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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案号:(2022)赣0403刑初148号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强迫交易罪 · 一审 · 2022-11-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1 年 10 月到 2022 年 1 月,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和福建三明等地的菜场周边摆摊卖墨鱼。有人「坐庄」卖货,有人当「托」引诱顾客。

顾客按斤买了、付了钱,摊主才说价格是按两算的,要求补差价。顾客不肯,摊主和「托」就配合起来,说摊主是新疆人或者少数民族,不买是不尊重,会打人、会念咒、身上有刀;摊主则呵斥、摆凶脸、做出打「托」的样子,甚至抢拿顾客手机。

四个月里,这个团伙一共强迫交易 43 起,金额 16765 元,平均一起不到 400 元。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判三年三个月,其余三人分别判三年二个月、三年一个月、三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强迫交易罪里的「暴力、威胁」,程度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以「软暴力」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

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以「托」配合、模糊价格、言语恐吓方式多次强迫老弱顾客交易的,属于团伙犯罪。次数众多、获利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赵律师点评

一、按斤还是按两

这个案子发生在菜市场,但它的手法不是抢,是演。

2021 年 10 月,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还有福建三明,这些地方的菜场及其周边,出现了一伙摆摊卖墨鱼的人。

墨鱼是常见的海货,干墨鱼、鲜墨鱼,菜场里都有。价格按斤算,一斤几十块,买一斤就是一斤的钱。

他们的做法,从这个「斤」字开始。

顾客过来问价,摊主报一个数,听起来不贵。顾客说要一斤,摊主称一斤,顾客付钱。

钱付完,摊主改口:这个价是按两算的。

一斤十两。按两算,价格就是刚才的十倍。

这时候顾客当然不肯。已经付了钱,还要再补九倍,谁都不会干。

接下来就是「演」的部分。

旁边会围上来几个人——这些人是同伙,当「托」的。他们开始在旁边说话:这个摊主是新疆人,是少数民族,不买就是不尊重人家;摊主会找麻烦的;他们可能会打人,会念咒,身上还带着刀。

与此同时,摊主开始发火。呵斥「托」,也呵斥顾客;摆出一副很凶的脸;甚至做出要打「托」的样子。

更狠的一招是抢手机——顾客要报警、要打电话叫人的时候,手机被抢走。

这一套下来,顾客面对的是一个什么局面?

钱已经付了一部分,东西已经在手里或者被扣着,周围一圈人,摊主在发火,有人说他身上有刀,手机还被抢了。

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认了,补钱,走人。

这就是这个案子的基本单元。一次,一个人,几百块。

四个月里,这样的单元重复了 43 次。

总金额:16765 元。

平均一起:390 元。

这个数字值得停一下。

390 元,在今天的购买力下,大致是一顿家常饭、一箱水果、两斤好点的牛肉。

43 次,为了平均 390 元,搭上四个人、四个月、四个城市。

为什么不换个办法?因为这门「生意」的成本极低,回报却是即时的。

成本是什么?一个摊位费、一箱墨鱼、几个人一天的时间。墨鱼是真的,摊位是真的,钱也是真收了——只是价格被偷换了。

回报是什么?一斤墨鱼市场价三四十块,按两算就成了三四百。一单赚三百,一天做几单,就是一两千。

一天一两千,四个月,四个人分。这个账,比在工地干活划算得多。

而且风险看起来很低。老人买完就走了,不会回头;就算回头,摊子已经换地方了;就算报警,几百块钱的纠纷,警察来了最多调解。

他们赌的就是这一点。

这个赌,赌错了。

但要注意,这不是一次「失手」。43 起,四个月,四个城市,说明这是有计划的、重复的、稳定的行为模式。

法律对这种模式的评价,比对单次行为重得多。因为它不是「一时糊涂」,是「以此为业」。

二、一台戏:坐庄的、当托的、看客

这个团伙的分工,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李某某和代某某等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 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

一共五个人(代某某另案处理),三个人当托,两个人坐庄。

为什么需要三个托?

