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到第一百三十八条,十四条。
两千三百三十字,条均一百六十六点四三。
法律责任章一共三十条四千四百八十三字,是全书最厚的一章——占了全部条文的两成多。分两篇读,这是前半段。
前七条(第一百二十五到一百三十一条)罚的是「行为」:操纵、内幕交易、放假消息、借账户、程序化交易乱来、不报大事、不该做的人做了。
后七条(第一百三十二到一百三十八条)罚的是「资格」:无证经营、骗取许可、经营机构违规、交易所违规。
一、十四条摆开
| 条 | 字数 | 罚谁,为什么 |
|---|---|---|
| 125 | 165 | 操纵市场 |
| 126 | 207 | 内幕交易 |
| 127 | 394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 128 | 61 | 出借、借用账户 |
| 129 | 102 | 程序化交易影响系统安全 |
| 130 | 41 | 未报告重大事项 |
| 131 | 111 | 禁止参与人员违规交易 |
| 132 | 128 | 非法设立、无证经营 |
| 133 | 158 | 骗取许可 |
| 134 | 251 | 经营机构六类违规 |
| 135 | 230 | 适当性、全权委托、损害交易者 |
| 136 | 237 | 非法设立场所、擅自组织衍生品交易 |
| 137 | 149 | 场所、结算机构违规 |
| 138 | 96 | 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
十四条两千三百三十字。
最短的是第一百三十条,四十一个字;最长的是第一百二十七条,三百九十四个字。
但字数跟轻重没关系。第一百二十八条只有六十一个字,罚的是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踩的坑。
二、罚款的两种算法
读这十四条之前,先要弄懂一件事:这部法的罚款有两种算法。
第一种,倍数罚。
公式是:违法所得 × 一倍到十倍。
比如操纵市场赚了一千万,罚款可以是一千万到一亿。
为什么要按倍数罚? 因为定额罚有个天然的毛病:罚得比赚得少的时候,违法就成了「成本可承受的商业决策」。
倍数罚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不管你赚多少,罚总在你的收益之上。
第二种,定额罚。
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某个数」时,落到一个区间。
以操纵市场为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罚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定额罚的起点,最能看出一部法的态度。
| 违法行为 | 定额起点 | 依据 |
|---|---|---|
| 操纵市场 | 100 万元 | 第125条 |
| 非法设立公司、场所 | 100 万元 | 第132、136条 |
| 内幕交易 | 50 万元 | 第126条 |
| 适当性、全权委托、损害交易者 | 50 万元 | 第135条 |
| 境外机构未注册、境内拉客 | 50 万元 | 第145、148条 |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20 万元 | 第127条 |
| 经营机构一般违规 | 20 万元 | 第134条 |
| 场所、结算机构违规 | 20 万元 | 第137条 |
| 发布价格预测 | 20 万元 | 第138条 |
操纵市场排在最前面,一百万起。 因为它直接掠夺别人的钱。
内幕交易五十万起。 因为它利用的是信息不对称,危害同样直接,但规模通常小于操纵。
虚假信息二十万起。 因为它影响的是判断,不是直接成交。
这个排序,就是立法者对各类行为危害程度的判断。
三、第一百二十五条:操纵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六十五字,三句。
第一句是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句是单位违法的双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句是民事: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罚制是这一条的重点。
单位操纵市场,罚单位,也罚人。而且罚人的起点是五十万——对个人来说,这不是小数。
这一句的设计意图很清楚: 如果只罚单位,决策者可能把罚款当成经营成本;罚到个人头上,才有真正的约束力。
第三句是给交易者的武器。
操纵市场的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自己是受害者——你只是觉得「这个品种怎么一直在涨」,不会想到背后有人在操控。
但只要能证明操纵行为、证明你的损失与该行为有关,赔偿请求就有依据。这一类案子通常与行政处罚联动:先有处罚决定,再有民事索赔。
四、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幕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 内幕交易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百零七字,四句。
处罚结构与操纵市场相同: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责任人: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第三句是这一条的特殊之处: 监管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从重」两个字,分量很重。
它不是说「罚得更重一点」,而是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同一情节,普通人罚一倍,内部人可能罚五倍。
为什么?因为内部人违法,破坏的不只是市场,还有监管本身的公信力。
第四句同样是民事赔偿。
内幕交易在期货市场里有一个特殊的形态:交易动向本身就是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第三项把「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列为内幕信息。这意味着:期货公司的人知道某个大户在做什么,这个信息本身就是内幕信息,不能用来交易,也不能告诉别人。
五、第一百二十七条:虚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百九十四字,本段最长,三类主体三种罚法。
第一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
