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监狱人民警察职责有哪些监狱警察不能做什么」的,可能是三种人:准备报考监狱系统的考生想知道这份工作到底管什么;服刑人员家属怀疑亲人在里面挨了打想知道怎么追责;也有监狱系统的干警自己,想弄清哪些操作是明令禁止的红线。这三类问题的答案都在同一段条文里——第二十二条的九项职责清单和第二十三条的十四项禁止行为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 年 4 月 30 日修订,共 121 条,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在「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节上动了大力气:1994 年版对警察行为的约束分散在几条里,2026 年版把职责集中成九项、把禁令集中成十四项,并且新增了警务督察制度(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职维护机制和遭不实举报的澄清机制(第二十五条)。这一节的篇幅从旧版的几条扩到七条,是整部法里变化最集中的部分之一。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管理人员就是人民警察: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不是普通公务员加协管员的混合编制。这一点决定了他们适用人民警察法的权利义务体系。
- 九项职责是封闭清单:第二十二条列了(一)到(九),最后一项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兜底,除此之外的职权行使都要有法律依据。
- 十四项禁令里有六项直接对应刑法罪名:私放罪犯对应第四百条,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对应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八条,违规办减刑假释对应第四百零一条,索要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泄露秘密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追责是双轨: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走公务员与警纪系统,刑责走司法程序,两条线可以并行。
- 国家赔偿有明确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履职中对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补偿。
- 警察也有保护条款:第二十五条明确对依法履职的行为予以维护,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近亲属不得被打击报复;遭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名誉受损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九条
- 监狱设监狱长、政治委员各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家根据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需要,合理确定监狱人民警察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条
- 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 国家推进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对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二条
-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收押和释放罪犯;
- (二)维护监管秩序与安全;
- (三)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改造,管理罪犯的生活和卫生;
- (四)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奖惩;
- (五)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 (六)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 (七)预防、制止和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
- (八)押解罪犯;
-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
- (二)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 (三)殴打、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尊严;
- (五)利用罪犯谋取私利;
- (六)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友的财物;
- (七)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信件、信息或者物品;
- (八)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的考核、奖惩;
- (九)违反规定办理变更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 (十)违反规定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 (十二)违反规定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 (十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
- 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对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维护。
-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惩治。
- 监狱人民警察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九项职责:每一项对应的实操场景
第二十二条的九项职责不是抽象表述,每一项都能对应一类具体场景。把它们拆开看,家属和当事人就能判断某件事该找谁。
| 职责要件 | 对应场景 | 条文项 |
|---|---|---|
| 收押释放要件 | 罪犯入监、刑满释放、假释出监、暂予监外执行移送 | 第(一)项 |
| 秩序安全要件 | 监区日常管理、防脱逃、防暴动、违禁品查禁 | 第(二)项 |
| 监管教育要件 | 分押分管、教育改造、伙食医疗与卫生管理 | 第(三)项 |
| 考核奖惩要件 | 日常考核积分、表扬记功、警告记过禁闭 | 第(四)项 |
| 变更执行要件 | 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 第(五)项 |
| 权利救济要件 | 接收并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 第(六)项 |
| 狱内侦查要件 | 对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立案侦查 | 第(七)项 |
| 押解要件 | 转监、出庭、离监就医、特许离监的押送 | 第(八)项 |
| 兜底要件 | 其他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 | 第(九)项 |
这张表最值得注意的两处:
第(五)项的措辞是「提出建议」,不是「决定」。 监狱人民警察能做的,是把符合条件的人报上去,最终由法院裁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或者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这个权限边界很重要:家属如果听到「管教说可以减刑」,那只是个人判断,不是法律决定;真正生效必须走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法院裁定这一串程序。
第(七)项的「侦查」权限有明确范围。 只在「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中行使,依据是第八十九条:罪犯在监狱内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监狱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是罪犯入监前在外面犯的罪,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如果涉及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监狱不能越界侦查。
三、十四项禁令:按危害程度分三层看
第二十三条的十四项禁止行为,按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三层。这样分层不是法律上的分类,而是帮助理解为什么同样在禁令清单里,后果差得很远。
第一层,直接对应刑法罪名的(第(一)(二)(三)(十)项)。
第(一)项「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罪犯脱逃」,对应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是过失形态——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和过失的量刑差距,在这条上体现得很清楚。相关罪名可查 私放在押人员罪 与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两个词条。
第(二)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要注意一个区分:第二百四十八条的犯罪主体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保护对象是「被监管人」,监狱人民警察对被监管的罪犯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走的正是这一条,不是普通过失或者纪律问题。本站另有一篇 看守所、监狱人员虐待被羁押的人,构成什么罪 专门讲这个界限。
第(三)项「殴打、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注意「指使」「纵容」两个词。这意味着一线干警自己不动手,让在押犯去打(牢头狱霸现象),或者明知他人殴打而不制止,同样落在禁令范围内。这一项是实务中追责最常援引的条款之一,因为它把「不作为」和「间接行为」都装进来了。
第(十)项「违反规定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对应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项针对的是「徇私舞弊」型,即明知不符合条件而办。如果是审查不严、判断失误导致办了,属于执法过错,走处分和纠错程序,不构成这一条。
第二层,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第(四)(六)(十三)项)。
第(四)项「侮辱罪犯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侮辱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告诉;同时军队、警察等特殊主体实施的行为,也可能走纪律处分。
