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不算六章六十条,只算两章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间六章六十条讲的是「保障什么」。这一篇只算其中最前面的两章和中间的一章——第二章政治权利六条四百八十八字,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六条五百六十二字,合起来十二条一千零五十字,条均八十七点五,占全书百分之十二点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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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章为什么放在一篇?因为它们是六个权利章里唯一两章结构完全对称的:都以一句「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开头,都用五条到六条把这句话往下拆,而且两章的条文都短——政治权利章条均八十一点三三,是十个章里第二低的;文化教育权益章条均九十三点六七,排在倒数第四。

短,是这两章共同的特征。而短的原因,后面会看到一个共同点。

一、两个章头句,四十个字,宣告两章权利

法条依据

第三十五条,二十一个字:

法条依据

两条加起来四十个字。

两条加起来四十个字。这两句在全书里不是孤例——第三十条之前的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四十一条,都是同一个句式:

条文字数原句
第十二条1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2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五条2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四十一条2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五十三条1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六十条2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六句话,一百二十八字,六章权利,一句话一章。

这个写法在立法上叫「章首宣示」。它的作用是给整章定调:后面所有的具体条款,都是这一句话的展开。六句话里唯一多出来的字是第四十一条的「和社会保障权利」——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在实务上分不开,一个是劳动关系内部的权利,一个是社会保险和救助这类社会层面的保障。

注意六句话的主语都是「国家」,不是「妇女」。这是一个容易读漏的地方:它宣示的不是「妇女有什么权」,而是「国家承担什么义务」。权利的主体是妇女,义务的主体是国家——这个句式把义务方摆在前面,是这部法的一个基本立场。

二、第十三条:参与管理的两个通道

法条依据

七十五字,两句,两个通道。

第一个通道是直接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依法」两个字要紧——它把参与的方式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不是想怎么参与就怎么参与。

第二个通道是提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一句的主语是「妇女和妇女组织」,两个主体并列。它意味着妇联不只是一个内部机构,它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向任何一级国家机关提意见。

两个通道的区别在效果上:第一个通道是个人的政治参与,效果体现在选举和公职;第二个通道是意见表达,效果体现在政策和立法的输入端。第八条那句「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就是第二个通道在立法环节的具体落点。

三、第十四条:选举权,和那三个字「适当数量」

这是两章里最需要细读的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一百二十七字,四句话,讲四件事。

第一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原则,和宪法第三十四条一致。

第二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是义务性规定,用「应当保证」。

第三句「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这是方向性规定,用「逐步提高」。

第四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这是把义务延伸到了基层自治组织。

四句话里最关键的是「适当数量」这四个字。它出现了两次——一次在人大代表,一次在村居委成员。全书「适当数量」一共出现三次,第三次在第十五条的「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四次机会,法条一次也没给数字。

这件事在实务里经常被误解。人们以为法律规定了「妇女代表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或者「村委会至少一名女成员」。实际情况是:这部法从头到尾没有写过任何一个百分比。全书「百分之」零次,「%」零次。

那么「适当数量」怎么落地?两条路:一是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另有规定的地方按那个规定走;二是各级妇联和妇儿工委通过规划、考核、督导来推。前者是硬约束,后者是软推动。

第四句还藏了一个实务点:村居委成员里的「妇女成员」,指的是成员身份,不是职务。一个村有七名村委会成员,其中一名妇女,就算落实了「适当数量」;至于她是不是妇联主席、是不是分管妇女工作,法条不管。

四、第十五条:女干部,还是「适当数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一百三十五字,五句话,是这两章里义务主体最多的一条。

第一句「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两个动作——培养、选拔,外加一个特别指向: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二句是最实的一句:「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主体三类——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要求两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这一次「适当数量」修饰的是「领导成员」,不是「干部」。差别在层级:干部是广义的,领导成员是班子成员。一个单位有五十名女干部,但班子七个人里一个女的都没有,这句话就没有落实。