因为一台戏要有人演观众。

一个摊子,如果只有摊主一个人喊,路过的人不会停。如果有两三个人围着挑、围着买、围着说「这个好」,路过的人就会觉得「这摊子生意不错」,也会凑过来。

这就是「托」的第一层作用:制造人气。

第二层作用,是在冲突发生的时候形成包围。

顾客发现价格不对,要吵。这时候三个「托」往旁边一站,顾客面对的不是一个人,是四个人。

第三层作用,是说那些摊主不方便说的话。

「摊主是新疆人」「不买是不尊重」「他身上有刀」——这些话如果摊主自己说,性质太直白,容易被录音、被举报。由「托」来说,摊主就可以装作没听见,甚至可以反过来呵斥「托」。

判决书写了一句很传神的话:摊主会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摆出一副很凶的嘴脸,甚至会做出打「托」的样子。

「做出打『托』的样子」——这一下演的是「我连自己人都打,何况你」。

这是典型的「软暴力」:不动手,但让每一个在场的人都相信,动手是可能的。

第四层作用,是分散责任。

钱是摊主收的,话是「托」说的。查起来,摊主说「我没威胁他」,托说「我只是在旁边看」。单看每个人,都缺一块。

但法律看的是整体。判决书的表述是「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

「有分有合」这四个字,说的就是这种结构:平时各干各的,出事的时候合起来。

这个结构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里,每个人都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全部后果负责,不只是自己动手的那部分。

本案四个被告人的分工是:两个人坐庄,三个人当托。

如果按「各自干了什么」来分,当托的没卖货、没定价、没威胁,好像只起了辅助作用。

但法院没有这么看。

判决书写的是「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然后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个人都是主犯——从刑期上看,三年到三年三个月,差距很小,说明法院认为每个人的作用相当。

为什么当托的也算主犯?

因为没有托,这个局做不成。

坐庄的人一开口「这个价是按两算的」,顾客的反应是吵、是走、是报警。是托围上来,说那些话,做出那些姿态,才让顾客不敢走。

托不是辅助,托是这个局的核心零件。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辩错。辩护人会说「我的当事人只是站在旁边,没有暴力,没有威胁,没有收钱」。

但法院看的是整体:你站在那里的目的,就是让别人不敢动。

刑法上把这叫「心理强制」,也叫「精神强制」。它不需要动手,只需要让对方相信动手是可能的。

三个托站在旁边,什么都不用做,这个效果就出来了。

这就是为什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里,会把「以『托』配合形式威胁、恐吓」单独列出来——它不是手段之一,它是这个模式的核心。

三、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五块,为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这是这个案子在法律上最值得说的地方。

43 起,16765 元。平均一起 390 元。

如果只看金额,这是一个很小的案子。盗窃 16765 元,在多数省份是「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诈骗 16765 元,也差不多。

但强迫交易罪的量刑,不是只看金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判的是三年三个月到三年——都在「三年以上」这一档,也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为什么?

