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的,多半正卡在两个节点上:一个是准备开工,不知道自己这个项目要不要报审;另一个是已经建完甚至已经用上了,才发现手续没办,担心被责令停止使用。消防法第九条到第十四条把这套制度写得很清楚,关键是要分清「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两条路——前者要审查、要验收,后者要提供图纸资料、要备案、要接受抽查。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两条规定了硬门槛: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其他建设工程走备案抽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违反后果: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两类建设工程的路径对照
| 环节要件 | 特殊建设工程 | 其他建设工程 | 依据 |
|---|---|---|---|
| 设计阶段 |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第十一条 |
| 施工前置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第十二条 |
| 竣工阶段 |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使用前置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第十三条第三款 |
| 质量责任 |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同 | 第九条 |
| 具体办法 |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同 | 第十四条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九条先把质量责任分给了四方。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这一条有两个要点:其一是实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二是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四家都依法负责。这意味着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是建设单位一家的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其责。
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把四家的具体违法情形列了出来: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项的后果一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层:第十条确立制度,第十一条分成两条路。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把「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分成了两类:
第一类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路径是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注意后半句: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这是审查制的责任分配。
第二类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路径是提供资料——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三层:第十二条是施工前的那道闸。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这一条的两句分别约束不同的对象:第一句约束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句约束的是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注意第一句的表达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两种状态都不得施工:一种是根本没报审,一种是报了但没通过。实务中「先干起来,审查慢慢办」的想法,直接违反这一条。
第四层:第十三条是竣工后的那道闸,且两类工程的后果不同。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第三款是两道硬门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这里两类工程的差别值得注意:前者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属于事前禁令;后者是「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属于事后处置。也就是说,其他建设工程在备案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如果被抽查抽中且不合格,就要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还给备案义务单独设了罚则: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层:违反的后果在第五十八条,列出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其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其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其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这四项的后果是同一个档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注意决定机关有两个——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各自职权决定。
第六层:被责令停止之后,怎么恢复。
第七十条第二款: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这一句给了明确的恢复路径:整改 → 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 经检查合格 → 方可恢复。关键词是「经检查合格」,不是整改完就能自行恢复。
第七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第四款另有一处程序要求: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层:审查、验收、备案、抽查都不收费,也不得指定。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给了两条硬边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对应的工作人员责任在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或者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还给了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都把范围指向了部门规定,本文不列举具体清单。
第二,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同样由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本文只讲消防法的条文框架。
第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是另一条线。 第十五条(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与本文的建设工程审查验收不同,另有专文。
第四,第五十八条第四项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与建设工程验收不是同一件事。 前者看的是场所使用营业的许可,后者看的是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五,本文不涉及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只说「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具体责任形态要看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本文不展开。
第六,军政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主管单位。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这些特殊对象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五、实务清单
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核对的三件事:其一,本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其二,属于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已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是否已合格(第十二条第一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其三,不属于的,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已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竣工后应当核对的两件事:其一,属于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是否已申请并通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其二,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验收后是否已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抽查结果如何(抽查不合格应当停止使用)。
已经收到责令停止决定的,按第七十条第二款走: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不要自认为整改完毕就自行恢复。
遇到「审查要收费」「指定品牌或施工单位」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是明确依据,第五十七条给了检举、控告渠道。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现在消防审查归住建部门了,门槛变松了。 第九条到第十三条的实体标准与禁令没有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不得施工」「禁止投入使用」仍在。
误解二:特殊建设工程可以先施工后补审查。 第十二条明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误解三:其他建设工程不用办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验收后备案并接受抽查。
误解四:整改完就能自行恢复施工或使用。 第七十条第二款要求整改后报告并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
误解五:审查验收要交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收取费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