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盗版网课、盗版书,判几年?先看你站哪一端。自己翻录、加印、上传再卖,是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违法所得 3 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入罪,最高十年;只是进货转卖,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违法所得 5 万元或销售金额 10 万元才够线,最高五年。最容易做错的,是把「只是转发、只是代卖」当没事——转发到付费群就是网络传播,代卖明知盗版也单独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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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行为:复制、录制、加印、上传,再销售或让公众可获取,是第二百一十七条;只进货转卖、不参与复制,是第二百一十八条。

② 看门槛: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 3 万元或非法经营 5 万元;另有数量线——复制件 500 份、网络传播 500 件、下载 1 万次、点击 10 万次、会员 1000 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高:违法所得 5 万元、销售金额 10 万元。

③ 看刑期:二百一十七条两档,三年以下、三至十年;二百一十八条只有一档,五年以下。定性不同,天花板差一倍。

照着做的五步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确认是复制还是纯销售是否自己录屏、加印、上传,决定适用哪一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2核对数量口径是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还是份数、点击数、会员数法释〔2025〕5 号第十三条
3保存授权链条课程授权书、图书进货单、出版社发票,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主动提交影响定性
4下架并停止传播关闭下载链接、解散付费群,保留操作记录,避免数额累计影响情节
5退赔并争取谅解向权利人赔偿、取得谅解,是从轻处罚的法定考量法释〔2025〕5 号第二十四条

两条罪名,一栏一栏对

项目侵犯著作权罪(217)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行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仅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
入罪数额违法所得 3 万元或非法经营 5 万元违法所得 5 万元或销售金额 10 万元
数量线复制件 500 份;传播 500 件;下载 1 万次;点击 10 万次;会员 1000 人复制件 1000 份
法定刑三年以下;特别严重三至十年五年以下
注意避坑

易错点:自己复制又卖,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卖别人复制的且明知,才可能数罪并罚。

网课这一类,数额是怎么算的

网课和纸质书最大的区别:没有“本数”。一门课录下来是一份文件,卖一万次还是一份文件。

所以算的是传播范围和收益。 法释〔2025〕5 号第十三条给了几条并行的口径,任何一条达标都能入罪:

违法所得 3 万元——实际到手的钱,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卖课的平台抽成、推广费用能不能扣,实务中有争议,主张扣除要有票据支撑。

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卖出去的总额,不扣成本。这一条比违法所得更容易达到,很多案子是按这一条走的。

传播数量 500 件(部)——注意,是「件」不是「次」。一门 60 讲的课程,如果按每一讲算一件,60 讲就是 60 件。这一点在实务中常有争议,辩护时值得专门提出:课程作为整体作品,其「件」应当如何计算。

下载 1 万次、点击 10 万次——网络传播的专有口径。这两个数字平台后台都有记录,调证很容易。

注册会员 1000 人——以会员制方式传播的。付费群里有多少人是会员,微信、QQ 后台都能查。

给做网课的人的提醒:这几条里,最容易踩的是「非法经营数额」和「会员数」。一个 500 人的付费群、每人 199 元,就是 9.95 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和会员数两条线同时超了。很多人以为「群里人不多」,实际上早就越线了。

「技术措施」这一条,比你想的宽

刘某生案回答的是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这个案子的行为是制作并出售「软件安全认证工具」——本身并不复制软件,也不直接卖盗版,但这个东西的用途就是让盗版软件能正常使用。法院认定这属于规避技术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一条对网课、电子书领域意义很大。 现在很多课程加了 DRM 加密、一机一码、防录屏水印。如果有人专门做「破解工具」「去水印工具」「录屏去保护工具」来卖,即便他手上没有一份盗版课程,也可能落进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反过来,买的、用的那一头呢? 单纯购买破解工具自用,通常不构成犯罪(没有营利目的);但如果买了之后再去卖课程,就是另一回事了。

