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十四条、二千三百三十五个汉字。两部分:保障措施六条七百二十一个字,法律责任前八条约一千六百五十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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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六篇里唯一一篇横跨两章的。之所以这样切,是因为保障措施只有六条,单独成篇撑不住;而法律责任十八条三千一百一十六个字,是全法最厚的一章,硬切两半正好。

法律责任这一章有个鲜明的特点:十八条罚则,只有四条直接写罚款数额给企业(第八十三条涉恐融资、第八十四条网络平台、第八十五条物流、第八十六条实名查验),其余都是针对自然人的拘留和罚款,或者转致刑法。企业的合规风险,集中在这一篇的四条里。

一、钱从哪来: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三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按事权划分」四个字是这一条的骨架。反恐经费不是一笔专款,是按各级的事权分散列入预算——中央的归中央,省市县的归各自。这样安排的好处是不用层层申报,坏处是基层财力弱的地方容易欠账。

后一句是补充机制:重点地区给支持,大规模事件给保障。两类都是转移支付性质的安排。

二、力量从哪来: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分两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武警,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专业设备设施;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四条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一款是专业力量,主体是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第二款是辅助力量,主体是基层组织和单位,动作是「指导建立」,定位是「协助配合」。

「志愿者队伍」入法,是这一条的特殊之处。它给了基层组建反恐志愿力量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限定了定位——协助配合,不是独立执法。

三、科研与技术: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只有一句: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法条依据

这一条是政策条款,不给任何人设义务,但它解释了安检设备、爆炸物探测、人脸识别、防爆材料这些产业的规范基础——国家鼓励,意味着有配套的支持政策。

对普通读者,这一条的关联点在另一个方向:技术设备的使用边界。第七十七条鼓励的是「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八十四条约束的是平台的技术义务,两条合起来形成的是一套「技术既被鼓励也被约束」的格局——设备可以用,但用来干什么、数据存多久、谁能调取,另有规则。

四、伤残死亡与证人保护: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五条是一句待遇条款: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主体包括两类人:履职的人和协助配合的人。后一类是普通人——举报、作证、协助抓捕受伤的,同样在范围内。

第七十六条是证人保护,五项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六条
  •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触发条件: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启动方式:经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五项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项是最重的一项——改名字、换住所、换工作单位。这一项在其他法律里极少见,刑事诉讼法的证人保护没有这一档。

第二款把保护对象扩展到单位: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征用与补偿: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是财产权条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八条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一款给征用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三个限定:主体限于四类,前提是「紧急需要」,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

配套义务三项: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二款是赔偿条款: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这一条里「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法征用造成的损失,是补偿;违法或过错造成的损害,是赔偿。两者在程序上不同——补偿走征收征用补偿程序,赔偿走国家赔偿程序。

六、罚则的骨架:第七十九条到第八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是转致条款: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到之一百二十条之六。这一条只做衔接,不定刑。

第八十条管的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类行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为宣扬、实施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处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管的是「利用极端主义」的十项行为,处罚是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项逐一列出:

序号行为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这十项要看清一个共同点:前九项都有「强迫」「恐吓」「骚扰」「阻碍」「煽动」「胁迫」这些动词,指向的是强制和干预,不是信仰本身。第二项到第四项保护的是「他人的选择」——住在哪、跟谁来往、怎么生活、做什么生意,这些不能靠恐吓改变。第七项到第九项保护的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证件、婚姻登记、义务教育,不能以宗教仪式替代。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很关键: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不在这一条的射程内,条文禁止的是「利用」——以宗教或民族名义去强制别人。

第八十二条管的是事后行为: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处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个行为,一个罚则。窝藏包庇和拒绝提供,性质不同但都妨碍追诉,所以放在一条里。

七、四类企业的罚则: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

这四条是企业合规的核心。先看一张对照表。

条款义务主体违法行为基本档情节严重档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名单资金资产单位 20 万—50 万,个人 10 万以下单位 50 万以上,个人 10 万—50 万,可拘留 5—15 日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提供技术接口协助;未按要求停止传输删除;未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致传播单位 20 万—50 万,个人 10 万以下单位 50 万以上,个人 10 万—50 万,可拘留 5—15 日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货运、邮政、快递未查验身份、未验视;运寄禁运或拒检物品;未登记信息单位 10 万—50 万,个人 10 万以下条文未另设跳档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未查验身份或为身份不明者提供服务第一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 20 万—50 万,个人 10 万以下;第二类:10 万—50 万,个人 10 万以下第一类:50 万以上,个人 10 万—50 万

