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第七章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到第九十一条,正文 2,685 个汉字,条均 157.94 字,是全法条均最高的章。字数高是因为每一条罚则都要写四层:违法情形、处罚种类、罚款幅度、责任人员。四层缺一层,执法就没有落点。
这一篇不算整章全部,只算第七十五条到第九十一条,共 2,685 字。这一章是全书的收口——前面六章写的义务,违反之后都到这里找后果。读这一章的正确方式不是背条文,而是先按金额分档,再看每一档对应哪类义务,最后看罚不罚到人。
一、十七章的六个档位
十七条罚则可以按罚款金额分成五档,加一档非罚款。
| 档位 | 金额 | 条款 | 对应违法类型 |
|---|---|---|---|
| 一 | 责令改正、警告 | 第七十七条前段、第八十八条前段 | 制度性义务未落实 |
| 二 |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前段、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 程序性、记录性违法 |
| 三 | 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第七十七条后段、第八十二条 | 关键制度缺失、虚假结论 |
| 四 | 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 | 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后段 | 实体性违法、严重后果 |
| 五 | 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 第七十九条 | 无证从事核心活动 |
| 非罚款 | 没收、暂扣、吊销、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 资格罚与人身罚 |
分档的逻辑不是按条文顺序,是按义务的性质。制度没建、体系没实施的,先给警告和改正机会;记录没做、报告没报的,罚十万到五十万;关键制度完全缺失或者出具虚假结论的,二十万到一百万;造成实体后果或者涉及设备安全的,五十万到二百万;最重的一档只给一类行为——无证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
二、第一档:警告加责令改正
第七十七条前段对五项违法先给「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才罚二十万到一百万。
五项是: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五项的共同点是「制度性义务」。制度有没有建、有没有执行,判断相对客观,给一次改正机会成本不高。但要注意第七十七条还有后半句: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这一句的分量比罚款重——停建停产对企业的实际损失,往往远超一百万。
第八十八条前半段也是同样的结构: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十万到五十万。
三、第二档:十万到五十万
这一档最杂,散在六条里。
| 条款 | 违法情形 | 处罚 |
|---|---|---|
| 第七十八条 | 规划限制区内建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设施或人口密集场所 | 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十到五十万 |
| 第八十一条 | 未监测环境放射性或未报告监测结果 | 责令改正、罚十到五十万 |
| 第八十四条 | 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核安全专业技术工作 | 责令改正、罚十到五十万;拒不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 第八十六条前段 | 六项放射性废物违法,一般情形 | 责令改正、罚十到五十万 |
| 第八十七条 | 应急三项违法 | 责令改正、罚十到五十万 |
| 第八十九条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责令改正、可罚十万到五十万;拒不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六条的共同点是「可修复」。记录能补、监测能重做、人员能换、预案能改,所以起点不高。但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都带资格罚——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这个设计的意思是:罚款可以承受,资格不能赌。
四、第三档:二十万到一百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
-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 (三)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
- (四)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的;
- (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第七十七条后段:五项制度性违法,情节严重的,罚二十万到一百万。从第一档跳到这一档,判断标准是「情节严重」,法条没给定义,实务中看三个维度。
一是缺失程度。完全没建体系,和建了但个别环节没执行,严重程度不同;完全没建,直接进第三档。
二是持续时间。长期不建、经指出仍不建,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关联后果。缺失的制度与已发生的事件有关联,或者已经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属于情节严重。
第八十二条是这一档里的特例,罚的是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罚二十万到一百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十万到二十万。这一条的罚款上限不高,但性质严重——技术审评是许可的技术基础,结论虚假等于许可决定被污染。
五、第四档:五十万到二百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 (一)未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不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
- (二)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未采取安全方式进行停闭管理,或者未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的;
- (三)核设施退役时,未将构筑物、系统或者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的;
- (四)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
- (五)未对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或者未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排放的。
第八十条列五项,罚五十万到二百万: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不接受审查;终止运行后未采取安全方式停闭管理,或者未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退役时未将放射性水平降至标准要求;未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或不能净化排放的废液转变为稳定标准化固体废物并及时送交;未处理放射性废气或者未达标排放。
五项的共同点是「实体后果」。定期安全评价不做,等于设施在未评估状态下运行;退役不达标,等于把放射性留在场址里;废物不固化不送交,等于把风险留在厂内。这五项的后果不可逆或者修复成本极高,所以起点直接到五十万。
第八十三条是设备侧的第四档:未经许可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服务,或者境外机构未经注册提供同类服务,罚五十万到一百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责任人员罚二万到十万。
第八十六条后段是废物侧的加重档:六项废物违法情节严重的,罚五十万到二百万。
六、第五档:一百万到五百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的;
- (二)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
- (三)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审查批准,继续运行核设施的;
- (四)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的。
