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七条这十一条,正文 1,347 个汉字,条均 122.45 字,比全法条均高五个字。字数多在两处:第二十七条 280 字,把运行许可的材料、有效期、调整程序三件事一次写完;第三十条 220 字,把退役申请、退役时的处置原则、退役后的监测三层压进一条。

⁠​‌​‌​​‌​‌‌‌​‌​‌​​‌‌‌‌‌‌‌​‌‌​​‌​‌​​​‌​‌‌​‌​‌​‌‌​​⁠

这一篇不算整章,只算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七条,共 1,347 字。前面十四条讲的是从选址到建成,这十一条讲的是从装料到退役,另外把设备许可、人员资格、技术审评三件配套制度一并收进来。

一、十一条管的是「从装料到退役」:三个阶段

按时间顺序,这十一条分成三段。

阶段条段核心动作产出文书
运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装料前申请、按证运行、到期延期运行许可证
终止与退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停闭管理、退役申请、场址恢复退役批准文件
配套制度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进出口审查、审评机制、报告与反馈、设备与人员许可各类许可与注册

三段不是并列的。运行段的义务最重,因为运行期长、风险持续;退役段的技术难度最高,因为要在放射性环境下拆解;配套制度段最容易被忽略,但它决定了前两段能不能落地——没有合格的设备和无证的人员,运行许可拿了也运行不好。

二、首次装料前:第二十七条五份材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 (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 (三)质量保证文件;
  • (四)应急预案;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运行。
  •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在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 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五份材料: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文件、应急预案,加兜底条款。

「首次装投料前」这个时点要记准。不是建成后、不是调试后,是装料前。装料是不可逆的节点——核燃料一旦装入堆芯,设施的放射性存量从零跳到有,此前所有审查都是纸面推演。所以运行许可的审查必须在装料前完成,装料之后再报,程序上已经晚了。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与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区别在这里:初步报告是「按设计应该怎样」,最终报告是「实际建成后确实怎样」,要用调试数据、设备实测参数、试验结果把设计承诺逐项兑现。两份报告不是版本升级,是两次不同的论证。

应急预案被列为运行申请的必备材料,这一点常被忽略。第十七条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十五条要求营运单位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备案,两条义务在运行许可这一环汇合:没有预案,运行申请材料不齐,许可下不来。

三、运行许可证有效期=设计寿期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这个数字不是发证机关定的,是设计文件里写定的。

核电厂的设计寿期通常在四十年到六十年之间,具体以设计文件和许可证载明为准。设计寿期的意义在于:所有安全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其老化管理、疲劳分析、材料劣化评估都是按这个年限做的。超过设计寿期继续运行,等于让设备在未评估的状态下工作,所以第二十八条要求延期时必须重新论证。

这里有个实务上的连带问题:设计寿期到了,但企业只想再运行五年,要不要走延期程序?要。第二十八条没有设「短期续用」的例外,只要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继续运行,就必须报批。未经批准继续运行,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审查批准继续运行核设施的,罚一百万到五百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五万到二十万。

四、监管可以中途调整许可事项:三种调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这一款是单向的——监管可以调,企业不能自己调。第四款反过来规定,营运单位要调整三类事项,必须报批: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三类事项的共同点是「许可的技术基础」。换一台重要设备,可能改变事故分析的前提;调一个运行限值,可能突破安全裕度;改一份程序,可能改变应急响应路径。任何一项变动,都可能让原来的安全分析报告失效,所以要报批。

算例:某机组想把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温度上限从二百二十度提到二百三十五度,理由是提高效率。这个调整动的是运行限值和条件,属于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必须报批。企业先按新参数运行三个月再补报,构成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罚一百万到五百万;如果因参数变化导致设备损伤,还可能触发第八十条的停产整顿。

五、运行限值和条件到底指什么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把「运行限值和条件」列为必须报批的调整事项之一。这五个字的具体含义,决定了大量日常操作的合规边界。

运行限值和条件是一组写在许可证和技术规格书里的参数与约束,通常包括四类:一是工艺参数上限,如反应堆热功率、一回路温度、压力、流量;二是安全系统可用性要求,如几列安全系统必须可用、可用性不足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降功率或停堆;三是人员配备要求,如值班人员数量与持照等级;四是试验与检查周期,如安全壳密封性试验、应急柴油发电机带载试验的间隔。

四类里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二类——安全系统可用性。技术规格书通常规定「两列安全注入系统中一列不可用时,必须在若干小时内将其恢复,否则降功率至某阈值,仍不能恢复则停堆」。这条规则在机组检修期间天天被触发,操作人员按规程执行,但如果擅自延长恢复时限,就构成未经批准变更运行限值和条件。

