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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 一审 · 2014-12-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12 年 6 月,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了一份衍生交易主协议。2014 年 2 月,双方确认了五笔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结算日从 2014 年 10 月排到 2015 年 2 月。

2014 年 3 月 14 日,电器公司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另一家银行的广州分行随即宣布贷款全部到期,这家银行也发出保证金通知,对方没有交付,银行于是提前终止全部未完成交易,算出应付款 418 万余元。

电器公司没有应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仍然审查了协议效力和金额计算,判决全额支付 418 万余元及利息。核心是:远期结售汇不交割实物,只结算差额,提前终止时按市场公允价值一次算清。

二、裁判要点提炼

汇率掉期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应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和自身特性,按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性原则,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的市场公允价值。

以安排反向交易的方式提前交割,实质上采用了替代交易法的思路:把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到终止结算日,用掉期点拟制出该日适用的远期汇率,从而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为对冲风险而发生的合理损失,可以作为计算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笔远期结售汇,怎么变成四百多万的债

2012 年 6 月 20 日,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了一份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双方按主协议的规定做场外衍生品交易。

这类主协议和上一节讲的那份是同一个思路:先把通用规则定下来,具体每一笔交易再签确认书。

2014 年 2 月 10 日,双方确认了五笔交易。内容是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结算日分别是 2014 年 10 月 27 日、11 月 25 日、12 月 23 日、2015 年 1 月 26 日和 2015 年 2 月 12 日。

所谓远期结售汇,是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将来某一天,按现在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换一定数量的美元,或者反过来。企业做这个,通常是为了锁住汇率——比如有一笔美元货款三个月后到账,怕到时候人民币升值、换回的钱变少,就现在把汇率定下来。

这是很实在的需求,尤其对做出口的中小制造企业。汇率波动几个点,可能就把一年的利润吃掉了。

但远期结售汇有一个和普通买卖不一样的地方:它通常不交割本金,只结算差额。到期时,双方比较约定的远期汇率和到期日的即期汇率,谁亏谁付差价。所以企业并不需要真的拿出几百万美元,只需要在汇率往不利方向走的时候,补上差额。

这个设计降低了门槛,也放大了风险。因为差额是按名义本金算的,名义本金可能几千万,差额可能几十万、上百万。

本案的五笔交易,名义本金没有在判决里详细列出,但从后来算出的应付金额看,规模不小——提前终止款项是 4,184,550 元人民币。

接下来是 2014 年 3 月的一连串事件。

3 月 14 日起,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

这两件事对一个企业来说是致命的。负责人失联,意味着公司没有人能签字、没有人能决策;厂区停产,意味着没有现金流进来。对银行来说,这两条加在一起,就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信号。

3 月 18 日,另一家银行的广州分行向电器公司宣布,其与电器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

这里要说明一下主体关系:宣布贷款到期的是另一家银行的广州分行,不是本案原告。但对原告来说,这条消息的意义是一样的——已经有一家银行开始抽贷了。

同一天,本案原告银行依据主协议的约定,向电器公司发出保证金通知,要求它立即交付所需保证金,并签订账户质押协议。

保证金通知是主协议里的一个标准动作。衍生品交易在存续期间,如果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恶化,银行的敞口就变成无担保的,这时候银行有权要求对方追加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电器公司没有交付。

3 月 19 日,银行向电器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 2014 年 3 月 20 日为提前终止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3 月 24 日,银行根据主协议的规定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通知电器公司在 3 月 27 日前支付。

电器公司没有付。

从 3 月 14 日负责人失联,到 3 月 24 日通知付款,一共十天。这十天里,银行的每一个动作都有主协议的依据:发保证金通知、指定提前终止日、反向交易处理、计算款项、通知付款。

这段流程之所以走得这么快,是因为主协议里通常有一类条款叫「终止事件」,其中就包括「一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发生解散、清算、资产被查封、主要负责人逃匿」这类情形。一旦触发,守约方可以立即指定提前终止日,不必等到结算日。

