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十七条、二千零一十九个字、条均一百一十八点七六,占全书百分之十八点五八——九章里字数第二多的一章,仅次于监测预报。
这一篇只算第五十九条到第七十四条,十六条、一千八百七十四个汉字。第五十八条(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已在上篇末尾讲过,那是本章第一条,也是救援到重建的交接点。
总则、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罚则五块,另五篇接着说。全族的分工写在母篇总则与防震减灾规划里,六段按章边界切开,零重叠零遗漏。
一、这一章管的是灾后一两年,不是头几天
时间轴往后推:震后头三天是救援(第五章),三天到几个月是过渡性安置,几个月到两三年是恢复重建。这一章十六条,正好覆盖后两段。
两段的性质完全不同。
过渡性安置是临时的、应急的,目标是让人有地方住、有饭吃、有干净水喝、不得传染病。它的法律特征是「可以先用、后补手续」。
恢复重建是长期的、建设的,目标是房子重新盖起来、厂子重新开起来、基础设施重新通起来。它的法律特征是「必须按规划来」。
两段之间有一个共同点:都涉及土地。而土地是中国灾后重建里最复杂的一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永久用地,每一种的处理方式都不同。
二、过渡性安置:先定方式,再定地点
一句话,三个要素: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这一条只给原则,不给清单。灵活多样意味着可以是帐篷、可以是板房、可以是投亲靠友、可以是租用公房、可以是利用体育场馆。选哪种,看灾区条件。
「确保安全」是唯一的硬约束。安全指什么?第六十条回答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条
-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两款。第一款是选址: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第二款是规模与配套:规模适度,采取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选址有两个正要求、两个负要求:
| 要求类型 | 内容 | 实务含义 |
|---|---|---|
| 应当靠近 | 交通条件便利 | 物资能进、伤员能出 |
| 应当靠近 | 方便恢复生产和生活 | 不能把人安置到几十公里外的荒地 |
| 必须避开 | 地震活动断层 | 余震可能在断层带上复发 |
| 必须避开 |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 危化品设施下游、病险水库下游、滑坡体下方 |
第二款的「规模适度」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要求。安置点不是越大越好——几千人集中在一处,一旦发生疫情或者次生灾害,后果被放大。规模适度意味着分散布点。
「防灾防疫措施」两项并称,防疫的分量不比防灾轻。灾后人群密集、饮水困难、卫生条件差,肠道传染病和呼吸道传染病是主要风险。
三、临时用地:先用后补的法律通道
这是本章最有实操价值的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一条
-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两款。
第一款是保护性要求: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尽量保护农用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三个「尽量」和「避免」——不是绝对禁止占用,而是能不占就不占、占了要减少破坏。
第二款是程序上的通融:过渡性安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三个动作是关键:
按临时用地安排。 不是征收,不是征用,是临时用地。这个定性决定了后续程序——临时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需要履行征收程序,只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临时用地规则办。
可以先行使用,事后补办。 这是应急状态下的特殊安排。正常情形下,用地必须先批后用;灾后允许先用后补。这个例外只适用于过渡性安置用地,不适用于恢复重建的永久用地。
到期未转永久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 复垦是法定义务。占了三个月、半年,人搬走了,地要恢复成能耕种的状态再还给原使用者。不复垦就是违法占地。
三个动作合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时间链:先用→补办→使用→复垦或者转永久。实务中最容易漏的是最后一环——安置点撤了,地荒在那里,没人复垦。这一条给了原土地使用者一个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要求复垦交还。
四、安置点的四条底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二条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两款,两个责任主体。
第一款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四项监测加三项整治。四项监测是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都是会死人的事。三项整治是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土壤水环境防污染。
第二款是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一条把安置点的管理责任分给了政府和公安两条线。政府管卫生防疫,公安管治安。这个分工在实务中很清楚:安置点出了传染病,找卫健和疾控;出了盗窃、斗殴、诈骗,找公安。
安置点的治安问题容易被低估。灾后人员混杂、财物集中、身份难核,盗窃救灾物资、冒充志愿者诈骗、侵害妇女儿童是高发类型。第二款把「依法打击」写进法律,是给公安的执法依据。
五、重建规划谁编:按灾级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六条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和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三款。
第一款按灾级分编制主体:
| 灾害等级 | 编制主体 | 批准 |
|---|---|---|
| 特别重大 |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灾区省级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 重大、较大、一般 | 灾区省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 按省级规定 |
这个分法与第四十九条的启动主体不完全对应。第四十九条按灾害等级定启动主体(一般较大→市县,重大→省,特别重大→国务院),第六十六条按灾害等级定规划编制主体(特别重大→国务院部门+省,其余→省)。差别在:一般和较大灾害的应急预案由市县启动,但重建规划仍由省级编制——因为重建规划跨县域,需要省级统筹。
第二款定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土地、气象、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以及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应当作为编制重建规划的依据。
这一款把第五十八条的调查评估和重建规划连了起来。评估不做,规划就没有合法依据。注意「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这一句——区划图要复核,因为大地震后场地条件可能改变。
