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九章九十三条,条文一万零八百六十六个汉字,条均一百一十六点八四字。
九章里最厚的是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十七条、二千三百七十四个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一点八五。最薄的却是第一章总则:十一条只有七百七十六个字,条均七十点五五,还不到全书条均的三分之二。这个反差很有意思——管方向的章写得最简,管技术的章写得最细。整部法的性格由此看出来:它不靠宣示性的原则条文发力,把力气花在具体的手续、期限、主体和数字上。
这一篇不算全书,只算第一条到第十六条——总则十一章加防震减灾规划五条,一千二百九十个汉字,是六段里最薄的一段。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安置重建、罚则五块,另五篇接着说。
一、这部法管五件事,不是一件
很多人把防震减灾理解成「地震来了去救人」。法上的范围要大得多。第二条把适用对象列成五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五段,对应后半部五章,顺序也一致:第三章监测预报、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六章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注意两点。第一,五段是并列的,不是先后相加的关系。也就是说,一部法同时管「地震还没来的时候干什么」和「地震来了之后干什么」,前者占的篇幅不比后者少。第二,适用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海域单列,因为海域地震监测和沿海地区防灾在第二十二条另有专门规定。
判断一件事要不要受这部法管,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放进这五段里找位置:编规划是预防的前置,建台网是监测,加固校舍是预防,启动预案是应急,发补助是安置重建。找不到位置的,就不在这部法里。
二、九章九十三条:一张表看清重心
| 章 | 名称 | 条段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比 |
|---|---|---|---|---|---|---|
| 一 | 总则 | 第一条→第十一条 | 11 | 776 | 70.55 | 7.14% |
| 二 | 防震减灾规划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5 | 514 | 102.80 | 4.73% |
| 三 | 地震监测预报 | 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17 | 2,374 | 139.65 | 21.85% |
| 四 |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2 | 1,382 | 115.17 | 12.72% |
| 五 | 地震应急救援 |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12 | 1,674 | 139.50 | 15.41% |
| 六 |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17 | 2,019 | 118.76 | 18.58% |
| 七 | 监督管理 |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7 | 565 | 80.71 | 5.20% |
| 八 | 法律责任 | 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 10 | 1,165 | 116.50 | 10.72% |
| 九 | 附则 |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2 | 397 | 198.50 | 3.65% |
这张表有三组数字值得记住。
第一组是第三章的分量:十七条、二千三百七十四个字,占全书五分之一强。监测预报章是整部法写得最厚的一章,因为这一章里有大量技术性条款——台网怎么规划、重大工程要不要自建台网、观测环境怎么保护、意见怎么报、预报谁来发。条均一百三十九点六五,比总则高出一倍。
第二组是第九章的条均:一百九十八点五零,全法最高。但这一章只有两条,被一个定义条撑起来的——第九十二条用三百八十八个字解释了七个用语,一条占了全章百分之九十七的字数。这是全法最长的一条,也是最短的一条所在章:第九十三条只有九个字。
第三组是极值倍数:最长三百八十八字,最短九字,相差四十三点一一倍。这在整部法的语言风格上表现为两极——定义条和罚则条写得很密,程序条写得极简。
三、谁主管、谁配合:第五条的两张分工表
防震减灾不是地震局一家的事。第五条把参与主体列成两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
-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一款是国务院层面,列了六类主体: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加「其他有关部门」。第二款是地方层面,写法不同——地方只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逐一点名。
这个差异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中央层面的部门名称相对固定,可以直接列举;地方机构改革后各地设置不一,有的省设地震局,有的把地震职能并入应急管理部门,法条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这个功能性表述,避免因机构改革导致条文失效。2020 年以后应急管理体制调整,地震部门多数划入应急管理系统,这一表述的弹性就体现出来了——查一个地方谁主管防震减灾,不能只看牌子,要看当地「三定」方案里地震工作职能落在了哪个机构。
四个动词值得逐字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负其责」意味着责任是分割的,不是连带的;「密切配合」意味着分割之后还要衔接。这两句在实务里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交叉地带没人认领——比如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第六条说教育、第七条说宣传、第四十条说住建和地震部门都要管,真出了事,谁的责任先算,要看当地的分工文件,而不是法条。
四、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平时在部门,震时成机构
第六条是这部法的枢纽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
