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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吕某等强迫交易案

案号:(2019)京03刑终94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强迫交易罪 · 二审 · 2019-12-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吕某是北京顺义天竺某路 42 号院的实际控制人。2013 年 3 月租下这个院子后,在清退原租户时雇车堵门,强迫他人退租或者接受高额租金;在提供物业的过程中,以停水、停电、停业、断网相威胁,强迫商户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

2015 年底到 2018 年 6 月,他们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强迫商户接受阎某乐提供的宽带,交易额 26.96 万余元。2017 年 11 月又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以停水停电威胁,强迫商户使用指定施工队装修、指定公司清理烟道,交易额 15.6 万余元。2017 年底,未经业主蒋某甫同意在其公寓外安装铁架子墙,以停水停电停业威胁,强迫交安装费 13 万元。

法院认定五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审驳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其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纠集三人以上、层级分工明确、多次实施、影响恶劣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一个院子,和一个「商户自律委员会」

北京顺义,天竺地区,某路 42 号院。

这是一个租出去做生意的院子,里面有很多商户:开店的、做仓储的、办公的、住人的。

2012 年 12 月,吕某和别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他是实际控制人。2013 年 3 月,这家公司从北京某物流中心那里,把这个院子整体租了下来。

整体租下来,再分租出去——这叫「二房东」,是很常见的生意。

问题出在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清退原租户。

院子原来是别人在租,吕某接手之后要把这些租户清走或者重新签合同。判决书的表述是:「指使某公司相关人员以雇车堵门等滋扰手段干扰商户正常经营,强迫他人退租或接受高额租金。」

雇车堵门。这是最原始的办法:一辆车横在门口,你的货进不来,客进不来,生意做不下去。

第二个环节,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名义。

租户进来了,要用水、用电、用网、装修、清理烟道。这些事本来都可以自己找人做,市场上到处都有。

但在这个院子里,不行。

判决书写:「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吕某等人以停水、停电、停业、断网相威胁,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

水、电、停业、网络——四样东西,四把刀。

到 2017 年 11 月,这个模式升了一级。

吕某指使刘某在 42 号院组织成立了「商户自律委员会」,指定张某涛当会长。

「商户自律委员会」——这个名字听起来是商户自治组织,实际上是什么呢?

判决书:「以商户自律委员会名义,通过停水停电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按照统一标准使用指定施工队进行店铺装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烟道。」

一个自治组织的名义,一套「统一标准」,一个「指定施工队」。

这就是把强迫包装成了管理。

「商户自律委员会」这个名字,值得专门说一句。

在正规的市场管理里,这类组织是存在的:商户自治、行业自律、协商议事。它的功能是让商户自己管自己,减少管理成本。

但它的前提是:自愿参加、民主产生、权力有限。

本案的「商户自律委员会」,三个前提一个都不占。

自愿参加?不是。判决书写的是「吕某指使刘某在 42 号院组织成立」。 民主产生?不是。会长是「指定」的——「指定被告人张某涛为商户自律委员会会长」。 权力有限?不是。它可以「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强迫商户进行装修」,可以「为商户指定施工队」。

一个由物业指使成立、由物业指定会长、替物业执行强迫的组织,叫「自律委员会」。

这就是「名义」的用法:借一个正当的名字,做一件不正当的事。

判决书对这一笔的认定是:吕某授意刘某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张某涛为会长,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强迫商户进行装修,由张某涛为商户指定施工队。吕某曾对装修质量及标准提出要求,刘某、张某涛在商户自律委员会上或当面向商户提出停业装修的要求并以停水、停电相威胁。

「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这个理由选得也很讲究。

消防安全是硬要求,商户不敢不当回事。而且消防检查确实可能不合格,因为它是一个主观空间很大的标准:通道宽度、灭火器数量、电线敷设、材料阻燃等级。

用一个「可能真的不合格」的理由,去推一个「必须用我的施工队」的结论。

这就是这类行为的狡猾之处:它不完全是编的。

二、剪断网线,然后卖宽带

三笔犯罪事实里,最典型的一笔是宽带。

2015 年底到 2018 年 6 月,两年半。

手段是: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

目的判决书写得很直白:「强迫被害人彭某勇、李某等接受阎某乐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

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第一步,让正规运营商进不来。院子是物业管的,物业不让进,运营商就进不来。 第二步,把已经在用的网线剪断。商户上不了网,生意做不下去。 第三步,告诉他们:想上网,用阎某乐的。

交易额:26.96 万余元。

两年半,两百多户(或者几十户,判决书没有列具体户数),二十六万九千六百元。

平均下来,每户每年一两千块。

宽带这个行业,现在一年几百块就能办千兆。他们卖的,显然不是市场价。

但比价格更值得说的,是「剪网线」这个动作。

剪网线是什么性质?

