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七章监督管理七条、第八章法律责任十条、第九章附则两条,合起来十九条、二千一百二十七个字——全法条数最多的一段,占全书百分之十九点五七。
三章合在一起讲,因为它们是一条链:监督发现违法,责任条款处理违法,附则解释条文里的词。分开讲会把这条链切断。
这一篇只算第七十五条到第九十三条,十九条、二千一百二十七个汉字。总则、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安置重建五块,另五篇在前。全族的分工写在母篇总则与防震减灾规划里,六段按章边界切开,零重叠零遗漏。
一、罚则十条:五条处分、四条罚款、一条转致
很多人以为一部法的法律责任章就是一张罚款价目表。这部法不是。逐条拆开看:
| 条 | 违法行为 | 处理手段 | 有没有罚款数额 |
|---|---|---|---|
| 第八十二条 | 主管部门不依法许可、不查处、不履职 | 处分 | 无 |
| 第八十三条 | 台网建设不符合标准 | 责令改正、补救措施、处分 | 无 |
| 第八十四条 | 侵占毁损拆除移动监测设施;危害观测环境;破坏地震遗址 | 责令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情节严重罚款 | 有:单位二万至二十万;个人二千元以下 |
| 第八十五条 | 未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监测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赔偿 | 有:二万至二十万 |
| 第八十六条 | 外国人未经批准从事地震监测 | 责令停止、没收成果和设施、罚款 | 有:一万至十万;情节严重十万至五十万 |
| 第八十七条 | 未做安评或未按报告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 | 有:三万至三十万 |
| 第八十八条 | 散布预测意见、预报意见及评审结果;扰乱秩序 | 治安管理处罚 | 无(转致) |
| 第八十九条 | 政府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 | 责令改正、处分 | 无 |
| 第九十条 | 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物资 | 责令改正、追回、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 无 |
| 第九十一条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 |
十条的分布很清楚:四条直接设罚款,五条只是处分或者责令改正,一条转致治安处罚,一条转致刑事。
这个结构说明这部法的重心不在罚钱。第十章十条里有一半是内部问责——罚的是主管部门、政府、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只有四条。
二、监督管什么: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两张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两款。第一款列五项监督对象: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五项都是「工作」而不是「结果」——监督的是有没有做,不是做得好不好。
第二款是物资质量安全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这一款针对的是救灾物资的质量——帐篷、棉被、食品、药品、建材。灾后物资采购量大、时间紧,质量风险高。
第七十六条接着列专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个监督对象:强制性标准、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安评工作。三个都是由专业部门对本行业工程进行的检查,不是综合检查。
这两条是监督体系的骨架,但都没有规定检查频次、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处理。具体规则在《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等部门规章里。
三、钱和物的四条锁
第七十七条到第八十条,四条围绕着同一件事:救灾资金和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七条
-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第一款是禁止性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三个动词:侵占是把公家的占为己有,截留是把往下拨的拦住,挪用是把专项的挪作他用。
第二款是管理义务: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四个环节加一本账: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每一环都要登记。
第七十八条是公开义务: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个公开项里,「来源」容易被忽略——钱从哪来也要公开,因为来源不同(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对口支援)使用规则不同。
第七十九条是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资金物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的四个环节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完全一致,这种对应不是巧合——登记造册的账本就是审计的对象。
第八十条是监察: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四条锁的分工:禁止是给所有人的,公开是给政府的,审计是给审计机关的,监察是给监察机关的。四道锁合起来,把救灾款物的去向锁住。
四、举报:第八十一条和举报人保护
两款。第一款给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第二款给义务: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并为举报人保密」六个字是这一条的分量所在。没有保密,举报制度就是空的——尤其在小地方,举报人很容易被认出来。
这一条与第七十七条、第九十条形成闭环:第七十七条禁止侵占挪用,第八十一条给举报通道,第九十条给处理依据。三条连起来,普通人可以做的事很清楚:发现了,举报;部门必须查;查实了按第九十条处理。
五、罚官不罚民: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罚则章头两条,罚的对象不是老百姓,是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条列三种失职形态:
第一种,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对应的是本法里的几处许可和批准:第三十四条的安评报告审定、第三十七条的地震小区划图审定、第三十三条的涉外监测批准。该批不批、不该批乱批,都在这一项里。
第二种,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 对应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调查义务。有人举报了不查,就是失职。
第三种,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兜底项。
三种失职的处理只有一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没有罚款。
这一条罚的是台网建设不合标准: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是双轨:对单位的处理是责令改正加补救措施,对人的处理是处分。同样没有罚款。