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责任人: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二类,在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处分。
第三类,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
第三类的罚法跟前面两类不一样:一倍以下,十万元以下。
为什么轻?因为这一类的主体是媒体从业人员,行为是「自己交易」,不是「编造消息」。危害的性质不同,罚的档次也不同。
最后一句仍是民事赔偿。
这一条对普通读者的意义:
你在群里看到的「内部消息」「重大利好」,如果来源是编的,发布者要按这一条处理。如果造成你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但要注意举证:你得证明这条消息是「编造」的,不是「判断错了」。观点错误不违法,事实虚假才违法。
六、第一百二十八条:借账户,五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个字,本段第二短。罚的是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踩的坑。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头都罚:借出去的,和借进来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是什么?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账户。
为什么实名制这么重要,重要到要单独设一条罚则?
三个理由。
第一,反操纵。 操纵市场需要多个账户对倒、自买自卖。如果账户可以随便借,操纵者就能用几十个「别人」的账户,查不到一个人身上。
第二,反洗钱。 钱的来路和去向,都要通过账户追溯。账户一借,链条就断了。
第三,责任归属。 出了纠纷,谁做的交易、谁承担的后果,都要看账户是谁的。账户一借,责任就扯不清。
实务中,这一条最常见的三种情形:
- 帮家人开户、代操作。 「我妈不会用手机,我用她的账户做。」这既违反第十八条(实名),也违反第六十六条(全权委托),还落进这一条。
- 配资。 配资公司提供账户和资金,你用自己的钱在里面做。账户不是你的,资金不是你的,两样都违规。
- 「借个户打新」式的小便宜。 期货里没有打新,但类似的「借用账户套利」「用别人账户避开限额」都存在。
注意这一条的处罚是「可以处」,不是「处」。
「可以」意味着有裁量空间——情节轻微的,可能只警告不罚款。但「五十万元以下」这个上限,对普通人来说已经足够重。
七、第一百二十九条:程序化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二字,两句。
违反第二十一条,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注意这一条罚的不是「做程序化交易」,是「影响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十一条要求程序化交易报告,这一条罚的是后果——你的程序把交易所的系统打爆了,或者用高频报撤单扰乱了秩序。
五十万起,这个起点不低。 它说明立法者对技术风险的态度:可以用技术,但不能让技术伤到系统。
八、第一百三十条:不报重大事项
四十一个字,全段最短。
违反第二十七条,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讲的是持股变动、控制关系变化等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
这一条的特点是「轻」:只有警告和「可以处」的罚款,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有倍数罚。
为什么轻?因为它的危害是「信息不透明」,不是「直接侵占」。而且这类违规多半是疏忽,不是故意。
九、第一百三十一条:不让做偏要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百一十字。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违反第五十三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处分。
第五十三条禁的是四类人: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协会工作人员;其他法定禁入人员。
「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六个字,是这一条的关键。
它说明立法者预见到了规避方式:不让我用自己名字做,我就用老婆的、用朋友的。这一句把这条路堵上了。
罚则的档次(五万到五十万)比操纵、内幕低得多。
因为这一条罚的是「不该做的人做了」,不是「做了坏事」。从业人员自己开户交易,未必损害谁,但它破坏了公平——他能看到别人的持仓,这个位置本身就不该有仓位。
十、第一百三十二条:无证经营,取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八字,三句。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责任人: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取缔」两个字,跟罚款不是一回事。
罚款是「你继续做,但要交钱」;取缔是「不许做了」。
对一家非法期货平台来说,取缔意味着业务终止、账户关闭、资金清算。这是最实质的处罚。
注意定额起点是一百万,跟操纵市场并列最高。
因为它危害的是整个准入制度——如果无证也能做,那第六十条那一亿元实缴货币的门槛就没有意义了。
这一条还有个细节:罚的是「非法设立」和「未经核准从事业务」两种行为。
有些平台不叫「期货公司」,叫「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但实际在做期货经纪。这种情况落在「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里。
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骗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八字,三句。
提交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期货公司设立许可、重大事项变更核准或者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责任人: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撤销许可」是这一条最重的部分。
罚款可以交,许可撤了就是出局。而且撤销许可是有溯及力的——从根上说,这个许可本来就不该给。
这一条跟第六十条(设立条件)、第六十二条(重大事项核准)是配套的。
申请时造假,拿到许可后被发现,走这一条。