第(六)项「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友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这一项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帮带东西收好处费」,金额小但性质明确。
第(十三)项「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这一项是 2026 年版新增的表述,「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明确写进来,回应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的新要求。
第三层,主要是纪律与执法过错(第(五)(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
这七项的共同特点是:本身不一定构成犯罪,但都违反监管纪律或者执法规范,后果是处分、通报、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升格。
第(五)项「利用罪犯谋取私利」——比如让在押犯给自己干私活、做生意、跑关系。第(七)项「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信件、信息或者物品」——这是家属最容易「配合」踩线的一项,托人带烟、带手机、带现金进来,干警放了就是违规,家属送了也可能构成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行贿)。第(八)项「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的考核、奖惩」——考核积分直接关系减刑,篡改考核记录是典型的执法过错。第(九)项「违反规定办理变更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擅自调监、违规办理转监。第(十一)项「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对警械武器的使用条件、限度、录音录像都有明确规定,超范围使用即违规。第(十二)项「违反规定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这是针对「以犯管犯」现象的禁令,把监管权交给在押犯(比如让某个犯人当「组长」管其他人)属于明确禁止。
四、追责的两条线:处分与刑责怎么并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是这一节的出口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监狱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依照前两款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这一条有三层信息:
第一,处分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依法给予处分」是独立的后果,只要查实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就可以处分,不需要等到刑事判决。处分的形式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人民警察内部纪律规定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刑责是另一条线,可以并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一行为既受处分又受刑事追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因为两者性质不同(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三,第三款是量责原则。 「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这一款是新增的,作用是防止「一刀切」。同样是违规传递物品,传一封信和传一部手机,后果不同;同样是使用警械,依规使用和报复性使用,主观过错不同。这一款给了处理机关裁量空间,也给了被处理人申辩的着力点。
对家属和当事人来说,这套追责机制的实际用法是:
| 遇到的问题 | 反映渠道 | 依据 |
|---|---|---|
| 怀疑亲人被殴打、体罚 | 向监狱的警务督察部门反映;向驻监检察室反映;向监狱上级机关反映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
| 亲人因监狱行为受到损害 | 申请国家赔偿或者补偿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干警索要财物 | 向监狱纪检、警务督察反映;涉嫌犯罪的向检察机关举报 |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
| 认为减刑假释办理违规 | 向监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反映;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五十六条 |
| 判决可能有错 | 通过监狱转递申诉,或者自行委托律师申诉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国家赔偿这一项,需要说明清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补偿」。这里「赔偿」和「补偿」是两个不同概念——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是赔偿,合法行使职权但造成特别损害的可能是补偿。监所场景下的国家赔偿有专门的案例,比如 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 和 陈某元申请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两案都涉及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在押人员死伤,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监狱存在监管失职,而不是单纯证明损害发生。
五、第二十五条:警察这一侧的保护,为什么也写进法律
这一条容易被忽略,因为它看起来是在保护警察而不是约束警察。但从体系上看,它和第二十三条是一对:一边划红线,一边给保障。没有保障机制,红线就会变成「不敢管」。
第二十五条有三款:
第一款是抽象维护——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维护。这是机关义务。
第二款是具体保护——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狱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惩治。这里把「近亲属」写进来,是有针对性的:实践中出现过服刑人员家属或者刑满释放人员对干警家属施压的情况。对应的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
第三款是不实举报的澄清机制——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名誉受损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这一款是新增的,回应的是实务中「一举报就停职、查清了也没人给说法」的问题。机制的要点在「及时澄清」四个字:不是查清就完了,还要主动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和家属的实际提示:举报、控告是法定权利(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但捏造事实诬告要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是衔接的。所以反映问题要留证据、说事实,不要把「我觉得」「我猜」写成「他收了钱」。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九项职责不是权力清单的全部。 第二十二条是「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九)项是兜底。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还散见在《人民警察法》《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反过来,超出这些依据行使的权力,没有法律基础。
第二,第二十三条的禁令不替代刑法评价。 违反禁令要处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比如「违反规定使用警械」不必然构成犯罪,但造成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反过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违反禁令,两条线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第三,第二十五条的保护不覆盖违法行为。 条文限定的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干警本身违法(比如打人、索贿),不在保护范围,反而要按第二十三条追责。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有人以「执行职务」为名要求免责,但前提是行为本身合法。
第四,处分与赔偿是两回事。 处分是对人的纪律责任,赔偿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填补。受了处分不等于国家不赔偿,赔了钱也不等于免除处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赔偿主体是监狱(国家赔偿的性质),不是干警个人;监狱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干警追偿,但这是内部关系。
第五,本文不涉及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细节。 第六条规定的检察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各有独立的程序规则,本文只在职责衔接处提及。具体申诉路径可参考 刑事申诉与再审怎么走,需要递交材料的可以用 刑事申诉书范本,委托律师代理的合同文本见 刑事申诉与再审代理委托合同。
第六,本文不适用于看守所、拘留所。 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其监管人员的职责与禁令由《看守所条例》等规范调整;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把「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并列,是因为该罪的保护对象是「被监管人」,不区分场所。但行政管理和追责程序不同,不能直接套用监狱法第二十三条。
第七,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行为适用 78 条旧版,旧版没有十四项禁令的完整列举,追责时要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 年 4 月 30 日修订,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引用的《刑法》条号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责任认定取决于事实、证据与主观过错,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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