第三句给了妇联一个新权限:「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注意动词是「推荐」,不是「提名」也不是「决定」。推荐的效力在于它是法定渠道——被推荐的单位不能以「没有渠道」为由推掉。

第四句「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兜底。

五句话连起来,是一条从「培养」到「选拔」到「任用」到「推荐」到「支持」的链条,每一环都有一个主体,但没有一环给出量化标准。这和第十四条是同一个处理方式。

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妇联的位置,和一条不许报复的禁令

第十六条四十一个字:「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句话四个「民主」——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四个词是有顺序的:协商在最前,监督在最后。协商是事前,决策是事中,管理是执行,监督是事后。妇联在这四个环节都有位置,但法条用的动词是「参与」,不是「负责」或「主导」。

第十七条九十一字,两句,一正一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前一句是正面义务: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后一句是禁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这一条是政治权利章里唯一带「不得」的一条,也是这一章通向法律责任章的接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罚的就是「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两句话的强度不一样。批评和建议是「听取和采纳」,采纳与否还有裁量;申诉、控告、检举是「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没有裁量空间。这个区别在实务里很重要:提意见被搁置,法条没有给救济;举报被压下,第八十四条可以直接追责。

六、第三十六条:女孩不上学,谁来管

文化教育权益章六条,最长的是第三十六条,一百八十六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四层,四个主体。

第一层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这是把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家庭义务在这部法里重述一遍。

第二层给政府: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两个主体二选一——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部门;一种手段——批评教育加责令限期改正;没有罚款。

第三层给村居委: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协助」两个字,说明村居委不是责任主体,是配合方。

第四层给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这一层最实——它指的不只是「劝回来」,还有「留得住」:路途远、要住校、家里要人干活、安全问题,都算「实际困难」。

这一条为什么不设罚款?因为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已经把「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处罚写在那里——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两部法用的是同一套手段,都没有罚款。这是立法的一致选择:对监护人不入学这件事,罚钱解决不了问题,孩子还是要靠劝返和帮扶回到学校。

七、第三十七条:录取时不得以性别为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一百四十二字,三句。

第一句列了六个环节: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六个环节都要「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句是最硬的一句:「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两个禁止动作——拒绝录取、提高标准。一个例外——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

「特殊专业」是哪些?法条没有列,指向「国家规定」。实践中主要指军事、公安、航海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这个例外的边界一直有争议:某些高校的某些专业以「就业市场不接受女生」为由限招女生,这算就业性别歧视,这算不算「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从文义看不算——国家规定指的是由国务院或教育部明文规定的专业目录,不是学校自己判断的就业形势。

第三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兜底。这里专门点了「中高等教育」,因为义务教育阶段有强制性和免费制度兜着,中高等教育阶段才是性别差距显现的地方。

八、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条:扫盲、终身学习、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七十六字,讲扫盲:

法条依据

这一条今天读起来像是历史遗留——2023年了还讲扫盲?但条文没有删。它对应的是一个现实: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女性文盲率仍然高于男性,青壮年女性文盲群体还在。条文里「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这句话是有来历的——扫盲班要办在妇女能到的地方、能到的时间,否则家里走不开。

第三十九条七十四字,讲终身学习:

法条依据

这一条的重点在「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两个群体需求不同,城镇的多是转岗和技能提升,农村的多是实用技术和经营能力。法条没有统一规定培训内容,把选择权交给了地方。

第四十条六十三字,讲文化活动:

法条依据

三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五类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其他文化活动。一句话带过,没有下文。

这三条加起来两百一十三字,条均七十一,是两章里最轻的一段。它们共同的特征是:主体都是「政府」或「单位」,手段都是「组织」「创造条件」「保障」,没有一个条文规定违反后果。

九、两章十三条「应当」,零个数字

把这两章的语气词摊开:

条文应当可以不得禁止条文字数
第十二条000019
第十三条000075
第十四条2000127
第十五条1100135
第十六条000041
第十七条201091
第三十五条000021
第三十六条2000186
第三十七条2010142
第三十八条200076
第三十九条200074
第四十条100063
合计131201,050

三件事。

第一,「应当」十三次,「可以」一次。唯一那个「可以」在第十五条——妇联「可以」向单位推荐女干部。全书十八个「可以」里有十二个在婚姻家庭和救济那两章,这两章几乎不放权。

第二,「禁止」零次。全书十八个「禁止」,十五个在人身和人格权益章,两个在婚姻家庭章,一个在总则——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这两章一个都没有。这两章不用禁令,全用「应当」。

第三,没有一个数字。不只是没有百分比,连「三年」「五年」这样的期限都没有。这两章十二条,一千零五十个字,全是「应当保证」「应当采取措施」「应当听取和采纳」,没有一个可量化的指标。

这就是开头那个问题的答案:这两章为什么短?因为它们写的是义务的方向,不是义务的刻度。方向可以一句话说完,刻度要一个个谈——而刻度在哪里?在选举法的地方性规定里,在妇女发展纲要的指标里,在各地的实施办法里。这部法把刻度留给了下位法。

对照一下:这部法的省级实施办法,多数会给出具体比例。比如有的省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有的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应当有一定比例。这些数字在法律里找不到,只能去查地方性法规。

十、法律不给的数,地方给了十几个答案

国家法一个百分比都没写,但各省的实施办法写了。把库里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摊开,同一个「适当数量」,各地给的数字差得很开(下表为排版紧凑,百分比写作 %):

地方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层级
河南33% 以上县、乡两级
河南30% 以上省、设区的市
浙江一般不低于 30%地方各级
湖北不低于 30%各级
安徽一般不少于 30%各级
青岛不低于 30%各级
珠海30% 以上市
黑龙江30%省、市两级
沈阳不低于 28%市、区县、乡镇
江苏不低于 25%地方各级
河北一般不低于 25%地方各级
广西不低于 25%各级
成都25% 以上各级
青海一般不低于 25%州、县、乡镇
重庆25%市、区县
邯郸不得低于 25%市、县、乡镇
吉林22%省、市
吉林20%县、乡
重庆20%乡镇
黑龙江25%县、乡两级

从 20% 到 33%,跨越十三个百分点。

看清这张表要先看清三件事。

第一,各地的口径不完全一样。有的写「代表候选人比例」,有的写「正式代表候选人比例」,有的写「当选代表比例」。这三个指标差得很远——候选人比例高,不等于当选比例高;正式候选人比例(经过酝酿协商后)又比初提候选人比例更接近结果。青岛和黑龙江明确写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其余多数只写「候选人」。

第二,层级越低,数字越低。河南的县乡两级定 33%,是全部地方里最高的;重庆的乡镇定 20%,是全部地方里最低的。吉林分两档:省市 22%,县乡 20%。黑龙江反过来分两档:省市 30%,县乡 25%。层级和数字的关系没有统一规律,各地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定。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这些数字都在地方性法规里,不在国家法里。向单位主张「法律规定了 30%」,是找错了依据——国家法只写「适当数量」。正确的主张方式是引本省的实施办法或条例。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两章条文那么短。国家法负责定方向,地方性法规负责定刻度。两者合起来才是一套完整的规范;只看国家法,会觉得这一章什么都没说;只看地方性法规,会不知道这些数字从哪来。

顺便说一句:库里 46 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里,只有这一批写了具体比例,还有相当一部分省份的实施办法至今只有「适当数量」四个字,没有数字。同样是「适当数量」,各地落地程度差得很远。