十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经营机构的两个口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情形,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期货经营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或者有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是期货经营机构违规的「两个口袋」,分工很清楚。
第一百三十四条管的六类:
第四十条(保证金存管)、第六十二条(重大事项未核准)、第六十五条(内控与业务隔离)、第六十八条(违规为股东融资担保)、第七十一条(不报送资料)、第七十二条(不报重大事件)。
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管的三类:
第五十条(适当性管理)、第六十六条(接受全权委托)、第七十八条(损害交易者利益)。
罚: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任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两个口袋的差别,值得对照着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
|---|---|---|
| 罚谁的事 | 内控、报批、报送 | 适当性、全权委托、损害交易者 |
| 定额起点 | 20 万元 | 50 万元 |
| 定额上限 | 200 万元 | 500 万元 |
| 责任人 | 5 万—50 万 | 20 万—200 万 |
| 情节严重 | 停业整顿或吊销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 |
第一百三十五条整体更重,重得多。
为什么?因为这一条管的,都是直接冲着交易者来的行为。适当性没做到、接受了全权委托、做了第七十八条那十一项——每一项都直接损害具体的人。
而第一百三十四条管的,多半是程序性、管理性的义务。危害是间接的。
这个差别告诉我们一件事:在这部法里,「损害交易者」比「管理不规范」严重得多。
两条都有一个尾巴: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场所与结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或者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管的是「假场所」。
违反第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责任人: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还有一句很硬: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监管机构,是政府。这个安排说明:取缔一个场所,涉及工商、公安、场地、人员,单靠一个监管部门做不了。
这一条还带了一句: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管场所和结算机构的日常违规。
违反第十七条(不得违规收费等)、第四十条(保证金存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不得参与交易、不得从事无关业务)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是重点——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违反了,走这一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只有九十六个字,罚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
场所、结算机构违反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责任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一条法条,专门罚「乱预测」。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写的是「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这一条就是它的牙齿。
二十万起。对一家交易所来说不算多,但它的意义不在钱——在于「这件事本身是错的」这个宣示。
十四、十四条合起来:罚的钱去哪了,赔的钱从哪来
两千三百三十字,讲了两条线。
第一条线,行政处罚。
罚款上缴国库,不进交易者的口袋。这一点必须说清楚——很多人以为「举报了、罚了,钱就分我一份」,不是。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和威慑,不是补偿。
第二条线,民事赔偿。
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条,五条里都有一句: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句是请求权的基础之一。 它把「违法」和「赔钱」连起来了:先认定违法,再主张损失。
两条线是并行的,不是二选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民事案件里最好用的证据;民事判决的赔偿,是行政处罚给不了的东西。
对普通读者,这十四条里有三句要记:
第一,第一百二十八条——出借或者借用期货账户做交易,可以罚五十万以下。帮家人操作账户这件事,法律上是违法的。
第二,第一百三十二条——没有牌照做期货业务,是「取缔」,不是「罚款了事」。遇到这类平台,举报的依据在这一条。
第三,第一百三十五条——适当性没做到、接受全权委托、做第七十八条那十一项,罚五十万起,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这是交易者最该盯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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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十四条两千三百三十字,条均一百六十六点四三;并引用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罚幅度与赔偿数额取决于完整事实与情节,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
作者:赵跃(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