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就业性别歧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职晋级、评聘职称、培训、辞退、退休等环节,仅因性别或者与性别直接相关的婚育状况,对劳动者作出不利区别对待的行为。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这一条把过去散落在《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性表述,收拢成一份可以逐项对照的负面清单。
关于这项制度,有两个误解流传最广,需要先破除。第一个误解是「招聘启事上写写而已,没人当真管」。二〇二二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招聘环节的性别歧视明确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配上了罚款条款: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写一句「限男性」,已经从道德问题变成可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个误解是「必须先入职、成了员工才能维权」。这是把就业歧视和劳动争议混为一谈。就业歧视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能走劳动仲裁,而是直接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之诉;也可以同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两条路并行不冲突。
需要区分的是「歧视」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法律并非要求所有岗位男女不限,而是划出一条极窄的例外通道:只有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招女性。即便如此,也须受该规定附录所列范围的限制,不能由用人单位自行认定。除法定例外之外的任何岗位,以「工作辛苦」「要出差」「要搬东西」「客户是男性」为由拒招女性,都不构成合法例外。
本词条按「什么算歧视→法律禁止什么→招聘阶段怎么取证→入职后怎么救济→赔多少、告到哪」五层展开;性骚扰、三期劳动保护的具体标准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必要处点到。
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所有招用人员的组织。 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实务中容易漏掉的三类主体:一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含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自身也要担责;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招聘与公益性岗位招聘,「体制内不适用」是错误认识。
二、行为发生在「招录(聘)过程」或者劳动过程中的差别对待环节。 第四十三条管的是入口,第四十六条管的是过程(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第四十八条管的是出口与待遇(降薪、辞退、解除、退休)。三个环节构成一条完整的链条,任何一环因性别给出不利对待,都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争议最多的是入口环节,因为过程与出口环节常有「不胜任」「违纪」「客观情况变化」作掩护,需穿透审查真实原因。
三、差别对待的理由是性别,或者与性别直接绑定的婚育状况。 立法把「婚育状况」明确列为独立禁止事项,理由很实际:用人单位很少直白地说「不要女的」,而是问「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二胎计划有没有」。这类询问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它只对女性提出,且直接指向「她将来会休产假」的成本预期,本质是性别歧视的替代指标。判断标准不是用人单位怎么解释,而是这个条件是否只对某一性别提出、是否与岗位的实际需要无关。
四、五类禁止行为可以逐项对照,不必证明主观恶意。 第四十三条列的五项中,前四项(限定男性、询问婚育、妊娠测试、把限制婚育作为录用条件)是具体行为,只要做了就违法,不问动机;第五项是兜底,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用人单位辩称「没有歧视的意思,只是岗位需要」,对前四项不构成抗辩。
五、只有国家明确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才构成合法例外。 这是唯一出口。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限于三类: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认定某个岗位「不适合女性」。常见的不成立理由包括:需要经常出差、需要夜间值守、工作环境有粉尘噪声、客户偏好男性服务人员、团队已全是女性需要「平衡」。
六、不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与劳动争议的分水岭。 求职者未被录用,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也不会受理。正确路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人格权纠纷项下;或者向人社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第四十九条查处。已经入职后被降薪、辞退的,则既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也构成劳动争议,此时才走仲裁前置。
七、不需要证明「唯一的理由就是性别」,只需证明性别是其中一个实际起作用的原因。 这是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用人单位的录用决定往往有多个考量,只要性别(含婚育)是实际影响的因素之一,即构成歧视,不要求它是唯一原因。相应地,用人单位若主张「即使不考虑性别也不会录用」,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其他独立、真实、与岗位相关的淘汰理由,例如笔试成绩明显不合格、资格条件不符。
八、比较对象是条件可比的男性求职者,不是「所有男性」。 证明差别对待最有力的方式是横向比较:同一岗位、同一批次、学历与经验相当,男性被录用而女性被拒;或者同一岗位对女性设置了男性不需要满足的额外条件(如要求女性必须已婚已育、必须承诺三年内不生育、要求更高的学历门槛)。找不到完全可比的对象的,可以用招聘信息本身的表述、面试录音、体检项目单等直接证据,不必依赖比较。
九、入职后的典型形态是「三期」降薪、调岗、辞退。 依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作了同样的禁止。需要注意第二款的特别规则: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不能靠「合同到期不续签」规避。