第七十九条是全法最重的一条,四项违法: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继续运行;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
四项的共同点是「绕开许可」。许可制度是核安全法的基础,绕开许可等于整个安全审查体系失效,所以罚款起点直接到一百万。
这一条的处罚工具最全: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指定单位代为履行且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五万到二十万。七种工具叠加,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条配齐的。
算例:某企业未取得建造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核设施,监管部门查实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三百万元的处罚决定。企业以「已完成投资、停建损失巨大」为由申请从轻,未获支持。理由有三:一是违法状态持续期间没有取得任何许可;二是第七十九条的罚款幅度是法定的,从轻需要在幅度内说明理由,而「投资大」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三是责令停止建设是独立于罚款的处罚种类,不因罚款而免除。最终企业停建,已完工程按监管部门要求处置,损失全部自负。
七、罚到人头上:五种责任人罚款
单位违法之外,还有五处对个人罚款,金额从二万到二十万。
| 条款 | 责任人员 | 罚款幅度 |
|---|---|---|
| 第七十九条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五万至二十万 |
| 第八十二条 | 技术支持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 十万至二十万 |
| 第八十三条 | 设备服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 二万至十万 |
| 第八十四条 | 聘用无证人员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 二万至十万 |
| 第八十七条 | 营运单位应急违法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 二万至五万 |
五处的表述几乎一样,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个表述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有一套成熟规则:主管人员指对违法行为有决定权、组织权的人,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
认定时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只罚单位不罚人」,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司;二是「只罚经办人」,把决策者放过。正确的做法是按职责链倒推,看谁有权决定、谁具体执行、谁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八、未批先建:第七十九条四项的边界
四项里最容易出争议的是第二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
争议点在于「变更」的范围。企业认为「只是调整运行参数,没有改变设施本身」,监管部门认为「运行限值和条件属于许可条件,调整即变更」。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给了判断依据:调整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调整运行限值和条件,调整经批准的程序和其他文件,都要报批。三类之外的小调整,不属于许可条件变更。
第三项「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继续运行」也有边界问题。如果延期申请已经提交、正在审查,许可证过期了但还在运行,算不算违法?从条文看,构成要件是「未经审查批准」,申请已提交但未获批准,仍属未获批准,运行即违法。实务中的处理是监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避免出现空档。
第四项「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要与第三十一条连读:进口核设施既要满足我国法律标准,又要报批。只满足实体要求未报批,构成违法;报批了但不符合实体要求,不予批准,强行进口同样违法。
九、废物六项违法:第八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 (一)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
- (二)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未如实记录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或者未永久保存记录档案的;
- (三)对应当关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未依法办理关闭手续的;
- (四)关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未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 (五)未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的;
- (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未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的。
六项: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未建立记录档案、未如实记录或者未永久保存;应当关闭的处置设施未办关闭手续;关闭时未设永久性标记;未编制关闭安全监护计划;关闭后未按计划监护。
六项分两个金额档:一般情形罚十万到五十万,情节严重罚五十万到二百万。两档之外还挂着污染治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代为履行是这一条的重要工具。企业不治理,政府可以找人代做,账单给企业。这个机制解决的是「企业拖着不治」的执行难题。
十、应急三项: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三项:未按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未开展培训或演练;未按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
三项都罚十万到五十万,同时对责任人员罚二万到五万。三项的共同点是「事前准备不足」,不是事故后的处置失误。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发生事故,只要预案没制定、设备没配备、演练没做,就可以处罚。
这一点在执法中经常被忽略——很多企业以为「没出事就没事」。实际情况是,应急准备是独立义务,未准备即可罚。
十一、不公开信息:第八十八条为什么只罚拒不改正
第八十八条: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十万到五十万。
两段式处理的原因很实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成本低,责令改正后企业通常马上补上,直接罚款没有必要。拒不改正才罚,罚的是「对抗监管」这个行为,不是「没公开」这个状态。
但要注意,第四十五条的档案义务不适用这个逻辑——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建记录档案、未永久保存直接罚十万到五十万,没有「先责令改正」的缓冲。档案是历史记录,事后补不回来,所以不给改正机会。
十二、拒绝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的三层后果
第八十九条三层: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到五十万;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层是递进的。第一层是行政处罚,第二层是资格罚,第三层是人身罚。「可以处」三个字说明罚款是裁量项,不是必罚项;但第二层的暂扣、吊销不是裁量项,拒不改正即触发。
实务中认定「拒绝、阻挠」,看四个动作:不让进、不给看、不给问、不给改。四个动作任一成立,都可能被认定。
十三、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或者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条都是转致条款。核安全法本身不设罪名,具体适用刑法。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污染环境罪。具体罪名要看行为方式和后果。
