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未成年犯在管教所关到几岁犯罪记录怎么封存谁承担法律责任」的,背后往往是三种处境:孩子判了刑,家长想知道关在哪儿、会不会和成年人关一起、什么时候能出来;案子已经过去几年,年轻人要考学、找工作,担心记录影响一辈子;也有当事人家属想弄清,监狱这边出了事到底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 年 4 月 30 日修订,共 121 条,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讲最后三章:第六章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这三章看似不相干,实际是三种「边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边界、对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边界、对涉外与效力问题的收口边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未成年犯不进普通监狱:第一百零六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 留所的「十八周岁加两年」规则: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 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改造为主:第一百一十条,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
- 通信会见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一百一十一条,未成年犯的通信、会见、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 犯罪记录封存:第一百一十五条,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提供。
- 追责是双轨且双向:第一百一十七条既追究监狱人民警察(第二十三条十四项行为),也追究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职;量责要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与主观过错。
- 七类外部违法行为要追责:第一百一十八条,扰乱监管秩序、聚众围堵冲击监狱、阻碍履职、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资源、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零六条
- 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零七条
-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条
-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未成年犯的通信、会见、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 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监狱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依照前两款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扰乱监管秩序的;
- (二)聚众围堵、冲击监狱的;
- (三)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四)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
- (五)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的;
- (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监狱保障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 外国籍罪犯探视相关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罪犯的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二十条
-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本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未成年犯:六项特殊保护
第六章共十一条,核心是六项特殊保护。
| 保护要件 | 具体内容 | 条文依据 |
|---|---|---|
| 执行场所要件 | 未成年犯管教所,不进普通监狱 | 第一百零六条 |
| 留所规则要件 | 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仍可留所 | 第一百零七条 |
| 方针要件 | 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改造为主 | 第一百一十条 |
| 劳动保护要件 | 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 | 第一百一十条 |
| 会见放宽要件 | 通信、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条件可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教育衔接要件 | 配合学校提供义务教育条件;刑满释放时协助教育档案、学籍衔接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记录封存要件 | 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项,执行场所。 第一百零六条是刚性规定,没有例外。这与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相互印证。
第二项,留所规则。 第一百零七条是实务中最常被问到的:「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三个要点:
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周岁时,判断时点是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不是入所时。 条件二是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按当时的剩余刑期计算(扣除已执行时间与减刑)。 后果是「可以」留在管教所,不是「应当」。也就是说,符合条件也可以转送成年犯监狱。
「可以」二字的裁量空间在哪里?通常看改造表现、人身危险性、是否适合继续在管教所环境。表现好、危险性低的更可能留下。
这个规则的设计理由不难理解:刚满十八岁的年轻人,社会经验、心理成熟度仍接近未成年人,突然转入成年犯监狱,可能受到负面环境影响,反而不利于改造。但剩余刑期太长(超过二年)的,继续留在管教所会占用有限的教育资源,也不利于其适应成年人的监管环境。
第三项,方针与劳动。 第一百一十条两款,是第六章的灵魂。
方针:「教育、感化、挽救」。这三个词的顺序有讲究——教育在前(主要手段),感化在中(情感路径),挽救在后(目的)。这与成年人刑罚执行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明显不同:对未成年犯,惩罚不是重点,教育才是。
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主。」这一句限定了劳动的性质——不是生产任务,是学习手段。所以未成年犯的劳动强度和工时应当低于成年犯,内容偏向技能学习。
第四项,会见放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与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关系是「比照加放宽」: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但适当放宽。
放宽的常见形态:会见次数更多、时长更长、亲属范围更宽(可能包括其他亲属)、离监探亲的刑期门槛更低。具体尺度由各管教所按规定掌握。
第五项,教育衔接。 第一百一十三条两款:
第一款,配合学校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与第九十七条的「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配套——管教所要主动对接学校,不是关起门来自己教。
第二款,刑满释放时协助做好教育档案、学籍衔接。这一款非常实用: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可能完成了部分学业,释放后要继续升学,学籍能不能接上直接决定能不能复学。管教所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学业证明、转递档案、与教育行政部门对接。
家属可以做的:释放前主动向管教所询问学籍处理情况,联系户籍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复学或者入学的具体路径。
第六项,记录封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家长最关心的,但条文留了一个前提——「符合封存条件的」。
「符合封存条件」指向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行的口径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封存的效果: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三个要点:
一是封存不等于消灭。 记录仍在,只是不对外提供。司法机关办案时仍可查。
二是有法定查询例外。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比如公务员录用、征兵、特定职业准入的政审,依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所以「封存了就等于没有前科」是误解。
三是封存是义务不是恩惠。 条文用「应当予以封存」,是监狱的法定义务。
记录封存的具体条件、查询例外、救济途径,站内有专文展开: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前科的封存条件与解除。
三、第一百一十七条:追责的三层结构
第七章只有两条,但第一百一十七条把追责的结构写清楚了。
第一层,对监狱人民警察。 「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是那十四项禁止行为(私放罪犯、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侮辱人格尊严、利用罪犯谋私利、索要收受财物、违规传递物品、违规办理考核奖惩、违规变更执行场所、违规提出减刑假释建议、违规使用警械武器、违规转授权限、泄露秘密与个人信息、其他违规)。这十四项是追责的清单。
责任形态两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刑事责任(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两条线可以并行。
第二层,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款容易被忽略,但覆盖面很宽:法院没有在十日内送达执行材料(第三十一条)、法院没有及时补正文书(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没有在一个月内送交监狱(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或公安没有按规定期限处理控告检举(第四十条)——这些都在「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范围内。
所以这部法不只约束监狱,也约束了执行链条上的所有机关。
第三层,量责原则。 「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这一款是新增的,作用是防止「一刀切」。同样是违规传递物品,传一封信与传一部手机,危害后果不同;同样是使用警械,依规使用与报复性使用,主观过错不同。这一款给了裁量空间,也给了被处理人申辩的着力点。
四、第一百一十八条:七类外部违法行为
这一条管的不是监狱内部的人,而是外面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类行为:
第(一)项,扰乱监管秩序。 一般性扰乱,与第(二)项的区别在于是否「聚众围堵、冲击」。
第(二)项,聚众围堵、冲击监狱。 这是最严重的一类。常见触发场景是家属对监狱处理不满而聚集闹事。需要说明:反映诉求是权利,但聚众围堵冲击监狱是违法行为,两者界限清楚。有意见走第四十条(控告检举)、第八十一条(死亡异议)、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这些法定渠道。
第(三)项,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比如在押解途中拦截、在会见时强行闯入、阻挠检查。
第(四)项,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 这一项针对的是内外勾结——家属或他人帮助罪犯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比如伪造病历骗取保外就医、伪造考核材料骗取减刑)。这类行为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者诈骗罪、行贿罪。
第(五)项,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 对应第十三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就是那条禁止未经批准对监狱警戒设施、罪犯改造场所摄影、摄像、录音、勘测,以及禁止在监狱及周边一定范围管制空域内违规实施无人机等飞行活动的规定。所以违规航拍监狱,走的就是这一项,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项,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兜底。
责任形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对家属的提示很直接:维权可以,但不能越线。围堵监狱大门、阻碍押解车辆、给里面的人传递违禁品、帮人造假材料,都可能从「维权」变成「违法」。
五、附则三条:涉外、本数、施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国籍罪犯。
三款:监狱保障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探视相关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
「移管」是指把外国籍罪犯移交其国籍国继续执行刑罚。这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需要条约依据或者互惠原则,由外交与司法渠道推进,不是监狱能决定的。相关法律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一百二十条,「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这一条是法律文本的通用解释规则。具体到本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二年本数是否包含?按第一百二十条,「以下」包括本数,但第一百零七条用的是「不超过二年」,这是一个上限表述,二年本身应当包含。
第八十四条的「禁闭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十五日包含本数,最长可以关十五日。
第七条的「十日以内」「一个月以内」「五个工作日以内」——都包含本数。
这类细节在写文书、算期限时经常出错,第一百二十条给了统一答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本法没有废止条款。1994 年制定、2012 年修正的《监狱法》不是被「废止」,而是被「修订」——修订后的文本直接替代旧文本,法律本身延续。所以不存在「旧法废止、新法施行」的衔接问题,而是同一部法的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第二,新旧版本的适用规则:2026 年 1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法;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旧法(78 条版本)。对于跨越施行日的持续状态(比如在押、考核累计、减刑间隔计算),按从旧兼从轻或者程序从新等一般原则处理,具体看过渡规定与司法解释。
这一点在实务中很重要:法源库里同时存在 121 条新版与 78 条旧版(旧版 slug 带 -20121026 后缀),引用时务必认准版本。本站法条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收录的是 121 条新版。
六、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留所到十八周岁加两年」不是「一律留到二十岁」。 判断点是十八周岁生日时的剩余刑期,且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剩余刑期超过二年的,仍应转送成年犯监狱。
第二,记录封存不等于前科消灭。 封存是不对外提供,不是记录消除;法定查询例外仍然存在。而且封存的前提是「符合封存条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都自动符合。
第三,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请求权基础。 它是追责条款(处分与刑事责任),不是赔偿条款。要赔偿,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国家赔偿路径。
第四,第一百一十八条主要针对外部人员,但不排除内部人员。 「单位或者个人」的表述没有排除监狱工作人员,只是监狱工作人员的违规另有第二十三条与第一百一十七条专门规定。
第五,外国籍罪犯的探视不是「按监狱法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把探视指向「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特别规定,与第六十九条的一般规则不同。
第六,本文是 P73 批次的最后一篇,覆盖第六章至第八章。 前面十四章分别讲总则与监狱设置、警察职责、罪犯权利义务、收监、申诉控告检举、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安置、分押分管与警械、通信会见、生活卫生与医疗、考核奖惩与离监探亲、教育改造与劳动。整部 121 条的框架至此完整。
第七,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全部条文按 121 条新版引述,引用前请核对版本,避免误用 78 条旧版的条号。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26 年 4 月 30 日修订,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21 条)为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国籍罪犯移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事实与程序,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