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判」的结论,再说依据。

⁠​‌​‌​​‌​‌‌‌​‌​‌​​​‌‌‌‌​‌​​​‌‌​​‌​‌​‌‌​‌​‌​‌​‌‌​​⁠

先说结论:先算差额,再谈刑期。 这个罪不是「说不清就定罪」,而是先查清合法收入,用财产加支出减去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才入罪;现行标准是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为「差额巨大」,一千万元以上为「差额特别巨大」。

最容易做错的事,是家属急着把房子、股权过户到亲戚名下——这既不能减少差额,还可能被认定为转移涉案财物,连带把亲戚拖进来。

先看主体,再算差额,最后看档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离职、退休不影响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只影响追诉期限的起算。

② 差额: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计算顺序是:现有财产 + 全部支出 − 合法收入 − 已查证的其他犯罪所得。

③ 档次:差额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为「差额巨大」,处五年以下;一千万元以上为「差额特别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差额部分一律追缴。

三层的顺序体现了一个常被误解的举证结构:不是让被告人自证清白,而是先由办案机关算出「明显超过」的事实,再由被告人作出说明。 所以真正决定结果的,是「差额」这个数字——它由控方算,但构成它的每一项,被告人都有机会争。

差额怎么算:一条公式和三张表

公式本身很简单:现有财产 + 全部支出 − 合法收入 − 已查证的其他犯罪所得 = 差额。难的是每一项的范围与凭证。

项目计入方向需要的凭证
房产、车辆、股权、存款、理财加项合同、登记信息、账户流水
家庭日常支出、学费、医疗、旅游加项票据、转账记录、学校与医院单据
工资、奖金、补贴、公积金减项工资表、纳税记录、单位证明
继承、赠与、配偶合法经营收入减项遗嘱、赠与协议、营业执照与纳税凭证
已认定的贪污、受贿数额剔除生效判决或起诉意见的认定
合法借款(有借据且有流水)减项借据、银行转账、出借人证言

三个容易出错的点,值得单独说清:

第一,支出也要算。 很多家属只盯着「家里有多少钱」,忘了办案机关会把二十年的生活支出、子女留学费用、装修与旅游开支一并折算。这些支出即便没有票据,也可能按当地消费水平推算。反过来看,这也是辩点:推算的支出是否合理、有无重复计算,都值得逐项核对。

第二,配偶的收入要证明到「可核查」的程度。 说「她做生意赚的」没有用,要有经营主体、纳税记录、进销存流水。配偶确实长期经营且纳税记录完整的,这部分减项可以做得比较扎实。

第三,已认定的受贿不能重复计入。 同一笔钱被算进受贿数额,又算进来源不明的差额,就是重复评价。这一点在辩护意见里必须明确写出来,逐笔对应。

该做的五件事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为什么
1把合法收入凭证找齐工资、奖金、津贴、公积金、稿费、继承、赠与、配偶经营收入,按年份装订成册减项越实,差额越小
2把支出列清购房购车、装修、学费、医疗、投资亏损,能对上票证的都留防止对方按高值推算
3区分「已认定的受贿」和「说不清的差额」逐笔比对起诉意见的认定清单,重复部分书面提出避免重复评价
4准备书面说明一笔一笔写清来源,附凭证编号;口头上说不清,书面上也难成立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有痕迹
5该退的退、该缴的缴差额部分依法追缴,主动退缴是从宽情节追缴不可避免,态度影响量刑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临时过户房产、股权;② 不要编造「亲戚借款」「朋友代持」却拿不出流水;③ 不要让配偶一个人扛下全部来源说明——说不通的部分照样算差额。

「说不清」到底要说到什么程度

这是本罪最核心的实务争点,也是家属误解最深的地方。

法律要求的是「说明来源」,不是「证明来源合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说明来源,是给出一个具体、可核查的来路——某年某月,从谁那里、因为什么、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并能提供线索或凭证;证明来源合法,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只需完成前者。

