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治权利六条、四百八十八字;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六条、五百六十二字。两章合计 十二条、一千零五十字,条均八十七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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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五十字是什么概念?人身和人格权益一章一千八百九十一字,是它的将近两倍。救济措施七条一千零一十二字,条数少一半,字数几乎一样。

这一篇不算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的全面讲解,只算一件事:这两章为什么这么薄,薄在什么地方。

一、两章合并看:十二条,条均八十七点五

章条字数条均
第二章 政治权利12—17(6 条)48881.33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35—40(6 条)56293.67
两章合计12 条1,05087.50

十二个条文,按字数排:第三十六条一百八十六字最长,第三十七条一百四十二字次之,第十二条十九条最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条均八十七点五,在八章里排第五。不高不低,但这是六个权益章里内容最少的两章。

二、零个「禁止」、零个「歧视」,全段只有一个「可以」

这一节说一个很干净的分布。

六个权益章(第二到第七章)里,「禁止」和「歧视」都为零的,只有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这两章。

章「禁止」「歧视」「可以」
政治权利001
人身和人格权益1514
文化教育权益000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041
财产权益010
婚姻家庭权益204

这一段里唯一的「可以」在第十五条第三款: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一个「可以」,是推荐权,主体还是妇联,不是妇女本人。

零个「禁止」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两章里,没有任何一条在说「谁不许做什么」。第十二条到第十七条,主语依次是国家、妇女、妇女和妇女组织、国家、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妇女联合会、有关部门。全部是「保障」「享有」「应当保证」「应当听取」。没有一句禁止性规定,也就没有对应的罚则。

三、第十四条:「适当数量」三次,一次都没给数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一百二十七字,三款,是政治权利这一章最长的一条。

第一款: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适当数量」这四个字,全法出现三次,第十四条占两次(人大代表、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第十五条占一次(领导成员)。三次都没有给数字。

「比例」这两个字,全法只出现两次。一次在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没有起点,没有目标,没有时间表。另一次在第六十六条,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比例」,和这里无关。

「选举」这两个字,全法只出现两次,都在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部法管妇女的政治权利,涉及选举的只有十九个字,涉及比例的只有「逐步提高」四个字。

四、真正的比例数字写在选举法里,不在这一部法里

第十四条第二款说「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措施在哪?在选举法。

选举法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里写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用的是同一句「适当数量」,加同一句「逐步提高」。两部法都没有给百分比。

这不是立法疏漏。代表比例是随着每届选举的具体情况调整的,写死在法律里反而不灵活。但要清楚:法律给的是义务方向,不是可执行的数字指标。想查具体的妇女代表比例,得看每届人大的选举结果和全国妇联发布的统计。

村民委员会那一层还有另一条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同样是「适当」,同样没有数字。

五、第十三条:两个「有权」,是这一章唯一的动作

法条依据

七十五字,两款,是全章唯一出现「有权」的条文,也是全章唯一的两个「有权」。

第一款: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款: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两个「有权」和全法另外七次「有权」比,性质不一样。另外七次后面跟的都是具体动作——处分财产、要求记名、申请更正登记、要求补偿、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要求协助查处。第十三条这两个「有权」后面跟的是「参与管理」「提出意见」,是参与权,不是请求权。

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在实务上很重要:请求权被拒绝,可以直接起诉;参与权被忽略,通常没有诉讼通道,只能通过人大、政协、信访、媒体这些渠道反映。

六、第十五条:三个「女干部」,一个「积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一百三十五字,四款。「女干部」三个字出现三次,全在这一条。

第一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二款: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第三款: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四款: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四款里,两个「应当、积极」是方向,一个「可以」是推荐权,一个「采取措施」是兜底。没有一个数字,没有一个考核指标,没有一条责任。

这和第八十四条那份点名名单能对上——政治权利不在兜底条的五章名单里。这一章没有罚则,也没有兜底。

七、第十七条:唯一写「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九十一字,两款。前一款是「应当听取和采纳」批评和建议;后一款是「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这是政治权利章唯一的禁止性表述——注意,用的是「不得」,不是「禁止」。所以按字面统计,这一章的「禁止」仍然是零。

