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以第 78 号令发布、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一部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部全国性规矩。它把「拆房子」这件事拆成五道关口:先领拆迁许可证,再发拆迁公告,然后签补偿安置协议,谈不拢由主管部门裁决,仍不搬则由政府责令限期拆迁、直至强制拆迁。这五道关口,后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掉了四道,但「先有手续才能拆」这个骨架一直留到今天。
时间坐标必须记准,因为这三个日期决定了您家那处房子该按哪套规矩算:
-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施行,共四十四章四十四条的原始版本,本文引用的是这一版;
-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国务院以第 305 号令修订,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修订后的版本大幅改了补偿安置和强制拆迁的写法,本文不引它的条文,只在必要处说明差别;
-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日废止二〇〇一年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版在此之前的二〇〇一年就已经被修订版取代。
所以,严格说,本文引用的这部四十四条的条例,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到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间有效。这段时间里的拆迁项目,适用的就是它。
但本文不是一篇法制史考据。它要回答的是一个还在发生的问题:二〇二六年了,为什么还有项目按「拆迁」走,而不是按「征收」走。
答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这一条是整部新条例的尾巴,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句话很硬,它一口气定了三件事:老项目不走新程序,老项目按老规矩办,老项目不许政府出面强拆。于是今天您可以见到两种并存的场面:街这头贴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街那头贴的还是「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后者不是政府违法,而是第三十五条留下的过渡通道。
两条线的区别,用一句话说清楚:征收是政府作决定,拆迁是企业拿许可。 征收那条线上,作出决定的是区县人民政府,不服就告政府;拆迁那条线上,拆迁人是取得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政府只在裁决和强制拆迁两个环节露面。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老项目最容易出问题。它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费、违约责任,全部写在那份二〇一一年前的协议里;它的对手方是一家公司,不是一个区政府;它的档案在房管部门、在城建档案馆、在早已改制的开发企业手里,三处都找了才拼得齐。
二、适用条件
先把人分开。这篇讲的是四类人,不是所有人。
第一类:只有许可证的项目,没有征收决定。
判断方法很简单,看公告。拆迁公告上写的是「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落款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征收公告上写的是「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落款是区县人民政府。前者是拆迁,后者是征收。还有一个更硬的辨别点:拆迁那条线上,跟您签约的是一家公司;征收那条线上,跟您签约的是房屋征收部门。
这类项目在二〇一一年之后仍在推进,依据就是第三十五条的但书。但请把但书的后半句读三遍:「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一句直接废掉了老条例第十五条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那条路。也就是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后,老项目还能继续签协议、继续按老标准补偿,但政府不能再出面组织强拆。要拆,只能走司法途径。
第二类:签了协议没履行完,指二〇一一年前已签补偿安置协议、至今仍未履行完的人。
典型情形有三种:回迁安置房一直没交;临时安置补助费发了几年突然停了;协议里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缩水了。这三件事的共同点是,协议已经生效,义务没有履行完,而义务方往往是一家已经不经营的开发企业。
这类问题的入口不在补偿标准,而在合同。老条例第十二条把协议必备的五项内容写得很细,其中「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三项,正是今天打官司时最常用的抓手。
第三类:被强拆想翻案的人,包括被裁决、被责令限期拆迁的。
翻案不是翻补偿标准,是翻程序。老条例在这条线上给了几个很具体的硬标准:裁决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作出(第十四条),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而且「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责令限期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第十五条);拆代管房,协议必须公证并办证据保全(第十三条);拆产权有纠纷的房子,拆迁前必须作勘察记录并办证据保全(第二十五条)。
这几条里任何一条没做到,当年那个决定就有硬伤。硬伤不等于自动撤销,但它是一起诉就能抓的把手。
第四类:钱给了别人的人,房子当年被拆、补偿款去向不明。
这类最麻烦,因为它牵扯到「被拆迁人」到底指谁。老条例第三条把被拆迁人分成两类:一类是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另一类是使用人。第十九条的补偿只给所有人,第二十七条的安置只给使用人,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拆出租住宅房屋要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护。
于是同一套房子,钱和房是分开走的:产权人拿补偿,使用人拿安置,承租人靠产权调换保住租赁关系。当年如果只给了一方,另一方今天才反应过来,问题就变成了「谁该拿、给了谁、还能不能要回来」。
下面这些不属于本文范围,别套错。
一是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后的征收项目。这类项目走的是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补偿决定、司法强拆那一套,与本文引的条文没有关系,本文只在对照时提一句。二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省的集体土地征收办法,不适用这部城市条例,老条例第二条写得很清楚,它管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三是违法建筑的拆除。这类不叫拆迁,叫查处,走的是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程序,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只说了一句「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它没有给查处程序。四是危房抢险。危房鉴定和排险加固是房屋安全管理,不是拆迁,虽然实践中常被拿来当加速器,本站另有一篇讲这个套路。五是居民自主改造、协议搬迁。这类没有许可证也没有征收决定,本质是民事协商,签的是民事合同。
