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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外资银行诉某石油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号:(2020)沪74民终533号上海金融法院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二审 · 2020-10-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1 年 9 月,某外资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签了一份场外衍生品主协议。2014 年 3 月,双方又签了原油互换的交易条款和确认书,约定就布伦特原油价格做一笔买入绩效互换。

协议履行四期之后,国际油价开始下行。石油公司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并声明不承担某日之后的损失。银行依据主协议认定这构成违约事件,指定了提前终止日,向五家市场交易商询价后算出提前终止款项。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支付 130 万余美元提前终止款的判决。法院认为,主协议是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当事人对违约后果应有预期;不能用交易本身的盈亏来判断合同公不公平。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在主协议项下「取消、否认、放弃或拒绝」确认书或交易,或者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违约方要求提前终止的,守约方有权指定提前终止日,并按主协议计算提前终止款项。

提前终止款项的实质,是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对方因交易被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计算应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公允价值为准,违约方不能以「交易本身亏了钱,所以合同不公平」来抗辩。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家石油公司为什么要签这份协议

2011 年 9 月 15 日,某外资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签了一份主协议及其附件。这类主协议在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里是标准文本,由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发布,全球大多数银行和企业做利率、汇率、商品互换时都用它。它的作用不是规定某一笔交易的具体价格,而是把「以后要做多少笔交易」这件事的通用规则一次定下来:怎么签确认书、怎么算违约、违约之后怎么收场。

2014 年 2 月 14 日,石油公司签了一份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交易条款。3 月 7 日,双方又签了一份同样的交易条款和对应的交易确认书。

所谓「买入绩效互换」,说白了是一种价格保险,但不是保险单,是一份合约。双方约定一个执行价格,油价高于它,企业按约定拿到一笔钱;油价低于它,企业要按约定付出一笔钱。企业做这个,通常是为了对冲自己手上的现货原油或者成品油的价格风险——手里有油,怕跌,就用互换把下跌的那部分损失补回来。

这就是「套期保值」四个字的本意:不是在赌油价,而是把油价波动的风险换出去。换出去有代价,代价是涨了也拿不到全部好处。

签这份确认书的同时,石油公司还签了一份风险确认文件。文件里写得很清楚:石油公司已经基于自身的判断,对是否订立交易、交易是否合适或适当,做了最终决定;对于它认为需要取得其他咨询以协助决定的,已经取得了自身顾问的所有额外意见。

这句话在后来打官司时分量很重。它意味着,银行可以说:我不是替你决定做不做,我只负责把产品结构和风险讲清楚,决定权在你。

同一天,银行还专门就一件事向石油公司做了说明:如果布伦特原油价格跌破执行价格,会产生亏损风险。说明完之后,石油公司最终确认进行这笔交易。

这三步——签主协议、签确认书、签风险确认并接受口头说明——是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标准流程。它的设计目的,是把「谁来决定、谁来承担」分清楚。银行提供工具和报价,企业做商业判断。判断对了赚钱,判断错了亏钱,这个结果不能倒回来说合同不公平。

本案双方对这一点其实没有争议。争议发生在两年多以后:油价真的跌了,企业不想继续履行了。

值得说明的是,这类合约的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交易双方并不是每天结算,而是按约定的期数分期结算。本案中,主协议签完之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四期互换交易。也就是说,前四期该给的钱都给了,合约还在继续。

到 2014 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开始明显下行。对石油公司来说,这意味着它在互换项下要付的钱越来越多。这时候企业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选择:继续按约定付,还是想办法停下来。

它选择了停下来。问题是,怎么停,决定了后面的一切。

四期之后,油价往下走

从判决记载的时间线看,石油公司并不是一声不响就翻脸的。中间有过两次明确的风险提示和确认。

2014 年 5 月 28 日和 2014 年 9 月 17 日,银行的授权交易员与石油公司的授权交易员齐某通了电话,就这笔交易向石油公司提示油价下跌的风险。石油公司两次都表示:了解,且希望按原约定的 3 月交易条款执行。

