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八章九十四条,条文正文 11,031 个汉字,条均 117.35 字。最长的一条是附则里的第九十三条,用 400 个字给九个案内术语下定义;最短的一条是第九十四条,九个字,只说施行日期。一长一短差四十四倍,这个倍数本身就是这部法的性格:术语必须写得能落到许可文件上,施行日期不需要解释。
这一篇不算全书,只算总则十三条加附则三条,共 1,680 个字,占全文一成五。剩下七个部分——核设施、核材料与放射性废物、应急、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分在另外五篇里。总则之所以值得单开一篇,是因为它把整部法的六个接口都定死了:适用对象是谁、责任落在谁头上、谁来监管、按什么标准、什么算违反、出了事怎么赔。这六个接口没弄明白,后面的许可和罚则全是孤立的条文。
一、八章九十四条:一张表看清重心
先看结构。八章不是在平均分配条文,重心明显压在两头:核设施安全一章二十四条、占两成四,法律责任一章十七条、占两成四,两章合起来吃掉近一半的字数。应急只有九条、信息公开七条、监督检查五条,写得很克制。
| 章 | 章名 | 条段 | 条数 | 汉字 | 条均 | 占比 |
|---|---|---|---|---|---|---|
| 一 | 总则 | 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 13 | 1,240 | 95.38 | 11.2% |
| 二 | 核设施安全 | 第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 24 | 2,685 | 111.88 | 24.3% |
| 三 |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 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 16 | 1,704 | 106.50 | 15.4% |
| 四 | 核事故应急 | 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二条 | 9 | 1,064 | 118.22 | 9.6% |
| 五 |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 | 7 | 674 | 96.29 | 6.1% |
| 六 | 监督检查 |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 | 5 | 539 | 107.80 | 4.9% |
| 七 |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 | 17 | 2,685 | 157.94 | 24.3% |
| 八 | 附则 | 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 | 3 | 440 | 146.67 | 4.0% |
读这张表要读出三件事。第一,条文密度最高的是法律责任,条均 157.94 字,因为每一条罚则都要写清「谁罚、罚多少、拒不改正怎么办、责任到人罚多少」四层,一句都省不掉。第二,条均最低的是总则,95.38 字,因为总则只宣示原则和分工,不设具体义务。第三,应急一章只有九条却条均 118.22 字,说明这一章不靠条数堆,靠每一条的分量——第九条里最长的那一条(第五十五条)一个人占了 331 字,把国家、省、营运单位、军队四套预案的制定主体和备案去向一次写完。
二、什么是核设施:第二条的四类
整部法的适用对象由第二条划定。这一条先给活动下定义,再给三个名词下定义: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性废物。三个名词不是一个层级——核设施是场所,核材料是物项,放射性废物是残料,三类对象后面各有一章,正好对应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三章的后半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 核设施,是指:
-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 核材料,是指:
- (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 (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 (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核设施只列了四类。第一类是核动力厂及装置,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注意这里用的是「厂及装置」,把舰船用的动力装置、海上浮动平台一并纳入,不限于发电。第二类是核动力厂以外的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都在里面,医院和高校的小型研究堆跑不掉。第三类是核燃料循环设施,从生产、加工、贮存一直到后处理,把整条燃料链串起来。第四类是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注意这一类管的是「设施」而不是「废物」,废物本身的安全义务在第三章。
这个分类有两处实务上的坑。第一处,临界装置也算核设施。临界装置不装燃料、不发电、功率极低,很多单位以为它只是实验室设备,实际上它属于第二类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全套许可一样不能少。第二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和「产生废物的车间」是两回事。核设施内部配套的处理设施在第四类里,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废物要按第三章的规则管,两个义务并行,不能拿一个抵另一个。
三、核材料只有三类,放射性废物要看一条线
第二条把核材料限定为三类:铀-235 材料及其制品、铀-233 材料及其制品、钚-239 材料及其制品,另加一个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三类之外还有第四类开口,但目前由行政法规补充的主要是铀-238、钍等项。
真正需要盯的是「制品」两个字。铀-235 不只是六氟化铀、二氧化铀这类原料形态,做成靶件、元件、标准源之后仍然是核材料。「制品」一扩,很多单位以为自己在用「工业探伤源」「刻度源」而非核材料,实际上只要含铀-235,就落在这一条里,持有要许可,衡算要建账。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靠一条线: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且预期不再使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浓度低于解控水平的,按普通废物处理,不适用本法;浓度超了但仍然要回用的,不算「废物」,不能借着「废物」名义走处置通道绕开许可。这条线在实务里最常见的争议是「废树脂、废滤芯、废活性炭到底算什么」——判断标准不是形态,是测出来的比活度,得有检测报告。
四、立法目的:第一条的三层保护对象
第一条写了三层保护: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层不是并列的修辞,它决定了后面条文的取舍顺序。