老条例的骨架,一段话讲完。
第二条划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第三条定角色:拆迁人是取得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所有人(含代管人、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八条定前置:必须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发许可证,且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和期限。第十条定公开:许可证一发就要公告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第十一条定冻结:拆迁范围确定后,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迁入和分户,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确需入户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办。第十二条定协议,第十四条定裁决,第十五条定强制。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六条讲补偿,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四条讲安置,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讲罚则。
这一套骨架的要害在于:它是一个以许可证为中心的行政许可体系,不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征收体系。 许可证只看三样东西——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它不问这个项目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是二〇一一年改制的根本原因,也是今天回头看老项目时最该记住的一句话。
三、法条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护,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征收」的区别。
这是全部混淆的源头,五个点分开看。
第一,谁在做事。拆迁那条线上,做事的是取得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一个公司;征收那条线上,做事的是区县人民政府,一个行政机关。老条例第三条把拆迁人定义成「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新条例第二条把征收写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主体是政府。
第二,凭什么启动。拆迁凭的是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三样东西,加上一张许可证(第八条);征收凭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然后作出征收决定。许可证不问公共利益,征收决定必须问。 这就是二〇一一年改制最核心的一条。
第三,跟谁签。拆迁那条线上,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的,两方都是民事主体;征收那条线上,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的征收补偿协议,一方是行政机关。这个差别直接决定打官司走哪条路。
第四,谈不拢怎么办。拆迁那条线上,谈不拢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裁决(第十四条);征收那条线上,谈不拢由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两个都是行政决定,但救济期限完全不同。
第五,怎么强拆。老条例第十五条给了两条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新条例只留一条: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一年条例第三十五条又专门给老项目补了一句「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等于把老条例第十五条的前半段单独掐掉了。
拆迁裁决与补偿决定的区别。
两者长得像,都是行政机关出的一份书面决定,都指向「你必须搬」。区别有三:作出主体不同,裁决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补偿决定由区县政府作;救济期限不同,裁决是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十四条),补偿决定是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法律性质不同,裁决是对民事补偿争议的行政裁断,补偿决定是征收程序中的一个行政决定。
为什么要分清?因为期限用错了就丧失救济。拿着一份二〇一〇年的拆迁裁决书,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去算,早就过期了;反过来拿着二〇二〇年的补偿决定,按十五日去算,也会把自己吓住。
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的区别。
第八条要求三个前置: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实务中「批准文件」常包括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等。它们是拆迁许可的前置,不是替代。有规划许可证不等于可以拆房,还得有拆迁许可证。 反过来说,只有拆迁许可证、前置文件缺失,那张许可证本身就是可质疑的——这是当年行政诉讼里最常打的点之一。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的区别。
第二十条给了三种形式: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两者结合。产权调换是给房,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算;作价补偿是给钱,金额按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两种形式的差别不只是「房还是钱」,更是「以后涨价归谁」。
这里有个很多人吃亏的地方:老条例的作价补偿用的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不是市场评估价。一套老房子,重置价乘以成新率,算出来的钱往往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二〇〇一年修订版和后来的征收条例都改成了市场评估,但一九九一年到二〇〇一年之间的项目,按的就是这个算法。当年拿了钱觉得少,未必是被人做了手脚,而是这套算法本身就低。
