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十二条、一千六百七十四个字、条均一百三十九点五零,占全书百分之十五点四一。加上第六章第一条第五十八条,本篇共十三条、一千八百一十九个汉字。
为什么把第五十八条拉进来?因为它写的是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这件事发生在救援基本结束、重建即将开始的那个当口,是应急救援的出口,也是恢复重建的入口。放在本篇末尾讲最顺。
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安置重建、罚则四块,另四篇接着说。全族的分工写在母篇总则与防震减灾规划里,六段按章边界切开,零重叠零遗漏。
一、这一章管三件事:预案、分级、指挥
十二条按功能分三块:
| 功能 | 条文 | 条数 | 管什么 |
|---|---|---|---|
| 预案编制与内容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2 | 谁编、编什么 |
| 预警与启动 |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2 | 临震应急期、四级灾害与启动主体 |
| 应急处置与力量 | 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 8 | 六项紧急措施、指挥机构、灾情报告、救援队伍 |
第三块八条是主体。这八条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地震发生后的头几天,谁做什么。
二、预案谁编、谁备案:第四十六条的三类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款,三类主体,三种处理。
第一类(第一款)是国家层面: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预案制定本部门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类(第二款)是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预案和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类(第三款)是单位层面: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类主体的差别在备案对象:
| 主体 | 编什么预案 | 报谁批 | 报谁备案 |
|---|---|---|---|
| 国务院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 国务院 |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本部门预案 | —— | 国务院地震部门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 | 本区域/本部门预案 | 本级政府(实务) | 省级、较大市的报国务院地震部门 |
| 基础设施与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 本单位预案 | —— | 县级地震部门 |
| 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 本单位预案 | —— | 县级地震部门 |
第三款是这一条里最有实务价值的部分。它点了九类对象: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五类基础设施;学校、医院两类人员密集场所;核电、矿山、危险物品三类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九类加一个「等」字,属不完全列举。
判断一家企业要不要编预案,看两个标准:是不是这九类之一,或者是不是「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化工厂、油库、燃气站、危化品仓库都在后者。编了还要报县级地震部门备案,不备案就是程序没走完。
备案不是审批。地震部门收到备案不作准予与否的决定,但发现预案内容不符合第四十七条要求的,可以要求修改。
三、预案里必须写什么:第四十七条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七条
-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一款列五项内容: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第二款要求适时修订。
五项内容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排第一,因为地震应急最怕的就是指挥关系不清。一家企业的预案,第一部分就该写清楚:谁是总指挥、谁是副总指挥、发生几级响应谁到场、谁有权对外发布信息、谁负责与属地政府对接。
「预防和预警机制」针对的是震前。企业这一环主要是接收预警、传递预警、按预警等级采取措施。
「处置程序」是操作层面的,写清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
「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是资源和等级。响应等级怎么定、每一级配多少人多少钱多少物资。
第二款「适时修订」四个字,意味着预案不是一次编完就完。企业新增了危化品储罐、改了工艺流程、换了厂区布局,预案都要跟着改。实务中检查预案有效性,看的是最近一次修订时间与厂区变化的对应关系。
四、临震应急期:预报发布之后、地震发生之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一句话,两件事: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
「可以宣布」意味着这是一个裁量动作——发不宣布、宣布多大范围,由省级政府判断。为什么不设成「应当」?因为预报本身有不确定性,宣布临震应急期会带来停工停课、人员撤离、市场波动的实际成本,需要权衡。
临震应急期一旦宣布,法律效果是启动预案。这时候做的事情和震后不一样:震后是抢救,震前是准备——检查避难场所、清点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加固危险设施、准备医疗力量。
这一条与第二十九条的发布制度连在一起: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能发布预报,也只有省级政府能宣布临震应急期。两个权限是配套的。
五、四级灾害与启动主体:第四十九条的对应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九条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两款,一张对应表。
第一款: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款是启动主体: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
| 灾害等级 | 启动主体 | 指挥层级 | 依据 |
|---|---|---|---|
| 一般 | 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 市县级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较大 | 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 市县级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重大 | 地震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特别重大 | 国务院 | 国家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这张表里有两个细节容易被忽略。