-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定机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注意用词是「指挥机构」,不是「指挥部」,也不是「领导小组」——法条只给功能定位,不给名称,具体叫什么由各级政府自己定。
第二款定办公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这一句是关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地震部门,不是设在政府办公厅,也不是设在应急管理部门。实务中有人以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公室在应急局,查条文会发现法条写的是地震部门。
第三款没有,只有两款。
这个结构带来一个实际问题:震时指挥权归指挥机构,日常协调归地震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归应急管理部门,救灾资金归财政部门。一家企业在地震后要办手续,可能同时面对四个口。分清哪个口管什么,比记住机构名称重要。
五、钱从哪来:第四条的三个要件
一条话,三个要件:加强领导、纳入规划、经费入预算。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把防震减灾从部门工作提升为政府工作的标志。进了规划,才有年度投资计划、才有考核指标。这句话在实务里的用处是:地方申请防震减灾项目资金,如果本级规划里没有这一项,立项就很困难;反过来,规划里有,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就是不执行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是硬约束。注意它写的是「所需经费」,不是「工作经费」——所需,指的是履行本法各项职责所需要的全部经费,包括台网建设和运行、抗震加固、应急物资储备、演练培训。这句话在审计中的用法很直接:查一个地方防震减灾经费是否足额,标准就是本法各项职责对应的支出有没有到位。
六、个人的义务只有一句
整部法九十三条,直接给普通人设义务的,只有第八条一句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一款是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第二款、第三款是鼓励: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
「依法参加」四个字有讲究。义务的内容由其他条款具体化——第二十七条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报告(是权利不是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预报意见(是禁止)。所以「参加」的具体含义,要顺着条文找,不能望文生义理解成「必须参加救援」。
群测群防是个有历史的制度。1970 年代靠群众观测井水、动物异常来辅助判断,现在技术手段进步了,但第二十七条仍然保留了异常现象报告通道,第三十条还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组织群测群防工作。这条通道的实务意义是:普通人观测到异常,可以报告,报告后部门应当登记并组织调查核实;但报告不等于预测,更不能自己发到网上当地震预报。
七、总则其余五条:方针、宣传、军队、科研与奖励
前面拆了总则里最要紧的六条,剩下五条容易被人跳过,但每一条在实务里都有一处落点。
第三条定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这十四个字是整部法的结构说明:为什么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两章加起来占了二十条、三千七百多字,比应急救援章还多?因为「预防为主」。反过来,为什么救援章也有十二条?因为「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只防不救,防不住的时候没人管。
第七条定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这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地震部门。实务中很多地方把宣传教育全推给地震局,与条文不符。第四十四条把这一条落到具体场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情况宣传演练,学校要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
第九条定军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这一条把军队参与救援的法依据写清楚:依据是军事法规加命令,不是地方政府的请求。地方在应急响应中请求部队支援,走的是另一套程序,不能直接套用本法。
第十一条定科研和奖励。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推广先进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款是对人的: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一条不产生具体的请求权,但它是地方制定奖励办法的上位依据。
五条合起来看,总则的写法很清楚:第一到三条讲目的、范围、方针;第四到六条讲钱、人、机构;第七到十一条讲社会动员和支撑。十一条、七百七十六个字,把一部九十三条的法该有的骨架全搭好了,剩下的都是填肉。
八、标准是底线:第十条那一句
一句话,把技术标准拉进了法律义务。「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是一整套标准体系,包括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台网建设标准、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等。这些标准多数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的作用在罚则里看得出来。第八十三条罚的是「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第八十五条罚的是「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两条都把「标准」和「要求」写进了违法构成——不达标就是违法,不需要另有损害后果。
九、规划谁来编、报谁批:第十二条的两级结构
第二章只有五条,却把规划的编制、内容、征求意见、修改四件事全写了。先看编制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两级结构,三个动作。
国家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主体是部门,批准主体是国务院。