这两通电话的性质,在诉讼中是关键证据。它证明了两件事:一是银行履行了持续的风险提示义务,二是石油公司在明知亏损扩大的情况下,明确选择继续履行。

提示归提示,油价还是往下走。到 2014 年 11 月,亏损的规模已经让企业坐不住了。

2014 年 11 月 11 日,石油公司出具了一份函件,名字叫《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函里提出两点:要求提前终止 2 月 18 日签署的那份互换协议;否认 2014 年 11 月 10 日之后互换交易的效力;并且表示不再承担 11 月 10 日之后的损失。

这封函有三个动作,每一个都有法律含义。

第一个是「要求提前终止」。这不是「我们商量一下停了吧」,而是一方单方面宣布不干了。在合同法的语言里,这叫单方解除。

第二个是「否认 11 月 10 日之后交易的效力」。这就更进一步了——不只是未来不履行,连已经发生的交易的效力都要否定。

第三个是「不再承担 11 月 10 日之后的损失」。这是明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银行这边的反应是:2014 年 11 月 27 日,向石油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 2014 年 12 月 2 日为主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

注意这里的顺序。企业先发函说「我不干了」,银行再发通知说「好,那就按合同来,我把终止日定在 12 月 2 日」。银行并没有强行挽留,也没有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到期末,而是直接启动了主协议里的违约处理程序。

这就是主协议这类文本的设计逻辑:它不阻止你违约,但它规定了违约之后怎么算账。你随时可以停下来,代价是按合同算出来的一笔钱。

接下来是算账的环节。

2014 年 12 月 2 日,银行向五家市场交易商发送电子邮件,就这笔交易提前终止所需要的平仓成本询价。12 月 3 日,银行向石油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报告》及附件,载明要求支付的提前终止款项,以及这笔钱在报告生效日起第二个本地工作日到期。

这个「向五家询价」的动作,后来成了法院认可金额的依据。因为提前终止款项的本质是「如果这笔交易还在,我得另找一笔交易替代它,替代要花多少钱」。替代成本是多少,不能由银行自己说了算,得看市场上真实报价。向多家交易商询价,就是把这个成本客观化。

石油公司没有付。2019 年 4 月 1 日,银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1,328,560.97 美元及利息,外加律师费 20 万元。

从 2014 年 12 月到 2019 年 4 月,中间隔了四年多。这个时间差本身也说明一件事:银行并不是一违约就起诉,中间有过催收和协商。但对石油公司来说,四年多的利息也在累积。

一审在 2019 年 12 月判决:支付 1,305,777.97 美元及利息,驳回律师费请求。这个数字比起诉时少了约 2.3 万美元,说明法院对计算做了一次核减。石油公司上诉,二审维持了支付本金和驳回律师费的部分,只因为银行自愿放弃利息而对其他部分作了变更。

一封函,怎么就成了违约

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部分,是法院怎么把「发一封函」解释成「违约事件」。

先看合同怎么写。主协议里有一条,大意是:任何一方取消、否认、放弃或者拒绝全部或部分主协议、由该方签订和交付的任何确认书、或者由确认书证明的任何交易,或者对主协议、确认书、交易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这一条很长,但它列的动词很具体:取消、否认、放弃、拒绝、提出异议。五个动作,任何一个都算。

再看石油公司的函做了什么。它说「要求提前终止」——这是拒绝继续履行;它说「否认 11 月 10 日之后互换交易的效力」——这是对交易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它说「不再承担 11 月 10 日之后的损失」——这是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

三个动作,条条踩在那五个动词上。

石油公司可能觉得自己有理:油价跌成这样,这份合同对我明显不公平,我为什么不能停?这就是本案第二个要回答的问题——合同公平不公平,能不能用「交易本身亏了钱」来判断。