第一层是人。注意「公众」排在「从业人员」前面,这不是行文习惯。核设施事故的后果外溢性极强,厂界内的职业照射有剂量限值管着,厂界外的公众没有任何防护手段,只能靠工程屏障和距离。所以后面第十八条要求控制辐射照射时,用的表述是「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并且「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前一句管的是硬限值,后一句管的是软优化,两句合起来才是完整义务。
第二层是生态。这一层在第二章、第三章落成了具体的监测义务:第十九条要求监测周围环境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第三十条要求退役时把场址放射性水平降到标准以内,退役之后还要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监测。
第三层是发展。这一层的意义在于给整部法定了基调:核安全不是要停掉核能,而是要让核能在可控前提下继续。这也是为什么全法没有一条禁止性规定针对核能利用本身,管的全是「怎么做才安全」。
五、六项原则:第四条的排序有讲究
第四条第二款列了六项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七项原则,六个词组,前六个字和后六个字之间没有顿号,读起来像口号,实际每一项都能在后文找到落点。
- 安全第一:落在第十五条营运单位的六项条件上,第一项就是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
- 预防为主:落在第十六条的纵深防御体系和第二十三条的选址安全分析上,都是事前动作。
- 责任明确:落在第五条的责任分配和第九十条的赔偿规则上。
- 严格管理:落在第二十二条的许可制度和第七十九条起的高额罚则上。
- 纵深防御:落在第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定义上,这一项是全法技术含量最高的原则。
- 独立监管:落在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独立、技术审评单位与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现场派监督员。
- 全面保障:落在第七章的经费、人员、科技、应急准备金各项。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第四条第一款说「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第二款才列原则。方针与原则分两层,方针是不可动摇的目标,原则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违法时,先看它违反了哪一项原则,再去对应章节找具体条文,这个路径比直接翻罚则快得多。
六、责任链条:第五条的两句话
第五条只有两句话,却是整部法的责任总开关。
第一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全面」两个字的分量在第九十条兑现——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营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能免责。
第二句:为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这句话容易被误读成「供应商也要对外赔」。第九十条第二款把话说死了:供应商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营运单位赔了之后可以按约定追偿。所以真实的责任结构是「对外一家赔、对内按约追」,供应商的责任是合同责任和行政责任,不是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算例:某核电厂的蒸汽发生器由甲公司制造,因制造缺陷导致一回路泄漏,周边居民受辐射损害。居民只能起诉营运单位,不能起诉甲公司。营运单位赔付后,若能证明缺陷确属甲公司制造责任,可以依供货合同追偿;同时,监管部门可依第八十三条对甲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核安全设备制造,或依第八十四条对聘用无证人员另行处罚。三条路径不冲突,但对外只有一条。
七、谁在管:第六条的三个层次
第六条把监管权切成三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这个「一主两辅加协调」的结构,在罚则里看得最清楚。第七十九条到第八十四条的处罚主体是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八十一条的环境监测违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第八十五条的非法持有核材料由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并罚款;第七十六条的治安处罚归公安机关。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两三个部门的权限,这时按「谁主管谁罚」走,不重复罚。
| 事项 | 主管机关 | 条文依据 |
|---|---|---|
|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许可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 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六条 |
|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许可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四十三条 |
| 环境放射性监测与报告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省级环保部门 | 第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
| 非法持有核材料 |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 | 第八十五条 |
|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 | 公安机关 | 第五十一条 |
| 核事故应急日常工作和预案 |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 | 第五十五条 |
八、规划与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
第七条要求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是软约束,真正硬的是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条
-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有一句话是全法最硬的表述之一: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这句话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核安全标准过去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混行,企业可以说「我按行业标准做的」。现在不行了,只要是核安全标准,一律强制。