两条合起来看,能看出一个制度上的界限:行政机关不能被罚款。 行政处罚法上,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本身不是被处罚对象。所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法律只能规定责令改正和处分,不能规定罚款。
这个界限的实践后果是:行政机关违法建设台网、该批不批、不查处举报,处理结果是改正加问责,不会有罚款收入。这也是为什么本法罚则里一半条款是处分——被规范的对象一大半是公权力主体。
六、第八十四条:三种行为、两级罚款
这是罚则里最常被引用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款。
第一款列三种行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第二款是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是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个层次要看清:
第一层永远是责令停止加恢复原状。 罚款不是第一步。这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以为破坏了监测设施直接就罚,实际法条的顺序是先责令停止、先恢复原状。
第二层是罚款,以「情节严重」为条件。 情节不严重的,只有责令停止和恢复原状,没有罚款。什么叫情节严重?法条没定义。实务中看后果:是否造成监测中断、中断多久、是否影响地震速报、是否屡犯。
第三层是治安处罚,可以并行。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另外处理。这一层与罚款不冲突——罚款是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是另一类行政处罚,两者可以并处。
单位与个人两档的差距值得注意:单位二万到二十万,个人二千元以下。十倍起步,最高差一百倍。这个差别反映的是立法者对单位行为能力的判断——单位破坏监测设施往往是施工所致,有能力也有动机,罚得重;个人多是随手所为,罚得轻。
七、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改正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两个阶段: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罚的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违反: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两个阶段的设计,给了建设单位一个补救窗口。责令限期改正之后,改了就没事;不改才罚。这个设计在实务中意味着: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刻行动,可以避免罚款。
注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独立的——即使改正了、没被罚款,造成的损失还是要赔。赔的是监测中断期间的数据损失和设施修复费用。
八、第八十六条:涉外监测罚得最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两款,是全法罚款上限最高的一条。
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处理同时进行:责令停止、没收、罚款。没收的对象是「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成果也包括在内,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地震监测数据的价值可能远高于设备。
第二款是出入境处理:外国人有前款行为的,还应当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规定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情节严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这一条的罚款上限五十万,是第八十七条上限三十万的一点六倍,是第八十四条上限二十万的两点五倍。为什么罚得最重?因为涉外监测涉及国家安全,第三十三条要求「经批准」加「合作形式」两个要件,绕开这两个要件的行为,性质上不是一般的行政违法。
九、第八十七条:安评那一条的三万到三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句话: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两个违法形态:该做安评没做;做了安评但不按报告设防。
两个形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不同。第一种(没做安评)多见于项目赶工期、图省事;第二种(不按报告设防)多见于成本压力——报告要求的设防标准高于按区划图的标准,按报告做要加钱。
同样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罚」的两阶段结构。注意这一条没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因为安评违法的损害对象是抽象的公共安全,不是具体的受害人。
十、第八十八条:散布地震消息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句话,两类行为: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这一条是转致条款,本身不设罚则。具体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走。
两类行为放在一条里,看着不搭——一个是发布消息,一个是扰乱秩序。共同点是都通过制造社会恐慌造成危害。
注意这一条与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关系:第二十九条是行为规范(不得散布),第八十八条是后果规范(散布了怎么处理)。两条必须连起来读。
十一、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政府自己也在这张网里
一句话: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个「报」对应第五十二条的三个「不得」,处理手段是责令改正加处分,没有罚款。政府不能被罚款,只能问责到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九十条
-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五种处理: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种处理可以并用。责令改正和追回是必须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有没有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是对单位的,处分是对人的。
处理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财政部门管资金的拨付使用,审计机关管审计发现的问题。
十二、第九十一条:什么情况下会入刑
一句话: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致条款。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几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视设施性质);侵占截留挪用救灾款物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散布地震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安评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一条本身不给罪名,它只是把本法与刑法接上。判断一个行为会不会入刑,要回到刑法的具体条文。