法院的回答是不能。原话的意思是:关于对冲现货交易中的损益,不能从涉案交易本身的盈亏来判断合同的公平性。

这句话背后有个道理。互换合约的对价,在签的那一刻就已经确定了:你给我一个价格上限,我给你一个价格下限,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波动。签的时候双方都觉得划算,才会签。事后油价跌了,企业这边亏了,那是它当初判断错了方向,不是合同条款不公平。

如果允许「亏了就说不公平」,那这类合约根本没法存在——赚的那一方永远没有理由主张不公平,亏的那一方永远有理由。合约就成了一张只在对自己有利时才生效的纸。

所以法院的结论是:交易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事由,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

还有一层,是石油公司提的另一个抗辩:这份交易是我 2 月签的还是 3 月签的,弄混了。双方对实际履行的是 3 月份交易条款并无争议,所以石油公司那封函,应当理解为要求终止 3 月份的交易条款。

这个细节看着小,其实很关键。因为主协议项下可能签了很多份确认书,每一份对应不同的交易。终止哪一份、从哪天起终止,直接决定算多少钱。如果连终止的对象都没说清,后面所有的计算都会乱。

法院在这里用了一条解释规则: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翻译过来就是:看你怎么写的,也看你到底想干什么,还要看这个行业的通常做法。

按这个标准,石油公司那封函的意思很清楚:我不想再履行这份原油互换了,从 11 月 10 日之后的我都不认。所以它构成违约事件,银行有权指定提前终止日并计算款项。

这里还要说清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违约不等于赔偿全部损失。石油公司违约,要赔的是「因为交易被提前终止,银行遭受的损失」,不是「银行本来能赚到的全部利润」。这两者的区别,就是下一节要讲的提前终止款项怎么算。

一百三十万美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是全案技术含量最高的一部分,也是普通人最容易看不懂的地方。拆开来看,逻辑其实不复杂。

先看提前终止款项是什么。法院给了一个很清晰的说法:掉期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违约事件下提前终止应付额包括两部分——终止款项和未付款项。

未付款项,是对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债务的履行,比如前面四期该付没付的钱。

提前终止款项,是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对方因为交易被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关键在「损失」怎么算。这笔交易的期限还没到,未来还有很多期要结算。现在提前结束了,银行失去了这些未来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值多少钱?不能拍脑袋,得按市场公允价值算。

本案银行用的办法,是向市场询价。2014 年 12 月 2 日,它向五家市场交易商发邮件,问的是同一个问题:如果现在要做一笔替代交易,把原来那些未完成的头寸接过去,成本是多少?

拿到报价之后,再结合其他市场信息,算出提前终止款项。法院对这个方法的评价是:该询价方法具有合理性。

为什么合理?因为衍生品的价值,本来就不是「账面上浮亏多少」,而是「替换它要花多少钱」。这在金融上叫重置成本。你手上有一份对你不利的合约,想甩掉它,得付钱给接手的人,付的这笔钱就是它的负价值。反过来说,如果这份合约对你有得赚,你转手还能收钱。

石油公司可能会问:那这个价格是银行自己找的人报的,会不会故意报高?

这个问题法院也考虑到了。判决里提到,提前终止款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并且强调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询价不是随便找几个人报个数就行,得能经得起市场检验。本案中,银行提供的询价记录、计算报告、附件,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石油公司没有拿出反证说这个价格偏离市场。

还有一层是「净额结算」。主协议项下如果有多笔交易,一方违约时,不是每笔单独算、分别付,而是把所有未完成交易一次算清,正负相抵,得出一个净额。这个机制的好处是,避免双方互相追着要钱,也避免一方在另一方破产时全额索赔、自己却不用付。

本案的计算里就包含了这个思路:把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到终止结算日,算出净额。

再往下还有一个技术细节:怎么确定「提前终止结算日适用的远期汇率或者价格」。本案用的是掉期点的方式,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该日适用的价格水平,目的是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说白了,就是假设这些交易没有提前结束,按市场当时的曲线推算出它们各自的价值,再加总。