第三款还留了一个动态机制: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这一款在第二十七条落了地——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也就是说,标准提高了,老机组也得跟着调,不能拿「按批准时的标准建的」当挡箭牌。
这一条与标准化法的关系要说清。标准化法管的是标准体系的一般规则,核安全法第八条是特别规定,冲突时按特别法优先。企业如果拿推荐性标准的宽松数值对抗核安全标准的严格数值,站不住。
九、核安全文化:第九条给三类主体派了活
第九条把「核安全文化」写进了法律。三款分给三类主体:国家制定政策、加强建设;国务院三个部门建立培育机制;营运单位和供货单位要把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
「融入各个环节」不是软话,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列为可罚事项,罚则二十万到一百万。核安全文化落地的主要抓手就是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七条要求营运单位和供货单位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这个体系建了不执行,或者执行了没记录,都能被认定为未实施。
实务中判断「文化」是否达标,看三样东西:一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与实际运行是否一致;二是经验反馈是否闭环,第三十五条要求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和体系,事件收集、分析、处理、分发要有痕迹;三是人员培训是否覆盖到岗位,第二十条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教育、技能培训并考核,第二十一条之外的岗位也不能漏。
十、科技与人才:第十条的三款
第十条三款,分别给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表彰奖励。这一条看起来是促进条款,实际有硬内容:第二款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第三款要求营运单位、供货单位、科研机构持续开发先进技术,「持续开发」是个义务表述。
这一条与第三十三条连起来看才有意思。第三十三条要求监管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委托与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技术支持单位从哪来?就是第十条培育出来的那批机构。核安全的技术能力不只属于企业,也属于监管方,这是「独立监管」原则的技术基础。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的两项权利
第十一条前半句是义务,后半句是权利。
义务只有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这句话的对应罚则是第七十六条——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第九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普通人的这一句义务,后果直接跳到治安处罚和刑法,中间没有「责令改正」这一档。
权利有两项:依法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一项在第五章落成具体的公开义务,第六十三条到第六十五条把公开主体、公开内容、申请获取的渠道都写了。第二项落在第九十条,但要注意第九十条的赔偿依据是「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本法只搭框架,具体限额、财务保证、索赔时效要看配套制度和民法典的侵权规则。
一个常见误解:居民要求查看核电厂周边的监测数据,厂方说「涉密」。第六十九条确实留了口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口子不等于全封闭:第六十四条明确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这类数据属于法定主动公开范围,不能整体以涉密为由拒绝。真涉及秘密的,是具体点位、具体工艺参数,不是总量数据。
十二、安全保卫: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要求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营运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防范破坏、损害和盗窃。
这一条与第三章第三十八条的五项措施要对照读。第三十八条要求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收支平衡、建立与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四项是实体措施,第十二条是总要求。
实务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衡算」。核材料衡算不是记流水账,是要能证明「进多少、出多少、存量多少、损耗多少」四者平衡。账做不平,即便没有丢失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建立衡算制度,按第八十五条之外的条款处理。这也是核材料管理与普通危险品管理的根本区别——危险品管的是不流失到人手里,核材料管的是每一克都要有去向。
十三、国际合作与核恐怖主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把国际交流合作、防范核恐怖主义、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写在一起。这一条没有直接罚则,但它是很多具体义务的来源。
我国参加的核安全相关国际公约主要包括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这些公约的义务通过国内法落地,落点就在第三十八条的实物保护、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的运输管理、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二条的应急。
对律师来说,这一条的实际用途是解释「为什么某些义务写得比国内同行更严」。比如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实物保护要求、核材料衡算的精度要求,很多直接来自国际公约附件,遇到企业质疑「为什么这么严」,答案在这里。
十四、附则九项定义:第九十三条为什么这么长
第九十三条是全书最长的一条,400 个字,九个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 纵深防御,是指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
- 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
- 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 停闭,是指核设施已经停止运行,并且不再启动。
