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的后半段,第一百三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十六条。
一千九百四十六字,条均一百二十一点六二。
前面十四条罚的是「行为」和「资格」,这十六条罚的是「环节」——服务、审计、交割、技术、跨境、配合调查,一直到监管者自己。
十六条里最短的是第一百五十三条,十九个字:「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最重要的不是最短的,也不是最长的。是最后一条,五十三个字。
一、十六条摆开
| 条 | 字数 | 罚谁,为什么 |
|---|---|---|
| 139 | 54 | 服务机构不提供资料 |
| 140 | 202 | 中介机构文件失实 |
| 141 | 148 | 交割库违规 |
| 142 | 198 | 信息技术服务商 |
| 143 | 111 | 风险准备金 |
| 144 | 228 | 资料保存与篡改 |
| 145 | 158 | 境外机构未注册 |
| 146 | 109 | 境内主体不走持牌通道 |
| 147 | 161 | 代表处从事经营 |
| 148 | 139 | 境内营销招揽 |
| 149 | 80 | 拒绝、阻碍检查 |
| 150 | 139 | 期货市场禁入 |
| 151 | 61 | 谁来作出处罚决定 |
| 152 | 86 | 监管人员失职 |
| 153 | 19 | 构成犯罪 |
| 154 | 53 | 民事赔偿优先 |
十六条一千九百四十六字。
这一批的排列有一个规律:前十条(第一百三十九到一百四十八条)按主体排,后六条(第一百四十九到一百五十四条)按制度排。
前十条:服务机构、中介、交割库、技术商、准备金的、保存资料的、境外的、境内的、代表处的、拉客的——一个主体一条,各罚各的。
后六条:拒绝检查怎么办、禁入制度、谁来决定处罚、监管者自己出错怎么办、犯罪怎么衔接、钱不够怎么分——这六条不分主体,是通用的规则。
通用规则里,最后一条最有分量。
二、第一百三十九条:不给资料
五十四个字,一句话。
期货服务机构违反第九十八条,从事期货服务业务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罚的是「不配合」,不是「做错事」。
第九十八条要求服务机构按监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提供,走这一条。
处罚很轻:只有「可以处」的二十万以下,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倍数罚。
为什么轻? 因为它罚的是程序性义务,而且给了一个改正的机会(责令改正在前)。
三、第一百四十条:中介机构的代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百零二字,三句。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违反第九十九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这一条有三个技术要点,一个比一个重要。
第一个要点:罚的基数是「业务收入」,不是「违法所得」。
这是关键差别。违法所得是「因为造假多赚了多少」,业务收入是「这个项目收了多少钱」。
比如一个审计项目收费三百万,文件有虚假记载。哪怕违法所得算不出来,业务收入是三百万,罚款可以是三百万到三千万。
用业务收入作基数,把「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这个漏洞堵上了。
第二个要点:三个词并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 虚假记载:写了假的;
- 误导性陈述:写的是真的,但让人误解;
- 重大遗漏:该写的没写。
三种形态,一种都不用「故意」为前提。过失也可能落进来——「未勤勉尽责」四个字,本身就是过失标准。
第三个要点:定额罚的起点是五十万。
「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五十万起,五百万止。
这一句是给「免费服务」「象征性收费」这类情形准备的。收一块钱也做假报告,罚五十万起。
最后一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在证券市场已经有大量判例。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信赖」:投资者信赖了这份报告,报告是假的,损失与信赖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一条的分量,要放在整个信息链条里看。
一份年报有假,投资者先告公司;但如果审计机构签了字、律所出了意见、评估机构出了报告,它们就是这条链上的一环。第一百四十条把这一环单独拎出来罚,是为了让「看门人」真的有动力看门——不看门,就要自己掏钱。
四、第一百四十一条:交割库的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八字,三句。
交割库有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这一条最重的不是罚款,是最后半句。
「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一家仓库来说,交割库资格是生意的基础。取消资格,等于把它从期货交割体系里除名。
注意执行路径:是「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取消,不是监管机构直接取消。
因为交割库资格是交易所给的(第一百条:交易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监管机构责令交易所去执行,尊重了这层关系。
定额起点只有十万,是这一批里最低的之一。
为什么低?因为交割库不是金融机构,规模通常小得多。十万元对一家仓库来说,已经是有分量的数字。
五、第一百四十二条:技术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八字,两款。
第一款:违反第一百零一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
第二款:违反第一百零一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责任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两款一轻一重,分界很清楚:
- 不备案,是程序问题,罚得轻;
- 服务不达标,是实质问题,罚得重。
跟第一百四十条对比着看,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立法技术:
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罚款的基数都用「业务收入」,而不是「违法所得」。因为这类机构的收入是清楚的、可查的,用收入作基数,执行起来最方便。
六、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准备金与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一十一字:未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任人: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注意:对单位只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有罚款。罚款只针对责任人。
