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讲到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边界,这一篇讲具体怎么动手,以及什么情况下停下来。
范围是第三编第三章执行措施的后十一条,加上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的三条,十四条,从第二百五十六条到第二百六十九条,一千四百三十七字,条均一百零二点六字。
这十四条的分量在于「细节」。前面讲的是「法院有权查封」,这里讲的是查封的时候谁到场、清单怎么造、东西放哪儿、什么时候能卖、卖了钱不够怎么办。程序上错一步,执行行为就可能被撤销。
一、十四条分两块
| 段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查封、拍卖与交付 | 第二百五十六条至第二百六十三条 | 8 | 908 |
| 迟延履行与执行威慑 | 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六十六条 | 3 | 244 |
| 中止和终结 | 第二百六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 | 3 | 305 |
| 合计 | 本篇 | 14 | 1,437 |
第一块八条九百零八字,是「怎么把东西变成钱」。第二块三条二百四十四字,是「不还钱的代价」。第三块三条三百零五字,是「什么情况下停」。
最长的一条是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五十三字,讲强制迁出房屋;最短的是第二百六十九条,二十字,只说中止和终结的裁定送达即生效。
二、第二百五十六条:查封、扣押要造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一百六十七字,两款,讲查封现场的规矩。
第一款讲谁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三层意思。
第一层,通知是义务,到场不是前提。「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这一句很关键:不能因为被执行人躲起来,查封就做不了。实务中执行员上门,人不在、电话不接,照样可以请开锁公司开门、请物业见证、全程录像,把程序走完。
第二层,到场的人有范围。公民案件通知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单位案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这个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
第三层,还要有见证人。公民的案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派人参加。这一条是防止「暗箱操作」:有第三方在场,清单上的东西对不对、有没有多拿,事后说得清。
第二款讲清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必须造具清单」是硬要求。清单上写什么?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状况、存放地点。有条件的还要拍照、录像、贴封条。
三个实务提醒。
第一,收到清单一定要核对。数量对不对、品牌型号写没写错、有没有把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东西列进去。发现错了当场提,要求更正后重新签字。签完字再说「当时没看清」,很难推翻。
第二,清单要给被执行人一份。这是法定动作,没给就是程序瑕疵。
第三,清单和封条要对应。封条上写的编号、日期,与清单要一致。将来解封、拍卖,靠这两样核对。
三、第二百五十七条:查封物由被执行人保管
四十一个字,一句话: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什么让被执行人保管?三个原因:东西在他手上,最方便;省去法院找仓库、付保管费;不影响他继续使用(比如生产设备查封后仍可生产,只是不得处分)。
但保管是有责任的。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什么叫「过错」?转移、变卖、损坏、放任不管导致锈蚀毁损,都算。后果是:轻则赔偿,重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实务中还有一个变通:法院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保管(比如仓库、停车场),保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里扣。车辆查封最常见——拖到指定停车场,一天几十元,最后由被执行人买单。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要注意一点:东西交给被执行人保管,等于把风险留在他手上。如果判断他有转移的可能,应当书面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保管人,或者加贴封条、定期巡查。
四、第二百五十八条:先责令履行,再拍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一百二十八字,讲财产变价的顺序。
第一步,责令履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这一步不能跳过:查封不等于马上卖,先给一个履行的期限。
第二步,逾期不履行,拍卖。注意法条用的是「应当拍卖」,不是「可以拍卖」。拍卖是原则。
第三步,例外两种:不适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什么叫「不适于拍卖」?鲜活易腐物品(水果、水产)、保管成本高于价值的物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危险品、市场流通性差且价值低的物品。这一类走变卖,快出手,少损失。
第四步,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比如文物、黄金、管制物品,不能上拍卖平台,只能按规定收购。
实务中要理解「拍卖优先」的意义:拍卖公开竞价,价格更接近市场,对双方都公平。变卖是私下成交,容易压价,所以法律把它限定在两种情形。
拍卖的具体流程——评估、起拍价、几次降价、流拍怎么办——见司法拍卖前法院必须先做什么。
五、第二百五十九条:搜查令,院长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六十七字,两款,讲搜查。
条件有两个: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且隐匿财产。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光是不履行不够,还要有隐匿的行为或者迹象。
搜查的对象: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财产隐匿地。注意包括「人身」——实践中对人身搜查很谨慎,一般是要求交出随身物品、掏空口袋,由同性执行人员实施。
程序要求: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这一句是硬约束。没有搜查令就搜查,属于违法执行,取得的材料可能被排除,相关人员还可能被追责。
实务中搜查的典型场景:被执行人家里的保险柜、衣柜夹层、天花板、地下室;公司仓库的账外存货;农村自建房的粮仓、厢房。搜查时要有见证人,要全程录像,发现的现金、首饰、存单要当场清点、造册、封存。
搜查令能搜什么、不能搜什么,见法院搜查令能搜什么。
六、第二百六十条:交付财物、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一百二十字,三款,讲「判决让交的东西怎么交」。
