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怎么处罚」的,多半有两种处境:一种是收到了消防救援机构的责令改正通知,想知道不改正会怎样;另一种是邻居或商户长期占用通道,想知道除了投诉还能推动什么。消防法对这件事的规定相当完整——第二十八条列了四类禁止行为,第六十条给了单位与个人两档罚则,第三款还专门处理「拒不改正」的情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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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四类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单位、个人两档罚则: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其中部分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后果: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禁止行为与罚则对照

行为要件行为内容单位罚则个人罚则依据
损坏挪用停用设施器材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设施配置不达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门窗设置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责令改正,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拒不改正有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第六十条第三款
不履行疏散引导义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八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二十八条的主体是「任何单位、个人」。

第二十八条开头五个字是「任何单位、个人」。这一条不区分主体身份——不管你是产权人、使用人、物业还是路人,都在禁止范围内。

它列了四类禁止行为:其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其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其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其四,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类的主体限定是「人员密集场所」,前三类是任何单位、个人。

第二层:第六十条第一款是单位的七种情形,罚款档次统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给单位列了七项,罚款档次统一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这一项与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配置维护、年度检测)是对应的。

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这一项与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直接相连。

第三层:第六十条第二款是个人的四种情形,罚则轻一档但有。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款要特别注意它的范围——个人只对应第二、三、四、五项,也就是: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一项(设施配置不达标)、第六项(门窗障碍物)、第七项(不及时消除隐患)不在第二款的列举内。这与条文的义务主体设置有关:第一项、第六项的义务主要落在单位一侧。

对普通居民而言,最常碰到的是第三项和第五项——楼道堆物、把车停在消防车通道上。

第四层:第六十条第三款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一款有两个要点:

其一,适用情形是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障碍物),不含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

其二,触发条件是「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是一发现就强制执行,而是先责令改正。

其三,费用承担是「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这是这一款最实质的一句话:强制清除、拆除等作业的费用不从财政出,而是找违法行为人要。

第五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障碍物,是单独的第六项。

第二十八条最后一句「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应的是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定义在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装防盗网」,而是「是否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条文用的是效果标准。

第六层:现场工作人员的疏散义务,第六十八条单独设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一条的主体是「现场工作人员」,义务是「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条件是「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后果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它的义务来源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这是一项事发当时的义务,与日常的通道管理是两回事。两条一起读才完整:平时通道要通(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事发时工作人员要组织引导(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第七层:与第十六条第四项的关系。

第十六条第四项要求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这是单位侧的正面义务。

第二十八条是任何人侧的禁止性规定。第六十条则同时给了两档罚则。

对多单位共用一栋楼的情形,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有专门安排: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的范围是封闭列举的四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外的行为不适用该款对个人罚款的规定。

第二,强制执行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为前提。 第六十条第三款不是一发现即执行,顺序是先责令改正。

第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是效果判断。 第二十八条与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使用的都是这一表述,本文不给出具体的技术判定标准。

第四,第六十八条以「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为条件。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不作展开。

第五,本文不涉及占用通道导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类纠纷的过错划分与赔偿范围属于民事法律问题,另有专文。

第六,消防车通道的规划与建设义务不在本文范围。 第八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含消防车通道)属于政府侧职责。

五、实务清单

居民个人应当自查的四件事:其一,不要在楼道、门厅、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第二十八条第三类行为,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二,不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五项);其三,不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二项);其四,不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四项)。

单位应当自查的四件事:其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防烟分区与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标准(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二,消防设施器材与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标准配置、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三,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项);其四,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隐患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第七项,第五十四条)。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的两件事:其一,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留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强制执行以「拒不改正」为前提,及时改正可以避免;其二,逾期不改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者额外要做的:明确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职责并写入演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占用楼道只罚物业、不罚个人。 第六十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误解二:罚款交完就完了。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且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误解三:装防盗网一定违法。 条文的判断标准是「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且限定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误解四:只有单位才要保障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的主体是「任何单位、个人」。

误解五:火灾时组织疏散是消防队的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第六十八条给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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