地方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个动作要分清:会同(编制阶段)、报批(批准阶段)、备案(批准之后)。会同是横向的,备案是纵向的。备案不是审批,上级收到备案不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但发现规划违反上位规划或者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纠正——这个纠正权在第五十条另有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不当要通知纠正,那是保密法的写法;本法里对应的纠正机制体现在第七十五条的监督检查。
实务里最常错的是备案环节。不少地方把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就当作完成,忘了报上一级地震部门备案。备案的意义在于上下衔接: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监测台网布局、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下一级规划不能突破。
十、规划写什么:第十四条的五项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四条
-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一款列五项:震情形势和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五项对应「判断形势→布点→防→救→保障」的完整链条。
第二款是对特定区域加码:编制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五个「具体安排」,比第一款的五项更细。
两层要求的分量不同。第一款是「应当包括」,属于必备内容,缺一项规划就不完整;第二款是「应当作出具体安排」,针对的是重点监视防御区,要求写到可执行的程度。什么叫具体安排?比如「加强监测台网建设」不算具体,「在某某断裂带两侧增建若干测震台站、若干强震动台站,2027 年前完成」才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不是一个模糊概念。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所以这个区域是有批准程序的,能查到名单,不是各地自己划的。
十一、编制规划的四项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
-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款给了四项原则和一依据一考虑。
四项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这四项之间有张力:「统筹安排」讲全面,「突出重点」讲取舍,「合理布局」讲空间分布,「全面预防」讲不留死角。真编规划时,四项常常打架——钱只够加固一批校舍,按「突出重点」该选最危险的,按「合理布局」该选分布最偏的,按「全面预防」该都选,按「统筹安排」该先算总账。
一依据是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这一句把规划的科学基础写死了:不能凭感觉编,要有震情形势判断和震害预测数据。反过来说,如果地方没有做震害预测,规划的依据就是空的——这也是很多地方规划写成了口号汇编的原因。
一考虑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三方面需要。三者并列,意味着不能只看经济成本。
第二款是配合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这一款是给地震部门用的——要资料不给,就是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
十二、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的两步
两步:报批前征求意见,报批文件中附具采纳情况及理由。
征求意见的对象列了四类: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公众。四类并列,不是「或者」的关系,理论上四类都要征。实务中「公众」这一环最容易被省略,理由是「专业性太强公众看不懂」。但规划里有大量与公众直接相关的内容——应急避难场所设在哪、疏散通道怎么走、农村民居怎么加固,这些恰恰需要公众意见。
第二步是附具采纳情况。这一条比征求意见本身更有约束力:意见提了不被采纳,要写理由。反过来说,如果报批文件里没有附具采纳情况,报批材料就是不齐备的,审批机关可以要求补正。
十三、规划不能随便改:第十六条的程序锁
一句话,两层意思: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按原审批程序」是关键。这意味着修改不是打个报告就行,要走完编制、征求意见、报批、备案的全套流程。为什么这么严?因为规划的约束力来自审批——一旦批准,它就成了本级政府的行为依据,随意修改等于绕开审批。
实务里这条常被绕过的方式是「调整」而不是「修改」:把规划里的项目挪到年度计划里调,或者用专项规划替代。判断是不是实质修改,看三点:监测台网布局变没变、防御措施目标降没降、保障措施减没减。三项有一项动了,就该走修改程序。
十四、四个最容易办错的环节
第一个:把备案当成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报上一级地震部门备案。备案不回执不影响规划生效,但上级发现规划与上位规划冲突的,可以要求纠正。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在查一份规划是否有效时,要看批准文件,不是看备案回执。
第二个:把「纳入规划」当成「钱已到位」。 第四条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求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两件事是分开的:进了规划只是立项依据,钱要到预算里才有。查一个项目有没有保障,看预算,不看规划。
第三个:把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混为一谈。 第六条把两者分开:指挥机构管指挥,地震部门管日常。震时发指令的是指挥机构,震前审批备案找的是地震部门。找错门的后果是耽误时间——尤其在应急响应的头几个小时。
第四个:把「会同」写成「负责」。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表述是「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会同与负责是两种关系:负责意味着牵头并且担责,会同意味着牵头但责任共担。规划出了纰漏,只追究地震部门一家,与条文的文义不符。反过来说,编制过程中其他部门不配合,地震部门可以依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其提供资料,拒绝提供就是不履行配合义务。这一层关系在文件签发环节最明显:联合编制、联合报送,还是地震部门单独报送,取决于有没有真正「会同」过。