这一条背后是有罚则的。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这是政治权利章唯一能追到责任的地方——而且追的不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人,是压制申诉的人。

八、第三十六条:一百八十六字,三层,没有罚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一百八十六字,三款,是这两章最长的一条,也是文化教育权益章的核心。

第一层,父母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层,不送的后果。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层,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层的两个手段——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任何罚款,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

九、第三十七条:「特殊专业除外」这个口子有多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一百四十二字,三款。

第一款: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二款是全章唯一的禁止性表述(用「不得」)。它的结构是「原则加例外」:原则上不得因性别拒录或者提高标准,例外是「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

「特殊专业」四个字没有在这一部法里界定。实务中通常指军事、公安、航海等培养目录里有明确性别要求的专业,依据是教育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这一款的实际约束力,取决于「国家规定」这四个字有多严——如果招录单位自己认定某个专业「特殊」,这一款就挡不住。

这一款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是同一套句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教育端写「特殊专业」,就业端写「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两个例外,一个逻辑。

十、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扫盲与终身学习

法条依据

七十六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这一条保留了 1992 年原法的痕迹。「文盲、半文盲」「扫盲后继续教育」这些词,在 2022 年的法律文本里已经不多见。它管的是存量问题——中老年农村妇女的识字率。

第三十九条七十四字,管的是增量: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扫盲管过去,终身学习管现在和将来。两条加起来一百五十字,没有一条规定经费、机构或者考核。

十一、第十六条:四十一个字,四个「民主」

第十六条四十一字,一句话:「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个「民主」连着排:协商、决策、管理、监督。这是全会关于「参与」写得最整齐的一条。

主语是妇联,不是妇女。四十一字里没有出现「妇女有权参与」,写的是「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代表制,不是直接参与。

这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工不同。第十三条第一款是妇女本人的参与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第十六条是妇联的代表参与。一个给个人,一个给组织。

在实务里这两条的用法差别很大。第十三条第一款被侵害,通常只能通过人大、政协、信访反映;第十六条被忽略,属于群团组织履职问题,走的是妇联系统内部的渠道。

十二、这一章五个「应当」,主语换了四拨

政治权利六条四百八十八字,「应当」出现五次,分在三条里。主语换得很有意思:

条谁应当做什么
第十四条第二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第十四条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五个「应当」,两个落在选举机构,一个落在用人单位,两个落在政府部门。没有一次落在「国家」这个总主体上——总则里那种「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的句式,在这一章一次都没出现。

这说明政治权利这一章的义务是分散的:选举的事归选举机构,干部的事归各单位,申诉的事归有关部门。分散的好处是具体,坏处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责任人。

十三、第三十九条的落地:钱和人从哪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这一款没有写钱从哪来、谁来组织、什么标准。这些都在就业促进法里。

就业促进法第五章专门规定职业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职业培训规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开展免费职业培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的作用,是在这些普惠性培训之上加一句「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这一句的实际含义是: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要照顾妇女的现实情况——农村妇女白天要干活,培训得能安排在晚上或者农闲;城镇女职工要带孩子,培训得有托管。

说它是倡导条款也可以。但它给了妇联和政府部门一个抓手:申请培训项目时,可以引这一条要求培训方案包含性别视角。

十四、文化教育这一章,其实分两段

文化教育权益六条五百六十二字,结构上分两段。

第一段管在校:第三十六条义务教育(一百八十六字)、第三十七条招生录取(一百四十二字)。两条合计三百二十八字,占整章的百分之五十八点三六。

第二段管校外和成人:第三十八条扫盲(七十六字)、第三十九条终身学习与职业培训(七十四字)、第四十条文化活动(六十三字)。三条合计二百一十三字,占百分之三十七点九。

加第三十五条二十一字宣示,正好五百六十二字。

两段的比例说明这一章的立法重心在学校。在校那两条有明确的义务主体(父母、学校、政府)、有明确的后果(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明确的禁止(不得因性别拒录或提高标准)。校外那三条只有「应当采取措施」「应当依照规定」,没有后果,也没有罚则。

在校这一段是硬的,校外这一段是软的。读这一章要分清自己在哪一段里。

十五、第四十条:六十三个字收尾

法条依据

六十三字,一句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列举五类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其他文化。这一条是整章的收口,也是全书第六章之前最后一次出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到这里,六个权益章的开头都写了同一句话。六句话的句式一字不差,主语都是「国家」,谓语都是「保障」,宾语都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某某权利」:

条章那句话后面跟的条数
第十二条政治权利6
第十八条人身和人格权益17
第三十五条文化教育权利6
第四十一条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12
第五十三条财产权利7
第六十条婚姻家庭权利12

六句一模一样的话,分布在六章开头,各自后面跟着不同数量的条文——最多十七条,最少六条。「平等」这四个字的宣告成本很低,后面跟多少条,才是真章。

十六、和选举法比:同一个「适当数量」,谁也没给数字

法条文表述有没有数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逐步提高比例无
选举法代表名额分配条款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成条款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无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无

四部法、四个条文,用的都是「适当」。「适当」在立法语言里是授权给执行机关裁量的意思——具体多少,由每一届的选举方案定。

实务上要知道两件事。第一,如果女性候选人在选区里被系统性排除,能用的渠道不是起诉,是向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提出,或者通过妇联反映。选举争议的处理有专门程序,不在这一部法里。第二,「适当数量」在村居委员会这一层,个别地方有地方性法规给了具体比例(比如规定妇女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那类规定比本法的「适当数量」更硬,可以直接引。

十七、和义务教育法比:不送女童入学,两部法给的是同一个答案

法条文后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字不差的同一套手段。

那什么情况下有更硬的后果?看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条管的不是父母,是第三人和用人单位。

所以路径是清楚的:父母不送,只能批评教育加责令改正;有人从中作梗或者招用童工,才有处罚。

十八、算例一:村委换届,妇女成员几名算「适当」

场景:某村换届选举,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里没有女性。

第一步看第十四条第三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倡导。

第二步看有没有更硬的地方规定。多数省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或者实施办法里,会写「妇女成员应当不少于一人」或者「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地方规定的,直接引地方规定;没有的,引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三步看救济。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条字面针对的是「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能不能覆盖「选举中没有女成员」,实务上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选举程序问题应走选举争议处理程序,而不是第七十五条。

更可用的通道是第七十三条:向妇联求助,妇联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妇联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十九、算例二:高中录取分数线男女不同,能不能告

场景:某高中招生,男生录取线五百八十分,女生录取线五百九十五分。

第一步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普通高中不是「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这一款直接适用。

第二步看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第二项「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注意,公益诉讼的五项情形里没有「教育权益」这一项。

这是个需要说清楚的地方。第七十七条的五项是: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土地相关权益;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教育歧视落不进前四项,只能走第五项「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这一项是兜底,能不能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判断。

第三步看别的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以平等权受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走行政诉讼要解决「录取行为是不是可诉」这个前置问题,各地口径不一。

二十、这一章为什么这么薄

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这两类权利的主要规范不在这一部法里。选举权在选举法,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文化活动在著作权法和相关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只做「平等宣告」,具体规则让位。

第二个原因:这两类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公权力。政治权利要靠选举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落实,文化教育要靠财政投入和学校设置。这类义务没法用罚则逼,只能用考核、督查、规划来推。所以这一章没有罚则,第七十七条的公益诉讼也没把它们列进去。

第三个原因:这两类侵害不容易个体化。就业歧视有一个具体的用人单位和一个具体的求职者;录取分数线男女不同,受害人是一整届女生;人大代表比例不够,受害人是全体妇女。主体一分散,民事诉讼那条路就走不通,只能靠公益渠道。

薄,不等于不重要。薄,意味着这一部法在这两章里只负责表态,落实要靠别的制度和别的法。

还有第四层原因,是「谁来判断」。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相对客观——同一个岗位、同样的条件、不同的性别,给了不同结果,就算歧视。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的判断标准要主观得多:女代表「适当数量」够不够,女干部「适当数量」够不够,某个专业算不算「特殊专业」,扫盲工作「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做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没有可以对照的尺子。

没有尺子,就难有结论;难有结论,就难有罚则。这是这两章薄的深层原因:不是不想硬,是这类义务天然不容易量化。

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的账、总则和罚则,见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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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 2022 年 10 月 30 日修订、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四章条文,条文数字经逐条核对。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