这个设计有点特别——单位没提准备金,罚的是人。因为准备金该提多少、怎么提,是管理层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二十八字,三档:
- 未妥善保存资料和信息:责令改正、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 情节严重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暂停、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责任人: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三档的梯次很清楚:不管 < 动了 < 动得严重。
「不管」是十万起,「动了」是二十万起,「动得严重」是五十万起,还能吊销许可。
「篡改、毁损」这一档,同时在刑法上也有对应。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这一条的第三档,往往是刑事程序的入口。
七、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跨境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四条在第十一章那一篇里已经讲过,这里只补一个结构性观察。
四条的罚则档次,正好排出一个梯度:
| 条 | 罚谁 | 定额起点 |
|---|---|---|
| 145 | 境外交易所、境外经营机构未注册 | 50 万元 |
| 146 | 境内主体不走持牌通道 | 10 万元 |
| 147 | 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 | 50 万元 |
| 148 | 在境内营销、推介、招揽 | 50 万元 |
境内主体自己走错路,罚十万起;组织者、拉客者,罚五十万起。
这个梯度不是随意的。它反映的判断是:组织行为比参与行为危害大。
一个普通人被拉去做外盘,他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罚十万起已经是重罚;而拉他的那家公司,是这门生意的组织者,罚五十万起。
第一百四十六条还有一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这一句预设了合法通道的存在——暂停的是通过合法通道的资格。
八、第一百四十九条:拒绝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十字,两句。
拒绝、阻碍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注意两个动作:罚款 + 治安处罚。
罚款是监管机构给的,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给的。两条线同时走。
这一条跟第一百零七条要放在一起读。
第一百零七条: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文书;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一百四十九条:拒绝、阻碍依法行使职权的,罚十万到一百万。
关键在「依法」两个字。
程序合规的检查,拒绝就是违法;程序不合规的检查,拒绝是法定权利。
所以遇到上门检查,第一件事不是拒绝,是核对程序。 人够不够、证有没有、文书全不全。核完了再决定配合还是拒绝。
九、第一百五十条:市场禁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 前款所称期货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从事期货业务,不得担任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的制度。
一百三十九字,两款。
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款是定义: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从事期货业务,不得担任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第二款列了三件事,一件比一件重:
- 不得进行期货交易——连开户做单都不行;
- 不得从事期货业务——不能在这个行业工作;
- 不得担任董监高或者负责人——不能进管理层。
「直至终身」四个字,是这部法里最重的处罚。
罚款可以再赚,停业可以再来,资格没了就是没了。对一个以期货为业的人来说,终身禁入等于职业生涯结束。
这一条还有一个特点:它不分主体。
不管是期货公司的高管、交易所的负责人、还是普通从业人员,只要情节严重,都可能被禁入。
禁入跟「从业限制」不是一回事,要看清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那些「吊销业务许可」,针对的是机构的资格;第一百五十条针对的是人的资格。两者可以并用:机构被吊销许可,责任人同时被禁入。
还有一处措辞值得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以……采取……措施」,不是「处……处罚」。
这个表述在行政法上有讲究——「措施」和「处罚」在救济路径上可能不同(复议机关、起诉期限、审查标准都有差异)。
对当事人来说,第一件事是看清楚决定书上写的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监管措施决定」,再决定怎么救济。
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谁来罚,和罚监管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六十一字: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监管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一条讲的是「处罚权归谁」。
为什么要写?因为期货市场涉及多个部门——证监会、央行、外汇局、财政部门,各有各的职权。不写清楚,会出现「都能罚」或者「都不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八十六字:监管机构或者授权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是「管监管者」的条款。
五种情形:不作为(不履行)、乱作为(滥用职权)、敷衍(玩忽职守)、牟利、泄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一句概括表述,具体落到三种责任:
- 行政责任:处分;
- 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 民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要赔。
十一、第一百五十三条:十九个字
十九个字。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行政与刑事的衔接条款,也是整部法里最短的实质性条文(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九个字更短,但那是生效日期)。
为什么这么短?