第一,一般和较大是同一个启动主体。 都是市县。为什么不分?因为这两级灾害的处置能力差别不大,都靠地方力量就能应对。真正的分水岭在「重大」——跨市、伤亡大、需要省级调配资源。
第二,法条写的是「组织有关部门启动」,不是「启动」。 主语是政府,动作是组织启动。预案的启动主体是政府,实施主体是部门。
分级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不在本法里。实务中查一次地震属于哪一级,要看国务院的地震应急预案分级标准,那里有量化指标(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震级等)。
六、六项紧急措施:第五十条是全法最长的实体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条
-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三百三十五个字,六项,是全法最长的实体性条文(最长的是第九十二条的定义条,三百八十八字,但那是定义不是义务)。
六项按顺序是: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自救互救;紧急医疗救护与伤员转移救治;抢修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启用或设置避难场所、供应救济物资、转移安置群众、保障饮水安全、开展卫生防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排查次生灾害;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
这个顺序不是随意的,它反映的是救援的优先级。
第一项是人。 被压埋人员在震后 72 小时内获救率最高,这是全世界救援经验的共识,所以排在第一位。
第二项是伤。 挤压综合征、创伤感染是震后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医疗救护紧跟救人。
第三项是路。 没有路,人和物资都进不去。所以基础设施抢修排第三。
第四项是活。 有地方住、有水喝、有饭吃、不得传染病。
第五项是险。 次生灾害是地震伤亡的重要来源——火灾、水灾、爆炸、滑坡、泥石流、危化品泄漏。控制危险源排在这一位,是因为它可能造成二次伤亡。
第六项是序。 秩序是前五项能进行的前提。
六项的动作主体写的是「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这意味着震时的资源调配权在指挥机构手上,不在各个部门手上。企业在地震后需要协调资源,找的是指挥机构,不是逐个找部门。
七、震后 72 小时:六项措施怎么排时间
六项措施是并列写的,实际执行有先后。按时间轴重排一遍,能看出法条的顺序为什么这么定。
头两个小时:第一项和第六项。 最先动的是被压埋人员的自救互救——这段时间专业队伍还在路上,能救人的只有现场的人。同一时间,维持秩序(第六项)也要跟上,因为谣传、抢购、交通拥堵会在这时候出现。指挥机构在这一时段的核心动作是两件:集结、初报。
两小时到十二小时:第二项和第三项。 专业救援队陆续到达,医疗救护同步展开,重伤员开始外转。道路、电力、通信的抢修队进入,优先打通通往重灾区的干线。这一时段最紧的资源是重型机械和血液。
十二小时到二十四小时:第四项。 搜救还在继续,但幸存者开始需要安置——避难场所启用或者临时设置,救济物资发放,饮水消毒,卫生防疫启动。第四项里「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这一句,在这个时段最要紧,因为供水系统多半已经损坏。
二十四小时到七十二小时:第五项和全面搜救。 次生灾害的排查在这一时段展开——危化品泄漏、燃气管道破裂、水库险情、滑坡体。这一项做晚了,前面救出来的人可能死于二次灾害。
七十二小时之后:转入过渡性安置。 搜救概率大幅下降,工作重心转到第五十九条以下的安置和重建。这也是为什么第五十八条的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放在第六章开头——它是这个转折点的标记。
这张时间轴不是法条,是从六项措施的执行逻辑里推出来的。它的用处是:震后面对一堆待办事项时,知道哪一件现在必须做、哪一件可以等。法条给的是清单,实务要的是排序。
八、特别重大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怎么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一条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两款。第一款: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现场指挥机构的意义在于缩短决策链条。国务院的指挥机构在北京,灾区在千里之外,信息传递和资源调配都需要一个前方节点。现场指挥机构就是这个节点,它代表国家指挥机构在现场行使统一指挥权。
第二款把参与力量列了六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解放军、武警、民兵组织。「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三个词,讲的是一元化指挥下的分工——不是各干各的,是在统一部署下各干一块。
九、灾情报告:三个「不得」和归口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
-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两款。
第一款: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个「不得」对应三种违法形态:迟报是拖延,谎报是造假,瞒报是隐匿。三者的后果在第八十九条: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注意「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这是对逐级上报原则的例外,适用于灾情严重、上级失联、或者担心信息被截留的情形。越级上报不违法,反而是法条明确允许的。
第二款: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三个要求:统一、准确、及时。统一是对口径,准确是对事实,及时是对时效。三者有张力——太快容易不准,太准容易不快。法条的排序是统一、准确、及时,把统一放在第一位。
这一条与第二十九条的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是一套逻辑的两半:震前预报归口,震后灾情也归口。两次都是为了防止信息混乱引发社会恐慌。
十、救援队伍:国家队、地方队、志愿者三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四条
-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四款,三层队伍。
第一款: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这是国家队,一支,覆盖全国。
第二款:省级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是一句很实的授权。单独建一支地震救援队成本很高,把消防队伍训练成能兼做地震救援,是通行做法。「一队多用」四个字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款: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四款: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这一款把优先级写进了法条——先救被压埋的,再管其他的。
第五十六条补了第三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培训演练。注意用词是「可以」,不是「应当」。
三层的分工是:国家队负责最重的灾区,地方队负责本区域,志愿者补充人力。第五十五条要求有关部门保障救援队和医疗队快速高效开展活动,这是保障义务。
十一、外国救援队:谁去接、谁调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七条