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区别。
第三条把被拆迁人分成两类:所有人(含代管人、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十九条的补偿义务指向所有人,第二十七条的安置义务指向使用人。钱跟产权走,房跟户口走。 同一个人可能两头都占,也可能一头都不占。
最典型的是承租人。第二十四条规定拆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护」,也就是说承租人拿不到补偿款,但可以要求继续租换回来的那套房子。如果当年拆迁人选了作价补偿、把租赁关系一刀切断,承租人就有话可说。承租人能不能分到补偿,租的房子遇拆迁那篇讲得更细。
与「以危代拆」的区别。
危房鉴定属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结论只说明房子危险,不授权拆房,更不产生补偿安置义务。拆迁必须另有许可证或者征收决定。实践中有些项目为了绕开补偿谈判,先做一份危房鉴定,再以排险名义拆掉,这条路子在程序上是断的——鉴定管「能不能住」,拆迁管「拆了怎么补」,两件事不能互相替代。本站另有一篇专门讲以危代拆的应对。
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老条例第二条把范围锁死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走的是土地管理法的征收程序加各省的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补偿项目、安置方式、审批层级都不一样,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土地分别补偿的算法也不是一套。先看地是谁的,再谈按哪部法。 这一句能省掉很多无用功。
五、实操指引
这一节按动作顺序写,每一步都给「查什么、找谁、多久、办不成怎么办」。
第一步:先认项目属于哪条线
要查四份文件,缺一份就可能认错线。整体顺序可以对着征地拆迁流程过一遍。
一是拆迁许可证。看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范围要看附图,期限要看起止日。很多老项目早就过了许可期限还在拆,这是第一个可以抓的点。
二是拆迁公告。第十条要求许可证一发就公告,公告上应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公告的落款单位能反推是哪个部门在管。
三是拆迁期限。第八条第二款写得很硬:「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超范围、超期限,都是违法的。
四是有没有征收决定。如果一个项目既有老的拆迁许可证,后来又出了征收决定,那要看征收决定是针对哪一片、什么时候出的。两套手续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实务中出现过,处理时要看具体地块和后一份文件的效力。
去哪里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房管部门)、城建档案馆、街道办事处。查不到就写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拆迁许可证及附图,这个申请本身就是后面复议、诉讼的证据。口头问一句「有没有」不算查过,要拿到书面答复或者查询记录。
第二步:确定自己是什么身份
身份决定能主张什么。
产权人,看不动产权证或者当年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第十九条主张补偿。证丢了不等于不是产权人,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登记簿,登记簿是权利根据。
代管人,要看两样东西:委托书(民事代管)或者房管机关的代管决定(法定代管)。代管人能不能主张补偿,取决于代管权限里有没有「处分、受领补偿」这一项。
使用人,看第二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以及在拆迁范围内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单位。注意这一条的措辞是「正式户口」,不是「实际居住」,也不是「租住」。当年很多实际居住十几年但没有正式户口的人,就是在这条上被挡住的。
共有人,要看有没有共有权证、有没有析产。共有的房子被拆,补偿款怎么分是另一个问题,本站有专篇讲共有房屋征收时几个人签字才算数。
第三步:把档案找齐
老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这句话当年是管理要求,今天是您的取证依据。
要调的东西有六类:拆迁许可证及附图、拆迁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评估或者作价资料、裁决书或者责令限期拆迁决定、领款凭证与房屋交付凭证。
去哪里调:房管部门(拆迁档案)、城建档案馆(建设项目档案)、项目开发企业或者其改制后的承继单位(协议与付款凭证)、人民法院(如果当年打过官司)、公证处(如果办过公证与证据保全)。
办不成怎么办:对照拆迁怎么办的材料清单,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步不要省,很多老案子卡住不是因为没道理,是因为手里一份纸都没有。
第四步:逐条核协议的五项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列了五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对着自己的协议一条条看:补偿形式写的是产权调换还是作价补偿,还是一半一半;安置房写没写具体楼栋、楼层、面积;过渡期限写的是几个月,起算日是哪天;违约责任写的是不是「按有关规定处理」这种空话。
缺项不等于无效,但等于履行时没有尺子。 缺面积、缺地点、缺违约责任,是三类最常见的漏洞,也是打官司时最容易补的突破口——法律有规定、交易有惯例,法院可以依补充解释规则确定。
第五步:把账算清楚
算账要分四块。
一是房屋本身的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建筑面积算(第二十条第二款)。作价补偿的,金额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第二十条第三款)。这里的「重置价格」是重新建造同样房子的成本价,不是市场价;「成新」是折旧后的成色。这两个词决定了金额的天花板。
二是搬家补助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三是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一块最容易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自行安排住处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以要查本省的拆迁管理条例或者实施细则——标准在省级文件里,国务院条例把这件事交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是逾期过渡的加发。第三十三条写得很明确: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住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注意后半句的措辞差别:一个增加、一个付给。 住周转房的人以前一分钱没有,逾期之后才有,这是从无到有,不是从少到多。
非住宅还有一块:第三十四条,拆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这里的「可以」是授权性表述,不是强制,实务中要靠举证损失来争。
