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夜里拖一条遇险货轮出浅滩,救助方开口报价几百万,船东嫌贵又不敢不签——海难救助的报价谈判天然发生在最紧急的时刻,事后翻脸是常态。报酬怎么算,法律有整套公式;合同签歪了,还有撤销和变更的救济口。
一、效果是报酬的前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的招牌原则:
- 有效果: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因救助而保全下来,哪怕是部分保全;
- 没效果:船货全损,救助方原则上拿不到报酬——纯人命救助更特殊,救助人命不得向获救人员索酬,只能从财产救助报酬中分得合理份额,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 例外: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货物救助,即使没救成,也可能拿到按救助费用计算的特别补偿,见下文第三部分。
二、报酬的十因素公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实操里最重的三项:获救价值(值多少钱才赔得起多少)、危险程度(台风等级、船位险情)、救助成效(保住了百分之几)。获救价值按获救后估计价值或实际卖价扣除相关税费计算,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条。
三、特别补偿:生态救助的兜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据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因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一句话:即使船货没救成,只要救助针对环境危险,救助方至少能拿回救助成本,防污有成效再加码到 130%,法院可酌增至 200%。
四、签约与争议的规则细节
- 船长有权当场签救助合同:遇险船长可代表船东和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见《海商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事后船东不能以“船长越权”翻脸;
- 显失公平可撤销:受危险胁迫签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报酬明显高于服务价值的,可诉请撤销或变更,见《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 不该拿的拿不到:正常履行拖航合同义务的“救助”、无视船长明确拒绝强行施救的,无权索酬,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救助方自身有过错的:欺诈、过失使救助变得必要或更困难的,取消或减少报酬,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同一事故多方分摊:报酬由各被救财产所有人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船东别想着全额自己扛,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担保与拍卖:救助方有权要求满意担保,担保不提供可申请拍卖获救财产,见《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扣船路径见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怎么申请查扣车辆和保险款。
五、问答
救助定价的玄机不在谈判桌上的嗓门,而在获救价值和危险程度的客观记录。双方都要第一时间把数据钉死,谈崩了交给法院按公式算。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