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第二章二十四条,前十三条即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六条管的是「建之前」和「建的过程」。这十三条正文 1,338 个汉字,条均 102.92 字,比全法条均 117.35 字低一成多——条文写得短,是因为每一项义务后面都跟着一份技术文件,法的正文只写「要做什么」,技术细节留给安全分析报告和核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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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不算整章,只算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六条,共 1,338 字。第二十七条之后的运行、退役、设备与人员资格在下一篇。之所以从这里切开,是因为许可链条有天然的断点:选址和建造是「从无到有」,运行和退役是「从有到终」,两段的审查逻辑完全不同。

一、十三条管的是「建之前」:一张流程表

先把顺序理清。核设施从有想法到能装料,中间要过五道关,前四道在本篇范围内。

步骤动作依据产出
一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确定布局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划文件
二选址评估、提交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三提交建造申请、技术审评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建造许可证
四建造、调试第二十六条满足设计要求的设施
五首次装料前提交运行申请第二十七条运行许可证

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合并。选址意见书不是建造许可证的前置材料之一,它是独立的行政确认——拿了意见书只说明这个场址在安全上可行,不说明这个项目可以建。实务中有企业把两者混为一谈,拿着意见书就开工,结果被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活动」处罚,一百万到五百万。

二、分类管理:研究堆和核电厂不走同一套强度

第十四条第二款只有一句: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句看着像原则,实际决定了后面所有许可的审查强度。

分类的依据是两个维度。性质,指核设施的类型——核动力厂、研究堆、临界装置、核燃料循环设施、废物处置设施,风险谱系完全不同;风险程度,指同一类型内部的规模、功率、放射性存量差异。

分类的后果体现在三处。第一处是许可材料的分量。核电厂建造申请要交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报告篇幅以千页计;临界装置的同类报告可能只有几十页,但项目一样不能少。第二处是审查方式。核电厂要经过技术审评、专家咨询、现场核查多道程序,低风险设施可能只做文件审查加现场验证。第三处是监督频次。第七十条第三款要求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派驻密度按风险等级定。

实务中要提醒一句:分类由监管部门确定,不由企业自选。企业认为自己的设施风险很低、不必按核电厂标准办,不能自行降格。第二十二条的许可义务对四类活动一律适用,第十四条的分类只调审查强度,不调义务有无。

三、谁有资格当营运单位:第十五条六项条件

第十四条先定两件事: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深度,研究堆和核电厂不走同一套强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五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 (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 (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 (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列了六项条件,是整部法里对「主体资格」写得最细的一条。六项可以归成三组。

第一组是组织与制度: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这里的关键词是「满足核安全要求」,不是「有制度」就行,制度的颗粒度要能对上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组是人: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两个维度都要满足,第三十七条还要求操纵人员和特种工艺人员取得资格证书,这一条是主体条件,第三十七条是人员条件,两者叠加。

第三组是能力: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要与核设施相适应;要有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要有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第三项是很多人忽略的——赔偿能力被写成了准入条件,不是出了事再说。第九十条第三款进一步要求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财务保证安排,这一条与第十五条第五项是同一个要求的两次表述,一次在准入,一次在运行。

四、纵深防御:第十六条要求的两性

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营运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设置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六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纵深防御的定义在第九十三条: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两个限定词是判断标准。

递进,指第一层失效后第二层要能接住。核电厂通常分五层:防止偏离正常运行、检测并控制偏离、控制设计基准事故、控制严重事故、场外应急响应。五层里任何一层只写在文件里没有实际配置,都算体系不完整。

独立,指各层之间不能共用同一个失效源。最常见的失效源共用是电源、仪控通道、冷却水源、备件批次和维修班组。两列安全系统如果共用一路厂外电源和一个蓄电池组,一次全厂断电就同时失效,这叫「冗余但不独立」,不满足纵深防御要求。

这一条与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直接挂钩: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五、定期安全评价:不是自己评完就算

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注意「接受审查」四个字——自主评价只是前半程,监管部门的审查才是闭环。

定期安全评价的周期、内容由配套规定确定,实务中核电厂一般按十年一个周期开展。评价报告提交后,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审评,也可以要求补充论证。如果营运单位做了评价但不提交、不配合审查,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直接对应:未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或者不接受监管部门审查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有个容易踩的坑:企业认为「我委托了第三方做了评价,报告在手上,只是还没交」,这仍然构成违法。法条要求的是「进行评价」加「接受审查」两个动作,缺一不可。

六、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七条把供货单位也圈进来

第十七条的主体有两类: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两类主体都要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这一条是核安全法「责任外溢」的典型写法。供货单位不是许可持有人,但被直接设了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到一百万。