第一款,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两种方式:当面交付、执行员转交。前者适用于双方都到场、东西便于携带;后者适用于一方不到场或者东西不便携带。
「签收」是必备动作。没有签收,将来无法证明东西已经交付。
第二款,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这一款针对的是产权凭证、票据、单证——房产证在房管局、仓单在仓库、提单在船公司。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必须转交。
第三款,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这一款针对个人持有:借出去的车、放在朋友家的字画、亲戚保管的存折。法院先通知,不交就强制执行——可以搜查、可以罚款拘留。
七、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百五十三字,本篇最长,讲最激烈的一种执行。
第一步,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注意是「公告」,不是「通知」:公告要张贴在房屋门口、小区公告栏,有的还要登报。
第二步,逾期不履行,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第三步,到场人员。被执行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是法人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公民的案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四步,制作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步,搬出的财物处理。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一条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三个点。
第一,公告期要给足。公告上写的期限届满才能动手,提前一天都不行。
第二,财物要清点、造册、录像。搬出来的东西放在哪里、由谁保管、保管费谁出,都要有记录。曾经有过搬出的物品丢失、损坏引发赔偿的案例。
第三,被执行人是老人、病人、孕妇、残疾人的,要做好安置。这不是法条的硬要求,是执行文明的底线,也是避免冲突的关键。
房子被拍卖后买受人怎么要求腾房,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见房子被法院拍卖,买受人怎么要求腾房、唯一住房执行的法定底线。
八、第二百六十二条:证照转移
四十八个字,一句话: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这一条解决的是「卖了房过不了户」的问题。
房产拍卖成交,正常情况下要买卖双方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过户。被执行人不到场、不配合,怎么办?法院直接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中心凭通知书和裁定书办理过户,不需要被执行人签字。
适用范围:不动产过户、车辆过户、股权变更登记、知识产权转让登记、船舶航空器登记。
实务要点:买受人拿到成交裁定书后,要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会主动办,有的要申请。办好后,即使原产权人不配合、甚至已经死亡,也能过户。
九、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执行,能替代的代为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十四字,讲「判决让做的事不做」怎么办。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就是「替代履行」。适用的前提是这个行为可以由别人代做。
可以代做的:拆除违章建筑、修复漏水、清理垃圾、交付特定物、办理手续、赔礼道歉(可以登报代履行)。
不能代做的:涉及人身性质的行为。比如判决探视权,不能派人把孩子抱来;判决夫妻同居义务,不能强制执行。这一类只能通过罚款、拘留等间接手段施压。
费用怎么出?先由被执行人承担;拒不支付的,法院可以裁定从其财产中扣除,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十、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利息,加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八十六字,讲一笔很多人不知道的钱。
第一种,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怎么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注意这个基数是「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举个具体例子:判决本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未付。迟延一百天。加倍部分 = 100,000 × 0.0175% × 100 = 1,750 元。这笔钱在申请执行时一并主张,不用另案起诉。
「迟延履行金」针对非金钱义务:判决腾房不腾、判决停止侵害不停、判决交付特定物不交。金额由法院根据情节确定。
实务提醒: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标的」要把这一块写进去。很多人只写判决本金和利息,忘了迟延履行部分,法院不会主动加。计算方法和起算点,见迟延履行利息怎么算。
十一、第二百六十五条:暂时执行不到,债权不消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八十四字,给申请执行人吃一颗定心丸。
法院采取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三层意思。
第一层,执行不到不等于债务消灭。查封了、冻结了、划拨了,还是不够,剩下的部分继续存在。
第二层,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这是他的法定义务,不因一次执行不到位而免除。
第三层,「随时请求」——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这一句很重要:终本之后发现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用重新计算期间。
实务中,这就是「终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基础。终本不是结案,是暂时挂起来,债权还在,发现财产随时恢复。
终本之后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见终结本次执行(终本)后,钱还能要回来吗。
十二、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媒体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七十四字,讲三类执行威慑措施。
第一类,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决定其不准出境,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期限一般一年,可以续期。
第二类,在征信系统记录。执行信息进入征信系统,影响贷款、信用卡、担保。
第三类,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这就是俗称的「曝光」,现在主要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公众号、地方媒体发布。
