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全额退费」「命题组老师亲授」「学员上岸率百分之九十」——教育培训广告里这三句话几乎成了标配,也几乎句句踩线。做「教育培训广告保过承诺」这类检索的人,通常是两类:报了班没考上想退费的学员,或者正在做招生文案的机构。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只有一款,却精准覆盖了这三种最常见的表述:保证性承诺、暗示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利用专业人士或受益者作推荐证明。违反的按第五十八条第六项处罚,罚款起点是广告费用的一倍。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不能作保证性承诺: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不能暗示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不能用专业人士或受益者站台: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二、三项禁令与典型表述对照
| 禁令要件 | 法条列举 | 常见踩线表述 | 相对安全的替代 |
|---|---|---|---|
| 保证性承诺 | 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保过、不过退费、包拿证、百分百上岸、一次通过 | 客观陈述课程安排、师资背景、课时数量,不作结果承诺 |
| 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 |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命题老师授课、考官亲自指导、与考试中心合作 | 只说明授课教师的公开履历,不暗示其与考试机构的关系 |
| 专业人士或受益者推荐 |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某某专家推荐、学霸学员现身说法、上岸学员名单 | 不使用学员名义形象作推荐,不作机构背书 |
三、逐项拆开讲
第一项:保证性承诺,明示和暗示都禁止。
第一项的措辞里有两组关键词。其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覆盖的是结果本身,不只是考试结果,也包括培训效果。其二,「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要求直说「保证」,暗示也算。实务上常见的暗示形式包括:把「不过退费」作为卖点反复强调(实质是以退费承诺换取对结果的信心)、展示大量上岸学员名单却不说明统计口径与基数、用「历年通过率」之类无法验证的数据暗示效果。
这一条与虚假广告条款的关系是:第二十四条管的是「不许承诺」,第二十八条管的是「不许说假话」。两者可以并存——一句「保过」既违反第二十四条,如果实际通过率与宣传不符,还可能同时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虚假广告,按第五十五条处罚(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量级比第五十八条更重。
第二项:不能暗示与考试机构、命题人员的关系。
第二项针对的是「内部关系」类宣传: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命题老师授课」「考官亲自指导」「与某某考试中心合作」都在射程内。这一条的立法用意很清楚:防止培训机构以「有内部渠道」误导消费者,也防止考试工作人员参与培训带来的利益冲突。
相对安全的做法是只陈述教师本人的公开履历与教学经历,不把履历与考试机构、命题工作挂钩。例如说「某老师从事该科目教学十年」是履历陈述,说「某老师曾任该考试命题组成员」就踩线了。
第三项:不能用专业人士和受益者站台。
第三项列举了六类主体: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前五类是机构与专家背书,第六类「受益者」指的正是学员、家长这类实际接受过培训的人。这一项与第三十八条的代言人规则相比更严:普通商品可以由用过的人代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而教育培训广告连真实学员的推荐都不能用。
常见的规避手法是把学员评价包装成「用户反馈」「学习心得」,但只要是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就落在本项之内。
第四项:罚则的量级与结构。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行为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这个表述很重要:很多机构的线上投放没有单独核算广告费,或者自制物料成本极低,这时就会按固定区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而不是按倍数。
第五项:学员维权的两条路。
对学员而言,广告违法与合同退费是两条线。其一,广告违法是行政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其对机构处罚;其二,若机构确实作过「不过退费」的承诺,该承诺本身在广告法上是违法的,但在合同层面仍可能作为约定内容存在——学员可以依合同约定主张退费,同时不构成对违法广告的认可。反过来,机构不能以「这句广告语本身违法所以无效」来赖掉退费承诺。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教育、培训广告;招生简章、课程介绍若属于商业广告活动(第二条: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样适用本法。
- 不适用之二:不涉及效果承诺、考试机构关系、他人推荐的客观信息(课程时长、授课形式、师资公开履历、收费标准),不在三项禁令之内,但仍须符合第八条(准确清楚)、第九条(不得有极限词等)等一般要求。
- 边界提示:第九条第三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全国最好的培训机构」这类表述同时违反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前者按第五十七条处罚,起点二十万元,比第五十八条更重。
- 边界提示:第二十八条的虚假广告条款可以并存,尤其在通过率、上岸率等数据无法验证时;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作证明材料的,落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边界提示: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集体投诉是常见的启动方式。
五、实操建议:机构与学员各做什么
机构一方:
- 全面清理「保过」「不过退费」「包拿证」类表述,包括销售话术与咨询记录;
- 师资介绍只写公开履历,不提考试机构、命题工作;
- 不使用学员名义形象作推荐,上岸名单要标明统计口径与来源,或干脆不用;
- 保留广告费用凭证,避免被认定为「无法计算」而按固定区间处罚。
学员一方:
- 保全招生页面、聊天记录与付款凭证——「保过」的承诺是退费主张的关键证据;
- 广告违法与合同退费可以并行推进,不互相排斥;
- 群体性问题的,通过消费者协会反映(第五十四条)。
站内《虚假广告怎么认定:说的每句话都是真的,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极限词不能用:最好、第一这类话为什么罚二十万起》对虚假广告与极限词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教育培训广告不能作保证性承诺、不能暗示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不能用专业人士和受益者站台,违反的按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罚广告费用一倍到三倍;「保过」这类广告语虽违法,但机构仍要按约定承担退费责任,学员可两条路并行主张。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招生广告、合同约定与实际授课情况,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