十五、算例:一个县的规划从编制到备案
假设某县要编 2026—2030 年防震减灾规划。按本法走一遍:
| 步骤 | 谁做 | 依据 | 产出 |
|---|---|---|---|
| 一 | 县地震工作部门会同发改、住建、民政、卫健、公安等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编制工作方案 |
| 二 | 同上,按四项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为依据 | 第十三条 | 规划草案 |
| 三 | 草案须含五项内容;若县在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另作五项具体安排 | 第十四条 | 完整草案 |
| 四 | 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公众意见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意见汇总 |
| 五 | 报县政府批准,报批文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 批准文件 |
| 六 | 报上一级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备案 |
| 七 | 批准公布后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按原程序报批 | 第十六条 | 修改文件 |
七步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五步的附具和第六步的备案。前四步是技术活,后三步是程序活。程序活漏了不影响规划「看起来」有效,但一旦发生争议——比如某个项目该不该进规划、某个区域该不该设避难场所——程序瑕疵会直接影响文件的证明力。
再看钱。按第四条,这个县的规划里每一项任务都要对应到财政预算。假设规划列了十项任务,其中三项是台网建设、两项是校舍加固、两项是避难场所、三项是演练培训,那么预算里就该有对应的四笔支出。审计查的就是这个对应关系。
十六、这一族六篇怎么分工
这部法九十三条,一篇装不下。六篇按章边界切开,零重叠零遗漏:
| 篇 | 条段 | 条数 | 条文汉字 | 主题 |
|---|---|---|---|---|
| 本篇 | 第一条→第十六条 | 16 | 1,290 | 总则+规划 |
| 下一篇 | 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17 | 2,374 | 地震监测预报 |
| 第三篇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2 | 1,382 | 地震灾害预防 |
| 第四篇 |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13 | 1,819 | 地震应急救援 |
| 第五篇 | 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 16 | 1,874 | 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
| 第六篇 | 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 19 | 2,127 |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
第六篇的入口都摆在这里:第二篇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篇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篇地震应急救援;第五篇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最后一篇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按条段找,比按关键词翻快得多。
六段装了四章:监督管理七条、法律责任十条、附则两条。这是全法条数最多的一段,因为后半部四章都很短,合并才能凑够一篇的体量。
十七、相邻法源:这部法跟谁配合、跟谁打架
防震减灾不是一部法能管完的。同一条防线上还有几部法,各自管一段,交叉的地方最容易办错。
突发事件应对法管的是全灾种的应急管理,地震只是其中一类。两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别:地震应急的具体规则看防震减灾法,跨灾种的共性规则看突发事件应对法。比如地震灾害的预警发布按本法第二十九条走,但应急期的社会征用与补偿,本法没写,要回到突发事件应对法。
立法法管的是法怎么立。地方制定防震减灾实施办法、部门制定配套规章,权限边界在立法法。一部地方办法能不能规定罚款、能设多大额度,判断依据不在本法,在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
城乡规划是这部法的落地载体。第四十一条要求城乡规划确定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第四十条要求规划考虑农村住宅抗震,说的都是这一层关系。规划怎么编、怎么批、怎么改,走的是城乡规划法。
备案这个词在同一部法里出现三次,性质各不同:规划报上一级备案(第十二条),是事后知会;预案报备案(第四十六条),也是事后知会但对象分两级;安评报告审定(第三十四条),是事前把关,性质上是许可不是备案。三个「备案」混着叫,实务中很容易把审定的安评报告当成备过案就行。
政府信息公开与本法的交集在监督章。第七十七条要求对救灾资金物资登记造册,第七十八条要求定期公布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第七十九条要求公布审计结果。这些不是自愿公开,是法定义务。
抗震设防是这部法最容易被普通人碰到的部分。买房看的是设防烈度,装修动的是抗震构件,改建改的是使用功能。这些场景的具体规则,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里更细。
这一族六篇属于法条深读系列,按条文顺序逐条拆;不熟悉法律体系分层的读者,可以先看法律基础栏目,弄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再回来看条文会快很多。
接着看
总则定了谁负责、钱从哪来、规划怎么编。往下走的第一站是地震监测预报——这一章十七条、二千三百七十四个字,是全法最厚的一章,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章:台网谁建、观测环境多大范围不能动、异常现象能不能报告、预报意见为什么只有政府能发、个人发一条要承担什么后果。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