还有一个兜底: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这些措施的共同特点是「施压」,不是「执行」。它们不直接产生钱,但会让不还钱的人处处受限,很多人是被限制出境、被限制坐飞机高铁之后才主动来还的。
实务提醒:这些措施都要申请。法院不会自动全部用上,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限制出境的条件与解除,见被执行人能被限制出境吗。
十三、第二百六十七条:五种情形中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百四十四字,五项规定一种「暂停」。
第一项,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这是申请人自己的处分权,实践中多出现在双方谈分期、谈和解的时候。
第二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注意「确有理由」,不是一提异议就中止。法院要审查,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才中止。
第三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第四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五项,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比如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
最后一款: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注意是「恢复」,不是「重新立案」,不用重新交费、重新排期。
中止和终结的区别,一句话:中止是暂停,还能继续;终结是结束,不再继续。
十四、第二百六十八条:六种情形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百四十一字,六项规定一种「结束」。
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撤回了,程序就没有继续的基础。
第二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依据没了,执行也就没有根据。这时候已经执行的财产,走执行回转(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人没了、钱没了、也没人接手,只能终结。
第四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类案件的权利专属于本人,人走了,请求权消失。
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这是人道主义的出口,不是「赖账就能免」。
第六项,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兜底。
要注意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差别:第三项是「人死了、没遗产」,第五项是「人活着、但确实还不了」。两者都不再执行,但第五项的情形将来如果改善(比如恢复劳动能力、有了收入),债权人能不能再申请?理论上可以,实践中要重新申请,由法院审查。
三种「停」——终本、中止、终结——的后果与恢复路径对照,见终本、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分得清吗。
十五、第二百六十九条:送达即生效
二十个字: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这一条解决的是「什么时候算数」。
一般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复议,生效要等期限届满。中止和终结的裁定不一样:送达即生效,没有上诉期,也没有复议期。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这两种裁定不影响实体权利。中止是暂停,随时可以恢复;终结是程序结束,但债权本身还在(除法定消灭的情形)。所以不需要给救济期限。
但「立即生效」不等于「不能救济」。当事人认为中止或者终结的裁定错误的,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第二百三十六条),走异议、复议的路。
十六、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法院查封我的店,只留了一张清单,没让我签字,合法吗?
程序上有瑕疵。第二百五十六条要求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被执行人一份。你可以要求补签、要求给一份清单。没签字不影响查封的效力,但清单内容如果不实,你提异议时这是重要理由。
问二:房子被查封了,我还能住、能出租吗?
能住。查封限制的是处分(买卖、抵押、过户),不限制使用。出租要看情况:查封后出租,租金可能被法院提取;如果租约是在查封后签的,法院拍卖时可以要求解除租赁。所以查封后出租要谨慎,最好先问承办人。
问三:判决让我拆的墙我不拆,法院会怎么办?
可以替代履行。法院委托施工队拆除,费用由你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从你的财产中扣除。同时可能被罚款、拘留。这是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典型适用。
问四:终本之后,我的钱还有希望吗?
有。第二百六十五条写明债权不消失,发现财产随时可以请求执行,不受二年期间限制。要做的三件事:定期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权、账户);发现线索立刻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关注对方有没有高消费、有没有新设公司。
问五: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了,能解除吗?
能,三个途径:履行完毕或者提供充分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经申请人同意;向法院说明出境事由(如奔丧、就医、必要商务活动),提供担保后申请临时解除。具体条件和材料,见被执行人能被限制出境吗。
十七、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六句话。
第一,查封、扣押要通知到场、要造清单、要交被执行人一份。公民案件还要有工作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参加。清单签字前一定核对。
第二,查封物可以交给被执行人保管,但保管出问题由他担责;也可以指定第三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变价的顺序是先责令履行、逾期拍卖、例外才变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
第四,搜查要有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强制迁出要有院长签发的公告,公告期满才能动手。
第五,迟延履行要加倍付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申请执行时要一并主张;查不到财产债权不消失,随时可以再请求执行。
第六,中止五种、终结六种,裁定送达即生效。中止能恢复,终结不再继续,但债权本身不因终结而当然消灭。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三章执行措施后十一条、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共十四条一千四百三十七字,条均一百零二点六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