「建立并实施」是两个动作。建立是编文件、定流程、配人;实施是按文件做、留记录、可追溯。查办案件时,监管部门通常先调质量保证大纲,再抽查三到五个具体活动,看文件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文件写了要做无损检验复核,实际没有复核记录,就是「未实施」。

七、辐射照射控制:两条线,一条硬一条软

第十八条要求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法条依据

两条线:第一条是剂量限值,硬约束,超过即违法;第二条是「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软约束,是优化义务。软约束也会被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把「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列为可罚事项,罚二十万到一百万。

剂量限值的具体数值在国家标准里,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分设。实务中的争议多集中在「剂量怎么算」:外照射靠个人剂量计,内照射靠生物样品和空气采样推算,两者要合并计入有效剂量。企业只报外照射剂量、不报内照射,属于未按要求控制。

八、环境监测:第十九条的三类数据、两个报告对象

第十九条要求营运单位监测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总量,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三类数据:环境介质中的核素种类、环境介质中的核素浓度、流出物中的核素总量。前两类是「外边被污染到什么程度」,第三类是「自己排出去多少」。三类都要报,不能只报环境监测结果。

两个报告对象,一个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个是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行报告,不是逐级上报。漏报、不报对应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要区分两套监测:第十九条管的是环境放射性监测,主体是营运单位,目的是掌握外溢情况;第三十条第三款管的是退役后场址监测,主体是省级环保部门,目的是确认场址可再利用。两套监测的主体、时点、目的都不同。

九、培训与职业健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同时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

培训的关键词是「考核」。只培训不考核,无法证明培训有效,遇到事故追责时这一条会被拿出来。职业健康检查的关键词是「相应」——检查项目要与岗位的辐射风险匹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执行,不能拿普通入职体检顶替。

这一条与第三十七条连读:第三十七条要求操纵人员、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且单位应当聘用持证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第二十条是全员培训义务,第三十七条是特种岗位持证义务,两条并行。聘用无证人员,按第八十四条罚十万到五十万,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二万到十万。

十、厂址保护:第二十一条的「规划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这一款管的不是营运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立法意图很明确: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需要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人口多方面条件同时满足,一旦被其他项目占用,再找替代场址的成本极高。所以厂址一旦进入国家规划,规划期内就锁死用途。

第二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注意程序:划定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机关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只划不报或者只报不划,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规划限制区的半径由配套标准确定,核电厂一般按五公里左右划定,具体以批准的规划为准。区内的管理措施在第三款。

十一、规划限制区:三禁一限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拆开看是两类禁止对象、一个限定条件。第一类是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第二类是人口密集场所。限定条件是「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不是说区内一切建筑都不许建,而是这两类对象只要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就禁。

实务中的判断顺序:先看是不是这两类对象,再看有没有威胁可能。加油站、液化气储配站、危险化学品仓库属于第一类;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属于第二类。普通住宅、小型商铺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但可能通过「人口密集场所」的认定被纳入,具体看规划限制区管理规定和当地规划。

违反了怎么办?第七十八条: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意处罚主体只有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个,不像其他罚则还有「其他有关部门」。

算例:某地在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内引进一个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投资方称「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规划许可」。许可不能对抗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规划许可和经营许可都不能使禁止变为允许。结果是拆除、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到五十万罚款,投资损失由投资方与出具许可的部门按各自过错承担。

十二、四类许可:第二十二条的骨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求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三款: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四类活动都要申请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要报批。

四类许可对应四个阶段,但许可证不是四张。实务中,选址阶段发的是「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建造阶段发「建造许可证」,运行阶段发「运行许可证」,退役阶段按退役申请审查。四类活动、四种文书,统称许可。

第三款是很多人忽略的一层:变更也要报批。已经拿到许可证,想改许可文件里的条件——比如提高功率、改变运行限值、更换重要设备——不报批就干,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处理,一百万到五百万。

十三、选址:第二十三条要评估的六类因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列了六类评估因素: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六类之外还有一个总要求——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

这六类不是并列的清单,是四组风险:地质和地震管的是「地会不会动」,气象和水文管的是「水汽会不会淹」,环境管的是「周边有什么」,人口分布管的是「出了事影响多少人」。

选址安全分析报告要按这六类逐项论证。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的文书叫「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不是许可证。这个区别在诉讼中有意义:意见书是对场址可行性的行政确认,项目未获建造许可而终止,一般不产生基于意见书的补偿请求;但意见书被违法撤销,可能构成对信赖利益的侵害。

十四、设计:第二十四条的「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

第二十四条要求设计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

「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多重屏障指实体屏障的层数,燃料芯块、包壳、一回路压力边界、安全壳,四道屏障;多样保护指实现同一安全功能的手段在原理上不同,比如停堆既有控制棒插入,也有硼酸注入,两者原理不同,不能同时被同一个故障模式打掉。

