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体财产的范围归属与经营方式」的,多半卡在一个具体的判断上:这笔钱是不是集体的?这块地能不能租出去?这家企业算不算集体资产?分红是不是就等于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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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章用八条条文回答了这一类问题:第三十六条定范围、定归属,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定经营方式,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定管理制度。 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一句“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是理解整部法律财产制度的关键。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八类财产,归属一句话(第三十六条):集体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 经营方式有多种,按财产类型选(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耕地林地草地按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出让、出租。
  • 三条管理制度是硬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建立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制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二、八类财产,逐项看

第一项:土地和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一项是集体财产最基本的部分,也是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处理的标的。

第二项:建筑物和生产性设施。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这类财产通常对应厂房、仓库、机井、灌渠等,是物业出租、自营的主要标的,也常见于征收补偿争议。

第三项:公共服务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其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使用、管理。

第四项:资金。 集体所有的资金。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对这类财产有特别规则: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这一句在实务中非常有用——发现集体资金在个人账户上流转,就是一条明确的违规线索。

第五项: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这一项与第六条第三款(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和第五条第六项职能(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相衔接。

第六项:无形资产。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比如商标、品牌、专利等。

第七项:政策与捐赠形成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这一项容易被忽略,但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减免税费形成的权益,都属于集体财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项:兜底。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三、财产要件对照表

财产要件法定依据常见误判
归属要件集体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由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认为组织是所有权人——条文用语是“代表行使”
不可分割要件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认为分红就是把财产分了——第四十二条分配的是可分配收益,不是财产本身
土地经营要件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成立组织后可以统一收回重新分配
其他土地要件家庭承包范围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承包经营,也可以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第三十八条)把四荒地等与家庭承包地适用同一规则
经营性建设用地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出让、出租(第三十九条)忽略“优先用于”的次序要求
收益权量化要件可以将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认为量化就是分财产——量化的是收益权份额
经营性财产范围要件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和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第四十条第二款)把不可入市流转的资源性财产也纳入量化范围
资金管理要件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以村干部个人卡收付集体款项
管理制度要件建立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只记账不清查、只保管不公开
财务核算要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无账或者白条入账

四、“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这一句,辐射到哪些地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这句话不是孤立的,它在全法至少四个位置上产生效果。

第一,在退出环节。 第十六条第二款: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二,在破产环节。 第六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既然财产不能分割,破产清算分配就无从谈起。

第三,在收益分配环节。 第四十二条:当年收益按章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分的是“可分配收益”,且以份额为依据,不是分财产本体。

第四,在组织终止环节。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条文中没有出现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的规则,这与“不得分割”是一致的。

理解这一句,就能理解为什么这部法律在多个位置反复强调“份额”“收益权”“可分配收益”这些概念——可量化、可分配的是收益,不是财产本体。

五、四种经营方式,按财产类型选

方式一:承包经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这是家庭承包的基本盘,对应第五条第一项职能“发包农村土地”。

方式二:直接组织经营、承包经营、出租入股。 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这里给了三种路径,选择权在组织,但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范围(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作出决定)。

方式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注意“优先用于”的表述——次序是法定的,先保障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再考虑出让出租。 对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方式四:多样化途径。 第四十一条列举了四种: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这一条是鼓励性条款,与第九条的国家扶持措施、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扶持相呼应。

六、财产管理的三项硬制度

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五项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建立这五项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第二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款允许设置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第三款是资金账户的禁止性规定。

公开与审计。 第四十五条: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第四十七条: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三十六条用的是“主要包括”。 “主要”二字说明列举不是封闭的,第八项“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也是兜底。判断时要结合财产的形成来源和权属凭证。

第二,土地权属争议不在本法解决。 第三十六条解决的是“集体财产包括哪些”,至于某一块土地究竟属于哪个集体、是否属于国家所有,需要按不动产权属规则处理。第十九条第三款还有一条相关规则: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三,承包、宅基地的实体条件不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第二款对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只解决组织在其中的职能(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成员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家规定”是前提。 第三十九条的行文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头,哪些土地符合规定、如何入市,由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文不转述其实体标准。

第五,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由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第三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操作中要查现行有效的办法。

八、实务建议

盘点财产,按第三十六条八项逐项建台账。 每一项对应一类凭证:土地和自然资源对应不动产登记或者权属资料;建筑物和设施对应建设与验收资料;资金对应账户与账簿;股权对应出资与工商登记;无形资产对应权利证书;政策与捐赠形成的财产对应资金下达文件、捐赠协议和减免凭证。

查资金,先查账户名。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是最好用的切入点: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发现个人账户收付集体款项的,应当要求整改并追查去向。

签经营合同,先确认两项。一是权限: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成员大会决定事项,理事会只有起草权(第三十条第五项);二是价格: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因此评估、公开、比价的过程要留痕。

看收益,按第四十二条的顺序。 当年收益先按章程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再按量化份额分配。跳过公积公益金直接分光,与条文的次序不符。

发现财产受损,三层级处理。 向监事会或者监事反映(第三十二条);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对章程和决定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第六十条主张赔偿,组织不主张的,十名以上成员可以依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启动程序。

九、常见问题

问:集体财产能不能分给每个成员? 答:不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成员享有的是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收益分配权,依据是第四十条量化的收益权份额。

问:集体的钱能不能放在村干部个人账户上周转? 答:不能。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问:四荒地能不能直接租给企业? 答:第三十八条给了路径: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具体方案属于成员大会决定事项。

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是想租就租? 答:第三十九条要求“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且前提是该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方案由成员大会依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决定。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财产的权属与经营合规性,请结合不动产登记、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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