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刷单出口算骗取出口退税吗,只看一件事:有没有拿这些假出口去申报退税。只刷单、不申报的,通常走不到骗取出口退税罪;刷单之后拿报关单、发票去申报退税的,就是「假报出口」,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但这里有个比「有没有退税」更容易出错的分水岭:货真出去了,也可能构成假报出口。 品名、数量、单价、功能用途,只要申报的要素与真实交易不一致,虚增的那部分退税额就是骗取的部分。法释〔2024〕4 号第七条第(四)项写的就是这种情形。
还有一条规则在旧资料里经常被写反,本文会专门用一节说清楚:为骗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构成两个罪的,参考案例认定二者是牵连关系,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是数罪并罚。
四种做法,四种结论
| 做法 | 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 还可能涉及 |
|---|---|---|
| 只在平台上刷销量、刷评价,不涉出口 | 不构成 | 平台处罚、民事欺诈 |
| 虚假报关出口,但不申报退税 | 一般不构成本罪 | 虚开发票、走私等需另行判断 |
| 刷单出口并申报退税,货物并未真实出境 | 构成,属虚构出口事实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货物真实出口,但虚增数量、单价、品名申报退税 | 构成,属虚增退税额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发票 |
| 真实出口、真实申报,只是平台上刷了销量 | 不构成 | 不涉税,属平台规则问题 |
第三行和第四行是这类案件的主体。第一行和第五行常常被一起查,但性质完全不同——刷单在电商语境里是「数据造假」,在退税语境里才是「骗取税款」。这两件事必须分开看,不能因为企业刷过单,就推定它骗税。
假报出口的八种情形
法释〔2024〕4 号第七条列了八项,刷单出口案件最常踩的是三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五)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四)项是「货真出去了也算」的条文依据。第(一)项和第(五)项是「买单配票」的典型画像——买别人的报关单、配自己的票、伪造合同和运输单据。
低值高报怎么认定
裁判要旨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这条要旨给了三把尺子,辩方和控方都能用:
第一把,价格认定报告。 认定「高报」不能凭感觉,要有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的对比依据。辩方要争的第一件事就是:这个「实际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 用的是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成本核算,还是估算?口径不同,结论可能天差地别。高价工艺品、定制设备、研发型产品,成本与售价本来就不成比例,用普通商品的比价逻辑套上去,容易把正常毛利算成虚增。
第二把,是否真实出口。 货真走了,争议就缩小到「多报了多少」;货没走,争议就变成「有没有出口事实」。
第三把,交易的必要性。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为什么舍近求远、为什么绕道第三国、为什么同一批货反复进出、为什么交易对手是新设的空壳——这些「必要性」上的异常,往往是推定主观明知的抓手。
一个必须纠正的说法:不是数罪并罚
很多资料写「为骗税而虚开专票的,虚开和骗税两个行为、两个法益,应当数罪并罚」。这个说法与参考案例的裁判理由不一致。
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买单配票」方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报关单,非法买入外汇伪造交易,虚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牵连关系,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从一重处断,不是数罪并罚。
这个区别对当事人有多大影响,看两组数字就明白:
| 罪名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10 万元,五年以下 | 50 万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500 万元,十年以上或无期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10 万元,三年以下 | 50 万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500 万元,十年以上或无期 |
同样是 60 万元,按骗税罪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按虚开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一重处断意味着只按一个罪判,而且按较重的那个判,但不会两个罪叠加。 如果按数罪并罚,两个罪的刑期还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再定,结果可能显著更重。
所以辩护上真正要争的不是「能不能只定一个罪」(参考案例已经给了答案),而是「哪个罪更重」「数额怎么算」——把虚开税额压下来、把骗税数额压下来,比争论罪数更有实际收益。
三档数额与未遂
| 档次 | 数额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骗取税款 10 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 50 万元以上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50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另有标准,包括两年内虚假申报退税三次以上且骗取税款 30 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骗税 30 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30 万元以上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等情形。
未实际取得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句话在实务中很关键:申报了但退税没到账就被查的,属于未遂形态,可以争取从轻减轻;退税已经到账的,是既遂,退缴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补缴、合规整改:法定的从宽出口
这一条比想象中重要,很多当事人只知道「退钱能从轻」,不知道司法解释写得更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个层次:可以从宽处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二层和第三层是出口,不是量刑优惠。
要走到第二层、第三层,靠的不是「认罪态度好」,而是三样可验证的东西:税款实际补缴到账的凭证、损失已经挽回的证明、合规整改的实际动作(建立出口单证审核流程、废止买单配票渠道、更换失职的报关代理、对相关岗位问责)。空写一份整改报告没有用。
谁会被追责
不只是老板。这类案件的被告席上通常有五类人:
| 角色 | 常见定性 | 关键辩点 |
|---|---|---|
| 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 |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犯 | 是否明知虚假、是否决策 |
| 具体经办的外贸、单证人员 | 共犯或从犯 | 是否知情、是否获利、是否只执行指令 |
| 提供账户、资信证明的公司 | 共犯 | 是否明知他人骗税 |
| 虚开方、卖票方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有无真实业务、税额计算 |
| 货代、报关行、税务中介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是否「情节严重」、是否被蒙骗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我只是出借资质、提供账户」不是免责理由。但反过来,「我不知道他在骗税」是有效的辩点——明知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争点,要靠业务合理性、报酬水平、单证异常程度来打。
单位犯罪的,按同一套数额标准执行,不以单位犯罪为由提高门槛。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普通员工的责任划分,另见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各担什么责任。
已经被查了,先做五件事
第一,把真实出口和虚增部分分开。 按报关单逐票核对,做成对照表:哪几票货真、哪几票货假、哪几票货真但要素虚增。这张表决定涉案数额,也决定量刑档次。
第二,把三个数字核准。 已申报退税额、已实际退到账的税额、已缴回的税额。这三个数字不一样,法律意义也不一样。
第三,尽早补缴。 补缴时点影响很大:立案前主动补缴、提起公诉前缴回,与判决后追缴,从宽幅度不同。缴款凭证一定要留。
第四,排查发票来源。 用于退税的发票是虚开的、非法购买的,还是真实但超额的,直接决定是否叠加另一个罪名,也决定数额怎么算。虚开与骗税的界限,另见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认定?假报出口、买单配票会判几年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认定?虚开多少钱会判刑。
第五,评估中介的责任边界。 货代、报关行如果参与了造假,可能单独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评价;如果只是审核不严,性质不同。这条线要早划清,避免把单位的责任无意中扩大。
条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归结
刷单是造假数据,刷单之后去退税才是骗税;货真出去了,要素造假一样是假报出口。
三句话收住:第一,分水岭是「申报要素与真实交易是否一致」,不是「货有没有出去」;第二,为骗税而虚开专票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断而不是数罪并罚,争数额比拼罪数有用;第三,补缴、挽回损失、真正整改,司法解释给了从宽、不起诉、不按犯罪处理三级出口,但每一级都要凭证。
至于「货真价实就不怕查」这句话,只对了一半——货真价实还不够,单证、发票、申报要素三者要与真实交易对得上。三者对不上的地方,就是风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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