不是「不提供服务」,是「破坏你已有的服务」。商户跟运营商签了合同、交了钱、正在用,突然断了。断的原因不是故障,是有人拿剪刀剪了。

这个动作的法律含义是:它把「市场选择」变成了「生存威胁」。

一个开店的,没有网就收不了款、打不了单、联系不了客户。断网一天,损失可算;断网一个月,生意就黄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阎某乐的宽带」不是选择,是求生。

判决书对这个结构的分析很细:

阎某乐经物业公司许可,在 42 号院内开展网络垄断服务,且阎某乐强迫商户使用其网络的行为必须依托物业公司对商户的控制。

「必须依托物业公司对商户的控制」——这一句点出了要害。

阎某乐一个人剪网线,是破坏财物;物业剪网线,是「管理」。两者合起来,才成了气候。

判决书还写:以吕某、刘某、王某为代表的物业公司客观上实施了阻止其他网络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阎某乐在 42 号院内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提供了帮助。

帮助。所以四个人都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都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这一点很重要:不是「谁剪的谁负责」,是「一起干的都负责」。

这里要说清楚共同犯罪的责任范围。

《刑法》第二十六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吕某是首要分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是主要成员。

判决书的处理是:吕某、刘某、王某、阎某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全部犯罪数额」——不是自己经手的那部分。

阎某乐只管宽带,26.96 万。但判决说他也要对装修、烟道、铁架子墙那部分负责。

为什么?

因为他参与的是一个「共同的犯罪计划」。这个计划的内容是:利用物业对院子的控制,逐项变现。宽带是其中一项,装修是另一项,烟道是另一项。

他加入这个计划的时候,知道这是个什么计划。

这就是共同犯罪里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每个人只实施了一部分,但对整体结果负责。

这个原则的例外是「实行过限」:如果某个人干了计划之外的事,其他人不知道、也预料不到,那部分不由其他人负责。

本案没有过限的问题,因为三笔事实都是同一个模式。

实务中,辩护人常争的就是这一条:我的当事人只参与了宽带,不该对装修那笔负责。

争下来的关键,是看他知不知道、参没参与。判决书里,阎某乐和吕某等人的关系是「经物业公司许可,在 42 号院内开展网络垄断服务」,说明他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外部合作方。

所以他跑不掉。

三、铁架子墙,十三万

第三笔事实,是最离谱的一笔。

2017 年底,吕某、刘某、王某三个人,在没有经过蒋某甫同意的情况下,在他经营的某公寓外部,安装了一道铁架子墙。

装完了,然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要求蒋某甫交安装服务费 13 万元。

这个逻辑是这样的:我给你装了个东西,你要付钱。你不付,我就停你的水电,让你停业。

注意这个顺序:先装,后要钱。

如果是「先谈好价格,再施工」,那是一个合同纠纷——你不同意,可以不让他装。

但这里是:没人问你,先装上;装完告诉你,交钱,不交就停业。

判决书写:「在未经被害人蒋某甫同意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某公寓外部安装铁架子墙,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强迫蒋某甫交纳安装服务费 13 万元。」

「未经同意」四个字,是这一笔的关键。

它把「交易」的前提抽掉了。没有要约,没有承诺,没有价格协商,只有一个既成事实和一个威胁。

这在民法上叫「强迫得利」,在刑法上叫「强迫交易」。

13 万,一道铁架子墙。

这一笔后来有一个情节:吕某退赔了蒋某甫的经济损失 13 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退赔和谅解,在量刑上是有分量的。但它不能改变定罪——强迫交易罪是公诉罪名,退钱只能从轻,不能免罪。

这一笔在判决里的意义,还有一个:它证明了这个团伙的行为模式是「先做后要」,不是偶发。

装了墙要钱,剪了网线卖宽带,堵了门要高价租金,停了水电卖黄沙装修——同一个套路,换了四种道具。

把三笔事实的金额排一下:26.96 万、15.6 万、13 万,合计 55.56 万。

三笔的时间跨度:2015 年底到 2018 年 6 月(宽带);2017 年 11 月到 2018 年 5 月(装修、烟道);2017 年底(铁架子墙)。

注意时间是重叠的。2017 年底到 2018 年 6 月这半年,三笔同时在跑。

也就是说,一个商户在 2018 年上半年的处境是:网线被剪了,要用阎某乐的宽带;要装修,得用自律委员会指定的施工队;烟道要清理,得用指定公司;外面还多了一道铁架子墙,要交 13 万。

四件事同时压下来。

这就是「恶势力」这个概念在事实层面的样子:不是一次性的暴力,是持续性的、多方面的控制。

单看每一件,都可以解释成「管理需要」「服务收费」「统一标准」。合起来看,就是一个封闭空间里的全面垄断。

判决书对五个人的量刑是三年到五年。

为什么不更高?因为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已经在幅度中段偏上。

为什么不更低?因为「情节特别严重」加「恶势力」,从宽的空间很小。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对比:本案 55 万,判三到五年;此前写过的一个案子,268 张卡、11 亿流水,判十一年。

金额差了 2000 倍,刑期差 2 到 3 倍。为什么?