换句话说,企业在签约时答应的,不只是「到期按约定汇率结算」,还包括「如果哪天你出事,我可以立刻把这份合约结束,并按当时的市场价跟你算账」。

三天之内的连锁反应

把 2014 年 3 月 14 日到 3 月 24 日这十天摊开,可以看到一个企业信用崩塌的完整链条,也能看到银行风控的触发顺序。

第一天,3 月 14 日,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这一天没有任何法律动作,但它是所有后续动作的起点。

3 月 18 日,两件事同时发生。另一家银行的广州分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本案原告银行发出保证金通知,要求立即交付保证金并签订账户质押协议。

为什么是「同时」?因为银行之间的信息是通的。企业负责人失联这种事,在当地的金融圈里传得很快。一家银行启动抽贷,其他银行会立刻跟进——这叫「挤兑式抽贷」,对企业的杀伤力比任何单一事件都大。

从法律上看,这两件事的性质不同。宣布贷款到期,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加速到期条款;发出保证金通知,是基于衍生品主协议的信用支持条款。前者是收回已经放出去的钱,后者是给未来的敞口补担保。

3 月 19 日,银行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 3 月 20 日为提前终止日,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这里有一个技术动作需要解释:反向交易处理。

所谓反向交易,就是银行在市场上做一笔方向相反、期限相同的交易,把原来的头寸对冲掉。比如原来银行卖给企业一份「三个月后按 6.15 换美元」的远期,现在做一笔「三个月后按市场价买入美元」的交易,两笔一抵,银行的敞口就平了。

做反向交易是要花钱的。原合约约定的价格和市场现在的价格之间的差,就是这笔成本。这个成本,最终会算进提前终止款项里。

3 月 24 日,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 4,184,550 元,通知 3 月 27 日前支付。

3 月 27 日之后,企业没有付。银行起诉。

这个链条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银行从始至终没有要求企业「继续履行」那五笔远期交易到结算日。它选择的是「提前终止 + 一次算清」。

为什么这样选?因为对一个已经停产、负责人失联的企业来说,要求它继续履约毫无意义——它到期也付不出差额。早点终止、早点把敞口平掉、早点确定债权,对银行更有利。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一个残酷的事实:一旦信用崩塌,你失去的不只是继续经营的机会,还包括「等一等、说不定汇率会回来」这个可能性。合约被提前终止的那一刻,亏损就被锁定了。

还有一个时间点上的巧合,值得记一笔:五笔交易的第一个结算日是 2014 年 10 月 27 日,而提前终止日定在 3 月 20 日。也就是说,合约生效才一个多月,第一笔结算都还没到,就已经被全部终止了。

这说明在衍生品交易里,「到期」不是唯一的终点。「对手方出事」是另一个终点,而且来得可能更早。

货没交、钱没付,为什么还要赔

这是普通人看这类案子最想不通的地方:我从来没拿到过一美元,凭什么要付四百多万人民币?

答案在于远期结售汇的性质:它不交割本金,只结算差额。所以「拿到美元」这件事,本来就不在合约的履行内容里。

再往下,问题是:合约被提前终止了,什么都没发生,为什么还要付钱?

这就要说到提前终止款项的本质。它不是「你欠我的本金」,也不是「你违约的罚款」,而是「因为你提前退出,我为了对冲而多花的钱」。

举一个简化的例子。银行卖给企业一份远期,约定三个月后按 6.15 换 1000 万美元。签完之后,银行要到市场上做一笔对冲,把这份合约的风险平掉。现在企业跑了,合约提前终止,银行手里那笔对冲的头寸就成了单向敞口,必须再平掉。平掉要花多少钱,取决于这三个月里汇率走了多少。

如果人民币贬值了,银行原来的对冲是赚的,平掉之后这笔赚的要吐出来,反而可能不用企业赔;如果人民币升值了,银行的对冲是亏的,平掉之后亏损落实,这笔钱就要企业承担。

所以提前终止款项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本案是正数,说明在 2014 年 3 月那个时点,市场汇率对企业不利。

法院对这个逻辑的表述是:以安排反向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实质上是采取了替代交易法的计算思路,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结算日进行,通过对掉期点的计算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提前终止结算日所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