北京某图书公司案给的另一面:单位制售盗版图书,单位判罚金,同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旨特别提到主从犯的划分——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但如果不分主从犯就无法在同一量刑档次内做到罪责相适应,就必须分清。这句话对辩护是有用的:涉案人数多的单位案件,把「我只是负责发货、不参与定价和分成」讲清楚,可能争取到从犯认定。

两个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9-1-160-001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单位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应当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中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主、从犯;但对于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后依法判处刑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9-1-160-001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制作并出售盗版的软件安全认证工具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实现应用软件的盗版使用,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情形。

被查之后,三类人怎么做

第一类,个人卖课的小卖家。 手里通常只有几千到几万元流水,没有公司、没有仓库。这个规模最该争取的是不起诉或者缓刑:把全部违法所得退出来、赔偿权利人、取得谅解书,再配合认罪认罚。这类案子数额不大、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关键动作要快——在检察机关形成意见之前完成退赔。

第二类,开公司做盗版图书的。 涉及单位犯罪,除了退赔,还要面对罚金。这类案子的重点有两个:一是把单位和个人分开,避免个人财产被牵连;二是把责任人员的范围划清楚。北京某图书公司案要旨里那句「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分,但不分就做不到罪责相适应时必须分清」,是个可以用的抓手。

第三类,做破解工具、做平台的。 这类行为的定性争议最大,因为不直接复制作品。刘某生案的做法说明了当前的司法态度:用途就是规避技术措施的,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辩护上能争的是「工具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果这个东西还有正当用途(比如软件测试、安全研究),就有空间;如果除了破解盗版别无用处,就很难说服法院。

一份网课值多少钱,谁说了算

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分歧点,也是当事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权利人会报一个价,通常是官方售价乘以传播数量。一门 1999 元的课被传播一万次,权利人可能主张 2000 万元的损失。这个数字看起来很吓人,但它不等于刑法上的犯罪数额。

刑法上算的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不是权利人的损失。 这两者差别很大:盗版课卖 9.9 元一份,卖了一万份,违法所得约 10 万元,而按正价算「损失」是 2000 万元。定罪量刑看的是前者。

但民事赔偿看的是后者。 所以同一件事,刑事上可能判三年,民事上可能判赔几百万。这是很多当事人没想到的——刑事判完了,民事官司还在后面。

给当事人的两句话: 第一句,别把权利人的索赔金额当成刑期预期,两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句,退赔时谈的金额,要同时考虑刑事从宽和民事了结,最好在协议里写清「一次性了结、不再另行主张」,否则赔了钱官司还在。

平台和网盘的责任边界

最后说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平台的责任分三层。 第一层是「明知」——收到侵权通知后仍不删除、甚至继续推荐,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层是「应知」——对明显侵权的内容(比如标题直接写「全集免费」)不采取任何措施,民事责任跑不掉,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节。第三层是「不知情且及时删除」——走「通知→删除」规则,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

网盘的情况更微妙。 网盘本身是存储工具,用户上传什么平台并不清楚。但如果网盘主动做「资源分享」「热门推荐」,或者对明显是盗版的内容长期放任,责任就会往上一档走。

给平台从业者的一句话:真正保护自己的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处理并留痕。这个动作的记录,在民事和刑事两头都是最有用的证据。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我只做分销,不碰复制,是不是轻很多? 答:定性和刑期都不同。纯销售适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五年;参与录制、上传、提供下载的,按第二百一十七条处理。

问:录屏自己看,不卖,算吗? 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个人使用,一般不进入刑事评价;一旦收费、拉群、卖会员,就变成营利性传播。

问:卖 500 份就够立案吗? 答:份数只是数量线之一。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点击数、会员数任何一项达标都可能入罪。

问:平台或网盘要不要担责? 答:明知他人传播盗版仍提供存储、接入、支付帮助的,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不知情且及时删除的,通常走民事规则。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一句话收住

自己复制又卖是二百一十七条,最高十年;只转手卖是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五年——先弄清你动了哪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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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