- 退役,是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设施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 经验反馈,是指对核设施的事件、质量问题和良好实践等信息进行收集、筛选、评价、分析、处理和分发,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经验,防止类似事件和问题重复发生。
- 托运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并获得批准的单位。
九个定义里,有三个必须逐字读。
第一个是核事故。定义的范围比日常理解宽: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注意「爆炸性」也在里面——核设施内的化学爆炸、氢气爆炸,只要与核燃料或放射性物质相关,都算核事故,不要求有放射性释放。这一条直接决定要不要启动应急预案、要不要报告。
第二个是纵深防御。定义是「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关键词是「递进」和「独立」。递进指一层失效还有下一层,独立指各层不能共用同一个失效源。如果两套系统共用一路电源、一个信号通道、一批备件,那不叫纵深防御,只是同一层做了两遍。第七十七条把「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列为可罚事项,判断标准就是这两性。
第三个是经验反馈。定义写了收集、筛选、评价、分析、处理、分发六个动作,还写了目的——总结推广良好实践,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六个动作缺一个,体系就不完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把「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列为可罚事项,实务中查的就是这六个环节有没有痕迹。
| 术语 | 定义要点 | 实务落点 |
|---|---|---|
| 核事故 | 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含一系列事故 | 应急预案启动与报告义务 |
| 纵深防御 | 递进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实物屏障 | 第七十七条可罚项 |
| 核设施营运单位 | 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经营运行核设施的单位 | 全部义务的承担主体 |
| 核安全设备 |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 | 第三十六条许可范围 |
| 乏燃料 | 堆芯内受过辐照并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
| 停闭 | 已停止运行且不再启动 | 第二十九条 |
| 退役 | 去污、拆除、清除,使场所或设备剂量满足标准 | 第三十条 |
| 经验反馈 | 收集、筛选、评价、分析、处理、分发六环节 | 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 托运人 | 申请托运并获得批准的单位 | 第五十二条 |
十五、军工与军事核安全:第九十二条的例外
第九十二条:军工、军事核安全,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这一条是适用范围的反向划定。民用核设施适用本法,军工和军事核设施不直接适用本法,但「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原则要遵守,具体规则另立。这个写法留了弹性,也留了一个争议点:军工单位向民用核设施提供设备、工程或服务时,是按军工规则还是按本法?答案是按交易性质定,民用核设施采购的核安全设备,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许可要求,不因供货方有军工背景而豁免。
十六、施行日期与新旧衔接: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之后有一个衔接问题: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经建成运行的核设施,许可怎么办?本法没有设过渡条款,实际操作是按既有许可证继续运行,到期换证时按本法审查。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是设计寿期,所以大量老机组是在延期申请那一环才真正过一遍新法的审查——这也是第二十八条要求「有效期届满前五年」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因,五年时间够做一次完整的再评估。
十七、把总则读成一张检查清单
总则十三条和附则三条,落到实务上就是七个问题。这七个问题答不上来,后面的许可、监测、应急、罚则都无从谈起。
| 问题 | 答案所在 | 需要准备的材料 |
|---|---|---|
| 这个项目是不是核设施 | 第二条四类 | 设施性质说明、是否含核燃料或放射性物质的判定 |
| 谁承担全面责任 | 第五条 | 营运单位主体资格文件 |
| 归哪个部门管 | 第六条 |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属地监管部门 |
| 按什么标准建 | 第八条 | 核安全标准清单、强制性标准适用说明 |
| 责任怎么分 | 第五条、第九十条 | 供货合同的责任条款、追偿条款、保险安排 |
| 出事怎么报、怎么赔 | 第五十八条、第九十条 | 应急预案、财务保证安排 |
| 什么词会被掰 | 第九十三条 | 术语对照表、技术评价口径 |
最后提醒一处结构性风险:整部法对营运单位设了全面责任,但没有任何一条给营运单位设「责任上限」。第九十条只说按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限额在配套制度里。这意味着在配套制度明确之前,赔偿上限是不确定的。企业做风险测算时,不能按「法定限额」倒推,要按最坏情形加保险安排来算。
接着看
- 核设施从选址到退役要过几道许可、规划限制区里为什么连仓库都不能盖,见核电站选址谁批准:规划限制区禁建与建造许可十年有效期。
- 装料前要交哪五份材料、运行许可证延期为什么必须提前五年,见核电站运行许可证怎么办:装料前申请、延期要提前五年。
- 核材料持有要建哪五道措施、放射性废物为什么要深地质处置并且专营,见核材料谁能持有:五道措施与放射性废物深地质处置专营。
- 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场外预案分别由谁制定、核事故信息由谁发布,见核事故谁先知道:场内外预案、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四权。
- 未批先建罚多少、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罚多少、罚到人头上是多少,见核安全法罚多少:未批先建一百万起、虚假报告二十万起。
- 想知道核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上归哪一类,可以配合高度危险责任和民法典一起读;行政处罚的通用规则见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处罚。
以上分析依据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条文,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要求需另行核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