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假设这五笔交易没有提前结束,一直走到各自的结算日,按当时市场的情况,它们各自值多少钱;把这五个价值加总,就是提前终止款项。

用这个算法,企业赔的钱和「如果合约继续走下去,它本来要付的钱」在数量上是接近的。区别只在于,一次性付清,而不是分期付。

判决还提到一句: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惯例,在系争五笔汇率掉期终止款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银行为系争被终止交易而安排的相关对冲风险交易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也应当作为计算依据。

这句话给了银行一个额外的依据:不光算理论价值,实际发生的对冲成本也能算进去。当然,前提是「合理」。

对企业的启示是:这类合约的亏损,在你签字的那一刻就已经有了一个可能的范围。它不是在你违约时才产生的,而是在你签约时就埋下了。违约只是让它提前兑现。

还有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如果企业根本不承认这份合约,说签字的人没授权,能不能不赔?

本案的被告没有走这条路——它干脆没有应诉。但从裁判逻辑看,这条路也很难走通。因为银行在签约时会做客户审查,会核对授权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只要这些文件齐全,企业事后很难说「签字的人无权代表公司」。

反过来说,如果银行在签约时没有做这些审查,企业就有抗辩空间。这就是为什么合规的银行在开户、签约阶段会要一大堆材料——那些材料不是形式主义,是将来打官司时的证据。

被告没来,法院照样审了三件事

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之处:被告某电器公司等,没有应诉答辩。

在民事诉讼里,被告不应诉,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缺席不等于「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法院仍然要对原告的主张做实质审查,尤其是这类金额较大的商事案件。

从判决书看,法院至少审了三件事。

第一件,协议有没有效。

判决写得很简短: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

这句话看着是套话,但它包含了一个判断:法院审查了主协议的内容,认为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点在衍生品案件里不是自动成立的——如果主协议里有诸如「无论任何情况银行都不承担责任」「客户放弃一切抗辩」这类明显失衡的条款,法院可能会作不同处理。

第二件,终止事件有没有发生。

判决认定:某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主协议下的终止事件。

什么行为?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被其他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经通知未交付保证金。这几项,对应主协议里「终止事件」的几种典型情形。

第三件,金额算得对不对。

这一件法院审得最细。判决说:对于某电器公司应当承担的提前终止款项数额,法院认为应根据本案系争被终止掉期交易所体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准则来进行计算。

然后加了一句: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惯例,在系争五笔汇率掉期终止款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某银行为系争被终止交易而安排的相关对冲风险交易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也应当作为计算依据,某银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款项金额准确,应予支持。

「金额准确,应予支持」这八个字,是在核对了计算过程之后写的。说明法院没有照单全收,而是把五笔交易逐笔算了一遍。

判决结果:电器公司十日内偿还提前终止款项 4,184,550 元;支付自 2014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4,184,550 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利息的起算日是提前终止日 3 月 20 日,不是通知付款的 3 月 24 日,也不是起诉日。这个细节对金额影响不小——从 3 月 20 日算起,比从起诉日算起多了好几年。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于它有多复杂,而在于它把一套标准流程完整地走了一遍:签主协议、签确认书、触发终止事件、发保证金通知、指定提前终止日、反向交易、计算款项、通知付款、起诉、判决。

对做同类业务的企业来说,这条流程就是一份清单。你可以顺着它倒推:我现在处在哪一步?如果下一步要来,我有没有应对的余地?

对银行来说,这个案子也有提醒:流程走得规范,举证就轻松;如果中间少了一环,比如没有发保证金通知就直接终止,或者反向交易的价格没有留痕,金额就可能被打折。

中小企业做汇率避险,三条线不能碰

这两年汇率波动加大,做外贸的中小企业几乎都被银行推荐过远期结售汇。产品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往往出在三条线上。

第一条线,名义本金和真实贸易背景要对得上。

远期结售汇的前提是有真实的收付汇需求。企业一年的出口额是 500 万美元,却做了 2000 万美元的远期,多出来的 1500 万美元没有贸易背景支撑,性质上就是投机。