判决书给了三个理由。

第一,次数。43 起。这个数字本身就是一个情节。

第二,对象。判决书写的是「强迫十名以上的顾客购买商品」。十名以上,是入罪门槛之一;本案远不止十名。

第三,方式。通过介绍、诱导受害人购买商品,购买后又告知标价有误,进而以「托」配合形式威胁、恐吓,导致受害人迫于压力、息事宁人想法被迫付款。

注意「息事宁人」这四个字。它点出了被害人的心理:不是被抢,是不想惹事。

第四,影响。判决书写「获利较大,社会影响恶劣」。

「社会影响恶劣」具体指什么?菜市场是一个特殊场所。

去菜场买菜的主力是老人。老人对价格的敏感度高,对冲突的承受力低,对「身上有刀」这种话的恐惧是真实的。

再加上这是跨地区作案——九江、吉安、景德镇、三明,四个城市,流动作案。一个地方待几天,出事就走。

这个模式,让单个被害人的报案变得很难有效:你在这个菜场被坑了,去派出所报案,等警察来,人已经走了。

所以法院把「情节特别严重」的落脚点放在「次数」和「方式」上,而不是金额上。

这也是强迫交易罪的一个特点:它保护的不只是财产,还有交易秩序和人身安全。金额小,但手段恶劣、次数多,一样可以重判。

390 元一起,43 起,三年三个月。

这笔账算下来,一起 390 元,一个月刑期差不多对应 12 起。

为了 390 块,搭进去一个月。

还有一个层面值得说: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被判,而不是被当成消费纠纷调解掉。

关键在于「模式」两个字。

单个案子看,一起纠纷,390 元,老人说「他骗我」,摊主说「价格写在牌子上,你自己没看清」。这种各说各有理的情形,调解是常规处理。

但 43 起放在一起,性质就变了。

第一,它不是偶然,是常态。四个月,四个城市,一直在做。 第二,它有分工。有人卖,有人托,有人望风。 第三,它有针对性的目标选择。判决书用「老弱顾客」这个词,说明他们挑人。 第四,它有固定的话术。「新疆人」「少数民族」「不尊重」「身上有刀」——这些话在不同城市重复使用,说明是设计好的。

这四点凑齐,就不是「消费纠纷」了。

实务中,这类案子被发现,往往不是因为某一个被害人报警,而是因为:

有人在网上发帖,说某个菜场有骗子;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次同类投诉; 公安在巡逻或者专项行动中发现; 某一个被害人恰好是记者、律师、公务员,知道该怎么报案。

本案是怎么被发现的,判决书没有写。但能查到 43 起、能认定 16765 元,说明取证工作做得比较细——很可能是从一个报案开始,顺藤摸瓜,找到了其他被害人。

这也说明一件事:一个人的报案,可能救的是后面所有人。

43 个被害人,如果第一个就报了案,后面 42 个可能都不会发生。

四、三年三个月,和抢的钱不成比例

四个人,四个刑期,按参与深度排列。

李某某:三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五。 纪某某:三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 徐某某:三年一个月,罚金一万。 占某某:三年,罚金一万。

为什么李某某最重?判决书写的是「摆摊坐庄卖货」——他是主导者,摊子是他在摆,钱是他在收。

为什么占某某最轻?三年,正好是「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的起点。

四个人都没有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判到三年以上,已经不可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缓刑的门在形式上就关上了。

这一点很关键:一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进入三年以上这一档,缓刑就没有可能。

所以这个案子的真正争点,不是「判几年」,是「是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辩护成功,落到「情节严重」(三年以下),就有缓刑空间。 如果失败,三年起,实刑。

本案四个人的辩护,显然没有争下来。

为什么争不下来?因为 43 起这个数字太硬。

实务中,强迫交易案的「情节严重」标准,各地略有差异,但通常会看:强迫交易的次数、金额、人数、手段、后果。

43 起、十名以上被害人、跨四市流动作案、以「托」设局、言语恐吓、抢手机——这几项叠在一起,很难说不是「特别严重」。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这个案子的被害人,多数是老人。

判决书用了一个词:「老弱顾客」。

在法律上,「老弱」不是规范的表述,但它是量刑时会被考虑的因素。对老人下手,比对企业下手重。

三年三个月,16765 元。

如果换成抢劫,抢 16765 元,量刑大概也是三年上下。为什么强迫交易的量刑跟抢劫差不多?

因为它们的危害有重叠:都让人在恐惧中交出钱。

区别在于,抢劫是当场用暴力夺取,强迫交易是让你「自愿」付钱——虽然是假自愿。

法律把这两者分开,是因为强迫交易还侵犯了一层东西:交易秩序。它不只是抢了你的钱,还让你对「去菜场买菜」这件事产生恐惧。

这一层,是抢劫罪没有的。

再说一句关于「缓刑」的现实。

四个人都是实刑,没有缓刑。这个结果,从「情节特别严重」这四个字定下来的时候,基本就注定了。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注意「三年以下」这个前提。本案四个人都是三年或者三年以上,形式上就不符合缓刑条件。

那么能不能争取减轻处罚,降到三年以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自首、立功、从犯、未遂、未成年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本案四个人:没有自首(是被抓获的),没有立功,都是主犯,犯罪既遂。