由此产生一条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则:说明之后,查证的责任转到办案机关。 如果当事人说「这笔钱是 2013 年卖掉老家房子所得」,并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记录,那么办案机关要去核实这笔交易是否真实、价款是否相符;核实不清的,不能简单以「无法说明」论处。

反过来,几种常见的「说明」是不成立的:

  • 笼统型:「都是我这些年攒的」——没有具体年份、金额、来源,等于没说。
  • 无法印证型:「朋友还我的钱」——没有借据、没有流水、朋友也说不清,不成立。
  • 明显矛盾型:说钱是岳父赠予,但岳父同期在住院、无收入来源。
  • 转移型:把财产登记在亲戚名下,再主张「不是我的」——权属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时,办案机关会看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

实务经验是:书面说明的质量,直接决定差额的大小。 一份按年份排列、逐笔对应凭证的说明,往往能把差额压下去几百万;一份「我记不清了」的说明,等于把全部差额认了下来。

两个案例的看点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18-1-402-001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没收。

这份要旨解决的是家属最实际的一个担忧:人被查了、甚至人已经不在了,家里的房子怎么办。

三层意思值得记住:其一,即使人在立案前死亡,违法所得仍可适用没收程序追缴,不会因为「人没了」而终结;其二,近亲属可以站出来说明来源、主张权利,这是家属的正当程序地位,不是「多管闲事」;其三,说明要经得起查证——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者查证后发现来源不实,财产就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还有一句对家属特别重要: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按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没收。意思是——不能靠「钱混在一起分不清」来保住全部财产;但反过来,占比计算也意味着合法部分及其孳息应当保留,这部分可以据理力争。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3-1-404-008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 国家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利用原任职务掌握的信息向行贿人索取好处费,承诺为其疏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受贿罪。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无论其是否实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受贿罪。

这份要旨讲的是斡旋受贿,与本文主题不同源,这里只借用其中一个判断标准,用来回应一种很常见的期待:「我收了钱但没帮人办成事,这笔钱应该算『来源不明』吧?」

按要旨第二点,答案是:不算。只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际转达、是否实际办成,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这类钱会先被认定为受贿,从「来源不明」的差额中剔除。

需要提醒的是,这种「剔除」对当事人未必是好事。同一笔钱,认定受贿与认定来源不明,适用的量刑档次完全不同:受贿三百万元以上通常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千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家属希望「往来源不明上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的路径很窄——能不能靠,取决于这笔钱有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对应,而不是取决于「有没有办成」。

常见疑问

问:说不清来源就一定判吗? 答:不是。要先有「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事实,才轮到说明来源;差额不到标准的,不构成本罪。

问:配偶做生意赚的钱,算合法收入吗? 答:算,但要有经营实体、纳税记录、银行流水支撑。只有一句「她做生意赚的」,很难被采纳。

问:差额和受贿会不会重复计算? 答:不能。已经认定为受贿的数额应当从差额中剔除,否则同一笔钱被评价两次。辩护时应当逐笔对照,把重复部分书面指出。

问:钱被判追缴,家属的房子会受影响吗? 答:属于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缴;家属合法所有、且能证明来源的财产不因共同居住被没收。关键是权属与出资凭证——谁出的钱、钱从哪来、什么时候转的,三样说得清,房子就保得住。

问:退休很多年了,还会被追吗? 答: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行为时为准,离退休不改变身份认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差额型犯罪的「犯罪之日」通常按最后一个年度财产状况的基准日认定,实践中追诉时效的争议空间不小,值得单独研究。

问:主动交代了差额来源,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交代出的来源本身构成其他犯罪(如受贿),按那个罪处理,本罪不再单独成立;如果交代的来源合法,差额相应减少,可能直接降到标准以下。两种方向都比「说不清」有利,这也是为什么要尽早把凭证整理出来。

规则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实施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的。

一句话收住

这个罪打的不是「嘴笨」,是「账对不上」:把合法收入和凭证做扎实,差额才站不住;光喊「我说不清」或者「我解释过了」,都没用。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