这里要注意一个衔接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行,不互相吸收。罚款不等于免刑,判刑也不等于免除民事赔偿。
十四、核损害赔偿:第九十条的三句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九十条
-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三款三句话,是整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
第一句: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营运单位按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第二句:为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约定追偿。
第三句: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三句话的结构是「对外一家赔、对内按约追、赔偿有保障」。第一句定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第二句切断受害人对供应商的直接请求,第三句解决赔付能力。
免责事由要严格解释: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三类都是「外部暴力事件」,且要求营运单位能够证明因果关系。设施自身缺陷、操作失误、自然灾害,都不在免责范围内——这一点与一般侵权责任的不可抗力免责不同,核损害责任的免责范围更窄。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三类。环境损害的赔偿在实务中最难算,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监测费用都要计入。
与民法典的关系:核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度危险作业设有专门规定,核安全法第九十条是特别法,优先适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部分,按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处理。
十五、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列六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审批许可申请;未依法公开核安全信息;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意见;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或未建立档案;监督检查人员未出示证件或者未保密;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条没有罚款,只有处分。处分的种类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执行,从警告到开除。与企业的罚款相比,处分对个人的影响更直接。
六项里有三项是程序性义务:审批、公开、征求意见。这说明立法者对监管部门的程序合规看得很重——程序违法本身就构成责任,不以造成后果为前提。
十六、罚完之后:公示、信用与行业影响
罚款只是第一层后果,第二层后果往往更实际。
第一层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依法公示,公示期一般与处罚种类和情节相关。核安全领域的处罚决定一旦公示,招标资格、融资、保险都会受影响。
第二层是信用记录。核安全违法行为可能被纳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在核工业供应链中的地位。核安全设备的采购方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把有没有被处罚作为重要考量,这是市场机制的连带后果,法律不直接规定,但实际存在。
第三层是资格罚的连锁效应。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旦执行,企业失去的不只是这一项业务的资格,还包括在有效期内已经签订的合同履约能力。吊销之后重新申请,审查标准不会降低。
第四层是个人层面的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会进入个人记录;如果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核安全领域的犯罪多为过失犯罪,量刑不重,但对执业资格的影响可能是终身的。
四层后果叠加,使得「算一笔账再决定违不违法」的思路在核安全领域行不通。一次无证建设的罚款是一百万到五百万,停建造成的投资损失可能是罚款的十倍,再加上公示、信用、资格的连带影响,违法的期望成本远高于合规成本。
十七、八条抗辩思路
被处罚后怎么抗辩,按经验排八条,从前到后依次尝试。
第一条,主体抗辩:我不是营运单位,也不是为其提供设备、工程、服务的单位,不适用该条义务。适用于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这类主体特定的条款。
第二条,行为抗辩:被指控的行为不属于条文列举的情形。典型如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三类调整与一般参数微调的区别。
第三条,程序抗辩:处罚决定未履行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按行政处罚法处理。
第四条,事实抗辩: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现场记录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核安全案件的证据高度依赖技术文件,证据链断裂是常见的抗辩点。
第五条,因果关系抗辩: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适用于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才加重处罚的条款。
第六条,情节抗辩: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较低档处罚。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情节严重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改正抗辩: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不应再罚。适用于两段式条款。
第八条,追责时效抗辩: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二年未被发现。按行政处罚法处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
八条之外还有一条兜底:许可信赖抗辩。如果企业按监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行事,事后被认定违法,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八、七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没出事就不会被罚。 应急准备、培训演练、信息公开都是独立义务,未履行即可罚。
误区二:罚款可以讨价还价。 罚款幅度是法定的,从轻、减轻要有法定情节,投资额大不是理由。
误区三:罚了款就不用停产。 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是独立的处罚种类,与罚款并行。
误区四:供货单位要对外赔。 第九十条第二款明确供应商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只承担合同责任和行政责任。
误区五:战争以外都能免责。 免责限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三类,自然灾害不免责。
误区六:个人不会被罚。 五处条款对责任人员设了罚款,从二万到二十万。
误区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能选一个。 两者可以并行,罚款不免刑,判刑不免赔。
接着看
- 全书总账、责任分配和九项定义,见核电厂出事谁担责:核安全法的许可证、赔偿与五百万罚款。
- 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听证与救济程序见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救济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适用见国家赔偿法与国家赔偿。
- 核损害的民事责任定性见高度危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刑事责任部分见刑法与刑事法律;罚款与责令改正的适用见罚款与责令改正。
以上分析依据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具体限额、财务保证的最低要求以配套制度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