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物业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业主,发现楼道消火栓没水、报警器不响、灭火器过期,想知道该找谁、物业有没有法定责任;另一类是物业,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或者被业主投诉,想知道自己的义务边界在哪。消防法对这件事的规定很直接——第十八条第二款一句话把责任给了物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给了维护与检测的具体标准,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给了罚则,第六十九条则管住了做维护保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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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物业的法定职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维护与检测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机构也要担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
  •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义务主体与内容对照

义务要件义务主体内容依据
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八条第二款
共用部分统一管理多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同一建筑物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
配置与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十六条第二项
年度全面检测同上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六条第三项
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二十九条第一句
施工停水停电告知有关单位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二十九条第二句
设施配置不达标罚则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损坏挪用停用罚则单位/个人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机构从业条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十八条第二款是物业在消防上最直接的义务来源。

第十八条第二款只有一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这一句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二是「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前者是设施侧的义务,后者是服务侧的义务。

注意限定词是「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业主专有部分内的设施不在此列,共用部分才是物业的责任范围。

第二层: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理的是多单位共用一栋楼的情形。

第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这一条针对的是商住混合楼、多产权写字楼这类场景。它给了两件事:明确各方责任(书面为佳)+ 确定责任人对四类共用部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

第二款是第一款在住宅区场景下的具体化——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这一角色。

第三层: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给了维护与检测的具体尺度。

第十六条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第三项: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两项的区别在于:第二项是「配置+定期检验维修」,是日常性的;第三项是「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是周期性的,且有明确的证据要求——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对物业而言,第三项是最容易被核实的:有没有做年度检测、检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档备查,都是可以查证的事实。出了火灾之后,这一项往往是首先被翻出来的。

「消防设施」的法定范围在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这一定义决定了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维护对象——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等,不只是灭火器。

第四层: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是对应的罚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项与第十六条第二项是对应的:第十六条要求配置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六十条第一项则处罚「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两种状态。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同样的罚款档次。而第六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个人有这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也常被用到: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物业如果收到了消防救援机构的隐患通知却迟迟不动,落进的是这一项。

第五层:第二十九条管的是公共消防设施,主体是「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这一条有两个主体:其一是「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义务是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完好有效;其二是「有关单位」,义务是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句在实务中常被忽略:计划性停水、停电、修路如果可能影响灭火救援,是必须事先通知的。

与之配套的政府侧义务在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层:做维护保养的机构,第六十九条管得很严。

第三十四条先给了从业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则给了罚则,分三种情形:

其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还处理另一种情形: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这一条对物业的实际意义是:委托维护保养机构不能只看价格——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出具虚假文件的,机构要被罚,但委托方(物业)在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换句话说,委托了不等于免责。

第七层:物业与业主的责任不是一回事。

需要分清三种情形:

情形一,共用消防设施损坏、失修——第十八条第二款给了物业的维护管理义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了罚则。

情形二,业主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二十八条禁止,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形三,业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同样是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这三条线的义务主体不同,不能互相推诿:物业不能以「是业主损坏的」来免除自己的维护管理义务,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没管」来主张自己的占用行为合法。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义务限于「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 业主专有部分内的设施不在本款范围。

第二,第六十条第一款罚的是单位。 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个人罚款的范围是封闭列举的第二、三、四、五项,第一项(配置不达标)不在其中。

第三,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针对的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是物业或业主。 委托方在第十六条下的义务不因委托而免除,本文只作提示,不作扩张解释。

第四,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属于政府侧职责。 第八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本文只作配套引用,不展开。

第五,本文不涉及消防设施损坏导致火灾损失的民事赔偿划分。 过错认定与赔偿范围属于民事法律问题,另有专文。

第六,「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的具体检测项目与技术标准本文不列举。 条文只给了频次与记录要求,具体标准要看国家、行业标准。

五、实务清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核对的六件事:其一,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是否列入了维护管理清单(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是否设置,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确保完好有效(第十六条第二项);其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每年至少做了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第三项);其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五,多单位共用建筑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共用部分是否确定了责任人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其六,委托的维护保养机构是否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第三十四条)。

业主发现设施问题时的三个动作:其一,向物业反映并要求按第十八条第二款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其二,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第五十三条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五十四条的火灾隐患通知机制);其三,保存反映与回复的记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针对的是「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委托维护保养机构时的一个提醒:第六十九条对出具虚假文件、不按标准开展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罚则,但委托方的第十六条义务不因此转移,验收时要核对检测报告与实际状态是否一致。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消防设施归消防队管,物业只管卫生绿化。 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误解二:委托了维保公司,物业就没责任了。 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义务在单位一侧,委托不免除;第六十九条罚的是机构。

误解三:灭火器没过期就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远不止灭火器。

误解四:年度检测做完就行,记录不重要。 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要求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误解五:业主损坏设施只罚物业。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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