第三款定程序:编制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这一句是加重的。一般规划征求公众意见,重建规划特别强调受灾群众——因为他们是规划的直接承受者。
六、选址七条禁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七条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 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两款。第一款定规划内容: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第二款定选址禁忌,一句话列了七类要避开的区域:
| 序号 | 要避开的区域 | 为什么 |
|---|---|---|
| 一 | 地震活动断层 | 断层错动会直接撕裂建筑 |
| 二 | 生态脆弱区域 | 重建会加剧生态退化 |
| 三 | 可能发生洪水的区域 | 堰塞湖溃决、河道改变 |
| 四 | 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和崩塌的区域 | 震后山体松动,二次滑坡风险高 |
| 五 | 可能发生泥石流的区域 | 松散物源大量增加 |
| 六 | 可能发生地面塌陷的区域 | 采空区、岩溶区 |
| 七 | 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 鼠疫、出血热等 |
七类里第一类和第七类最容易被忽略。断层这一项,靠的是活动断层探测成果——不是看地表有没有裂缝,要看地下断层的准确位置。有些断层在地表没有明显痕迹,但探测图上很清楚。重建选址必须先查这条线。
传染病自然疫源地这一项,是震后重建特有的考虑。灾后人群免疫力下降、居住密集、卫生条件差,如果重建点正好落在鼠疫、肾综合征出血热、恙虫病的自然疫源地,风险叠加。
七、清理保护:地震遗址和危化品同一条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
-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两款,两件事,放在同一条里。
第一款是保护:灾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二款是清理:按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
两件事放在一条,是因为它们是同一个动作的两面:清理现场的时候,既要保护该留的,也要清除该清的。地震遗址要留,放射性物质要清,两类对象在同一个废墟里。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这个概念值得注意。它指的是地震造成的地表破裂、地裂缝、喷砂冒水、建筑破坏形态等有科学价值的现象。这些现象一旦清理掉就永久消失,所以要在清理之前先定保护范围。
破坏地震遗址遗迹的后果在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单位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乡村重建: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条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
三款。
第一款是统筹安排: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院、文化、商贸服务、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注意「无障碍设施」被单列——灾后重建是提升无障碍水平的窗口期。
第二款是乡村原则: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以群众自建为主」这六个字定的是责任结构。农房是私产,重建的主责在农户;政府给补助,社会给帮扶,对口地区给支援,但房子是农户自己盖。这个原则决定了补助标准不可能覆盖全部成本,也决定了农房质量最终取决于农户的选择和技术的可获得性。
第三款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重建,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这一款只有一句,但分量不轻——重建中的建筑风格、村落布局、宗教设施安排,都要尊重当地意愿。
九、生产怎么恢复:第六十三条给了一个顺序
重建不只是盖房子,还要让地能种、厂能开、店能营。第六十三条把恢复生产的顺序写清楚了。
第一款有四层: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四层的顺序不是随手排的。
第一层是农业。 修复农业设施、恢复农业生产排在最前,因为吃饭是第一位的,而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极强——错过一季就是一年。灾后重建拖得起房子,拖不起农时。
第二层是供电供水供气。 这三样是所有生产的前提。没有电,工厂开不了;没有水,食品加工做不了;没有气,冬季取暖和餐饮都成问题。所以它们排在骨干企业之前。
第三层是大型骨干企业。 骨干企业的作用是带动——它一开工,上下游跟着动,就业跟着回来。所以政策上要给支持。
第四层是全面恢复三产。 农业、工业、服务业全部恢复,才算重建完成。
这个顺序在实务中的用法是:判断一个灾区的恢复进度,不要只看房子盖了多少,要看这四层走到第几层。房子盖完但厂没开,重建只完成了一半。
第六十四条接着写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这一条是组织条款,没有具体义务,但它的位置说明一件事:重建是政府主导的工作,不是市场自发的过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印证了这一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三个主体里政府排第一。
第六十八条讲节奏: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有计划、分步骤」六个字是对「大干快上」的约束。重建资源有限,先建什么后建什么要排序。通常的顺序是:住房、学校医院、基础设施、产业设施。这个顺序不是法条规定的,是从第七十条第一款的排列里推出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前,住房和无障碍设施在后,但实际执行中住房往往优先,因为它直接关系群众能不能回家。
十、钱和政策:三个支持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二条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尽快恢复生产。
-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三款。
第一款定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三个主体三种机制,政府出规划出资金,社会出捐赠出志愿,市场出投资出效率。
第二款定自救: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第三款定支持: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三个渠道要分清性质:
财政支持是给钱,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配套。特点是无偿。
税收优惠是减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本法只给依据。
金融扶持是贷款,包括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信贷额度倾斜。特点是有偿但要还。
三者对不同主体意义不同:农户主要靠财政补助和贴息贷款;企业主要靠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地方政府主要靠转移支付。搞错渠道会白跑。
