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四月,施某炮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了一款名为「皇家牛牛金花」的游戏,认为该游戏涉嫌赌博诈骗,致其损失一百二十余万元。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其在全国12315平台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处罚应用商店经营方。
因被投诉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转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局调查后认为,涉案应用软件属于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其内容为网络游戏,属于文化产品,不属于一般商品和服务,依《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由网信部门监管,遂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移送区委网信办,并在平台告知不予立案及理由。
施某炮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其提起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依《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上述文化产品类应用软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其据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二十万被骗,投诉到市场监管局吃了「不予立案」
先把事实说清楚。**施某炮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店里下载了一款棋牌类游戏,玩了之后认为这是赌博,自己被套走一百二十多万元。** **他的路径是: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要求处罚应用商店的经营方。** **结果是不予立案。** **理由是:「应用商店为互联网应用商店,涉案应用软件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并非一般商品和服务」,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件事归网信部门管,不归市场监管部门管。** **他不服,申请复议,维持;起诉,一审二审都驳回。** **从数字看,一百二十万是个大数目;从法律看,这个案子输在「找错了门」。** **但「找错门」这三个字,值得认真讲——因为它不是当事人粗心,而是这类新业态的监管分工本来就不直观。**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是本案的钥匙
判决的推理,是一条很干净的规范链条。**第一步,确定「应用商店下载软件」这件事是不是一般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有一句除外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第二步,判断涉案应用软件属于什么。** **它是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的应用软件,从形式上看属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用软件;** **从内容上看,是一款名为「皇家牛牛金花」的网络游戏。** **第三步,网络游戏是什么?** **判决引了原文化部在解读涉网络游戏相关规定时的表述:**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 **于是结论出来了:** **游戏属于文化产品,落在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的除外范围里,作为特殊电子商务处理。**
监管权在网信办,不在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链条,落在职权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该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所以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的判断是:** **「本局对特别规定的电子商务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应当移送网信部门。** **它也确实移送了——把案件移送区委网信办,并在平台上告知了不立案和理由。** **这一连串动作,构成了「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基础。** **顺便说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浦东新区政府在复议中还把被申请人变更了一次——** **因为不予立案决定是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是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 **这个细节说明:** **连复议机关一开始都搞错了作出行为的机关是哪一个,可见这类案件的管辖有多容易混。**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什么用不上
施某炮还提了一条: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他的下载行为属于网络交易,也归市场监管局管。**法院的回答是时间问题:** **该办法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而他下载涉案应用软件、提出投诉举报的时间,都在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之前。** **所以本案不适用该办法。** **这个点很值得记:** **监管规则的适用,要看行为发生时哪部规范有效,** **不能拿事后出台的新规去评价此前的行为——这是行政法上「法不溯及既往」的常规操作。** **同时判决还留了一句:** **「其他机关对上诉人投诉举报事项所作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上诉人可以另觅法律途径解决。」** **这句话的意思是:法院这次只审「市场监管局该不该立案」,不审「网信办有没有处理」「应用商店要不要赔」。** **想追回一百二十万,得另走民事或刑事报案的路。**
投诉被「踢皮球」时,当事人该怎么办
**第一,投诉前先判断监管口径。** 涉及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网络出版、新闻信息的,**内容监管归网信部门;** **涉及商品质量、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的,归市场监管部门;** **涉及赌博、诈骗的,直接报案。** **本案的问题在于,当事人把「游戏是赌博」这个定性直接当成了「市场监管局该管」的理由——** **定性归公安,监管分工归规范,两件事不能混。** **第二,涉及赌博犯罪,走报案而不是投诉。** 如果确有充值赌博、后台操控的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充值记录和聊天记录,比向行政机关投诉更直接;** **行政机关的「不予立案」不影响刑事立案。** **第三,即使投诉不受理,也要把「谁该管」问清楚。** 本案市场监管局其实做了正确动作:**移送网信部门并告知理由。** **当事人拿到这份告知后,应当转向被移送的机关继续主张,而不是在「不受理」这一环反复起诉。** **本案二审还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 **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是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不在上海管辖范围内。** **也就是说,即使在上海立了案,最终也要移送北京。** **这个案子真正的教训不是「法院判错了」,而是——** **找对机关,比反复告「不受理」省时间得多。**
门敲错了,敲得再用力也不会开;先问清谁管这件事,再决定敲哪一扇。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原告施某炮诉称:原告于2018年4月29日在手机的应用商店里购买下载了一款“皇家牛牛金花”的游戏,后发现这款游戏涉嫌欺骗,实质上是一款赌博违法游戏。原告认为某某公司销售的手机自带应用商店里上架违法违规的游戏软件,使原告下载后深受其害,被骗120多万元,故于2021年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给予该公司严厉处罚。被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原告不予立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App应用商品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原告仍不服,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辩称:原告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某某公司,因该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故由被告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经查,涉案游戏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并非一般商品和服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该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被告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新区政府辩称:其同意被告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施某炮在App应用商店里下载了一款名为“皇家牛牛金花”的游戏(以下简称涉案APP)。施某炮认为这款游戏涉嫌欺骗,某某公司销售的手机自带的App应用商店里违规上架游戏软件,造成其严重损失。