这套算法,对不熟悉衍生品的人来说像天书。但它有一个可以把握的核心:所有的计算,都是围绕「市场公允价值」这四个字展开的,而不是围绕「谁更惨」。

最后看金额。一审判决支付 1,305,777.97 美元及利息,比银行起诉主张的 1,328,560.97 美元少了约 2.3 万美元。这个差额说明法院对计算做了核减,可能是某几笔头寸的估值口径不同,也可能是费用部分的调整。二审维持了这个本金数额。

律师费 20 万元被驳回了。这一点值得注意:在主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这类费用通常不能转嫁。企业如果在意这一块,签约时应当把律师费、催收费用写进违约条款。

企业签这类协议,落笔前要看的三处

这几年做套期保值的企业越来越多,尤其是航空公司、炼油厂、外贸企业、有色金属加工厂。签的都是标准主协议,几十页,中英文对照。业务员通常会说「这是国际标准文本,大家都这么签」。这话不假,但「大家都这么签」不等于「每一处对你都一样」。

第一处,终止条款。

主协议里关于违约事件的条款,要一条一条看。哪些情形构成违约事件?除了不付款,还包括「取消、否认、放弃或拒绝」交易、对交易有效性提出异议、交叉违约、破产、重大不利变化等等。本案石油公司栽的,就是「否认交易效力」这一条。

看完之后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我哪天想提前结束,应该怎么走?

正规的路有两条。一是在确认书里预留「提前终止条款」,约定在什么条件下、按什么价格可以提前终止,比如设置一个止损上限,触发后按约定方式平仓。二是双方协商签一份终止协议,把终止日、结算金额谈定,白纸黑字。这两条路都比「发一封函说不干了」安全。

第二处,计算方式。

提前终止款项怎么算,写在主协议里。看三件事:用哪种方法算(替代交易法、市场报价法,还是双方约定的公式);询价对象怎么选(一家还是多家);争议时以谁的数据为准。

本案银行因为向五家询价,举证时占了很大便宜。如果协议约定「以银行单方计算为准」,那企业就很难推翻。反过来,如果企业能在签约时争取到「双方共同指定第三方估值」,将来发生争议时就有制衡。

第三处,风险揭示与适当性。

本案银行之所以能站住,很大程度上靠那三份文件:风险确认、产品说明、以及两次通话记录。这些文件证明它履行了卖方义务。

对企业来说,这些文件是双刃剑。签了,就意味着你承认自己懂、自己决定、自己承担。所以签字之前,内部一定要有人真的把产品结构看明白——不是看业务员给的收益测算表,而是看最坏情况下要付多少钱。

这里有个实操建议:让财务把「油价跌到某价位时,这份合约要付多少钱」算出来,写成一张表,附在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后面。这张表有两个作用:一是逼自己看清风险边界,二是将来如果真的要主张「银行没讲清楚」,这份内部测算反而能证明你当时并不真正理解——当然,这属于防守思路,能不能用要看具体案情。

还有一条是很多企业忽略的:实需原则。

套期保值的前提是有真实的风险敞口。你有油、有外汇收入、有铜库存,做对应的互换是对冲;你没有这些,纯粹为了赚差价去做,那就是投机。投机的合约同样有效,但一旦亏损,企业在内部审计、国资监管、税务处理上都会遇到麻烦,而且很难用「我是在做套保」来解释。