所以没有减轻的依据,也就没有降到三年以下的可能。

这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这五个字的分量:它不只是把刑期从「三年以下」抬到「三年以上」,它把缓刑、把从宽、把所有退路一起关掉了。

而这一切的根据,是 43 起、16765 元。

数字很小,次数很多。法律看重的是后者。

这个道理,很多做小生意的人不懂。他们以为「每次就几百块,抓了也就是罚款」。

实际上,几百块乘上 43,是三年。

五、在菜场遇上这种事,怎么办

这个案子离普通人不远。菜场、夜市、旅游景点的摊位、路边的「特卖」,这类手法一直在变种。

遇上怎么办?按顺序说几条。

第一步,别急着补钱。

钱一旦补了,性质就变成「你同意了这笔交易」。后面再说「我被逼的」,举证难度大得多。

正确的做法是:把手里的东西放下,说「这个价格我不认可,我不买了」,然后走。

如果对方不让走,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时候性质从「交易纠纷」变成了「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步,手机别离手。

本案的手法里有「抢拿被害人手机」,就是为了阻断报警。所以第一条要守的是手机。

如果手机被抢,大声说出来:「把手机还我。」让周围的人听见。这句话的作用不是要回手机,是让围观的人知道发生了什么。

第三步,报警,说清楚三件事。

说「有人强迫我买东西」,不要说「有人骗我」。

这两个说法在警方那里的处理路径不同:前者是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后者容易被当成消费纠纷,让你去找市场监管。

说清楚地点:哪个菜场、哪个摊位、大概几个人。 说清楚对方说了什么:特别是「不买就……」「我身上有刀」这类话。

第四步,留证据。

转账记录、微信支付截图、摊位照片、周围店铺的门牌。有录音更好,但不要为了录音去激怒对方。

第五步,事后投诉。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这个摊位,向菜场管理方反映。这类团伙是流动的,一个地方被投诉多了,就待不下去。

还有一条,是给家里老人的。

这类案子的被害人以老人为主,因为老人更容易被「不尊重少数民族」这种话唬住,也更容易因为怕事而付钱。

可以跟老人说一句最简单的:在菜场买东西,价格谈不拢就走,没人能拦你;如果有人拦你,就打 110,不用说别的。

一句话,比讲一堆道理管用。

43 起案子里,如果有一起当场报了警,这个团伙可能早就被查了。

但他们算准了一件事:多数人不会为几百块报警。

这个案子的数字很有意思。

43 起,16765 元,四个人的刑期加起来十二年七个月。

平均一起 390 元,平均一个月刑期对应 12 起。

他们算的是一笔小账:一次几百块,老人不会报警,流动作案,换个菜场再来。

法律算的是另一笔账:43 次恐惧,十名以上被害人,四个城市。

两笔账的差距,就是三年和三个月的差距。

强迫交易罪这个名字听起来不重,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起刑就是三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分工协作,被告人李某某及代某某等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被告人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福建三明等多地的菜场及其周边摆摊卖货,通过模糊价格的方式诱惑老弱顾客购买墨鱼,当被害人按斤购买并付款后,却又告知被害人售价是按两计算,要求被害人补足差价,当被害人发现价格太高拒绝付款时,负责“坐庄”卖货的被告人与当“托”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向被害人谎称摊主是新疆人或少数民族人,不买是不尊重摊主,摊主会找其麻烦,他们可能会打人、会念咒、身上有刀,此时,摊主会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摆出一副很凶的嘴脸,甚至会做出打“托”的样子,或抢拿被害人手机,通过使用语言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强迫交易。

上述被告人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犯罪共计43起,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765元。所获赃款在除去进货、开销等成本后,由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参与出摊的人员平分。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赣04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纪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对犯罪工具予以扣押。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人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十名以上的顾客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通过介绍、诱导受害人购买商品,在购买后又告知受害人标价有误,进而以“托”配合形式威胁、恐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迫于压力、息事宁人想法被迫付款,造成经济损失;该团伙犯罪次数众多,获利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以此“软暴力”实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2)赣0403刑初148号 审理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17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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