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是什么?设备、存货「现有的和将有的」都能抵押吗——先给结论。浮动抵押,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用来担保债务。它的关键特点是:抵押的财产在设定时并不逐一特定,而是「一揽子」、可以流动变化的;等债务还不上时,才在「抵押财产确定」的那一刻固定下来,债权人只就确定下来的这部分动产优先受偿。所以「设备、存货,现有的和将有的都能抵押」,答案是「可以」。但有三点必须记住: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经营中已经付了合理价款、并且拿到了货的买受人,抵押权人追不回来;出现法定情形时,抵押财产会「确定」。下面分开讲。
一、法律依据:什么是浮动抵押
结论:主体和客体都有明确限定,别套错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一条有三个要点:一是主体限定——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自然人为生活消费而抵押一般不适用这套规则;二是客体是一组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就是常说的「设备+存货」;三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设定时不要求一一列明,数量、形态可以变化。也正因为财产在设定时不特定,人们才把它叫作「浮动抵押」(这是俗称,《民法典》条文本身没有出现这四个字)。
二、什么时候设立?登记有什么作用
结论: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注意「设立」和「对抗」是两件事: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不是非得登记才有权;但如果不登记,遇到善意第三人(比如又把同一批货抵押、卖给别人的情形),你可能争不过他。所以实务中,做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几乎是必选项——登记的先后顺序,往往直接决定谁优先。
三、正常经营卖出去的货,还能追回来吗
结论:付了合理价款并拿到货的买受人,抵押权追不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这是浮动抵押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重要的一条。存货本来就是拿来卖的,如果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里付了合理价款、也已经把货拿走,抵押权人就对这批货没有优先权了。所以对抵押权人来说:盯着采购渠道、加强监管、约定好回款归集,比指望「事后去把货追回来」更实际;对买受人来说:正常经营、价格合理、已完成交付,一般不用担心货被事后追回。
四、什么时候「确定」?浮动抵押转为固定
结论:出现四种情形之一,抵押财产就固定下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
-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确定」好比给流动的财产按下暂停键:一旦确定,能优先受偿的范围就固定了。其中最常见的,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没得到实现;抵押人破产、解散也会触发;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实现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同样在列。确定之后,抵押权人才能就确定的动产主张优先受偿——之前满仓库的货,可能已经被正常卖掉了,能落到手里的,是「确定」时还在的那部分。
五、实务提示
结论:抵押权人抓登记和监管,买受人抓正常经营证据。
- 一定要办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利于对抗后来者;登记时间越早,顺序上越有利。
- 把「确定」的情形约定清楚:在合同里写明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比事后争议要稳妥。
- 盯住存货流动:正常销售出去的货追不回来,所以要通过约定回款归集、账户监管等方式控制风险。
- 买受人留好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常经营、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财产,就是对抗日后争议的关键。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浮动抵押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财产设定时不特定、可流动,等到抵押财产确定时才固定下来优先受偿。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挡不住正常经营中已付款并取得财产的买受人;债务到期未清偿、抵押人破产解散、约定情形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时,抵押财产即告确定。相关内容还可参阅有房产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吗、民间借贷可以做哪些担保与抵押期间能转让抵押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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