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业主意见不一致怎么办——先给结论:像加装电梯、改造楼体、增设附属设施这类改造,通常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先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由参与表决的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表决通过之后,少数业主仍应依法配合。本文把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门槛、两个不同的「分母」讲透,最后说说意见不一致时怎么走。

⁠​‌​‌​​‌​‌‌‌​‌​‌​‌​​‌‌​​‌‌‌​​​‌‌​‌​‌‌​​‌​‌​‌​‌‌​​⁠

一、哪些事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结论:法律列举了九类事项,都归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或者个别业主都不能自己说了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九项,从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到选聘物业、动用维修资金,再到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基本覆盖了小区里最要紧的公共事务。哪怕只涉及少数人的利益,只要落在这九项里,就不能由物业或者个别业主拍板,必须走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

也可以把它理解成一张「公共事务清单」:清单里的事,必须大家一起定;谁想绕开大家自己定,程序上就站不住,决议也可能被推翻。

反过来说,如果某件事不在这九项之内、也不属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就不一定要动用业主大会表决,具体还要看事情的性质和小区规约。但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加装电梯、楼体改造、增设设施等,几乎都会落到九项之中,因此走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是绕不开的。这一点先想明白,后面的门槛才有意义。

二、两个门槛,两个「分母」,千万别算错

结论:参与表决的门槛看「全体业主」,同意的比例看「参与表决的业主」,两者分母不同。

这是本篇最容易写错、也最该讲清的一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其实讲了两步。

第一步,参与表决的门槛。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注意,这里的分母是全体业主——要想表决有效,得有双三分之二的业主,也就是面积三分之二、人数三分之二,参与进来。如果参与的人太少,表决根本无从谈起。

第二步,同意的比例。 这一步的分母变成了参与表决的业主,而且要区分事项:

  • 决定第六项至第八项,也就是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很多人把「双四分之三」误当成全体业主的四分之三,这是最常见的错误。 实际上,双四分之三算的是参与表决的业主里的四分之三,而不是全体业主的四分之三。把分母搞错了,算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得很远。站内另有专文讲业主大会表决的门槛,可以一并参照。

换个角度看会更清楚:「双三分之二」管的是「够不够人来开会」,「双四分之三」或者「双过半」管的是「来的人里有多少人同意」。前者不达标,表决无效;后者不达标,事项通不过。两个门槛要依次满足,缺一不可。

三、对号入座:老旧小区改造落在哪一项

结论:加装电梯、改造楼体、增设附属设施多属第七项,需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同意;动用或者筹集维修资金另有对应项。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常见动作,对应的是:

  • 加装电梯、改造楼体、增设附属设施这类,通常落在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通过门槛是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同意;
  • 如果改造要动用维修资金,对应第(五)项,属于「其他事项」,通过门槛是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 如果改造要筹集维修资金,比如业主共同出资,对应第(六)项,通过门槛是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

先把改造内容对应到具体项,再套用相应的门槛,才不会算错。特别是同时涉及多项内容的改造,更要逐项对号,别把门槛低的套在门槛高的事项上。

四、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结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按比例表决是正路;反对不是「一票否决」,但合理诉求也要依法处理。

一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按比例表决。 意见不一致,最正当的办法就是把事项提交业主大会,按第二百七十八条的门槛和比例表决,过程、票数、结果都留痕。具体的召集和表决流程,可以参阅站内关于业主大会表决的文章。

二是反对不等于「一票否决」。 少数业主即使投了反对票,只要表决达到了法定比例,决议就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少数业主也应依法配合。但反过来,对低层业主这类受影响较大、有合理诉求的业主,也应当依法处理其合理诉求,比如通过协商给予适当照顾或者补偿——加装电梯中的低层业主问题,站内另有专文说明。

三是钱从哪里来要说清楚。 改造资金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由业主依法筹集;动用和筹集的门槛不同,前者双过半、后者双四分之三,别混着用。什么时候能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站内也有专文讲。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7-2-504-004 · 案号 (2021)京03民终20008号

裁判规则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举措,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给你的启示程序合法、影响又没到明显程度,少数不同意见要负适度容忍义务。 这段裁判规则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经绝大部分住户同意、又没有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的,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这也回答了本节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先看程序走没走到位——程序合法是前提;程序没走全,或者影响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主张的空间另说。

五、改造中容易遇到的几个问题

结论:把这几个问题提前想清楚,能减少后面的扯皮。

问:表决没通过,还能不能推进? 如果参与表决的人数没达到双三分之二,或者同意的人数没达到相应的比例,那么事项就没有通过,只能继续做工作、重新表决,不能强行推进。

问:少数业主不配合,比如不让施工人员进门,怎么办? 如果表决已经依法通过,少数业主应当依法配合;确实影响施工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必要时依法主张权利。但前提是程序本身要合法、留痕要完整,否则容易被对方抓住程序瑕疵。

问:改造会用到维修资金吗? 这取决于改造的内容和资金来源。如果动用维修资金,就走第(五)项,属「其他事项」,门槛较低;如果是筹集资金,就走第(六)项,门槛较高。究竟是动用还是筹集,直接决定需要的同意比例,事先一定要说清楚。

问:整个过程要注意什么? 最关键的是程序合法、记录完整:通知怎么发的、谁参加了、票怎么投的、结果怎么公示的,都要有据可查。程序站得住,决议才站得住。

问:低层业主一直不同意,能不能一直拖? 只要表决依法达到了法定比例,决议就有效,不会因为个别业主不同意而停滞;但受影响较大的业主的合理诉求,仍应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老旧小区改造一般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先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注意参与门槛的分母是全体业主、同意比例的分母是参与表决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少数业主仍应依法配合。相关阅读可参阅老楼加装电梯,低层业主能反对吗、业主大会表决要多少人同意才有效?达不到怎么办?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什么时候能申请使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