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假商标标识卖给别人构成什么罪」在实务里的处理口径,可以拆成几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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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假商标标识卖给别人,也构成犯罪吗?构成,而且是独立的一个罪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标识数量到一万件、违法所得到二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到三万元,占一样即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容易做错的,是把它当成普通印刷加工:接单不问用途、不看授权,出事只说「我只是代工」。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看罪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直接适用第二百一十五条。只有与假冒者有通谋、按对方要求定制并参与其假冒链条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② 看数量:标识一万件、违法所得二万元、非法经营三万元,满足其一即入罪;两种以上商标标识,门槛更低。

③ 看倍数: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尚未销售的部分按三倍折算。

照着做的五步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清点标识清点成品、半成品、库存,区分自用与他用、有授权与无授权法释〔2025〕5 号第六条
2找授权文件委托加工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品牌方订单,能证明有授权的立即提交出罪关键
3核对「件」的算法一件载体印多个图样、图样不能脱离载体单独使用的,按一件计法释〔2025〕5 号第七条
4说明去向和用途卖给谁、用于什么商品、对方是否用于假冒,直接影响到此罪还是共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5退缴违法所得按办案机关指定账户退缴,保留凭证,争取从轻法释〔2025〕5 号第二十四条

五档标准,一栏一栏对

情节标识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法定刑
情节严重(一种商标)1 万件2 万元3 万元三年以下
情节严重(两种以上)5000 件1 万元2 万元三年以下
二年内再犯5000 件1 万元2 万元三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前款五倍前款五倍前款五倍三至十年
未销售部分前三项三倍——同上
注意避坑

一个易踩的坑:给同一家假冒工厂长期供货,每批数量不大,累计计算也可能过线;「一次只印几千个」不是安全线。

「件」怎么数,直接决定够不够罪

李某志案看着讲的是价格认定,实际最有用的地方在最后一句。

先说这个案子讲了什么。 涉案的是商标标识,办案机关要算非法经营数额,路径有三条:按标价、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当三条都算不出来的时候怎么办? 要旨给了答案:仅有被害单位自己出具的《价格证明》,不足以认定市场中间价。

这一句很有分量。被害单位是被侵权方,它出的价格证明天然有立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价格认定证据。实践中不少案件只凭一张品牌方盖章的「价格证明」就把金额算到几十万,这种做法在证据上站不住。

算不出金额怎么办? 要旨说得很清楚:改用标识数量来量刑,而且这里特别点了「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因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构成要件里,数量本身就是入罪标准之一,不需要依赖金额。

回到本文的主题:这个案子讲的是「算不清楚时退到数数量」,而本文讲的是「一开始就要数清楚」。两者的落脚点都是同一件事——「件」怎么数。

数错的典型情形: 一件衣服的领标、洗标、吊牌,是不是三件?司法解释给了答案:一件载体上印几个图样、图样不能脱离载体单独使用的,整体算一件。 所以领标洗标做在同一块布上的,算一件。 一整版印刷、需要裁切的,按裁切后能独立使用的完整图样计。 标签纸卷上连续印刷的,按可独立使用的份数计。

这一处的争议通常很大,因为数量差一倍,量刑就差一档。核对时要把实物调出来一件一件看,不能只看侦查机关的数数笔录。

代工厂的三条自保线

这一类案子里,被告绝大多数是印刷厂、包装厂。三条线,缺一条都可能出事。

第一条,接单前要授权。 委托方的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营业执照,三样都要。尤其注意授权范围——有的是授权生产某几个型号,超出范围的照样是「擅自制造」。有客户会说「授权书在办,先做」,这时候宁可不接。

第二条,留存完整的加工记录。 版辊、菲林、打样稿、送货单、对账单。这些东西平时看着累赘,出事时是唯一能证明「我印了多少」的依据。很多案子数量被算高,就是因为厂里没有记录,只能按客户那边的订单数认。

第三条,发现异常要停。 明显的品牌标识、远超正常用量的订单、要求分多批次小量送货、要求不留存版——这些是假冒链条的典型特征。发现之后继续做,主观明知就很难否认。

一句实话:这类案子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件数」和「金额」两个技术问题上,而这两个问题的证据几乎全在厂里自己手上。留着记录,就是留着自己。

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9-1-158-001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有同种合格产品销售的可以按照同种产品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属于不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配件,市场中间价格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计算,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配件更换、维修价格计算。  2.既没有实际销售价格,亦无法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属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的证据。在不能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按照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予以量刑处罚。

共犯还是独立罪名,差在哪

同一个印刷厂,可能被定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量刑差别不小。

只印标、卖标,不参与假冒——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十年,且要「情节特别严重」才升到第二档。

与假冒者有通谋,按对方要求定制、参与假冒链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这就落进第二百一十三条,法定刑同样是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但数额标准和情节评价跟着假冒那一头走,可能对被告人更不利。

界线在哪? 要旨没直接写,但实务中看四点:

一是有没有事前约定。谈过「我负责印标,你负责贴牌卖货」的,就是通谋;只是接了订单、不知道对方拿去干什么的,不是。

二是定制程度。按通用规格印,和按对方提供的版辊、指定的烫金工艺、分批次配合对方的出货节奏印,性质不同。

三是有没有参与后续环节。帮着打包、帮着发货、帮着找下家,就超出「印标」的范围了。

四是知不知情。这一点靠客观事实推:价格是否异常、是否要求不留存记录、是否使用现金、是否频繁更换收货地址。

给印刷厂的提醒:如果客户只是拿来一张图让你印,你说「我不知道他要干什么」,这是站得住的;如果客户跟你讨论过「这批标贴到哪批货上、怎么躲检查」,那你就是知情参与,再辩「我只是代工」也没有用。

单位犯罪,老板和车间主任分开算

印刷厂出事的案子,往往是单位犯罪,责任分几层。

单位层面: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笔通常不小,按非法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老板、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厂长——拍板接单、定价、决定做不做的那个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组织生产的车间主任、负责制版的师傅、跑业务的销售。这一档要看「作用较大」,不是所有经手的人都算。

普通工人一般不追究。 开机器的、搬货的,通常不认定为责任人员,但会被叫去做证人。

辩护的抓手在哪? 一是争「我是不是责任人员」,二是争「作用大小」。举个常见的:车间主任说「单子是老板接的,我只管按单生产,价格、客户、用途都不知道」——这种辩解如果和其他证据吻合(比如他没有定价权、不接触客户、工资是固定的),可能被认定为作用较小,从而获得从轻。

反过来,如果工资是按印量提成的,那「不知道用途」就很难成立——提成本身就说明你对业务有参与和获利。

被问得最多的四个问题

问:只印不卖,自己留着,算犯罪吗? 答:第二百一十五条处罚的是「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制造本身即可构成;印出来囤着等订单,同样可能被认定。

问:客户说他自己用,我就没事? 答:不一定。明显是品牌标识、无授权文件、数量远超自用,会被推定你知道用途;有通谋的还可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处理。

问:一个包装盒上印了三个品牌的标,怎么算件数? 答:一般按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算一件;图样不能脱离载体单独使用的,整个载体算一件,三个品牌还可能被认定「两种以上」。

问:有授权,但超数量印了,算吗? 答:超出授权范围印制属于「擅自制造」,超出部分照样计入数量。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七条: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一句话收住

印标卖标是独立罪名,一万件、两万元、三万元三条线占一条就够;接单前要授权,被查后要算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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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