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全流程:补偿怎么算、不服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核实征收有没有依法定程序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公告、听证通知都要拍照留存,程序违法是重要抓手看补偿标准和安置是否公平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异议可复核或鉴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到手先看:是不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算的谈不拢: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注意期限:申请复议一般是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起诉一般是六个月内。
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断水断电逼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七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七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身份证与权属证明 | 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等 |
| 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 | 拍照或复印留存,是核对程序的关键 |
| 房屋(土地)评估报告 | 作为判断补偿是否达标的依据 |
| 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复议、诉讼的起点 |
| 房屋现状照片 | 内外结构、装修、附属物,拆迁前务必拍全 |
| 沟通记录 | 与征收方的通知、谈话录音等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征收公告听取意见 | 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 评估异议 | 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申请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
|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复议/诉讼 | 复议一般六十日内;直接起诉六个月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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