-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款。第一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第二款: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分配任务。第三款: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层分工很清楚:接待协调归地震部门,任务分配归指挥机构,落地配合归地方政府。外国救援队不能自行前往灾区,必须走这三层。
这一条与第三十三条的涉外地震监测审批是同一思路:涉外活动有专门通道。第三十三条管的是数据采集,第五十七条管的是救援行动。
十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第五十八条的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八条
-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两款。第一款: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第二款: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灾区省级地震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承担。
这一条的位置很有意思——它在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第一条,但内容是调查评估,属于救援的收尾。
为什么这样安排?因为调查评估的功能是三重:为应急救援提供依据(还有没有被困的人、哪些区域还没搜完),为过渡性安置提供依据(多少人需要安置、安置在哪),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损失多大、重建规模多大)。三个用途里前两个属于救援阶段。
评估的组织主体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承办是地震部门会同财政、建设、民政。这个组合说明评估不只是算房子倒了多少,还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
评估结果的法律意义在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评估不做,重建规划就没有合法依据。
十三、算例:一家化工厂的地震应急预案该怎么做
假设某化工企业在县城工业园区,有危化品储罐区。按本章走一遍:
| 步骤 | 要做什么 | 依据 | 后果 |
|---|---|---|---|
| 一 | 判断是否属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对象 | 危化品单位,属于 | 必须编预案 |
| 二 | 按第四十七条五项内容编预案 | 组织指挥、预警、处置、响应、保障 | 缺项即不合规 |
| 三 | 报县地震部门备案 |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不备案程序未完成 |
| 四 | 参加属地政府组织的演练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未演练即未履行义务 |
| 五 | 震时按预案先行处置,同时向属地报告 | 第五十条第五项控制危险源 | 迟报谎报瞒报按第八十九条追责 |
第三步和第四步是这家企业最常漏的两项。编了预案不备案,等于没走完法定程序;备了案不演练,预案就是纸上文章。
再看震时的责任分界。化工厂在地震中的风险主要是次生灾害——储罐破裂、管道泄漏、火灾爆炸。第五十条第五项把「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写成指挥机构的职责,但企业自身的第一时间处置义务来自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法提供的是背景规则。
一个具体场景:地震后储罐区出现泄漏,企业先启动自身预案切断源头,同时报告属地指挥机构;指挥机构按第五十条第五项组织封锁危险场所、排查次生灾害;如果泄漏引发火灾,按第六项维持秩序。三个动作同时进行,主体不同。
十四、这一章的三个空白
第一,预案不备案没有罚则。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要求九类单位编预案并备案,但罚则章没有对应条款。不编不备案,本法里没有罚款。
第二,演练不落实没有罚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企业开展演练,同样无罚则。
第三,志愿者的保障没有规定。 第五十六条鼓励建志愿者队伍,但志愿者在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怎么保障,本法没写。实务中按工伤保险、见义勇为、社会救助等另外的规则处理。这条空白对组织者是个提醒:招募志愿者之前,先给每个人把保险买好,把责任边界写清,别等出了事再回头找依据。
三个空白指向同一个特点:第五章是组织法,重点在把指挥关系和力量体系搭起来,不在设处罚。真正的处罚集中在第八章,而且集中在预防和监测两个环节。
十五、相邻法源:应急体系里的位置
地震应急不是孤立的一套,它嵌在国家应急体系里。
突发事件应对法管全灾种的应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本法第五章与之高度重合,但更专——突发事件应对法管「所有灾害怎么办」,本法管「地震怎么办」。两法并用时,地震的特殊规则优先。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是本法第五章最直接的配套行政法规,三十九条,把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写得比法更细。本法第四十六条到第五十条是骨架,条例是操作手册。
消防法管消防力量。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说「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建地震救援队,落地依据在消防法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责的规定。地震救援队多数是以消防队伍为班底组建的,原因就在这里。
安全生产法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要求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编预案,安全生产法则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两部法对企业的要求是叠加的,不是替代的。
灾后哄抢救灾物资、倒卖救灾款物这类行为,本法没有专门罚则,落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站内有两篇专门讨论:一篇讲哄抢救灾物资的从重情节,一篇讲抢险救灾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这两类问题在震后高发,条文依据不在本法。
还有三条通道要分清:地震应急中的违规行为,行政上走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或者地震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多落在重大安全事故类罪名上;群众的监督渠道是举报,按本法第八十一条走,部门必须调查并为举报人保密。这一族六篇属于法条深读系列,不熟悉法律体系分层的读者,可以先看法律基础栏目。
接着看
救援结束,人还活着,但房子没了、厂子停了。下一篇讲第五十九条到第七十四条,十六条、一千八百七十四个字:过渡性安置点怎么选、临时用地能不能先用后补、重建规划谁编、钱从哪来、审批能不能简化。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