实务判断要抓住一个要点:运行限值和条件不是企业自己写的内部规程,它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载入许可证或作为许可证附件。企业内部可以写更严的操作规程,但不能写更松的;写得更松且实际执行,就是变更许可条件。

六、延期必须提前五年:第二十八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两个关键词:提前五年、论证验证。

提前五年不是拍脑袋的数字。延期审查要做的是全套再评估:设备和构筑物的老化状况、材料辐照脆化、安全分析报告按新标准重做、环境影响的后评估、应急预案的修订。这套工作量以年计,五年是留给监管和企业共同完成的时间。

论证验证的要求在实务中体现为一份安全评估报告加配套的技术改造清单。审查不通过的常见原因有三类:一是老化管理不到位,关键设备的更换记录不全;二是安全分析仍按旧标准做,没有按现行核安全标准重新计算;三是应急预案没有按新的厂址周边情况修订。

逾期未申请的后果要注意:许可证到期即失效,此后的运行就是无证运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专门针对这一情形,罚则与未批先建同级。

七、终止运行不等于退役:第二十九条的停闭管理

第二十九条:核设施终止运行后,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

三个「确保」是这一条的核心。基本功能指维持设施在安全状态所需的功能,包括冷却、通风、放射性监测、实体保护;技术人员指懂得这台设备的人,停闭后人员流失是常态,要把关键岗位的知识留下来;文件指设计文件、运行记录、事件记录、改造记录,退役时要靠这些文件判断哪里有什么。

停闭与退役的区别要分清。停闭是停止运行且不再启动,设施还在,只是不发电了;退役是去污、拆除、清除,把场址恢复到可用状态。停闭期可能长达十几年,这期间的安全责任仍然在营运单位身上,不能因为「已经停了」就放松管理。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针对这一条:终止运行后未采取安全方式进行停闭管理,或者未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罚五十万到二百万。

八、退役申请:第三十条五份材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条
  •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 (二)安全分析报告;
  •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质量保证文件;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 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五份材料与建造申请的结构一样:退役申请书、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文件,加兜底条款。结构一样,内容完全不同——退役的安全分析要论证的是「拆的过程中会不会出事」,不是「建的过程中会不会出事」。

第二款定了处置原则: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这个原则与第十八条的辐射防护优化原则同源,都是「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第三款把退役后的监测责任交给了省级环保部门: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注意主体是环保部门,不是营运单位。这一设计的意图是让退役后的确认独立于企业。

未按标准降低放射性水平的后果在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役时未将构筑物、系统或者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罚五十万到二百万,造成污染的还要承担治理费用。

九、退役的钱从哪来:预提与缴纳

退役申请是程序问题,钱是实体问题。核安全法把这两件事放在不同章节:退役申请在第三十条,费用在第四十八条——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

这一条解决的是「几十年后谁出钱」的问题。核电厂运行四十年到六十年,退役费用以亿计,如果等到退役时才筹措,企业可能已经不在了。预提制度的核心是把成本前置到电价里,通过运行期的每一度电分摊掉。

三笔钱的去向不同。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是缴纳,交给国家规定的渠道;退役费用和废物处置费用是预提,留在企业专门的账上,专项用于退役和处置。三笔都是法定成本,不能挪作他用。

实务中的争议点在于「预提够不够」。预提金额按什么标准计算、要不要定期复核、投资运营收益归谁,配套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制定。企业如果按偏低的估算预提,导致退役时资金缺口,法律后果不在核安全法的罚则里,而在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责任的框架内追责;但如果因资金不足导致退役无法按标准完成,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处罚仍然适用。

十、进口与出口:两条不同的路

第三十一条两句话,管的却是两件事。

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我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两个要求叠加——实体上要合规,程序上要报批。未经审查批准进口核设施,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罚一百万到五百万。

出口核设施: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这一句是转致条款,具体规则在出口管制法和相关条例里。核设施出口不是普通贸易,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还要看进口国的保障监督安排。

两条路的差异在于:进口是「先批后进」,出口是「按管制规则办」。进口的审查主体是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口的许可主体涉及商务、海关等多个部门。

十一、二十日决定与三个月答复:第三十二条的时限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两个时限要记准: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批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征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意见,被征询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

二十日的起算点是「技术审查完成之日」,不是「受理之日」。技术审查本身的时长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取决于材料完整度和项目复杂度。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材料补正会实质延长周期——补正期间技术审查没有完成,二十日还没起算。

三个月的答复期是给被征询单位的硬约束。征询对象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询内容通常涉及规划、用地、环保、应急等交叉事项。被征询单位逾期不答复,不能视为同意,监管部门仍要作出判断,但程序上要留痕。

十二、技术审评:为什么必须找没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没有利益关系」是独立监管原则的技术保障。如果审评单位同时给申请单位做设计或咨询,审评结论就不可能有独立性。判断有没有利益关系,看股权、人员、业务往来三个维度,实务中还要看近三年是否有服务合同。