十一、和 2018 年旧版比:政治权利章一条没多,字数还少了二十六

把两版逐章摆在一起,这两章的位置很清楚。

章2018 年修正版2022 年修订版条数变化字数变化
总则8 条 667 字11 条 993 字+3+326
政治权利6 条 514 字6 条 488 字0−26
文化教育权益7 条 544 字6 条 562 字−1+18
人身(和人格)权益7 条 504 字17 条 1,891 字+10+1,387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8 条 565 字12 条 1,103 字+4+538
财产权益6 条 306 字7 条 487 字+1+181
婚姻家庭权益9 条 723 字12 条 877 字+3+154
救济措施—7 条 1,012 字+7(新增)+1,012
法律责任8 条 974 字7 条 758 字−1−216
附则2 条 186 字1 条 16 字−1−170

一眼能看出两件事。

第一,政治权利章二十多年没动过。2018 年版六条五百一十四字,2022 年版六条四百八十八字——条数一条没加,字数还少了二十六个。这个减幅不是删了内容,是文字做了合并精简:「适当数量」在旧版出现两次,新版还是那两处,只是行文收紧了一点。

第二,文化教育权益章减了一条,从七条变六条,字数反而多了十八个。少的那一条并进了第三十九条——旧版把妇女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分两条写,新版合成一条。

对比一下人身和人格权益章:七条涨到十七条,多了一千三百八十七字。这一章是这次修订的主战场,后面那一篇会细说。

政治权利章二十年不改,有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这一章的规范已经成熟,没有再改的空间;另一种说法是这一章的条文本来就偏原则,改不改都不影响实践——真正起作用的是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而不是这一章。哪种说法对,看一个事实:这一章六条里,没有一条规定违反后的后果。法律责任章七条,指认的都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这些具体义务,没有一条指向第十二条到第十七条。

十二、政治权利为什么排在六章最前

十个章的顺序不是随便排的。总则之后,第一个权利章是政治权利,然后才是人身、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

2022 年修订时,人身和人格权益章从旧版的第六章提到第三章,插到了文化教育之前;但政治权利章的位置没动,仍在六章之首。

这个排序有它的逻辑。政治权利是宪法权利体系里的第一顺位——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写在第三十三条平等权之后、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之前。国家的根本正当性来自人民的授权,政治参与权在这个意义上先于其他权利。妇女的政治权利排在六章最前,是照宪法顺序排的。

但这个排序在实务里有落差:六章里政治权利的条文最短(六条四百八十八字,条均八十一点三三,十章的倒数第二),且没有一个可诉的规范。真正打到法院去的妇女权益案件,绝大多数落在人身、劳动、财产、婚姻家庭这四章;政治权利章的案件极少,因为「应当有适当数量」这种表述没有给法院留下裁判空间。

所以这两章的正确读法是:它们不是给法院用的,是给政府和人大用的。不达标的时候,路径不是起诉,是规划、考核、督导、换届时的名额安排。

十三、三个实务场景

场景一:某单位班子七人全是男性,女职工占六成。 第十五条第二句要求「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但没给比例。可用的路径是: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妇联反映,由妇联依第十五条第三句推荐女干部;同时可查该单位是否落实了当地妇女发展规划里的相关指标——那些指标通常有数字,可以作为督办依据。直接起诉要求「必须配一名女领导」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支持,因为条文没有给可执行的量化标准。

场景二:女儿初中毕业,家里要她出去打工。 第三十六条管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已经完成义务教育,这一条用不上。可用的是第三十七条第一句「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三十九条的职业培训通道。如果家里以暴力或胁迫方式阻止,另有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路径。

场景三:某高校某专业明文写「限招男生」。 第三十七条第二句是明确禁止: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处理路径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但要注意,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写的是「平等就业权益」,招生环节是否落入公益诉讼范围,实务上有争议;更直接的是行政投诉。

接着看

这两章算的是「宣告」,一句话一章,没有刻度。全书最厚的一章在人身和人格权益那一章——十七条一千八百九十一字,十八个「禁止」有十五个集中在那里;而这两章和其余各章的条数、字数、语气词分布,都摆在同一张总账里(全书总账与罚款去向)。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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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避坑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政治权利与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各省妇女发展规划与地方性法规差异较大,具体比例指标请以本省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