因为刑法有它自己的体系。期货犯罪在刑法里的对应条文是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
这一条的作用只是「搭桥」:告诉执行者,违法到一定程度,要往刑事走。
实务中,这个「桥」什么时候搭上,取决于三个因素:
- 数额(违法所得、涉案金额);
- 情节(是否多次、是否用他人账户、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主体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从重)。
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有一句配套: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第一百五十四条:赔优先
五十三个字,全章最后一条,也是对受害交易者最有利的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条解决的是一个残酷的现实问题:违法者的钱不够分。
一家公司违法,同时欠两笔钱:欠交易者的赔偿,欠国家的罚款。公司破产了,账上只剩一千万。
按一般的清偿顺序,罚没是公法债权,往往优先。受害的交易者可能一分拿不到。
第一百五十四条把顺序倒过来了:先赔,后罚。
为什么这样设计?
因为罚款进国库,赔偿救具体的人。一个操纵市场的案子,几百个交易者亏了钱,罚款一千万进国库,他们还是没拿到钱——这不符合「保护交易者」的立法目的。
这一条还有一层技术含义:「违法所得」也在这个顺序里。
违法所得要没收,民事赔偿要给,两者冲突时,赔偿优先。这意味着:即便是从违法者手里追回的钱,也要先用来赔受害者。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一条不是「保证能拿到钱」。
它只解决「顺序」问题,不解决「有没有钱」的问题。公司账上一分钱没有,顺序再好也没用。
但它的价值在于:在有限的财产上,把受害者的位置提前了。
这个思路不是孤例。《证券法》有同样的安排。两部法用几乎相同的措辞,说明这不是临时的政策,是金融立法的一条原则。
原则背后的判断很直白:罚款的目的是惩戒,赔偿的目的是填补。填补比惩戒更迫切。
罚款收不上来,损失的是国库的一笔收入;赔偿拿不到,损失的是一个家庭的积蓄。
十三、十六条合起来:最后的五十三个字
一千九百四十六字,讲的是三个层次。
第一层,专业环节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九到一百四十四条):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交割库、技术商、准备金、资料保存。
这一层的立法技术有一个共同点:基数用「业务收入」,不用「违法所得」。 因为它清楚、可查、不好规避。
第二层,跨境与配合(第一百四十五到一百四十九条):境外未注册、境内走错路、代表处经营、境内拉客、拒绝检查。
第三层,通用制度(第一百五十到一百五十四条):禁入、处罚权归属、监管者责任、刑事衔接、赔偿优先。
三层里,最后一条的分量最重。
因为它回答了一个所有受害者都关心的问题:违法者的钱不够,我先拿还是国家先拿?
答案是:你先。
这也是整部法的一个缩影。
从第五十一条的举证责任倒置,到第六十九条的机构全责,到第七十八条的十一项禁止,到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赔偿优先——一条一条看下来,能看出一个方向:在行政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这部法在往个体这边挪。
挪得够不够,是另一个问题。但方向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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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共十六条一千九百四十六字,条均一百二十一点六二;并引用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罚幅度与清偿顺序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财产状况,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