第六步:找程序硬伤,一条一条对
硬伤清单只有六条,都写在条文里,不需要推测。
第一,许可证有没有。没有许可证就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直接对应「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有没有超范围、超期限。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裁决是谁作的。第十四条要求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恰好是这个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作错主体,裁决的效力就有问题。
第四,公告和协议有没有。第十条、第十二条。连公告都没发就上门谈签约,程序上说不通。
第五,代管房、产权纠纷房有没有办公证和证据保全。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这两条是当年立法者专门为「说不清的房子」设的保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子、兄弟姐妹争产权的房子,拆之前必须先固定证据。没有证据保全,事后连房子原来什么样都说不清。
第六,户口冻结有没有乱来。第十一条允许暂停迁入和分户,但同时留了口子: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办。孩子出生报不上户口、退伍回来落不了户,属于这一款该批没批,是可以要求补办的。
第七步:认清二〇一一年之后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能做的:继续按老规矩办理老项目的补偿安置;对达不成协议的,理论上仍可依老条例裁决(实践中多数地方改为引导签约或转入征收程序)。
不能做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句是第三十五条的但书,白纸黑字。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后,任何以「政府责成」名义组织的强拆,在老项目上一律没有依据。
那老项目怎么强拆?只剩一条: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要审什么?审许可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完备。这三个问题,恰恰是前面六步查的东西。所以准备工作做在前面,比事后喊冤有用。
第八步:选对诉讼类型,别把期限用错
这一步决定案子能不能进门。
如果是跟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本质是合同争议,走民事诉讼;如果是跟主管部门之间的裁决、责令限期拆迁、行政处罚,走行政诉讼;如果是政府组织强拆造成损失,走行政赔偿;如果是二〇一一年后政府越权责成强拆,同样走确认违法加赔偿。
期限要记四个数字:对裁决不服,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第十四条);对行政处罚不服,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十五日内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第三十九条);对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不服,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计算;涉及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期限计算。
十五日这个数字很窄。 老案子最常见的失败原因不是没道理,是当年没在十五日内起诉,现在想翻,只能从「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赔偿」两个口子进。
六、常见问题
下面这些问法,是按这十几年被问得最多的顺序排的;更系统的短问答可以看征地拆迁问答。
问1:我家这片只有拆迁许可证,没有征收决定,是不是违法拆迁?
不是。二〇一一年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允许「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有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就是合法的老项目。但要注意两点:许可证必须是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前依法取得的;二〇一一年之后不能再新发拆迁许可证。
问2:二〇一一年以后还能不能发新的拆迁许可证?
不能。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发证的法规依据没有了。此后新启动的项目只能走征收。如果看到二〇一二年以后签发的拆迁许可证,第一件事就是核查发证时间和依据,这份文件很可能站不住。
问3:拆迁公告和征收公告怎么一眼分开?
看三处:标题(「房屋拆迁公告」还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落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还是区县人民政府)、内容(有没有「拆迁许可证号」这一项)。有许可证号的是拆迁,有「征收补偿方案」附件的是征收。
问4:拆迁许可证过期了还在拆,怎么办?
第八条第二款禁止超越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拆迁。过期继续拆,可以向主管部门书面举报,要求依第三十六条处理;同时可以就超期拆迁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举报要留痕:书面递交、要收件回执,或者邮寄挂号信保留凭证。
问5:当年签的协议,回迁房十几年没交,现在还能要吗?
能主张,但要分清主张什么。要房,依据是协议里的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条款(第十二条);要钱,可以主张逾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发(第三十三条),以及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企业已经注销,要查它的权利义务由谁承继——改制后的母公司、接盘的开发商、或者清算义务人。
问6:过渡费发了三年突然停了,找谁?
先看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到没到。期限没到就停发,是违约;期限到了但安置房没交,属于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按第三十三条应当增加或者付给。找的对象是协议相对方,不是街道办。街道办只能协调,不能替企业付钱。
问7: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条例没写数字,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把标准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以要查本省的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或者当年的政府定价文件。跨省比较没有意义,同一省内不同年份的标准也可能调整。
问8:我家房子是作价补偿的,当年按重置价算的钱,比隔壁商品房便宜一半,能不能补差?
