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加盟合作合同
教育培训机构加盟合作合同范本下载:约定加盟授权与区域范围、加盟费与保证金、办学资质与场地要求、课程体系与教材供应、预收学费管理与退费规则、师资培训与督导巡查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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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加盟合作合同 本合同由特许方与被特许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教育培训机构加盟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 第一条 加盟方式与授权范围 (一)特许方授权被特许方在约定区域内以特许方品牌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办学场所地址与经营范围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授权方式为单点授权。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增设教学点、以合作办学或者派师授课等方式变相扩大授权范围。 (三)授权期限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的可以续签。 (四)被特许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特许方的商标、字号、课程体系名称、教材名称与服务标识,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五)授权区域的排他安排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约定排他的,应当明确是否包含线上课程与直播教学业务。 第二条 加盟费、保证金与费用结算 (一)被特许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加盟费。加盟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性质与退还条件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二)被特许方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履行办学合规、统一使用课程体系、预付学费管理等义务。合同终止且无违约情形的,按约定退还。 (三)被特许方应当按月向特许方报送招生与收费数据,并按月度培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比例与结算方式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四)被特许方应当如实报送收费数据,不得隐瞒收入。特许方有权核查报名系统数据、收费记录与银行流水。 (五)被特许方逾期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特许方有权暂停教材供应与系统支持。 第三条 办学资质与场地要求 (一)被特许方应当依法办理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登记、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非学科类培训的,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办学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安全、消防、采光、通风与疏散条件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三)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特定类别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与器材安全条件。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四)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的,应当依法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五)被特许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或者登记信息、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规则及投诉渠道。 第四条 课程体系与教材资料 (一)被特许方应当采用特许方统一的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与教材资料,不得擅自变更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 (二)特许方应当向被特许方提供课程实施所需的教学资料、教案模板、课件资源与考核题库,并保证其内容合法合规。 (三)教材资料的著作权归特许方或者其授权方所有。被特许方不得复制、翻印、改编、上传网络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四)特许方更新课程体系与教材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特许方,并提供必要的过渡期与培训支持。 (五)被特许方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教材替代特许方教材,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侵权盗版资料。 第五条 预收学费管理与退费规则 (一)被特许方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预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跨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突破收费时长限制。 (二)预收学费应当存入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或者采取符合规定的管理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办学场所建设、对外投资或者其他经营支出。 (三)被特许方应当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课程内容、课时数量、收费标准、退费规则与违约责任。 (四)学员申请退费的,应当按照培训服务合同与相关规定办理。已经开课的,按照已上课时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余额;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还。 (五)被特许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退费障碍,不得以加盟合同到期、品牌授权变更等理由拒绝退费或者拒不继续提供教学服务。 第六条 师资培训与教学质量管理 (一)特许方应当为被特许方提供教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课程理念、教学方法、课堂管理与教学评价。 (二)被特许方应当保证任课教师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后上岗。未通过考核的教师不得担任主班教学。 (三)特许方应当对被特许方的教学质量开展督导巡查,巡查频次不低于每学期一次。巡查方式包括听课评价、教学资料检查与学员反馈采集。 (四)发现教学质量不达标的事项,特许方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被特许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被特许方不得虚假宣传师资背景、教学成果与升学效果,不得使用“保过”“保上名校”等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效果的表述。 第七条 招生宣传与品牌维护 (一)被特许方开展招生宣传应当事先取得特许方书面同意。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二)被特许方不得擅自修改特许方的宣传物料,不得使用与品牌定位明显不符的宣传方式。 (三)被特许方应当维护品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品牌声誉的行为,不得以品牌名义从事与培训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四)特许方统一开展的品牌推广活动,被特许方应当配合并按约定分摊费用。分摊方式与上限以本合同附表约定为准。 第八条 学员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 (一)被特许方及其员工对学员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联系方式负有保密义务,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不得超范围收集或者对外提供。 (二)被特许方对特许方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材内容、运营手册、价格政策与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三)被特许方不得复制、转让、出借运营手册与教学资料,不得使第三方获取特许方的课程体系与运营方法。 (四)被特许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在授权区域内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开设、投资、经营与特许方业务相竞争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后处理 (一)被特许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未依法取得或者丧失办学资质或许可;擅自变更课程体系或者使用侵权盗版教材;挪用预收学费;虚假宣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学或者被吊销证照。 (二)特许方未按约定提供课程体系、教材或者培训支持,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被特许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被特许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许方商标、字号、课程名称与服务标识,拆除含品牌元素的门头与装饰,交回运营手册与教学资料。 (四)合同终止后被特许方应当继续履行对在读学员的教学义务或者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办理退费,不得因合同终止而停止教学且拒不退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特许方挪用预收学费、侵犯教材著作权或者擅自扩大授权范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解除事由。 (三)被特许方未按规定履行学员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被特许方办学违规引发的行政处罚、学员集体投诉或者群体性事件,由被特许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特许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追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特许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若干份,双方各执若干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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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律师提示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合规要求在近年持续调整,被特许方在签约前务必向当地主管部门核实当前办学许可与备案的具体要求,不能沿用旧口径。
- 预收学费必须进入资金存管账户且专款专用,教学点撤并或者加盟关系终止时仍须继续教学或者退费,这是教培行业监管的底线要求。
- 课程体系与教材著作权属于特许方,被特许方翻印、上传网络或者改编都构成侵权,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并将该情形列为解除事由。
- 收费时长不得超过规定跨度是预收费管理的关键红线,实践中常见以“赠送课时”“跨期续费”方式变相突破,被查处后须整改并退款。
- 学员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写入合同并落实到员工保密协议,收集未成年人信息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不得用于与教学无关的营销用途。
- 虚假宣传师资与升学效果是教培投诉与处罚的高频原因,合同中宜明确禁止使用保证性效果的表述,并要求宣传物料事先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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