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限制吗?发起人、董监高怎么转让——先给结论。有,而且限制很具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原始股东手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还有一条容易被忽视:股份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下面分开讲。

一、法律依据:谁、在什么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结论:锁定「上市前股份」和「董监高」,是核心思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这一条是股份转让限制的「总规定」,管两类人: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即发起人、原始股东、早期投资人,其股份俗称「限售股」,上市后有锁定期;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因掌握内部信息,转让受更细限制。

立法逻辑很简单:防止「内部人」上市后马上套现走人,把风险留给普通投资者。

二、发起人/原始股东: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结论:上市前股份,上市后锁定一年。

按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前段,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拆开看三点:

  • 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典型就是发起人、创始股东、早期投资人的股份;
  • 起算点:是「上市交易之日」,不是「公司成立之日」;
  • 期限:一年内不得转让。

判断能不能卖,看两件事:一是这股份是不是「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二是从「上市交易之日」起算满没满一年。

法律还留了一个「衔接口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证监会等对减持另有更细规则的优先适用。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8-2-275-001 · 案号 (2021)沪民终514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为了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举示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进行对抗的,应当判令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讲的是限售股解禁里的「诚信」问题:对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原因之一是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例如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股票的人)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如果拿出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来对抗,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实务提示:判断股票能不能卖,看的是已公开的承诺和限售安排——临时搬出「内部约定」拦人,站不住脚。

三、董监高: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结论:申报、限比例、设锁定期,三重约束。

按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董监高转让股份受「三重约束」:

一、申报义务: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比例限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年最多转让手里股份的四分之一)。

三、锁定期限: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即「上市后一年」+「离职后半年」两道锁。

法律还允许「加码」:公司章程可以作出更严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更长的锁定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公司内部约定同样要遵守。

实务提醒:董监高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往往还涉及《证券法》上的「禁止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则,上市公司董监高尤其要谨慎。

四、容易被忽视的一条:限制转让期内出质,质权人不能行使质权

结论:想用受限股份质押融资,要算清时间。

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场景:把还处在「锁定/限售期」的股份拿去质押融资。股份可以出质,但锁定期内质权人不能行使质权——即使质押出去,也不能在锁定期内拍卖、变卖处置,这让质押的实际保障大打折扣,因为「能不能卖」直接决定「质权能不能实现」。

所以,用限售股质押融资前,一定要算清「锁定期何时结束」,并在质押合同里明确处置安排。

五、几个常见误区

结论:几个流传很广的误解。

  • 误区一:以为「股份可以随便转让」。上市前股份有锁定期,董监高的股份还有比例和期限限制。
  • 误区二:以为「锁定期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算」。起算点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误区三:以为「董监高每年可以把股份全卖掉」。每年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还有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两道锁。
  • 误区四:以为「限售股质押了就能马上处置」。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该期限内行使质权。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限制: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应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章程还可以作出更严的限制;股份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参阅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与出资期限没到就转让股权原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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