因为两个罪名保护的东西不一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跟卡的数量挂钩,258 张是「数量巨大」的五倍;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是交易秩序和人身权利,量刑跟手段、次数、被害人数量挂钩。

55 万在强迫交易里已经是很大的数额,但法定上限只有七年。

这就是立法者的判断:强迫交易的危害,重于一般的强买强卖,但轻于危害金融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犯罪。

四、五个人,为什么是「恶势力」

这个案子在定性上,除了强迫交易罪,还有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什么是恶势力?

不是一个法律罪名,是一个量刑情节和政策概念。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判决书对本案的认定是:

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经查纠集在一起,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且层级、分工明确。吕某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非法手段对 42 号院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使得商户失去了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拆开看几个要件:

「较为固定的团伙」——五个人,两年多,一直在一起干。 「层级、分工明确」——吕某是头,刘某、王某是执行,张某涛管自律委员会,阎某乐管宽带。 「多次」——三笔事实,跨度两年半。 「一定区域」——42 号院。范围不大,但封闭。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书用了这个词。

「恶势力」这个认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第一,它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判决书写:「经综合考量吕某等人在 42 号院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及被害人财产权的危害程度,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它影响从宽的空间。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取保候审难、缓刑难、减刑假释也会受影响。

第三,它影响全案的量刑均衡。五个人三年到五年,跨度不大——说明法院把这个团伙当成一个整体来评价,每个人的刑期差距主要体现在作用和地位上。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42 号院是一个封闭空间。

封闭空间是这类犯罪的温床。因为被害人的「退出成本」极高——店已经开了、货已经进了、装修已经投了,搬走等于全部损失。

在一个开放的市场里,你被强迫交易,可以换一家;在一个封闭的院子里,你换不了。

这就是为什么「物业」「园区」「市场管理方」这三类主体,是强迫交易罪的高发区。他们手里握着的不是商品,是「准入」。

再说一层:为什么这类案子里的被害人,很少在第一时间报警。

因为「退出成本」太高。

一个在 42 号院开店的商户,投入了什么?租金(可能付了一年)、装修(几万到几十万)、货(压了一批)、客户(在这个位置积累的)、员工(住在这附近)。

被强迫买一次宽带,多花两千。他去报警吗?

报警的成本是:得罪物业,日后处处不方便;派出所可能调解,让他自己协商;时间成本;万一物业报复,停水停电。

两千块,换这些风险。多数人的选择是:交钱,忍。

这不是怯懦,是算账。

而强迫交易罪的成立,恰恰依赖被害人的陈述。没有报案,就没有案子。

所以这类犯罪有一个特点:它持续的时间越长,说明被害人的沉默越普遍。

本案持续了两年半(2015 年底到 2018 年 6 月)。两年半里,一定有人想过报警,但没有人报成。

最后是怎么破的?判决书没有写。但从「多名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这样的表述看,很可能是某一次专项行动或者某个刑事案件牵连出来的。

也就是说,它不是靠被害人报警破的,是靠别的渠道牵出来的。

这一点值得所有做生意的人记住:你不报警,不代表事情不会爆;但等它爆的时候,你的损失已经发生了,而且很难追回。

本案的被害人,最后拿回了什么?判决书里只有对蒋某甫的 13 万退赔。

其他四位被害人的钱,没有在刑事判决里体现。

他们要通过另行起诉去要。而那时候,物业公司可能已经注销,吕某可能在服刑。

五、租铺面的人,怎么自保

这个案子对做生意的人最有用,因为租铺面是绕不开的事。

签合同之前,要看清几件事:

第一,合同里有没有「指定服务商」的条款。有的合同会写「装修须使用甲方指定施工队」「网络须使用园区统一接入」。这类条款要格外注意——它可能是日后强迫交易的依据。

第二,物业费的构成。物业费包含哪些服务、哪些另收费,要写清楚。含糊的表述,日后容易变成「加钱」。

第三,违约和断水断电条款。合同里如果写「欠费可停水停电」,要看清「欠费」的范围。有的合同把「未使用指定服务」也算成违约,这就是陷阱。

第四,押金和装修保证金。退租时能不能全额退、什么条件下扣,要写清楚。

签了之后,遇到强迫怎么办?

