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开临时股东会、想提提案,公司不理怎么办?——先给结论。小股东最常见的困境,就是大股东把持董事会,既不召开股东会,也不把提案列入议题。法律其实给了两个明确的抓手。第一个是临时股东会提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个是提案与通知期限:股东会应当将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要提醒的是,这一个抓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期限与提案规则不同,详见第二节。公司拖着不理,就固定送达证据,走召集权与决议撤销两条路径。下面一层层讲。

一、抓手一: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就能提

结论: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章程一般会约定一年开几次、什么时候开,这是公司自己定好的节奏。临时会议则是有事才开,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谁能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能从这一条获得“抓手”的,是这样几类主体: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字:一是“代表”,二是“表决权”。也就是按表决权算,不是按人头、也不是按出资额——表决权怎么算要看章程约定。只要你的表决权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监事会。监事会本身就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注意,是“监事会”而不是单个监事。

最关键的是这四个字:应当召开。法条用的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提议一到,公司就负有召开临时会议的义务,不是可开可不开。

如果你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就有权正式提出召开临时会议;如果公司的表决权比较分散,几个小股东合起来达到十分之一,也可以共同提议。

二、抓手二:提案与通知期限——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就能提临时提案

结论: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需要提示的是,本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法律没有规定同款临时提案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提案主要依章程约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这一条是第二个抓手,也是小股东“把议题摆上桌子”的关键。

  • 通知期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这里是两个期限:一般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而且不是只通知“开会”,还要把“审议的事项”一并列明;
  • 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注意关键字:“单独或者合计”“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 提案的要求: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空泛的“讨论公司经营”不算,得是能拿出来表决的具体事项;
  • 董事会处理义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注意是“二日内”;但也有例外: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可以不提交;
  • 不得抬高门槛: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这一句专治“临时改章程、把提案门槛从百分之一提到百分之五”这种做法;
  •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 最后一条要牢记: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把这一条用起来的方式很清楚:算好自己的持股比例,看够不够百分之一;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把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用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只要提案合规、在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就有义务在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审议。

三、公司拖着不理怎么办:一步一步来

结论: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不处理提案的,应当先书面提议并保留送达凭证,要求董事会限期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的,可依公司法的规定主张由其他主体召集;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可主张撤销决议。

法条是工具,但公司“装聋作哑”是常态。遇到不理,建议按下面的顺序推进:

  1. 书面提议,注明议题和法律依据,并保留送达凭证。提议函要写清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理由、拟审议的事项、所依据的法条。送的时候用 EMS、公司邮箱、公司签收等方式,务必留下“何时送达、由谁签收”的凭证——这一步是整个链条的地基,送达没凭证,后面全白搭;
  2. 要求董事会限期召集。提议之后,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确定会议时间。期限届满仍不回应,就把这块证据也留好;
  3. 董事会不召集的,依公司法关于召集主体的规定主张由其他主体召集。按公司法的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时,监事会有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节只作文字表述,不引用具体条号;
  4. 程序或者内容违法的,主张撤销决议。如果公司该通知不通知、该列议题不列、或者对没列明的事项直接表决,属于决议程序违法,股东可以依法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怎么处理、没通知股东就开会决议能不能撤销,内链两篇讲得很细。

把四步连起来看:先固定“我提过、他收到了、他没理”,再走召集权,最后走撤销权。

四、提案内容要注意:议题要具体,重大事项门槛更高

结论:提案的议题应当具体、可表决;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有更高的表决要求。

提案要能被摆上桌,内容上有讲究:

  • 议题要具体、可表决。“讨论公司发展方向”这种提法,很难作为决议事项。建议写成“关于某事项的议案”,明确要表决什么、表达到什么结果——比如具体的人事任免、具体的分配方案、具体的章程修改条款;
  • 重大事项有更高的表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要求比一般事项更高——本节不写具体比例,只提示一句:提这类议案前,先算清楚自己一方能否达到相应门槛,达不到门槛的议题,即使提上去也可能通不过;
  • 提案要在职权范围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即使提交了,董事会也可以依法不提交审议。

给你的实务建议:提案宁少勿滥,聚焦真正重要、又可能获得足够票数支持的事项。

五、证据清单:把每一步都变成可用的证据

结论:主张股东权利应当保存提议函、送达回执、聊天与邮件记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等证据。

这类纠纷,说到底打的是证据。下面这份清单,建议从提出提议的第一天就开始攒:

  • 提议函。书面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提出临时提案的函件原件、底稿;
  • 送达回执。EMS 单号及查询记录、公司邮箱的发送成功记录、公司签收记录、公证送达文书——这是证明“公司收到了”的关键;
  • 聊天与邮件记录。与董事、高管、其他股东就开会和提案的沟通记录;
  • 公司章程。章程决定了表决权怎么算、定期会议怎么开、哪些事项归股东会管;
  • 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用来证明你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再补充一句:如果担心公司拒绝提供上述材料,或者你怀疑公司账目有问题,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公司拒绝怎么办,内链那篇有专门讲。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小股东被大股东“挡在门外”,法律给了两个抓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也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拖着不理,就先书面提议并保留送达凭证、要求董事会限期召集,再看召集主体、走决议撤销路径;议题要具体可表决,重大事项的表决要求更高。相关阅读可参阅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没通知股东就开会,决议能撤销吗?与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吗?公司拒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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