施某炮于2021年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给予该公司严厉处罚。因被投诉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故由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经查,因App应用商店为互联网应用商店,涉案APP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并非一般商品和服务。根据《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由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网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移送区委网信办,后于同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施某炮不立案决定(以下简称被诉不予立案决定)。施某炮不服,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后于同年2月2日通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2月18日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同年3月29日,浦东新区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决定对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浦东新区政府经审查,因被诉不予立案决定系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将被申请人变更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浦东新区政府认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施某炮所作被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21年4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浦府复决字(2021)第78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所作被诉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沪编〔2015〕503号《关于调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驻区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和监管执法事务。
另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1月5日提出的举报事项为“其在手机里自带的App应用商店下载购买了一款皇家牛牛金花游戏,因某某公司手机自带的App应用商店违规上架游戏软件,使其下载后被骗120多万元,造成严重损失,特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给予严重处罚”。被上诉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上诉人不立案并告知不立案原因:经查,因App应用商店为互联网应用商店,依据《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我局将案件移送网信办,我局不予立案。投诉部分经调解,某某公司反馈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
再查明,2021年9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告知上诉人:区委网信办经询市委网信办后获知,如其诉求是要求处罚App应用商店,因App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是某某(北京)公司,不在上海管辖范围内,建议其向北京市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庭陈述,其在下载涉案APP时支付的对价为0元,其被骗钱款系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支付。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沪0106行初396号行政判决,驳回施某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施某炮负担。施某炮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沪03行终51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诉人施某炮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具有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职权和职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App应用商店中下载涉案APP,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施某炮投诉举报的涉案APP是否属于被上诉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即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条进而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对于上述条文规定的理解适用,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投诉举报内容涉及《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交易行为,应当属于被上诉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被上诉人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则认为,App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APP的下载服务,符合《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对互联网应用商店的定义,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不适用该法的文化产品方面的服务,故本案不属于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对此,评判如下:《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但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特别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别规定的电子商务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规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是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用户浏览、下载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的应用软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此具有监督管理执法的职责。原文化部在解读涉网络游戏相关规定时提出,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本案中,涉案APP作为App应用商店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的应用软件,从形式上属于《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第二条规定的APP,从内容上看为一款名为“皇家牛牛金花”的网络游戏。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涉案APP作为文化产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特别规定范围,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所作被诉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经延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将其在App应用商店下载涉案APP的行为理解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般电子商务活动,并以此为由提出其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还主张,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其下载涉案APP的行为性质为网络交易,亦属于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上诉人下载涉案APP以及投诉举报时间均早于2021年5月1日,因此本案不适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需要指出,其他机关对上诉人投诉举报事项所作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上诉人可以另觅法律途径解决。原审判决驳回施某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施某炮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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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03行终5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16-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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