设计要求直接决定后面的许可审查深度。第二十五条要求提交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核心内容就是论证设计满足这些要求;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交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则是在建造完成后用实测和试验数据把设计承诺兑现一遍。

十五、建造申请:第二十五条五份材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质量保证文件;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份材料: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文件,加一个兜底条款。

五份里最容易被低估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设施环评走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别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要求比一般建设项目更严。环评文件与安全分析报告不是一回事:安全分析报告论证「设施本身安不安全」,环评文件论证「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可不可接受」,两份文件都要过审,缺一份申请就不完整。

质量保证文件常被当成格式文件,实际上监管部门会核对它和第十七条要求的一致性——大纲、程序、记录三层是否齐全,关键岗位是否覆盖。

五份材料的常见瑕疵有三类。第一类是版本错配:安全分析报告按甲版设计编写,实际报审的设计已经改到乙版,报告与设计不对应。第二类是范围缺项:环评文件只评价了运行期,没有覆盖建造期的施工活动与退役期的场址恢复。第三类是签字缺位:质量保证文件没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三级签署,或者签署人不在授权名单内。三类瑕疵都会被要求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第三十二条的二十日审批期限,实际拉长的是企业自己的时间。

十六、建造许可证十年:第二十六条的四类例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 (一)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
  • (二)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 (三)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 (四)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三款:取得建造许可证后要确保整体性能满足标准;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批,但四类情形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建造完成后应当调试。

四类例外: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延期建造;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四类之外,延期必须报批。

十年这个数字要记准。核电厂的建设周期通常五到八年,十年有效期留了两年余量。一旦因审批、资金、设备供货延误超过十年,就要走延期程序;如果属于四类例外之一,仍要经评估确认不存在安全风险,不是自动延期。

第三款的调试义务是运行许可的前置动作。调试要验证设施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调试大纲、试验项目、验收准则都要形成文件,这些文件是第二十七条运行申请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支撑材料。

十七、建造许可与施工许可不是一回事

核设施建造要拿建造许可证,这是核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设的许可。建筑工程开工还要拿施工许可证,这是建筑法设的许可。两个许可、两个机关、两套条件,不能互相替代。

区别有四点。第一,主管机关不同。建造许可证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第二,审查内容不同。前者审的是核安全,包括选址、设计、纵深防御、质量保证;后者审的是开工条件,包括用地、规划、资金、施工组织。第三,法律后果不同。无建造许可证开工,按第七十九条罚一百万到五百万;无施工许可证开工,按建筑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第四,时序不同。建造许可证是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没有建造许可,施工许可也不应核发。

实务中的典型违法形态是「先干后补」:企业拿着施工许可证开工,认为建设部门已经批了,核安全部门的许可慢慢补。这种理解把两个许可的审查对象搞混了。核安全审查的核心是「这个设施在安全上能不能建」,与「这个工程能不能开工」不是同一个问题。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把「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直接列为处罚情形,没有补办即免罚的出口。

还要注意一个交叉:第二十五条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文件的审批机关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是第三个许可环节。三个环节各自独立,任何一个缺失都构成违法,罚则不同——缺建造许可按第七十九条,缺环评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缺施工许可按建筑法处理。

许可申请被拒后有两条路,但都不是「再等等」。第一条是针对不予许可决定本身,要求说明理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是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新申请重新起算第三十二条的二十日。两条路的区别在于争什么:前者争的是「这个决定对不对」,后者争的是「材料够不够」。实务中常见企业把两条混着走,一边复议一边重报,结果复议被以「已有新申请」为由驳回,重报又因材料未变被同样理由再拒。

还有一点要提醒: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监管部门未依法审批设有处分条款,但这一条不是企业的请求权基础。企业不能依据这一条直接要求法院判令许可,只能就程序违法主张撤销并责令重作。

十八、五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选址意见书等于可以开工。 意见书只确认场址可行,开工要建造许可证。无证开工按第七十九条罚一百万到五百万。

误区二:规划限制区内只要有规划许可就能建。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是禁止性规定,规划许可不能突破。违反的按第七十八条拆除加罚款。

误区三:变更许可条件只要事后报备。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报批,报批是事前行为。先改后报,按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处理。

误区四:质量保证体系是营运单位一家的事。 第十七条把供货单位一并纳入,未建立或者未实施,供货单位同样按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被罚。

误区五:定期安全评价做完放在公司就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接受监管部门审查,不提交、不配合,按第八十条第一项罚五十万到二百万。

接着看

以上分析依据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划限制区半径、定期安全评价周期等具体要求以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