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就是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和全体债权人坐下来谈“打折还款”的正规路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后,按协议减免的债务在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清偿。它比重整轻、比私下赖账硬——谈成了是企业活路,私底下只给熟人还钱反而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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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两个时点都能走:还没被申请破产时直接申请;已经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后但还没宣告破产的,也能转申请和解。注意主体只有债务人——债权人不能申请和解,这和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不同。草案要拿出真东西:减免比例、分期方案、清偿资金来源、执行担保。

二、谈妥的门槛:两把尺一起量

法条依据

和重整分组表决不同,和解是整体表决,但分母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有抵押的债权人本来就不靠打折活着,法院裁定和解后其担保权照常行使,不参与这套表决。达成门槛依然是“人数过半+金额过三分之二”,所以方案必须同时照顾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票和大额债权人的金额票。

三、谈成了:约束力与减免的效力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层意思:第一,约束的是全体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不是只有投同意票的——少数不同意也得按方案来;第二,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执行期间不能伸手,执行完毕后按协议条件主张;第三,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打折”的法律落点。另外要清楚边界: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协议影响,打折部分照样可以向保证人追。

四、谈砸了或不执行:宣告破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所以和解协议不是缓兵之计:执行中断,减免承诺作废,全案转破产清算;已经先拿钱的债权人要等别人受偿到同一比例后才能继续分。用欺诈或其他违法手段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无效并宣告破产。

五、怎么把“和谈”谈到能通过

跟着做
1

先摸家底:算清可动用现金、可变现资产、经营回款节奏,确定“最高能还多少”,别开空头支票。

2

定方案:减免幅度、分期期次、首期比例,优先给小额债权人实打实的回款,保住人数票。

3

找增信:为协议执行提供担保或引入第三方垫付,这是大额债权人金额票的关键。

4

备材料:和解申请书、协议草案、财产状况说明、职工工资社保缴纳情况一并提交法院。

5

会前逐户沟通:草案表决前与主要债权人逐一核对测算口径,把异议消化在开会前。

6

签了就按期履行:任何一期违约都可能触发终止执行转清算,按期打款比什么都重要。

六、常见误区

  • “私下和几个大债主签减免协议就行”:不行。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可请求撤销;正规减免要走和解程序。
  • “和解通过后,抵押权人也得给我打折”:错。担保债权人不属和解债权人,裁定和解后其担保权可照常行使。
  • “不同意表决结果的债权人可以不执行”:错。裁定认可的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 “先拖着再说,实在不行再谈和解”:拖的过程里资产在流失,等走到和解这步时能拿出的清偿资金更少,通过概率更低。

七、问答

和解不是唯一出路。三条路径怎么选,见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有什么区别?企业自救的三条路;和解与其他程序的制度对照,见破产和解是什么?和重整、清算有什么不同;清偿顺位决定打折后谁拿多少,见企业破产后债务怎么清偿?清偿顺序是什么?。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