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与家属会见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看符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假释则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家属能做的是配合如实提供材料、督促罪犯积极改造,无法自行“申请减刑”。
法院审查报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或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报请假释的,还应当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立案后五日内公示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含罪犯个人情况、原判罪名与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期限为五日,并写明提出意见的方式(该规定第三条)。家属可以通过公示了解报请情况。
开庭或者书面审理
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属于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系职务犯罪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情形等,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第六条)。
法院作出裁定,一般一个月内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可延长一个月(该规定第一条)。
算清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上的执行二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时间,被判处不满十年的不得少于一年,十年以上的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家属会见与通信按规定办理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第四十七条)。会见一般需持身份证、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按规定时间办理,各监狱的具体安排以其公告为准。
会见前先打电话到监狱问清会见日、所需证件和人数限制,免得白跑一趟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减刑/假释建议书 | 由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
| 裁判文书与历次减刑裁定 |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
| 悔改或立功证明材料 | 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书面材料 |
|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报告 | 报请假释时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出具 |
| 家属会见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法院裁定减刑、假释 | 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
| 立案后公示 | 立案后五日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
| 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 | 依刑期分别执行一年至二年以上方可减刑;间隔不少于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
| 假释的执行下限 |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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