十、晋职、晋级、评职称、培训环节的歧视同样可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这类歧视比招聘环节更隐蔽,常见形态是:晋升名额向男性倾斜、以「女性要顾家、稳定性差」为由不给管理岗、外派培训只安排男性、评职称时对女性增设「近三年无生育计划」的要求。举证难度更高,通常需借助同批次晋升名单、评分表、会议纪要等内部文件,可申请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交书证。
十一、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这一款针对两类做法:一是擅自提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内部规定女性五十岁必须退、男性五十五岁),二是以「到龄」为名逼迫女职工离职而男性同事可以继续任职。法定退休年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加码或者选择性执行。
十二、法律后果分三层,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并行。 行政层面,依第八十三条,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第四十九条,上述各环节的性别歧视全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民事层面,受害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为求职支出的必要费用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公益诉讼层面,依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三层机制各有分工:个人索赔金额有限,行政查处与公益诉讼才是改变招聘生态的主要力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就业性别歧视 | 三期劳动保护 | 同工同酬争议 | 一般劳动争议 | 人格权侵权 |
|---|---|---|---|---|---|
| 发生阶段 | 招聘、录用、晋升、辞退、退休 | 孕期、产期、哺乳期 | 劳动报酬支付期间 | 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时 | 任何阶段 |
| 核心问题 | 是否因性别差别对待 | 是否给予特殊照顾 | 同等岗位报酬是否相同 | 解除是否合法、待遇是否足额 | 人格尊严是否受损 |
| 主要依据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 劳动合同法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 前置程序 | 无,可直接起诉 | 仲裁前置 | 仲裁前置 | 仲裁前置 | 无 |
| 举证重点 | 差别对待的横向比较与招聘表述 | 怀孕事实与待遇变化 | 同岗位报酬差额 | 解除理由与程序 |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 |
| 主要救济 |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罚款 | 补发工资、继续履行、赔偿金 | 补发差额 | 继续履行或者赔偿金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第一组区分是就业性别歧视与三期特殊保护。二者看似矛盾,实则同源:平等不是「相同对待」,而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招聘时不能因为「女性可能生育」而拒绝录用,这是禁止差别对待;入职怀孕后必须减轻劳动量、不得安排夜班、必须给足产假,这是要求特别照顾。前者禁止把生育当作负担,后者承认生育带来的客观需要并由社会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把两者混为一谈的典型错误说法是「既然要平等,怀孕也别搞特殊」。
第二组区分是就业歧视与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管的是「已经在一起干活,钱不一样」,依据是第四十五条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就业歧视管的是「连门都不让进,或者进门后被差别对待」。二者可以叠加:同一岗位男女同工不同酬,既是报酬争议,也可能构成性别歧视。但救济路径不同:同工同酬属劳动争议,须先仲裁;招聘环节的歧视可以直接起诉。
第三组区分是就业歧视与一般劳动争议。分界线只有一条: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建立。未建立,走平等就业权纠纷,直接起诉,时效三年;已建立,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仲裁时效一年。特别提醒:入职后因怀孕被辞退,可以同时主张两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以及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造成的精神损害(人格权侵害)。前者走仲裁,后者可在仲裁后另诉,实践中多在同一个诉讼中一并主张。
第四组区分是就业歧视与一般人格权侵权。就业歧视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特别规定,也可以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前者是特别法上的诉权,后者是一般条款。实务中选择「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更贴合,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也更明确;如果同时伴随名誉贬损、隐私泄露(如公开传播求职者的婚育信息),可以并列主张名誉权、隐私权侵害。
第五组区分是就业歧视与合理的岗位资格要求。并非所有区别对待都违法。合法的区别对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与岗位的内在要求直接相关(如男模、女装试衣模特、女子监狱的执勤岗位)、属于该岗位正常运转所必需、不构成对其他性别的整体排斥。三个条件缺一即滑向歧视。判断的实用方法:把性别换掉,这个条件还成立吗?「能连续搬运二十五公斤货物」换成女性也成立,属于体力要求;「只要男的」换成女性就不成立,属于性别偏见。