这张表有三处要细看。

第一处是跳档条件。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条文没给标准,实务中看三个因素:次数(一次还是多次)、后果(是否造成资金流出、内容扩散)、主观状态(是否明知)。跳档之后个人罚款从十万以下变成十万到五十万,还多了一项拘留。

第二处是第八十六条的两档程序差异。电信、互联网、金融这一档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这一档没有。前者给一次机会,后者一次就罚。这个差异在实务中意味着一件事:平台的第一次违规通常不会直接罚款,酒店会。

第三处是个人责任的普遍性。四条罚则全部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意味着合规责任不能只落在机构——分管副总、合规总监、门店经理,都可能被单独罚。

八、第八十三条:三层主体、三个常见错法

第八十三条对着的是第十四条的冻结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层主体要拆开看。

第一层是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支付机构、信托、财务公司等持牌机构。它们的义务来自第十四条的「立即冻结」,执行靠反洗钱系统的名单筛查。

第二层是特定非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等。这些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但同样可能持有涉恐资金,所以第十四条把它们一并纳入,第八十三条一并设罚。

第三层是个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层最容易被低估——具体操作的合规专员、名单维护人员,都可能落进去。

三个常见错法,对应三种违法形态。

第一个错法:先核实、后冻结。理由通常是「怕冻错」。但第十四条写的是「立即」,核实是冻结之后的动作。冻错可以解,冻晚就是违法。

第二个错法:只冻主账户。名单上的人员可能在同一机构有多个账户、多张卡、多个理财子账户。冻结义务指向的是「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不区分账户类型。

第三个错法:冻了不报。第十四条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只冻不报,义务只履行了一半。

九、第八十四条:三种情形与两类后果

第八十四条对着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三种情形: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一种是「不配合」,第二种是「不执行」,第三种是「没管住」。三者的主观状态不同:第一种是抗拒,第二种是拖延,第三种是失职。

两类后果:基本档单位二十万到五十万、个人十万以下;情节严重档单位五十万以上、个人十万到五十万,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平台最容易踩的是第三种。「没管住」的认定不看有没有主观故意,看有没有落实制度、有没有技术措施、有没有造成传播。三个要件里前两个是义务,第三个是结果,缺一个都不构成这一项。

十、第八十五条:物流的三个动作

第八十五条对着第二十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三种情形正好对应第二十条的三个动作: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查验身份、未按规定检查或开封验视(第一项);对禁止运输寄递或客户拒绝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第二项);未实行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第三项)。

第一项是「该做的没做」,第二项是「不该做的做了」,第三项是「该记的没记」。

这一条的罚款档位与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不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起点低十万;个人罚款十万元以下,且没有设「情节严重」的跳档。

十一、第八十六条:六类场景、两档程序

第八十六条对着第二十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两档的结构前面那张表已经列了,这里说清为什么这样分。

第一档是电信、互联网、金融。这三类的共同点是「线上为主、可批量核验」——有系统可以对接,有接口可以校验。给一次「责令改正」的机会,是因为技术整改需要时间,一次漏洞就重罚不合理。

第二档是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这三类的共同点是「线下为主、面对面核验」——查证是当场动作,没有技术难度,所以一次不合规就罚。

这个划分在实务中的影响很直接:一家连锁酒店的合规投入必须前置,不能等被查了再改;一个平台的合规投入可以分批,但要留整改记录。

十二、「情节严重」怎么判断:三个尺度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都有「情节严重」的跳档,条文没给定义。实务中看三个尺度。

次数:一次还是多次,是否在同一问题上反复。反复是加重情节,因为说明制度失效,不是偶发失误。

后果:是否造成资金流出、内容扩散、案件线索中断。有实际后果的,跳档的可能性大。

主观状态:是否明知、是否被告知后仍不改、是否伪造记录。明知而不为,比不知而未为重得多。

三个尺度不是并列打分,是综合判断。跳档的后果很实在:单位罚款从「二十万到五十万」变成「五十万以上」,个人从「十万以下」变成「十万到五十万」,还多了一项拘留。

十三、算例:一次名单冻结失误的罚款怎么算

某支付机构在名单命中后第三天完成冻结,早于内部核查、晚于公告。按第十四条,义务是「立即冻结」,第三天显然不符。

第一步定档:属于「未立即予以冻结」,适用第八十三条基本档。

第二步定单位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实务中的裁量因素包括延迟天数、是否主动报告、是否造成资金流出、历史合规记录。延迟三天且无资金流出,通常落在下限附近。