技术支持单位的责任在第八十二条落地: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罚二十万到一百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十万到二十万。这一条是整部法里唯一直接约束审评机构的罚则,分量不轻。

十三、专家委员会:什么时候必须咨询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三个必须咨询的场景:制定核安全规划、制定核安全标准、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是强制,不是可选。咨询意见不必然被采纳,但程序上必须走,且要留记录。

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作用是程序抗辩的支点。许可被拒后,申请人如果主张「决策未经专家咨询」,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据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反过来,监管部门在作出重大安全决策时,咨询记录是最重要的程序证据。

十四、报告制度与经验反馈:三个主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三款分给三个主体: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营运单位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报告制度是「往上报」,经验反馈是「往下传」。报告制度要求营运单位把运行事件、异常、缺陷按规定报告;经验反馈要求把收集到的信息筛选、评价、分析、处理、分发,让同类设施避免重复踩坑。第九十三条给经验反馈下的定义里,六个动作一个不能少。

营运单位不建经验反馈体系,按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罚二十万到一百万。这一项的执法难点在于举证:体系建没建,看三样东西——有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有没有事件数据库、有没有把外部经验转化为本单位纠正措施的记录。

十五、核安全设备:许可、注册、检验三件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三款三件事:境内单位提供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服务,要向监管部门申请许可;境外机构提供同类服务,要申请注册;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要依法进行安全检验。

许可与注册是两套程序。境内单位拿许可,境外机构做注册,都不能省略。实务中常见的规避方式是「境外设计、境内制造」——以为制造在境内就可以只按境内规则办,但设计方是境外机构,设计服务本身要注册。

第九十三条给核安全设备下了定义: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判断关键是「执行核安全功能」,不是「装在核设施里」。厂房照明、办公空调不算,应急柴油发电机、安全级阀门、反应堆保护系统算。

未经许可提供服务的后果在第八十三条:罚五十万到一百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二万到十万。境外机构未注册的,同样适用。

十六、特种工艺人员:操纵员、焊工、无损检验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 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

两款: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三类人员被点名:核设施操纵人员、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是开放列举,其他特种工艺由配套规定确定。

操纵人员的资格管理最严,取照要经过培训、考试、模拟机考核、现场实习多个环节,还分不同堆型的执照。焊接人员和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按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单位聘用无证人员的后果在第八十四条:责令改正,罚十万到五十万;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二万到十万。注意「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这一档——这是整部法里对单位最重的资格罚之一。

十七、报告什么、多久报一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说「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则在配套规章里。按现行规定,报告分三档,实务中必须分清。

第一档是事件报告。运行中发生的事件按严重程度分级,最重的若干小时内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较轻的按日或者按月报告。判断要不要报的标准不是有没有造成后果,而是事件是否落在规定的报告清单内。清单里有些事项看着很轻,比如安全系统非计划启动、重要设备不可用超过规定时限,但都属于必报项。

第二档是定期报告。运行年报、辐射环境监测年报、经验反馈汇总,按年度报送。定期报告的价值在于形成连续记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时,历年的年报是最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档是专项报告。大修、重大改造、长期停堆后重新启动,要提交专项报告并经审查。专项报告不是备案,审查不通过不能进入下一阶段。

不报告没有单设罚则,而是通过第七十七条「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和第八十九条「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两个口子处理。实务中更常见的后果是行政许可环节受阻——延期申请时,监管部门会核对历年报告是否齐全。

延期审查不通过,结论只有一个:不能继续运行。企业可以就审查结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许可证已经过期,运行即构成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无证运行,不因正在打官司而中止。这一点与某些许可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规则一致,实务中容易被误判。

如果确实需要继续运行而审查尚未完成,唯一的合法路径是在有效期届满前把申请材料做扎实,争取在期限内拿到批准。第二十八条给的五年,既是监管的审查期,也是企业的准备期,两头都要用足。

十八、六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建成就能运行。 装料前必须取得运行许可证,无证装料按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误区二:许可证到期前申请就行。 第二十八条要求届满前五年提出延期申请,晚了不予受理。

误区三:停闭了就不用管。 停闭期仍要维持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违反按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罚。

误区四:退役就是把房子拆了。 退役要去污、拆除、清除,把放射性水平降到标准以内,还要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确认。

误区五:境外设计的设备境内制造就不用注册。 设计服务由境外机构提供,设计方要注册,与制造地无关。

误区六:审评机构是监管部门找的,责任在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对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虚假结论按第八十二条罚。

接着看

以上分析依据 2017 年 9 月 1 日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设计寿期、延期审查材料、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类别等具体要求以设计文件和配套规章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由执业律师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