单看一九九一年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算法就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按这个算法给的钱在当时是合规的。要补差,得找到别的抓手:比如有没有超过拆迁期限、有没有漏算附属物、有没有把营业用房按住宅算、有没有少算面积。拿今天的市场价去要求十年前的补偿,法律上没有依据。
问9:房子是租的,拆迁时我能拿到什么?
看第二十四条:拆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护。也就是说,承租人不拿补偿款,但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换回来的房子,租金条款因拆迁需要变动的作相应修改。如果拆迁人直接作价补偿、把租赁关系切断,承租人可以主张安置或者赔偿。另外,第二十七条的「使用人」指有正式户口的公民,承租人是否落入这一条,要看当年户口在不在拆迁范围内。
问10:房子有产权纠纷,兄弟姐妹还在打官司,拆迁款给了谁?
第二十五条给了明确路径:纠纷在公告期限内没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必须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也就是说,钱不该直接给任何一方,而应当先固定证据、再按方案处理。如果当年直接把钱给了一方,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也可以主张拆迁程序违法。本站另有一篇讲共有房屋征收时几个人签字才算数。
问11: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拆迁时怎么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参照第二十五条处理。实行作价补偿的,要先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才能给补偿。换句话说,抵押不会让房子不能拆,但会让钱的流向受限制。
问12: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一分不补,对不对?
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实写了「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违章建筑」的认定本身要有依据、有程序、有文书。没有认定文书,只在口头说一句「你这是违建」,不产生不补偿的后果。另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一句常被漏掉。
问13:我家的房子是房管所代管的,拆迁协议为什么必须公证?
第十三条第二款: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原因是代管人不是所有人,处分的是别人的财产,必须有更强的证据固定。没有公证和保全,这份协议在效力上就有缺口。
问14:代管的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
这是另一部法规的问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管这件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管机关代管;申请发还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具体路径本文不展开,另有一篇专讲。
问15:拆迁时我孩子刚出生,户口落不上,怎么办?
第十一条允许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迁入和分户,但明确留了口子: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这是「可以批」,不是「一律不批」。当年没批,导致孩子户口悬空、安置资格受影响的,可以要求补办,并主张因此少得的安置利益。
问16:拆迁时我在外地,回来房子已经拆了,怎么办?
先查三样:有没有公告、有没有通知、有没有裁决或者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三样都没有就拆,程序上说不通。然后看房子是谁拆的、依据什么拆的。如果是政府组织的,走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如果是企业自行拆除,走民事侵权或者报警。关键是尽快固定证据:拆除时间、现场照片、施工主体、在场人员。
问17:二〇一一年以后,政府还能不能组织强拆老项目?
不能。第三十五条但书写得很清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老项目要强制,只能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政府责成」名义组织的强拆,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后没有依据。
问18:法院会不会受理老项目的强制拆迁申请?
会审查,而且审查得细。法院要看拆迁许可是否合法有效、补偿是否到位、有没有安置或者周转房、程序是否完备。这几个问题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被裁定不准予执行。所以被拆迁人在这个阶段提交异议材料,是有实际作用的。
问19:拆迁裁决书我没收到,能不能说裁决不生效?
要看送达。裁决是行政决定,必须送达才生效。没送达就没生效,据此实施的强制拆迁就缺依据。但「没收到」要有证据支撑:地址有没有变更、有没有人代收、邮寄记录怎么记的。空口说没收到,很难被采信。
问20:裁决书上写十五日内起诉,我过了两年才想起来,还有救吗?
按正常起诉期限,早就过了。剩下的口子只有两个:一是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比如作出主体根本没有职权),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二是就强拆造成的损失单独主张行政赔偿。两条路都比正常起诉难走,但比没有路强。
问21: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之间怎么分?
这是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与拆迁程序无关。产权证上写谁、谁出资、有没有分家析产协议、户口在不在,是四个常用判断点。分不成可以起诉析产。本站有专篇讲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之间怎么分。
问22:安置房面积比协议少了几平方米,能要差价吗?
能。协议里的面积是约定内容,少给就是违约。差价怎么算,优先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或者重置价计算。要注意的是,很多老协议的违约责任写的是「按有关规定处理」,这种空话不影响主张,只是需要另行举证损失。
问23:周转房住了十几年,现在让我腾退,我必须搬吗?
