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七项职责」的,通常是两种人:一种是刚接手安全工作的人,想知道自己到底要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算尽责;另一种是出了火灾之后被追责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想弄清楚责任到底怎么落到自己头上。消防法对这两件事都给了明确答案——第二条确立了「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列了七项职责并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独挑出来加码。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七项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重点单位再加四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职责与后果对照
| 职责要件 | 具体内容 | 频次/标准 | 依据 |
|---|---|---|---|
| 责任制与制度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成文并落实 | 第十六条第一项 |
| 设施器材配置 |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第十六条第二项 |
| 年度全面检测 | 对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 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第十六条第三项 |
| 通道保障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持续状态 | 第十六条第四项 |
| 防火检查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组织并消除 | 第十六条第五项 |
| 消防演练 |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有针对性 | 第十六条第六项 |
| 兜底职责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 | 第十六条第七项 |
| 责任人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 管理人(重点单位)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 档案与重点部位(重点单位) |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 |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 每日巡查(重点单位)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每日 |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 培训演练(重点单位) |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岗前+定期 |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 违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 | 第六十七条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十六条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这一条开头写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它的覆盖面极广——不限企业,也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不存在「我们不是生产单位所以没有消防职责」这种说法。
七项职责里前六项是列举,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是兜底。兜底项的意义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各类场所管理规定)给单位设定的消防安全义务,也并入本条的责任范围。
第二层:第二项与第三项常常被混为一谈,但要求不同。
第二项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它的核心是配置与日常维护。
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它的核心是年度全面检测,而且有明确的频次(每年至少一次)和证据要求(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这里的「消防设施」在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法定定义: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第三项的后半句——检测做完了但记录不完整或者没存档,等于没有完成这一项的证据要求。
第三层:第四项管的是「通道」,是火灾中最要命的部分。
第十六条第四项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这一项与第二十八条是配套的。第二十八条从禁止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一个从正面要求单位保障,一个从反面禁止任何人占用。两条一起读,才能判断责任:单位有保障义务,占用者(包括个人)另有禁止性义务与罚则。
第四层: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与第五十四条相连。
第五项规定单位要组织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与之对应的外部机制是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也就是说,单位自查和外部检查是两条线。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专门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外部通知之后的独立责任。
第五层:第六项「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关键词是「有针对性」。
条文写的是「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不是「组织一次演练」。有针对性意味着演练要对应本单位的火灾风险特点与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制定的那一份)。演练与预案是配套的——预案写了什么,演练就练什么。
第六层:主要负责人这顶帽子是法定的,不能内部推掉。
第十六条最后一句只有一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这句话的作用是直接把责任落到人头上,不需要另行指定,也不能通过内部决议改给别人。单位可以另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对重点单位是强制要求,非重点单位也可以设),但「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个身份由条文直接给主要负责人。
与之配套的罚则是第六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注意第六十七条的结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罚个人,而且罚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这与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那种「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罚款」的处罚模式不同。
第七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认定与四项加码。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主体与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认定标准有两个维度,满足其一即可:一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二是「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认定后还要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被认定为重点单位后,除第十六条的七项外还要加四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四项里有两项带明确的频次/证据要求:「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岗前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这两项在事故追责中最常被拿出来核对,因为它们是留痕的。
第八层:多单位共用一栋楼时的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这一条针对的是最容易出现推诿的场景——多产权、多使用人的建筑。条文给了两件事:一是明确各方责任(最好是书面),二是确定责任人对共用部分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了住宅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是物业在消防上的法定义务来源。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讲的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属于建设阶段的程序义务,另有专文。
第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认定标准,条文给的是原则性表述。 第十七条第一款只写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两个维度,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备案,本文不列举具体名录标准。
第三,第六十七条罚的是个人,且以「逾期不改正」为前提。 条文顺序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这与第六十条那种直接罚款的结构不同,不要混用。
第四,第二款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法定身份,不因内部指定管理人而转移。 管理人(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是组织实施层面的角色,与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任人是两回事。
第五,本文不涉及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刑法相关罪名属于另一条线索,另有专文。
第六,「消防设施」的法定定义以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为准。 本文引用该定义,不另行扩大解释。
五、实务清单
单位自查可以按第十六条七项逐条打勾:其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成文;其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是否设置、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其三,建筑消防设施的年度全面检测是否做了、检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其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防烟分区与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标准;其五,防火检查是否组织、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及时消除;其六,是否组织了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其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再核对四项: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消防档案是否建立、重点部位是否确定并设置了防火标志;是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了巡查记录;是否做了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多单位共用一栋楼的,核对第十八条两件事:各方责任是否明确(书面为佳);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确定了责任人统一管理。
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的,注意第六十七条的「逾期」二字——整改期限内有完成并留证的空间,逾期才会走到对个人处分或警告处罚这一步。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只有生产企业才有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的主体写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误解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由单位开会指定给别人。 第十六条第二款直接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误解三:配置了灭火器就算履行了第二项。 第二项还要求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确保完好有效;第三项另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存档备查。
误解四:演练随便搞一次就行。 第十六条第六项要求「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要与本单位预案对应。
误解五:违反第十六条就会直接被罚款。 第六十七条的顺序是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