第一步,别签补充协议。对方让你补签「自愿使用某某服务」的确认书,一律不签。签了之后,举证难度会大很多。

第二步,把威胁记录下来。停水停电的时间、通知的内容、谁来说的、说了什么。有录音最好,没有就写下来,当天记。

第三步,书面向物业提出异议。一封微信、一封邮件都算。作用是:证明你不同意,也证明你及时主张了权利。

第四步,向主管部门投诉。住建部门管物业,市场监管部门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2345 管综合。三条渠道同时走,成本低。

第五步,报警。停水停电导致无法经营、财物被扣押、人员被阻拦,都可以报警。这不是民事纠纷。

第六步,考虑退租和索赔。如果实在待不下去,退租时可以主张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还有一条,是给同院其他商户的:联合起来。

本案的被害人不止一个:彭某勇、李某、郭某洲、刘某宝、蒋某甫。判决书列了五个名字。

五个人,如果一起投诉、一起报警,事情的走向会不一样。

但他们多数选择了各自忍受——因为谁也不愿意当那个出头的人,也因为大家都在这个院子里做生意,得罪物业的代价太大。

这正是这类犯罪能够持续两年半的原因:不是没有人受害,是受害人之间不通气。

判决书最后认定的犯罪数额,是 26.96 万加 15.6 万加 13 万,合计 55 万余元。

两年半,五十五万,五个人,三年到五年。

平均一个人一年十万出头,换三到五年自由。

三篇连着看,是一条清晰的台阶。

菜场的摊贩,借的是「气氛」:几个托、一张凶脸、一句「他身上有刀」。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被识破。

物业负责人,借的是「职权」:停水、停电、没收工具。有制度外衣,比摊贩难对付。

园区的老板,借的是「垄断」:剪网线、堵大门、连墙都替你装好再收钱。他控制的是准入,你退不出去。

三者的共同点,是把「你本来可以不选我」这件事,变成了「你不能不选我」。

强迫交易罪惩罚的,就是这一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被告人吕某于2012年12月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吕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该公司从北京某物流中心处租赁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路42号院。在清退原租户过程中,吕某指使某公司相关人员以雇车堵门等滋扰手段干扰商户正常经营,强迫他人退租或接受高额租金。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吕某等人以停水、停电、停业、断网相威胁,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为首,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底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吕某、刘某、阎某乐、王某以限制运营商进入、剪断网线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彭某勇、李某等接受阎某乐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6.96万余元(币种下同)。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指使被告人刘某在42号院组织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被告人张某涛为商户自律委员会会长。商户自律委员会成立后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刘某、张某涛以商户自律委员会名义,通过停水停电相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郭某洲、刘某宝等按照统一标准使用指定施工队进行店铺装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烟道,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5.6万余元。

2017年底,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在未经被害人蒋某甫同意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某公寓外部安装铁架子墙,后以停水、停电、停业相威胁,强迫蒋某甫交纳安装服务费13万元。被告人吕某已退赔蒋某甫的经济损失13万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03刑终9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告人吕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和量刑。

第一,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吕某、刘某、王某、张某涛、阎某乐经查纠集在一起,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且层级、分工明确。吕某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非法手段对42号院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使得商户失去了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干扰了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第二,吕某、刘某、王某伙同阎某乐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阎某乐经物业公司许可,在42号院内开展网络垄断服务,且阎某乐强迫商户使用其网络的行为必须依托物业公司对商户的控制。以吕某、刘某、王某为代表的物业公司客观上实施了阻止其他网络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为阎某乐在42号院内强迫商户接受网络服务提供了帮助。吕某、刘某、王某、阎某乐的上述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吕某、刘某伙同张某涛强制商户装修、清理烟道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证言,清洗烟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预算单、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王某、张某涛的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吕某授意刘某成立商户自律委员会并指定张某涛为会长,以消防安全不合格为由强迫商户进行装修,由张某涛为商户指定施工队。吕某曾对装修质量及标准提出要求,刘某、张某涛在商户自律委员会上或当面向商户提出停业装修的要求并以停水、停电相威胁。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四,刘某伙同吕某、王某强迫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的行为成立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害人蒋雨甫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吕某找施工队给蒋雨甫安装铁架子墙,刘某、王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监工,且王某言语威胁被害人,称不交装修费用就关门停业等,强迫蒋雨甫交纳安装服务费,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五,关于犯罪情节及量刑。经综合考量吕岩等人在42号院内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及对市场交易秩序及被害人财产权的危害程度,认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1.行为人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为依托,通过停水、停电、停业等强制手段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商户进行威胁,强迫商户接受特定服务,使商户失去自主选择服务及服务相对人的自由,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2.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案号:(2019)京03刑终9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17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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