这一条不只是合规问题,也是风险问题。真实需求对应的那部分,即使亏损,也是在锁住成本,企业经营本身还能转;超出的那部分,亏损纯粹是额外的,没有对应的收益可以对冲。

实务中,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会要求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材料,这就是在做真实性审核。企业不要把这些材料当成走流程的负担——它们同时也是你的保护。

第二条线,保证金和授信要留足余量。

远期结售汇在存续期内,如果汇率朝不利方向走,银行会要求追加保证金。这一点和期货是一样的。

本案里,银行在 3 月 18 日发出保证金通知,要求立即交付并签订账户质押协议。企业没有交付,这直接成了终止事件的一部分。

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危险的情形是:主营业务的现金流已经紧张,衍生品这边又要追加保证金,两头挤压。所以做这类业务时,要算一笔账:在最不利的汇率情形下,我需要补多少保证金?这笔钱从哪里来?

如果答案是「到时候再说」,那就不要做,或者只做很小的量。

第三条线,交叉违约条款要看清。

主协议里通常有一条「交叉违约」:如果企业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比如贷款逾期、被其他银行宣布加速到期),也构成这份主协议的违约事件。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另一家银行的广州分行在 3 月 18 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同一天,本案原告银行发出了保证金通知。两家银行的反应是联动的。

这条款意味着,企业的信用是一体的。在一家银行出事,所有银行都会知道,所有合约都可能被同时触发。所以不要抱着「我只在这家银行有一点敞口,问题不大」的想法——真正的问题不在敞口大小,而在信用事件会不会传导。

还有几条实操建议,是给财务负责人和法务的。

一是把所有衍生品合约集中登记。哪家银行、什么产品、名义本金多少、到期日什么时候、保证金要求是什么,做成一张表,每月更新。这张表在关键时刻能救命——负责人失联的时候,至少有人知道公司还有多少敞口。

二是提前想好「终止情景」。如果明天银行发来保证金通知,谁有权决定交还是不交?如果决定不交,后面会发生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最好在风平浪静的时候写下来。

三是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确认书、对账单、保证金通知、往来邮件,全部归档。这类争议里,证据几乎全在银行的系统里,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记录,只能被动接受对方的计算。

最后要说的是心态。套期保值不是赚钱的工具,是花钱买确定性。一笔套保做下来,如果现货那边赚了、期货这边亏了,合起来是平的,这就是成功;如果两边都赚,那说明你赌对了方向,那不叫套保,叫投机。

把这两件事分清楚,很多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如果您是中小企业主,手上已经有或者准备签远期结售汇,先做一件事:让财务把「汇率走到最坏的时候,我要补多少钱」算成一个具体数字,写在纸上。这个数字如果超出你能承受的范围,就把量减下来。合约本身不会让人破产,超出承受能力的量才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某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并于2014年3月24日通知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前向其支付,但某电器公司未予履行。某银行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偿还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25,815.47元,利率按合同约定计)。

被告某电器公司等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双方按照《衍生交易主协议》的规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2014年2月10日,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确认分别在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及2015年2月12日五个结算日进行人民币兑换美元远期外汇交易。

自2014年3月14日起,某电器公司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案外人某银行广州分行于2014年3月18日向某电器公司宣布其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同日,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向某电器公司发出保证金通知,要求某电器公司立即交付所需保证金并签订账户质押协议,但某电器公司未予交付。

2014年3月19日,某银行向某电器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14年3月20日为提前终止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并于2014年3月24日通知某电器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前向其支付,但某电器公司未予履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二、某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银行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现某银行已按约履行义务,而某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衍生交易主协议》下的终止事件,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确定提前终止日并要求偿还提前终止款项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某电器公司应当承担的提前终止款项数额,法院认为应根据本案系争被终止掉期交易所体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准则来进行计算。同时,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惯例,在系争五笔汇率掉期终止款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某银行为系争被终止交易而安排的相关对冲风险交易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也应当作为计算依据,某银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款项金额准确,应予支持。

1.汇率掉期交易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在合同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应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2.提前终止款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通过安排反向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实质上是采取了ISDA主协议终结款项法/替代交易法的计算思路,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结算日进行,通过对掉期点的计算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提前终止结算日所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

案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3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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