第三十七条确实规定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主管部门可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并可罚款。所以长期占用周转房,法律上站不住。但这有一个前提:安置房已经按协议交付。前提是安置房已交,安置房没交就要求腾退周转房,等于让人无处可去。
问24: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
第三十四条只说「可以付给适当补助费」,没有公式。实务中看三样: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是否一致、纳税与流水能不能证明利润、停业期间多长。证据比道理重要,没有账目、没有纳税记录,很难算出数。
问25:非住宅按住宅标准安置,亏不亏?
亏。第二十九条规定拆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三十条规定住宅按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原居住面积安置,两条的基准不同。把营业用房按住宅安置,等于把经营价值抹掉了。这类错误在老项目里并不少见,是可以主张的。
问26:安置地点从市中心换到郊区,能不能多要面积?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给了依据: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可以」是授权,具体增加多少由地方规定或者双方协商。谈的时候要把区位差价摆出来,用同地段房价对比,而不是只说「太远了」。
问27:老项目能不能要求按二〇一一年条例的标准补偿?
一般不能。第三十五条说的是「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不是「可以选择适用新规定」。除非项目已经依法转为征收程序,否则补偿标准仍按老规矩。这一点很多人不甘心,但它是条文写明的。
问28:拆迁档案查不到,是不是就没法办了?
不是。档案缺失的责任不在被拆迁人。可以用三种方式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用邻居的协议和领款凭证作旁证。档案缺失本身也可以成为一个主张:主管部门没有依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导致权利人无法举证。
问29:当年拆的是单位分的房子,产权在单位,我住了三十年,有我的份吗?
看两件事:房改有没有办、承租关系有没有登记。办了房改、产权到了个人名下,就是产权人;没办房改但一直承租,属于使用人或者承租人,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主张安置。单位公房承租与房改的关系,另有一篇专门讲。
问30:起诉要告谁?
按争议类型定:告裁决,被告是作出裁决的主管部门;告责令限期拆迁,被告是作出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告强拆,被告是组织实施的机关;告协议不履行,被告是签约的拆迁人(民事案件则是原告被告的关系)。告错主体,法院会驳回,时间就白花了。
问31:能不能既告政府又告企业?
可以,但要分清是两个案子还是一个案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分开立案是常态;个别情形下可以一并解决,但需要法院同意。稳妥的做法是先定性质,再选路径。
问32:老项目现在还在谈,我要不要签?
看三件事:许可证是否有效、补偿是否按老规矩算足、协议五项内容是否齐全。三样都过关,签了不亏;有一项不过关,先谈再签。不要因为「拖了这么多年」就放弃核对手续,手续是唯一能对抗时间的东西。
问33:拆迁范围内户口冻结,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卖?
能卖,但买方户口迁不进来。第十一条冻结的是迁入和分户,不是交易。实践中这类房子交易价会打折,因为买方知道短期内落不了户。买卖合同本身有效,只是履行上受限。
问34:政府说这是「协议拆迁」「自愿搬迁」,没有许可证,合法吗?
协议拆迁本质是民事协商,谈成了签民事合同,谈不成谁也不能强拆。它不需要拆迁许可证,但也没有强制力。一旦出现断水断电、围挡堵路、上门施压,性质就变了,可以报警、可以起诉。要特别警惕的是「名为协议、实为强拆」:让您签一份委托拆除书,然后当天拆掉。
问35:本文引的条例已经废止,看它还有用吗?
有用,而且对某一批人来说是唯一有用的。二〇一一年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第三十五条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适用的就是这套条文。废止的法律管不了今天新发生的事,但管得住当年作出的决定。 这个区别,是全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入口。这一批稿子都归在房产物业下,遇到相邻问题可以在那里找。
七、免责说明
本文讲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已废止行政法规下的拆迁遗留问题。该条例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国务院令第 78 号发布,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经国务院令第 305 号修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而废止。本文引用的是最初的四十四条文版本,仅作制度沿革与历史项目适用说明,不是现行有效规定。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后的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本文所引条文无关。
个案结论取决于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时间与范围、拆迁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条款、当年的裁决文书、领款与交房凭证、当地省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助标准,以及房管、城建档案的实际留存情况。同类情形在不同城市、不同年份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涉及补偿款追索、房屋交付、行政赔偿等实体权利的问题,建议携带全部书面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不要仅凭本文自行判断。
本文所引现行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