第三步定个人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里是「并」不是「或」——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同时存在。

第四步判断是否跳档:如果延迟期间资金被转出,或者该机构此前已因同类问题被处罚,可能构成「情节严重」。跳档后单位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个人十万到五十万元,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步看是否有其他责任:反洗钱法对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未报告可疑交易另有罚则,可能与本条并罚。两部法的义务不同,不构成一事二罚。

这个算例里有三个数字要记住:基本档单位二十万到五十万、个人十万以下、跳档单位五十万以上。三个数字构成一条从轻到重的滑梯。

十四、保障与罚则之间的三条线

把这一篇的十四条摊开,有三条线贯穿。

第一条线:钱。第七十三条的经费、第七十八条的征用补偿、第八十三条的罚款,三个「钱」的位置不同——一个是投入,一个是补偿,一个是惩罚。三者之间没有抵扣关系:被罚的机构不能拿「我配合过征用」来抵罚款。

第二条线:人。第七十五条的伤残死亡待遇、第七十六条的证人保护、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的个人罚款,三个「人」的身份不同——因公伤亡的人、作证的人、负责的人。三类人的保护与责任方向相反,条文都写得很具体。

第三条线:程序。第八十六条的「责令改正」是这一篇唯一写进罚则的程序前置。它提醒一件事:罚则的适用不是自动的,有的条款给了整改机会,有的没给,判断依据是条文有没有写。

十五、这一族六篇怎么分工

这一族按条文顺序切成六段。

第一篇管第一到第十六条:立法目的、什么算恐怖活动、谁在管、名单怎么定、钱怎么冻、不服怎么复核。

第二篇管第十七到第三十八条:宣传教育、技术接口、内容处置、物流验视、实名查验、危险物品、涉恐融资、城乡规划、极端主义处置、帮教与安置教育、重点目标、安检与国边境。

第三篇管第三十九到第五十四条:出入境管控、境外机构保护、情报信息、调查措施。

第四篇管第五十五到第七十二条:预案体系、指挥长、九项措施、武器使用、信息发布、善后、国际合作。

第五篇(本篇)管第七十三到第八十六条:保障措施六条加罚则前八条。

第六篇管第八十七到第九十七条:罚则后段与救济。

本篇是这一族的第 5 篇,开头那一段的条文从第一篇接着往下走。全族的入口在第一篇:总则与恐怖活动认定,六篇的分工、条段对照和口径都在那里。

十六、相邻法源:这部法跟谁配合、跟谁打架

刑法是第八十条到第八十二条的上一级。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回到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到之六。两边的分界线是「情节轻微」,判断标准看行为方式、后果、主观恶性。

行政处罚法管这四条罚则的适用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全部走行政处罚法;本法只定罚多少,不定怎么罚。

反洗钱法与第八十三条并行。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有独立罚则,与未立即冻结的罚则可以并罚,因为保护的法益不同——一个管客户尽职调查,一个管名单执行。

网络安全法与第八十四条并行。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未处置违法信息,网络安全法另有罚则;本法针对的是涉恐涉极端内容,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国家赔偿法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赔偿。违法征用、违法查封扣押造成的损害,走国家赔偿程序;合法征用造成的损失,走补偿程序。

这一族六篇属于法条深读系列,按条文顺序逐条拆;不熟悉法律体系分层的读者,可以先看法律基础栏目。

接着看

罚则还剩最后十一条:重点目标的六项管理义务、约束措施违反、媒体发布禁令、不配合与阻碍、单位停业吊证、工作人员渎职、与恐怖主义无关的解除、行政复议与诉讼、附则。这十一条里最该读的是第九十六条——它是整部法里唯一一条明确写「可以告」的条文,也是认定不可诉这个结论的反面证据。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行文本,条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版本为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事实、证据和当地实施细则影响,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