第七十三条接着列了十项服务: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法条把它们写成一串,每一项对应一类具体给付。第二款讲就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心理援助」写进法律是一个进步。大地震后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发生率高,这一项在早期常被忽略,现在有了法定位置。
十一、审批简化:第七十四条那句话怎么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四条
-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一句话:对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三个原则加一个「依法」。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是给审批机关的行为要求;「依法」是边界——简化不等于免办,效率不等于跳程序。
实务中这一条常被两头误用。一头是审批机关:以「简化」为名不办手续,事后被追责。另一头是申请人:以「简化」为名要求免办,被拒后认为政府不作为。
正确的用法是:程序可以压缩(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容缺受理),要件不能少(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第七十四条给的是压缩程序的依据,不是取消要件的依据。
十二、档案:最容易被忘的一项
第七十一条:灾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及时补充和恢复。
这一条在整章里最不起眼,但实务后果很重。地震毁掉的档案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户籍、婚姻登记、企业登记、学籍、病历。这些是权利的证明,毁了之后补办极其麻烦。
第七十一条把档案抢救写成政府义务,意味着灾区政府应当组织专项工作。对个人来说,这一条的实际意义是:房产证丢了,可以依据政府的档案抢救和补充恢复工作申请补办,而不是自认倒霉。
第六十五条还有一条技术性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这一条把灾害变成了标准修订的输入——每一次大震后的破坏机理调查,都会反馈到抗震规范的修订里。
十三、算例:一户农房的安置与重建时间线
假设某村一户农民,房屋在地震中倒塌,家庭五口。按本章走一遍:
| 阶段 | 做什么 | 依据 | 谁办 |
|---|---|---|---|
| 震后一周 | 入住过渡安置点,登记造册 |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属地政府 |
| 安置期内 | 安置点提供饮水、食品、医疗、防疫 | 第六十二条 | 县级政府、公安 |
| 安置期内 | 原宅基地及房屋损毁情况调查评估 | 第五十八条 | 地震、住建、民政 |
| 安置期内 | 安置点占用农用地的,按临时用地先行使用 | 第六十一条 | 属地政府 |
| 重建启动 | 重建规划确定新村选址,避开断层和七类区域 |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省级政府组织 |
| 重建实施 | 村民按规划自建,政府给补助,对口地区帮扶 | 第七十条第二款 | 农户、政府 |
| 重建实施 | 农房抗震设防按技术导则执行 | 第四十条、第三十五条 | 农户、住建部门 |
| 审批 | 用地、规划、施工手续简化办理 | 第七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 安置结束 | 安置点撤除,临时用地复垦交还 |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属地政府 |
九步里,农户自己要办的是第六步和第七步:按规划自建、按导则设防。这两步是农房质量的落点——补助给了、规划定了、导则发了,最后盖成什么样,取决于农户有没有按导则做。
第七步值得多说一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新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房也在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说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给予必要支持。两条合起来,农房抗震既是义务也是有补助的。实务中农房抗震的技术依据是各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导则,不是全国统一标准。
再看用地这一环。新村选址如果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这是永久用地,不能走第六十一条的临时用地通道。第六十一条的先用后补,只适用于过渡性安置。这两条经常被混淆,混了就是违法占地。
十四、这一章的两条主线
十六条读完,两条主线很清楚。
第一条是「快」。 临时用地可以先用后补、审批要简化手续、重建要分步骤组织实施。灾后重建的最大敌人是拖——拖一年,群众住不上房;拖三年,产业起不来。所以本章多处给程序开了口子。
第二条是「不能乱」。 选址要避开七类区域、规划要按灾级编制、清理要先定保护方案、用地到期要复垦。快不等于乱,口子开在程序上,不开在实体要求上。
两条主线之间的张力,就是灾后重建的实际难点:既要快,又要不乱。法条给的解法是——程序可压缩,实体不放宽。
十五、相邻法源:土地、救助与文物三条线
恢复重建看起来是建设问题,实际是三个法律领域交叉。
土地管理法管用地本身。本法第六十一条的临时用地、第七十条的节约集约用地,落地规则在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期限多长、能不能建永久建筑、复垦标准是什么。灾后重建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走土地管理法,本法只给「先行使用、事后补办」的时间宽限,不给实体豁免。
城乡规划法管选址和建设许可。本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重建选址避开七类区域,这个要求在城乡规划法里体现为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管救助的钱和物。本法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二条讲安置,条例讲补助标准、救助对象认定、款物发放程序。灾后群众最关心的「能领几笔钱」,答案在条例里不在本法里。
社会救助法管兜底。受灾人员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之一,临时救助、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都可以叠加适用。
慈善法管社会捐赠。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捐赠款物要登记造册、公开使用情况,慈善法管捐赠的接收、管理、信息公开和使用。两部法的要求叠加,慈善组织在灾后募捐要同时满足两边。
文物保护法管地震遗址和文物。本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具体保护措施走文物保护法。
还有两条不那么显眼但很实用: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管拆除的程序,危房鉴定是拆除的前置;保险这一块本法第四十五条只写了鼓励,实际赔付按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走。
接着看
最后一篇讲第七十五条到第九十三条,十九条、二千一百二十七个字:监督管理七条、法律责任十条、附则两条。这是全法条数最多的一段,也是最能看出这部法「罚谁、罚多少、什么情况下才罚」的一段。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