本案中的石油公司,业务上确实有原油敞口,这是它能主张套保的基础。但它后来的操作——发函否认交易效力——把一个本来正当的商业行为,变成了合同上的违约。

最后说一句时间成本。这个案子从 2014 年 12 月提前终止,到 2020 年 10 月二审判决,走了近六年。六年里,一百三十多万美元的利息一直在跑。对企业来说,争议解决的时长本身就是成本的一部分,签约时就该把「万一打起来,打多久、在哪里打、适用什么法律」想清楚。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正在做或者准备做套期保值,先确认三件事:这份合约最坏情况下要付多少钱,有没有写进内部决策文件;想停下来的时候,合同里有没有一条能走的路;万一走到诉讼,适用的是哪国法律、在哪里打。这三件事清楚了,油价涨跌就只是生意,不会变成官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1年9月15日,某外资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签订ISDA2002主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协议)。2014年2月14日,某石油公司签署《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交易条款(以下简称2月份交易条款)。2014年3月7日,双方签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及对应的《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3月份交易条款),双方约定就布伦特原油开展互换交易;在《风险确认》中,某石油公司向某外资银行确认及承认:某石油公司已经基于自身的判断对是否订立交易以及交易是否合适或适当做了最终决定,且对于其认为需要取得其他咨询以协助其作出本决定的,其已经取得自身顾问的所有额外意见。同日,某外资银行特别就布伦特原油价格跌破执行价格的亏损风险向某石油公司进行说明,某石油公司最终确认进行系争交易。主协议于3月份交易条款签订后,某外资银行与某石油公司依约履行了4期互换交易。

2014年5月28日、2014年9月17日,某外资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的授权交易员齐某通话,就系争交易向某石油公司提示油价下跌风险。某石油公司均表示了解且希望按原约定3月份交易条款执行。2014年11月11日,某石油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要求提前终止2月18日签署的“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协议,否认2014年11月10日后互换交易的效力,并表示不再承担11月10日后的损失。2014年11月27日,某外资银行向某石油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14年12月2日为主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

2014年12月2日,某外资银行向5家市场交易商发送电子邮件,就系争交易提前终止所需的平仓成本发送询价函。2014年12月3日,某外资银行向某石油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报告》及其附件,载明:要求某石油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提前终止金额在本报告生效日起的第二个本地工作日到期(以下简称支付到期日),要求某石油公司在支付到期日支付以上提前终止款项加上到期应付的利息。

某外资银行因索赔未果,于2019年4月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石油公司向某外资银行支付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28,560.97美元、自2014年12月2日至其实际支付结算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5676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石油公司支付某外资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及利息;驳回某外资银行其他诉讼请求。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沪7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支付提前终止款和驳回律师费的判决内容,并基于某外资银行自愿放弃利息诉请而对一审其他判决作出相应变更。经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涉案交易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第二,上诉人某石油公司发函终止协议是否构成违约;第三,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为何及款项如何计算。

一、关于涉案主协议及相关交易条款效力问题,某外资银行在缔约过程中已履行了相应的客户审查及风险提示义务,某石油公司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关于对冲现货交易中的损益,不能从涉案交易本身的盈亏来判断合同的公平性。故涉案交易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

二、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的后果问题,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现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的协议为3月份交易条款并无争议,故某石油公司向某外资银行出具此函应理解为要求终止3月份交易条款。而根据主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取消、否认、放弃或拒绝全部或部分之主协议、由该方签订和交付之任何确认书或由此等确认书证明之任何交易,或对主协议、上述确认书或交易之有效性提出异议,构成该方之违约事件。某外资银行据此确定双方之间互换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要求某石油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及其利息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

三、关于提前终止款项的法律性质和金额的确定问题,掉期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违约事件下提前终止应付额包括终止款项和未付款项两部分,其中未付款项的清偿属于对已发生并确定之债务的履行,而提前终止款项即为交易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损失。ISDA主协议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在衍生品交易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因此,若交易协议中实际采用了ISDA主协议的相关规定,则应当认为交易各参与方对协议中所列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预期。在某石油公司要求提前终止交易后,为确定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款项金额,某外资银行向行业内数家第三方机构咨询了有关替代交易的报价,并结合其他市场信息计算出了提前终止款项金额,该询价方法具有合理性。

1.衍生品交易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在金融机构对产品交易结构、蕴含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由此订立的交易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交易构成违约的,作为协议相对方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

2.ISDA主协议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法院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案号:(2020)沪74民终533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3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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