第六组区分是性别歧视与其他类型的就业歧视。年龄歧视(「三十五岁以下」)、地域歧视、学历歧视、残疾歧视,在我国分属不同的规范:性别歧视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专门清单与罚则,残疾歧视有《残疾人保障法》与按比例就业制度,年龄与地域歧视目前主要依《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一般规定处理,缺乏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这意味着性别歧视的维权工具最齐备——有监察、有罚款、有公益诉讼。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歧视」固定成证据,再谈法律。 招聘环节的歧视证据有六类,越早保存越好:一是招聘启事截图,必须包含岗位名称、限制条件、发布单位、页面网址与截图时间;二是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重点是对方说出「我们只要男的」「你结婚了吗、近期打算要孩子吗」这类话;三是面试通知与面试评价表,若表格上有「婚育」栏,拍照留存;四是入职体检项目单,若含妊娠测试(血HCG、尿HCG、妇科B超查早孕),留存原件;五是入职登记表,若要求填写婚育状况,留存复印件;六是同一岗位男性求职者的录用结果,用于横向比较。录音要合法取得,自己参与的对话录音在我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步:判断处在哪个阶段,决定走哪条路。 分三种情形:还没入职、只是投简历或面试被拒的,走平等就业权纠纷直接起诉,或者向人社部门投诉;报到后被以「不符合条件」辞退的,先看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了走劳动仲裁;已经入职、因怀孕生育被降薪调岗辞退的,走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选错路径会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白白消耗时间。路径选择的具体判断可参考被公司辞退了怎么办。
第三步: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书面受理。 渠道有三个:拨打一二三三三人社服务热线、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现场投诉、通过当地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投诉时提交投诉书(写明用人单位、地址、歧视行为与诉求)、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依第四十九条,招聘环节的性别歧视已明确纳入监察范围,监察机构不得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归我们管」推诿。投诉后应当索要受理回执;六十个工作日内未处理的,可以向上级人社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反映。注意时效: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查处。
第四步:需要立即制止的,可以要求约谈。 依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社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约谈不是处罚,但对大型企业效果明显——约谈记录会影响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而影响招投标、评优。实操中可以向当地妇联(一二三八八热线)与总工会同时反映,推动联合约谈。这条路径成本最低,适合「只想让对方撤下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诉求。
第五步:起诉的,案由选「平等就业权纠纷」,被告列用人单位。 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写明:原告的求职事实(投递时间、岗位、途径)、被告的歧视行为(招聘信息原文、面试询问内容、体检项目)、差别对待的结果(未获录用)、诉讼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招聘信息发布地、面试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建议写成三项:一是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二是判令被告赔偿为求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体检费、公证取证费等实际损失;三是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必须录用」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录用涉及用人自主权。
第六步:举证的核心是让用人单位交出内部材料。 原告只需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自己符合岗位条件、被告存在歧视性表述或差别对待。此后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其控制的书证——同期录用名单、面试评分表、录用审批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依该规定第九十五条,法院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这条规则是此类案件的胜负手:招聘决策的痕迹都在用人单位手里,不申请调取,原告几乎无法证明「为什么录他不录我」。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对照劳动仲裁举证责任理解。
第七步:已经入职的,走劳动仲裁并按赔偿金主张。 因怀孕、生育被辞退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被降薪、调岗的,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恢复原岗位。仲裁请求可以并列「确认解除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即便赔偿金数额不高,也能保住岗位与社保连续性。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孕期被辞退的,实践中从产假结束或者实际离职之日起算更有利于劳动者。申请书格式可直接套用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第八步:算清预期,别把维权当成发财。 从公开判决看,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总体偏低,多数在数千元至一两万元之间,主要构成是取证与求职的实际支出加上数额不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真正的收益在于确认违法与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行政查处带来的整改。所以策略上应当「民事索赔+行政投诉+媒体与妇联监督」三线并进,而不是只盯赔偿金额。诉讼时效为三年,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依第九百九十五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点常被忽略。
常见问题
问:招聘启事写着「限男性」,投了简历连面试机会都没有,能告吗?