十三、第九十二条:七个用语,三百八十八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九十二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 (二)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的保障地震监测设施不受干扰、能够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空间范围。
-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全法最长的一条,三百八十八个字,七个定义。
七个用语分别是: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
前两个是第二章的核心概念,第三第四个是第四章和第八章的判断标准,后三个是第四章的技术依据。
七个定义里,第三第四两个最要紧,因为它们是判断一个工程要不要做安评、要不要建专用台网、要不要做抗震性能鉴定的依据。而这两个定义都是功能性的——「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
功能性定义的好处是弹性,坏处是不确定。第四项给了三类具体设施(水库大坝、贮油贮气设施、贮存危险物质的设施)作为参照,第三项一个参照都没给。这是本法适用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第九十三条只有九个字: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法最短的一条。
十四、算例:五个场景,五笔账
| 场景 | 行为 | 前置程序 | 罚款 | 依据 |
|---|---|---|---|---|
| 一 | 施工挖断地震台站电缆,未及时恢复 | 责令停止、恢复原状、赔偿 | 情节严重:单位 2—20 万 | 第八十四条 |
| 二 | 建国家重点工程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2—20 万 | 第八十五条 |
| 三 | 外籍人员未经批准在某山区布设测震台 | 责令停止、没收成果和设施 | 1—10 万;情节严重 10—50 万 | 第八十六条 |
| 四 | 高层住宅项目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3—30 万 | 第八十七条 |
| 五 | 在网上发布某市三日内将发生六级地震 | 转致治安管理处罚 | 无本法罚款 | 第八十八条 |
五笔账里,第一笔和第四笔最容易算错。
第一笔错在「以为违法就罚」。第八十四条的罚款以「情节严重」为条件,情节不严重的只有责令停止和恢复原状。判断情节严重,看监测是否中断、中断多久、是否影响速报。
第四笔错在「以为罚三万起步」。第八十七条是「逾期不改正」才罚,责令改正期内改好了,一分不罚。另一个常见错误是把安评和设防要求混为一谈——做安评但不按报告设防,同样违法。
再看一笔没列进表的账: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这一行为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同一套罚款标准。一处地震地表破裂遗迹如果被推土机推平,单位情节严重罚二万到二十万,个人罚二千以下。但遗址的科学价值无法恢复,罚款和恢复原状都补不回来。这就是第七十七条到第七十九条那套资金物资监管为什么写得那么细——事后追责永远不如事前管住。
十五、这一族六篇的分工与全书回顾
六篇走完,把分工摆在一起:
| 篇 | 条段 | 条数 | 条文汉字 | 主题 |
|---|---|---|---|---|
| 第一篇 | 第一条→第十六条 | 16 | 1,290 | 总则+防震减灾规划 |
| 第二篇 | 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17 | 2,374 | 地震监测预报 |
| 第三篇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2 | 1,382 | 地震灾害预防 |
| 第四篇 |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13 | 1,819 | 地震应急救援 |
| 第五篇 | 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 16 | 1,874 | 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
| 本篇 | 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 19 | 2,127 |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
六段相加:16+17+12+13+16+19 = 93 条;1,290+2,374+1,382+1,819+1,874+2,127 = 10,866 汉字。与全书总数一致,零重叠、零遗漏。
回头看这六篇,这部法的性格已经很清楚了。九章里六章是「怎么干」,只有第八章是「干错了怎么办」。而第八章十条里,四条罚款全部设了两阶段程序——先责令改正,逾期或者情节严重才罚。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是有意的安排:防震减灾的大部分义务落在政府和单位身上,对这些主体,纠正比惩罚更有意义。
真正罚得重的地方只有两处:涉外监测(最高五十万)和安评违法(最高三十万)。这两处的共同点是后果不可逆——监测数据一旦被境外拿走,安评一旦造假而工程又建成,事后都无法补救。
十六、相邻法源:罚完之后怎么救济
罚则章给的是处罚依据,被罚的人怎么办,本法没写。
行政处罚法管处罚的全过程:处罚种类、管辖、程序、听证、执行。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只是「罚多少」,至于谁来罚、怎么立案、要不要告知、能不能听证,全部回到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性质上是责令改正,也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管强制。本法没有规定查封、扣押、强制拆除,但执法实践中经常需要——比如拒不恢复被毁损的监测设施,能不能代履行?依据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到第五十二条的代履行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条救济通道。对处罚决定不服,先看是不是复议前置——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可以选择复议或者直接起诉。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确定。
国家赔偿管的是另一类情形:不是被处罚,而是被行政机关违法侵害。比如主管部门违法不予许可造成损失,或者执法中违法扣押财物,走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的种类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这类对企业的杀伤力远大于罚款,本法没有这两种,但配套的安评资质管理、台网运行考核可能间接导致资质受影响。查一个处罚的实际后果,不能只看罚款数额。
站内另有两篇可以接上:一篇讲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本法第九十条的「侵占、截留、挪用」在达到刑事标准后就落到那个罪名;一篇讲盗窃救灾物资为什么从重,对应震后高发的另一类行为。
接着看
防震减灾法六篇到此收口。同一部法的下位配套里,有两部行政法规已经被别的篇目写过: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要看条例层面的执行细则,可以顺着这两条线往下读。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