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几年? 一句话:看骗到手多少税款。十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都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至于「退税的钱要退吗」——不但要退,而且刑法把追缴放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之前,先由国家把税款收回去,剩下的才轮到罚金。真正值得花力气的是另一件事:退得早、退得干净、配合合规整改,2024 年的新解释给了从宽甚至不追究的空间。
刑期表:三个数字定终身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三档刑罚:
| 档次 | 数额标准 | 法定刑 | 附加刑 |
|---|---|---|---|
| 数额较大 | 十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五十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五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这三个数字来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这里必须先纠一个错。 很多人(包括不少旧资料)还在用「五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这套标准。那是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口径,该解释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随新解释施行而废止。新解释第二十二条写得很清楚:本解释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2002 年那个骗取出口退税的解释同时废止。
起点从五万提到十万,对涉案金额在五万到十万之间的案件,是实打实的出罪空间——按旧标准构成犯罪,按新标准不够数额较大。这类案件如果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就该提出来。
还要注意「情节」这条副线。数额不到五十万,但具备下面三种情形之一的,同样按「其他严重情节」跳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
- 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第三项尤其要留意:它的落脚点是「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这意味着追回与否直接决定适用的量刑档。三十万到五十万之间的案子,钱在公诉前退回去了,还在五年以下;退不回去,直接跳到五年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有一组:两年内虚假申报五次以上或以骗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骗税三百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什么叫「假报出口」:八种情形
两高 2024 年解释第七条把「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列成了八种:
| 序号 | 情形 |
|---|---|
| (一) |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
| (二) | 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 |
| (三) |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
| (四) | 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 |
| (五) | 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 |
| (六) | 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 |
| (七) | 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
| (八) | 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
第(六)项就是业内说的「循环进出口」——同一批货出去又回来,来回刷退税。第(三)项是「买单配票」的另一面:自己没有出口业务,花钱买别人的出口数据来申报。第(七)项是虚报品名,下面这个参考案例正是这个情形。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制造、伪报品名的形式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商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案例的第二句要读准: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是数罪并罚。 骗税的手段行为另触犯走私、虚开等罪名时,实务中大量案件按牵连或想象竞合处理,最终择一重;但也要注意,如果两个行为在事实上可以分开评价(比如骗税和另外一起独立的走私),仍可能数罪并罚。这一点在个案里必须逐笔拆开看,不能一概而论。
退税的钱:必须先退,退得越早越有用
先看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这条的意思是:罚金和没收财产要排队,排在追缴税款后面。企业账上没钱的时候,先给国家补税,再谈罚金。所以「退税的钱要不要退」这个问题,法律上根本没有选择权——它是强制追缴的对象。
真正的差别在量刑和出罪上。两高 2024 年解释第二十一条给了一条很宽的从宽通道: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把补救措施分成了三个层次,对应三种结果:
| 补救程度 | 可能的结果 |
|---|---|
| 补缴税款、挽回损失、有效合规整改 | 从宽处罚(减轻刑期、罚金下调) |
|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作为犯罪处理 |
「有效合规整改」是这条的亮点。它不是写一份检讨书,而是要有制度层面的整改:出口业务真实性审核流程、单证复核机制、发票来源管理、内部举报与审计。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对这类整改有成熟的考察程序,整改验收合格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一个必须掐掉的幻想:逃税罪那条路走不通
实务中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把税补上,是不是就没事了?」
这句话在逃税罪里是对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24 年解释第三条把这个规则写得更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这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只写在逃税罪下面,骗税罪在第二百零四条,条文里没有对应的「初犯免责」条款。所以:
- 骗税案件里,补缴税款只能从宽,不能自动出罪;
- 想争取不起诉,依据是 2024 年解释第二十一条,路径是「犯罪情节轻微 + 补缴 + 合规整改」,需要检察机关逐案裁量,不是权利;
- 立案前后补缴的效果差别很大,立案前主动补缴配合调查,与立案后被动追缴,在从宽幅度上不在一个量级。
还有一个技术分叉容易被漏掉。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真的有出口、真的缴了税,事后用假单证把自己缴的那部分骗回来,这部分按逃税罪处理(可以享受补缴不追究的通道);只有超出已缴税款的那部分,才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这个区分对涉案金额的分层计算极为关键——把哪一部分算进骗税数额,直接决定落在哪一档。
单位犯罪:公司涉案,人也要担责
骗取出口退税绝大多数是单位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两高 2024 年解释第二十条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单位骗税和个人骗税用同一套数额标准,不存在「单位门槛更高」的说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财务或外贸的副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经办的单证员、报关员、财务。岗位低不等于免责——经手造假单证的人,即使只是执行上级指令,也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反之,确实不知情、按正常流程办事的,不应被牵连。这条线在辩护中值得逐人拆开。
涉案之后,按这个顺序做
第一步,把涉案金额拆开算。 逐笔核对:哪几笔是真实出口但虚增了单价,哪几笔是完全没有货物,哪几笔是买单配票,哪几笔是自己缴税后骗回。不同性质的数额,适用的条文不同(204 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档次也不同。这一步做扎实,后面的辩护才有基础。
第二步,在公诉前把钱退了。 前面讲过,「其他严重情节」第三项的落脚点就是「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三十万到五十万这个区间,退与不退是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的区别。这不是策略,是硬规则。
第三步,启动合规整改。 尤其是单位犯罪案件,整改方案要落到制度、流程、人员、留痕四个维度,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考察方式。
第四步,核对新旧标准的适用。 涉案行为跨越 2024 年 3 月 20 日的,按从旧兼从轻处理;数额在五万到十万之间的,新标准下不构成犯罪,这个点必须主动提出。
三个千万不要做的事:
① 销毁或篡改单证。 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记录在海关、税务、银行都有留痕,改本地那一份没有意义,只会另涉新的罪名。
② 用新的虚开去填补旧的窟窿。 这是骗税案件里最常见的二次犯罪,往往让刑期直接跳档。
③ 让境外客户配合做假证。 跨境取证虽然难,但一旦被查实,从宽的大门就彻底关上了。
几个具体问题
问:五十万会被判几年? 答:五十万元正好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实务中如果全额补缴、认罪认罚、无前科,争取五年左右或适用减轻处罚的空间存在;不补缴又无从宽情节的,落在七年上下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上是实务判断,个案差异很大。
问:公司被判罚金,个人还要判刑吗? 答:要。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判刑,标准与个人犯罪一致。想只让公司扛、个人不担责,在法理上没有依据;能做的是把责任范围收窄到真正决策和经办的人。
问:只是业务员,按老板要求做的单证,会被追究吗? 答:看主观明知和参与程度。明知单证虚假仍制作、传递的,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确实不知情、按公司正常流程履职的,不应被追究。这类案件中,聊天记录、邮件、审批流是判断「知不知道」的核心证据,越早固定越好。
问:海关已经处罚过了,还会被判刑吗? 答:行政处罚不阻却刑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违反海关监管和税收征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是两条线。但已受行政处罚会影响量刑,而且五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会触发「其他严重情节」的降档标准,反而更不利。
问:案子在税务稽查阶段,还没移送公安,现在请律师有用吗? 答:这个阶段往往最有价值。补缴、整改、说明情况都在这个窗口完成,可以争取不移送;一旦移送,程序节奏就不由当事人掌握了。
条文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归结
三个数字定刑期:十万、五十万、五百万,各对应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另加一到五倍罚金。退税款必须退,因为追缴排在罚金之前;但退得越早越值钱——三十万到五十万这个区间,公诉前追回来与否,就是两个量刑档。别指望补缴换出罪,骗税罪没有逃税罪那条初犯免责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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