答:能。招聘信息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证据,截图带上网址与时间即可,不需要证明「因为我是女的所以没被录用」——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限定男性这个行为本身已违法。案由选平等就业权纠纷,请求赔礼道歉与赔偿实际支出。同类的具体情形与维权步骤,见招聘写限男性、三十五岁以下算就业歧视吗。
问:面试时问「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算违法吗?
答:算。依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属于明文禁止的行为。关键在于「只问女性」——如果对男女求职者都问生育计划,虽然不妥,但难以单独构成性别歧视;只对女性问,就是典型的差别对待。取证方式是录音,或者面试后用微信向招聘人员复述确认,对方的回复同样能固定事实。更多问答见招聘时问婚育、只招男性,合法吗。
问:入职体检要求做妊娠测试,我不想做,会因此失去这份工作吗?
答:依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你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录用;如果因此被拒,可以直接主张就业歧视。看体检项目单即可判断:血HCG、尿HCG、妇科B超注明「查早孕」的,都属于。留存原件或者拍照是最关键的证据。
问:没被录用,能要求赔偿多少钱?能不能要求公司必须录用我?
答:赔偿范围包括为求职支出的必要费用(交通、住宿、体检、公证取证)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总额多在数千元至一两万元。要求「必须录用」的请求法院一般不支持,因为录用涉及用人自主权,司法不代替用人单位作决定;但可以要求书面赔礼道歉、要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若希望获得实际补偿,把重点放在实际损失票据的收集与精神损害的主张上更务实。
问:怀孕后被调去做清洁、工资砍了一半,逼我自己辞职,怎么办?
答:三条线同时走。第一,书面拒绝调岗降薪,用邮件或者微信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岗位与工资」,保留送达记录——沉默接受超过一个月,可能被认定为协商一致变更。第二,依第四十八条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因怀孕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合同均为明文禁止,可向劳动监察投诉并要求责令改正。第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恢复原岗位;若已被辞退,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千万不要签「个人原因辞职」的离职单,一签即丧失主张违法解除的基础。
问:公司说岗位「已招满」「不合适」,但同岗位又招了男的,怎么破?
答:这属于典型的隐性歧视,靠单一证据很难取胜,需要组合拳:一是固定时间线——你被拒的日期、该岗位此后仍在招聘的截图;二是申请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交同期录用名单与面试评分表;三是找出被录用男性的公开信息,做条件对比。只要能证明「岗位仍在招、条件相当而录男不录女」,法院通常会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
问:男性在「只要女性」的岗位被拒,也能主张就业性别歧视吗?
答:可以。禁止的是「以性别为由」的区别对待,条文表述虽多指向妇女,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对劳动者一体适用。男护士、男幼师、男性家政、男性前台被一律排除的,可以同样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区别在于:男性求职者不能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清单与第七十七条的公益诉讼条款,只能走一般条款,救济工具相对少一些。
问:投诉和起诉要花钱吗?有没有免费渠道?
答:向人社部门投诉、向妇联(一二三八八)与工会反映、向检察机关(一二三〇九)举报公益诉讼线索,都不收费。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格权案件标准每件一百元至五百元交纳,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条件的妇女还涉及家暴、虐待、遗弃的,还可依《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更多同类问题见妇女权益栏目。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共 86 条)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04-24 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 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六条及附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特别提示一:招聘环节的性别歧视不能申请劳动仲裁,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之诉,或者向人社部门投诉;已经入职后被差别对待的,才适用仲裁前置。特别提示二:赔偿数额因地区、案情差异较大,所述区间系依公开裁判文书归纳,不构成对具体结果的预判。特别提示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系 2022 年修订新增的禁止清单,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招聘行为,不能直接依该条主张,但仍可依《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与《劳动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遭遇歧视的,请先保存招聘信息截图与沟通记录,再决定投诉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