身。价格是期货市场的全部功能所在——套期保值靠它、发现价格靠它。价格被操纵,整个市场的意义就没了。
  • 内幕破坏的是信息公平。市场还在正常运转,只是有人先知道。
  • 虚假信息破坏的是信息质量。危害可能很大(一次谣言能砸出跌停),但也可能是个人一时冲动,没有组织性。

还有一个共同的条款不能漏:三条罚则的最后都写了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句是民事索赔的直接依据。它说明这部法虽然没有写「人民法院」(全书零次),但并没有把民事救济关掉——它把赔偿责任写进罚则,路径交给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八、和旧条例比,多了五项

本法施行前,期货领域的基础规范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把它和本法摆在一起,能看清这十年监管思路变了什么。

第一,操纵手段从五项变十项。

条例第七十条列了五项:(一)集中资金、持仓、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蓄意串通相互交易;(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四)为影响行情囤积现货;(五)其他。

本法第十二条列十项。前四项与条例前三项基本对应(顺序略有调整,第三项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这个更宽的表述,比条例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好认定),第七项对应条例第四项囤积现货,第十项是兜底。

多出来的五项是:

  • 第四项,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 第五项,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幌骗)
  • 第六项,公开评价、预测、投资建议后反向操作。(抢帽子)
  • 第八项,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 第九项,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跨市场)

这五项有一个共同点:都不是「买卖动作」本身,而是「买卖之外的动作」。

前四项操纵靠的是下单——联合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这五项靠的是下单之外的东西:放消息、挂单再撤、公开喊话、绕开限额、在别的市场动手。

监管从「看你成交了什么」转向「看你做了什么」。这是取证思路的变化,也是市场手法变化逼出来的。

第二,罚则四组数字全部上调。

条例第七十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变化
违法所得倍数1—5 倍1—10 倍上限翻倍
无违法所得时的门槛20 万元100 万元涨 5 倍
罚款上限100 万元1,000 万元涨 10 倍
责任人罚款1 万—10 万元50 万—500 万元涨 50 倍

第四行最值得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从最高十万涨到最高五百万,五十倍。

这一行改变的是违法成本的分配。旧条例下,公司操纵市场被罚一百万,责任人最多罚十万——很多人愿意替公司背这个。现在责任人要罚五十万到五百万,背不动了。这一层变化在看处罚决定书时最直观:同一件事,罚公司一栏和罚个人一栏的数额关系,跟2022年8月1日以前完全倒过来了。

内幕交易的调整幅度类似:条例第六十九条是违法所得一到五倍、门槛十万、上限五十万、责任人三万到三十万;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一到十倍、门槛五十万、上限五百万、责任人二十万到二百万。

第三,内幕信息多了一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一项把内幕信息写成四类:监管部门的政策、交易所的决定、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其他。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列五项,多出来的第四项是「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相关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关联品种市场。这一项的用处是把跨市场的异常波动纳入内幕信息的范围——你在现货市场看到某个品种被人大量扫货,这个信息本身可能就是内幕信息。

第四,知情人的表述换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法第十五条:「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两处改动:一是加了「经营地位」,二是加了「单位」。

「经营地位」把市场主体自己写进去了——一家企业因为经营需要知道了能影响价格的信息,这家企业就是知情人。「单位」也是新增的,条例只写「人员」。

第五,虚假信息从一句话变三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只有一句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本法第十六条扩成三款二百四十一字,把「传播媒介」和「报道人员」单独写进来,还专门规定了利益冲突禁止。

这一条扩得最实在。条例时代,一个跑期货条口的记者自己下场做单,条文上找不到直接依据;现在第十六条第三款写明了,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也配上了。

最后说一处没变的。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十七个字,一字不差的意思,从2007年写到2022年。这条禁令不是新东西,是十五年一贯的立场。

九、遇到这些事,普通人能做什么

第一,被喊单带单坑了,看第六项。

前提要凑齐:对方公开作出了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对方进行了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两个都要证。

能证的东西:聊天记录、直播录屏(证明他说了什么)、他自己的持仓变动(这个个人拿不到,需要申请调查或者由监管查)。

单有「他说要涨、结果跌了」不够——那是判断失误,不是操纵。必须有反向操作的证据,才落到第十二条第六项。

第二,被高频刷手续费,看第三项。

第十三条之外的另一个抓手是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这一条列了若干项,包括向交易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隐瞒风险、未按规定进行适当性管理等。

证据在你的对账单里:成交笔数、手续费总额、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三,想主张内幕交易赔偿,难点在举证。

第十四条第三项给了期货特有的抓手——如果你的持仓信息被机构人员知晓并被反向利用,这一项可以直接套。但要证明「他知道了你的持仓」和「他做了反向交易」,两条链都要证据。

实务里更常见的路径不是直接起诉内幕交易人,而是先向监管举报,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再以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一点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里已经是通行做法。

第四,别把「投诉」和「赔偿」混在一起。

监管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条线。监管罚了对方一千万,这一千万不进你的口袋。你要拿钱,得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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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共六条一千一百三十七字,条均一百八十九点五零;并引用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三条罚则。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交易记录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