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要求与责任」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业主或者业委会,怀疑自家楼的外墙保温层用的是可燃材料,想知道有没有违法、能不能要求整改;另一类是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被追问材料选型与施工质量的责任。
先说明一句:消防法没有专设「高层建筑」章节。与外墙保温、装修材料直接相关的,是第二十六条(材料的防火性能)、第九条(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第五十九条(降低标准的罚则)。本文按条文的适用关系讲清这一关。
先看这三个要点
- 材料必须达标: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人员密集场所更严: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降低标准的后果:建设单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标准施工降低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材料义务与责任对照
| 义务要件 | 要求 | 适用对象 | 依据 |
|---|---|---|---|
| 建筑构件防火性能 |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建筑构件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建筑材料防火性能 | 同上 | 建筑材料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 | 同上 |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不燃难燃材料 |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设计施工质量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 第九条 |
|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降标 | 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建设单位 |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设计单位按强制性要求设计 |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建筑设计单位 |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 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与标准施工 | 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建筑施工企业 |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 监理单位不得串通弄虚作假 | 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工程监理单位 |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
| 防火分区与间距 |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 第十六条第四项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的是「双重标准、强制适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这一句的结构值得细看:
其一,对象是三类——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属于「建筑材料」这一类的范畴(具体归类要看标准体系)。
其二,标准是「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补充」。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这里不存在「两个标准都不适用所以没法管」的情形——条款设计为无缝衔接。
其三,要求是「防火性能必须符合」,用的是强制表述。
第二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给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更高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这一款比第一款更进一层——不只是「符合标准」,而是直接点名了材料等级:不燃、难燃材料。适用对象是「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
「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定义在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这个定义涵盖面很广。它意味着医院病房楼、学校教学楼与宿舍、养老院、幼儿园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都要按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三层:第九条把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分给了四方。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这一条与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程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是配套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管的是「手续」,第九条管的是「实体质量」。手续办完不等于质量达标。
四方责任主体是明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第四层:第五十九条把四方的违法情形逐一列明。
第五十九条给了四种情形,后果统一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这一项针对的是甲方压标准的行为。
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注意限定词是「强制性要求」——不是所有技术要求,而是强制性要求。
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这一项在实务中对应的是「图纸用的是 A 材料、实际用的是 B 材料」这类偷换。
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这一项的关键是「串通、弄虚作假」。
四项覆盖了从甲方、设计、施工到监理的完整链条。这也是为什么材料问题不能只找其中一家——条文是按环节分工设定的。
第五层: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环节是第二道检查。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材料是否达标,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环节是一道实质审查内容。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禁止投入使用」「应当停止使用」是这一环节的硬后果。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还给了另一层罚则: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层:建成之后的使用阶段,第十六条与第十八条继续管。
材料达标是建设阶段的事,但建筑投入使用后仍有持续的消防义务:
第十六条第四项要求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这一句与材料、构造直接相关——后期改造、加建、改变使用功能都可能影响这一项。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并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应罚则: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则处理多单位共用一栋楼的情形: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七层:监督检查与执法侧的约束。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二款还规定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给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清单,其中第一项直接相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消防法未专设「高层建筑」章节。 本文按条文适用关系分析,高层建筑的具体消防要求(含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看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本文不列举具体技术等级与指标。
第二,「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建筑材料」,本文不作认定。 条文列的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类,具体归类要看标准体系。
第三,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限定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非强制性要求不在该项的处罚范围内。
第四,不燃、难燃材料的具体判定标准不在条文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只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具体等级要看标准。
第五,本文不涉及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范畴,本文不展开。
第六,军政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主管单位。 第四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
五、实务清单
建设阶段四方各自要盯的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二项);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第三项);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第四项)。
材料选型时的三个核对点:其一,是否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有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其二,没有国家标准的,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其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的,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了不燃、难燃材料(第二款)。
投入使用后的三条线:其一,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是否通过,未通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第三款);其二,单位是否保障了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三,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业主或使用人发现问题时的两个动作: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监督检查与隐患通知机制);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可按第五十七条检举、控告。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外墙保温材料消防法没写,管不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管的是「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且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补充,无缝衔接。
误解二:装修材料只要好看就行,没有强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还要用不燃、难燃材料。
误解三:办了消防验收就万事大吉。 第九条管的是设计施工质量的实体责任,第五十九条针对的是降低标准的行为,验收通过不等于免除了这些责任。
误解四:材料问题是施工单位一家的事。 第九条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九条按环节分别列了四种情形。
误解五:住宅楼不用管人员密集场所那一条。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包含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宿舍等, Residential 与这些功能混合的建筑要具体判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