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儿子开贸易公司,常年给董事任职的制造企业供货,价格比别人高三成,股东质疑时管理层一句「程序都走了」就挡回来——到底什么叫「程序都走了」?搜「关联交易报告与回避表决」的人,多数卡在两个模糊地带:谁算关联人、决议该怎么开。2026 年写的这篇,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把程序门槛拆成台阶:报告给谁、决议过哪一关、谁必须回避、回避之后人不够怎么办,一步一步对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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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关联人口径宽:董事、监事、高管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交易全部适用报告加决议程序——绕道持股、借亲戚名义都罩得住。
  • 报告是前置动作:应当就交易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报告就签约,程序违法从第一分钟开始。
  • 关联董事必须回避:董事会决议这类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表决权不计入总数;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程序没有绕行的余地。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要件拆解:合规关联交易的五道门

要件条文要求实操要点
交易形态直接或者间接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借壳交易、分拆交易、通过第三方中转的都算;看最终利益归属
主体范围董监高本人、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关联人近亲属按民法典口径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穿透到实际控制
报告义务就交易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报告要完整:交易对手关联关系、定价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留书面记录
决议层级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定了哪一关就过哪一关;章程没细化的,重大交易建议上股东会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表决权不计入总数决议记录中写明回避情况;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转股东会

三、程序走对了,交易才站得住

第一步是「报干净」。报告的对象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内容是「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关系链(谁跟谁是近亲属、谁控制谁)、交易内容、价格公允性依据都要摊开。藏着掖着补报告,事后被发现报告不全的,程序瑕疵照样成立。

第二步是「过对关」。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就董事会决议,规定股东会的就上股东会;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公司治理惯例和交易重要性把握,拿不准的上股东会更稳。注意第一百八十二条允许报告对象与决议机构都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二者的选择口径一致,实务中报告与决议在同一机关一并完成最不容易出争议。

第三步是「回避到位」。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回避规则是刚性的:关联董事不仅不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分母变了,过半数的算法随之改变。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强制升级到股东会,防止两三个「自己人」凑个会就把交易批了。

程序齐了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不是。程序合规解决的是效力层面的正当性,定价显失公平、利益输送实锤的,仍然要按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则赔偿——程序是门槛,不是挡箭牌;反过来,程序有硬伤的交易,公司主张撤销或追责的难度会显著降低。

四、高频追问:程序争议的具体问题

问:交易签完才发现有关联关系,事后补报告补决议行不行?事后的追认在实务中有救济空间,但程序瑕疵已经形成:报告义务是「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的前置动作,事前不报、事后补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程序违法,法院也会审查补认的自愿性与价格公允性。稳妥的做法只有一种:签约前走完全部程序。已经发生的,尽快由有权机关书面追认,并保留定价公允的评估依据,把瑕疵的影响压缩到最小。

问:「间接与公司交易」怎么理解?通过第三家公司走账算吗?算。间接交易指利益最终流向董监高或其关联人、但形式上由第三方出面完成——关联人先与公司签约再转手、通过联合体参与公司投标、由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分包公司业务,都属于间接形态。穿透的锚点是最终受益人:交易链条画到头,钱落在谁口袋里,谁就是交易的实质一方。

问: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四个人剩三个,凑够「无关联董事三人」就能自己决议吗?能,但要看比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三人及以上则董事会可以直接决议;决议按回避后的表决权总数计算过半数。需要注意的是记录规范:决议文件必须写明关联董事回避的事实与回避后的表决基数,否则事后审查时程序的完整性会被质疑。

问:股东层面的关联股东要不要回避表决?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回避规则明文针对董事会层级;股东会层面,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设置一般性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规则,公司可以也建议在章程里自行约定——上市公司则按证券监管规则执行表决回避。章程写明「关联股东就该事项不得参与表决」的,按章程执行;没写的,股东会按一般规则表决,此时定价公允的证据就更重要。

问:报告了、决议了、回避了,价格还是高了三成,公司能反悔吗?程序合规挡不住实体层面的追责。关联交易的最终检验是公平:价格显著偏离市场、变相输送利益,即便程序无瑕疵,公司仍可依损害利益的规则主张赔偿;「程序都走了」抗辩的效力边界,就在它只能证明交易的正当程序,不能证明交易的公允结果。反过来,程序有硬伤+价格又不公允的,公司几乎必然胜诉。

问: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也走同一套程序吗?走。第一百八十二条的义务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类人,近亲属与关联人扩展同样及于三类;差别在回避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只写了董事会的关联董事回避,监事、高管涉及的关联交易决策按章程与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报告决议程序处理。

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有差别吗?差别在监管密度:非上市公司适用公司法的报告加决议加回避即可;上市公司叠加证券监管规则——重大关联交易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披露标准更细、审计委员会介入更深。中小企业容易把上市公司的繁复程序当成「关联交易很难做」的吓阻信号,实际非上市公司只需把第182、185条的三步走规范——申报、决议、回避,成本远低于想象,收益是把交易从「说不清」变成「查得清」。

问:章程可以直接把某类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全部收归股东会吗?可以。章程自治是关联交易程序设计的母法:章程可以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上股东会、可以细化关联关系的申报范围、可以给回避规则加码。章程收紧的按章程执行,章程放宽的不能突破法定底线——报告义务与董事会层面的回避规则是法律最低配置,当事人只能加码不能豁免。这就是章程审查的价值:公司治理的个性规则,先看章程,再看法条。

五、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我只占小股份,不算控制,不用报」。条文写的是「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加「其他关联关系」,小比例但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伙伴关系也可能落入关联人口径;拿不准就报,报告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追责。
  • 误区二:「股东会批了,回避就不需要了」。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回避规则针对董事会层级;提交股东会审议后,股东层面按股东会表决规则处理,但董事会阶段先违规凑数决议的,程序瑕疵已经留下。
  • 误区三:「关联交易都禁止做」。法律不禁关联交易,禁的是不经程序的关联交易——公允定价、程序完备的关联交易完全合法,中小企业供应链里亲属企业合作很常见,规范做足即可。
  • 不适用: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一般交易;上市公司另有证券监管规则更严格的披露与审议要求的(从其严格者);监事层面本条未设回避表决规则的按章程与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六、实操建议:把程序做成台账

  1. 建关联关系申报制度:董监高每年书面申报本人及近亲属的投资任职清单,更新留档,这是判断「谁算关联人」的底册;
  2. 交易前置审查:合同审批流程里加一道「关联关系核查」栏,命中的直接转报告加决议流程,别等签字才发现;
  3. 决议留痕:董事会记录写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权总数、赞成反对票数,股东会决议同样注明关联股东的处理,程序证据一次做齐;
  4. 定价留证:保留比价、评估或市场价参考文件——程序合规加上定价公允两把尺子都量过,交易才真正抗得住事后审查。

站内《关联交易需要股东会决议吗?关联董事回避与定价不公允的赔偿》《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怎么维权?》对实体追责的规则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新公司法把关联交易的合规线画得很清楚——报干净、过对关、回避足,三步缺一不可;程序走对了交易才立得住,但程序之外还要定价公允,两样都齐才算真正安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公司章程、决议记录与交易定价证据,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