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吗?新公司法下的答案很明确:不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给其他股东三十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去了原第七十一条"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只保留"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可以继续。另外,转让的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权,不需要配偶同意。
先说结论
三步走,一个都不能少: ① 书面通知——把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写清楚; ② 等三十日——其他股东在此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 ③ 变更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转让后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的可以起诉。 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配偶同意(但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受让人知情的,配偶可主张撤销)。
一、新旧法对比:变化在哪
| 事项 | 2018 年公司法(旧) | 2023 年公司法(新,2024.7.1 起施行) |
|---|---|---|
| 对外转让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删除同意权,只需书面通知 |
| 不同意怎么办 |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 不适用 |
| 优先购买权 |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保留,答复期由"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改为"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强制执行转让 | 法院通知,其他股东满二十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 保留(第八十五条) |
二、通知怎么写才有效
- 写全四项要素: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同等条件"以此为准。
- 明确答复期限:写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防止事后争议。
- 送达留痕:邮政 EMS 注明文件名称,或公证送达、律师函,保留回执与投递查询记录。
- 公司章程先看一眼: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有的章程会约定更长的答复期或更严的条件。
三、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给你的启示谁是股权转让的"有权处分人",公司法说了算。但同时提醒:明显低价、"卖给自己人"的转让,可能被夫妻一方通过撤销权打掉。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
给你的启示受让方的尽调不能省。转让方隐瞒负债、虚增资产构成欺诈的,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赔偿损失,但前提是你能证明对方的欺诈与你签约之间有关系。
三个提醒: ① 别用"口头通知"——口头通知一旦有争议,你几乎无法证明对方"应知",书面 + 留痕是唯一的稳妥方式。 ② 答复期届满才能签转让协议? 不必等到届满才谈,但要留出三十日;稳妥做法是先通知、期满再实际交割,避免被主张侵害优先购买权。 ③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受让人可能拿不到股权;所以受让方也应主动核实"通知程序有没有走完"。
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答复"不同意转让"怎么办?
新法下"不同意"本身不影响转让,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要么按同等条件买下,要么放弃;既不买又拒绝的,不影响你转让给第三人(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转让协议签了、钱也付了,公司不给我变更登记怎么办?
按第八十六条,转让股东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起诉。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章程能不能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章程可以对转让作出限制,但不得实质剥夺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完全禁止转让的条款,实践中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一句话:同意权没了,通知义务还在。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什么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